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流 程 图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水产种苗许可证核发流程图(1)
责任部门:渔业科
负责人:徐欣
电话:2958790
实施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办结反馈
责任科室:局渔业科
办理时限:6日
申请人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或营口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营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制作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退还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
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听取陈述申辩意见。
注:补充材料及所听取陈述申辩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材料初审
责任科室:局渔业科
办理时限:5日
分管局领导审核,发放、登记造册。
责任科室:局渔业科
会同有关单位人员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责任科室:局渔业科
办理时限:15日
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收件、受理
责任科室:局渔业科
申请
申请材料1、育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有资质的水质检测部门出具的育苗场水质检测报告,水质应符合渔业用水标准;3、育苗场负责人(法人)身份证;4、技术员的技术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符合
不符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核准流程图(2)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
报审批大厅
报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管理科
1.组织现场调查
2.组织专家审查
(20个工作日)
对社会公示
(7天)
召开环境影响听证会
核发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核准文件
责任部门:海洋管理科
负责人:石东升
电话:2958797
联系人:
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说明
申报资料不全
提交申请资料
1.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关于报审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
海洋工程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流程图(3)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报审批大厅
报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管理科
组织现场调查
组织专家审查
(20个工作日)
核发同意拆除或闲置的文件
责任部门:海洋管理科
负责人:石东升
电话:2958797
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说明
申报资料不全
提交申请资料
1.海洋工程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的论证报告
2.关于海洋工程拆除或闲置的申请
海洋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4)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报审批大厅
报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管理科
组织现场调查
组织专家审查
(20个工作日)
核发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责任部门:海洋管理科
负责人:石东升
电话:2958797
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说明
申报资料不全
提交申请资料
1.海洋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调查报告
2.关于海洋工程竣工验收的申请
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和标志旗核发流程图(5)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按要求向海洋与渔业窗口提供:《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
执法处受理责任部门:渔政科(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不全,当场告知补充材料
审查材料征求相关科室意见。责任部门:渔政科(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需修改、补充的,一次告知
窗口提出意见、登记表。责任部门: 渔政科(1个工作日)
窗口提出初步意见(表)。责任部门:渔政科(1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审批。责任人: 分管领导
集体研究决定。责任人: 单位主要领导
不能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责任部门: 渔政科(3个工作日)
具备审批条件的,窗口出具审批文件。责任部门:渔政科(1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渔政科
负责人:高群
电话:2958906
将文本提交申请人。责任部门: 渔政科(1个工作日)
实施依据
《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流程图(6)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
执法处受理责任部门:船检科(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不全,当场告知补充材料
审查材料征求相关科室意见。责任部门:船检科(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需修改、补充的,一次告知
窗口提出意见、登记表。责任部门:船检科(1个工作日)
窗口提出初步意见(表)。责任部门:船检科(1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审批。责任人: 分管领导
集体研究决定。责任人: 单位主要领导
不能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责任部门:船检科(3个工作日)
具备审批条件的,窗口出具审批文件。责任部门:船检科(1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船检科
负责人:白尔辉
电话:2958915
将文本提交申请人。责任部门:船检科(1个工作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按要求向海洋与渔业窗口提供:1.渔船网工具指标书。2.渔船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技术文件。特殊情况的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流程图(7)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按要求向海洋与渔业窗口提供: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渔船相关的维修资料。特殊情况的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
执法处受理责任部门:船检科(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不全,当场告知补充材料
审查材料征求相关科室意见。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需修改、补充的,一次告知
窗口提出意见、登记表。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1个工作日)
窗口提出初步意见(表)。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1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审批。责任人: 分管领导
集体研究决定。责任人:单位主要领导
不能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3个工作日)
具备审批条件的,窗口出具审批文件。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1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船检科
负责人:白尔辉
电话:2958915
将文本提交申请人。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1个工作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流程图(8)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按要求向海洋与渔业窗口提供: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渔船出现特殊情况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
执法处受理责任部门:船检科(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不全,当场告知补充材料
审查材料征求相关科室意见。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需修改、补充的,一次告知
窗口提出意见、登记表。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1个工作日)
窗口提出初步意见(表)。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1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审批。责任人: 分管领导
集体研究决定。责任人:单位主要领导
不能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3个工作日)
具备审批条件的,窗口出具审批文件。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1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船检科
负责人:白尔辉
电话:2958915
