资源描述
《重庆市动物诊疗条件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依据
《动物诊疗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但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和机构的条件未作规定,农业部目前尚无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宁夏、广东、湖南等省区市和长春、包头等大中城市自2002年以来先后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或人大颁发了《动物诊疗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或《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宠物医师管理办法》、《宠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其中,《北京市动物诊疗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自2004年10月10 日起施行,《包头市动物诊疗管理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局曾于2002年1月21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区动物市场和动物医疗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02〕30号),在通知中规定了城区动物医疗行业的从业人员和机构的条件,并对30余家动物(宠物)医院(诊所)核发了《动物诊疗许可证》。2004年7月1日,由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我局暂停了该文件的执行。
近年来,随着基层农技服务体系的改革工作的推进,兽医队伍中从事公益性与非公益性工作的人员不断在分离,在区县、乡镇和城区从事社会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和机构要求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断增多,社会各界人士及媒体对我市停办《动物诊疗许可证》,反映十分强烈。为此,尽快制定和出台我市动物诊疗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建议在进一步调研,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立法计划之前,市农业局先印发此暂行办法,以填补政策的真空期。
二、《重庆市动物诊疗条件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调研及起草过程
市农业局兽医处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总站自2002年起就着手《重庆市动物诊疗条件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调研工作,并查阅了部分省区市出台实施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渝农发〔2002〕30号的执行情况,于2003年起草了《重庆市动物诊疗条件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初稿,经反复修改,并于2004年12月组织部分区县的兽医站长和市级有关人员进行了讨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最后形成了提交的《重庆市动物诊疗条件审核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三、《重庆市动物诊疗条件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原则
1、对动物的诊疗活动实行《动物诊疗许可证》制度。
2、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和机构设立相应的条件,并进行分类管理。
3、《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对象是诊疗机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的企业。
4、将诊疗机构分为二类,并根据其规模大小规定了房屋面积、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管理制度。
5、对从业人员的条件由于国家的执业兽医师法未出台,本文仍然采用技术职称作为从业人员的条件。
6、发证机关坚持由市级和区县兽医行政部门分级颁发,诊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
7、医疗事故的鉴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组织鉴定。
四、《重庆市动物诊疗条件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总则:包括立法依据、调整对象、诊疗机构的分类及诊疗活动的内容等。
2、诊疗许可证申办条件及程序:包括诊疗机构的申办条件(硬件、人员、制度条件)、申办程序等。
3、诊疗服务:包括诊疗机构的服务项目、权利、义务。
4、监督管理:包括诊疗事故的鉴定、吊消和注消诊疗许可证的条件等。
五、《重庆市动物诊疗条件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中须重点讨论的内容
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条件中,分别对城区宠物医院、城区宠物诊所、乡镇动物医院、乡镇动物诊所(含养殖场兽医室)的房屋面积、科室设置、诊疗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数量等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既考虑了现实情况,又考虑了未来发展的需要,总体上讲,这些规定宽于乡镇动物诊所,严于城区宠物医院和城区宠物诊所,目的在于促进乡镇动物诊疗活动的社会化,进一步提升城区动物诊疗水平。
无《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