将文本提交申请人。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1个工作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流程图(9)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按要求向海洋与渔业窗口提供:渔船上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特殊情况的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
执法处受理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不全,当场告知补充材料
审查材料征求相关科室意见。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需修改、补充的,一次告知
窗口提出意见、登记表。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1个工作日)
窗口提出初步意见(表)。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1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审批。责任人: 分管领导:
集体研究决定。责任人:单位主要领导
不能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3个工作日)
具备审批条件的,窗口出具审批文件。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1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船检科
负责人:白尔辉
电话:2958915
将文本提交申请人。责任部门:船检科、市直各大队(1个工作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三款
在渔港及渔港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许可流程图(10)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
执法处受理责任部门:渔港监督科(3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不全,当场告知补充材料
审查材料、现场调查勘验、征求相关意见,对项目进行评估。责任部门:渔港监督科(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需修正的,一次性告知
窗口提出审批意见。责任部门:渔港监督科(2个工作日)
窗口形成初步意见。责任部门:渔港监督科(3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审批。责任人: 分管领导
集体研究决定。责任人: 单位主要领导
不能审批的,书面说明不予审批理由。责任部门:渔港监督科(2个工作日)
具备审批条件的,窗口出具审批文件并备案。责任部门:渔港监督科(1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渔监科
负责人:王衍栋
电话:2958917
将批准文件提交申请人,发布航行通告责任部门:渔港监督科(2个工作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
项目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按要求向海洋与渔业窗口提供施工项目申请、设计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制造海洋捕捞渔船行政审批流程图(11)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
执法处受理。责任部门:渔政科(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不全,当场告知补充材料
审查材料征求相关科室意见。责任部门:渔政科(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需修改、补充的,一次告知
窗口提出意见、登记表。责任部门: 渔政科(2个工作日)
窗口提出初步意见(表)。责任部门:渔政科(4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审批责任人: 分管领导
集体研究决定责任人: 单位主要领导
不能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责任部门: 渔政科(3个工作日)
具备审批条件的,窗口出具审批文件责任部门:渔政科(3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渔政科
负责人:高群
电话:2958906
将文本提交申请人责任部门: 渔政科(2个工作日)
实施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第五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向海洋渔业窗口申报有关材料: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及复印件。特殊情况的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购置海洋内陆渔业捕捞渔船行政审批流程(12)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
执法处受理责任部门:渔政科(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不全,当场告知补充材料
审查材料征求相关科室意见责任部门:渔政科(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需修改、补充的,一次告知
窗口提出意见、登记表责任部门: 渔政科(2个工作日)
窗口提出初步意见(表)责任部门:渔政科(4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审批责任人: 分管领导
集体研究决定责任人: 单位主要领导
不能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责任部门: 渔政科(3个工作日)
具备审批条件的,窗口出具审批文件责任部门:渔政科(3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渔政科
负责人:高群
电话:2958906
将文本提交申请人责任部门: 渔政科(2个工作日)
实施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第五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向海洋渔业窗口申报有关材料: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及复印件。特殊情况的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海洋捕捞渔船更改作业类型审批流程图(13)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
执法处受理责任部门:渔政科(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不全,当场告知补充材料
审查材料征求相关科室意见责任部门:渔政科(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需修改、补充的,一次告知
窗口提出意见、登记表责任部门: 渔政科(2个工作日)
窗口提出初步意见(表)责任部门:渔政科(4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审批责任人: 分管领导
集体研究决定责任人: 单位主要领导
不能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责任部门: 渔政科(3个工作日)
具备审批条件的,窗口出具审批文件责任部门:渔政科(3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渔政科
负责人:高群
电话:2958906
将文本提交申请人责任部门: 渔政科(2个工作日)
实施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向海洋渔业窗口申报有关材料: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及复印件。特殊情况的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海洋渔业捕捞辅助船许可证补发行政审批流程图(14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
执法处受理责任部门:渔政科(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不全,当场告知补充材料
审查材料征求相关科室意见责任部门:渔政科(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需修改、补充的,一次告知
窗口提出意见、登记表责任部门: 渔政科(2个工作日)
窗口提出初步意见(表)责任部门:渔政科(4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审批责任人: 分管领导
集体研究决定责任人: 单位主要领导
不能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责任部门: 渔政科(3个工作日)
具备审批条件的,窗口出具审批文件责任部门:渔政科(3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渔政科
负责人:高群
电话:2958906
将文本提交申请人责任部门: 渔政科(2个工作日)
实施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向海洋渔业窗口申报有关材料: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及复印件。特殊情况的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购置海洋渔业捕捞辅助船行政审批流程图(15)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
执法处受理责任部门:渔政科(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不全,当场告知补充材料
审查材料征求相关科室意见责任部门:渔政科(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需修改、补充的,一次告知
窗口提出意见、登记表责任部门: 渔政科(2个工作日)
窗口提出初步意见(表)责任部门:渔政科(4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审批责任人: 分管领导
集体研究决定责任人: 单位主要领导
不能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责任部门: 渔政科(3个工作日)
具备审批条件的,窗口出具审批文件责任部门:渔政科(3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渔政科
负责人:高群
电话:2958906
将文本提交申请人责任部门: 渔政科(2个工作日)
实施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向海洋渔业窗口申报有关材料: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及复印件。特殊情况的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水产滩涂养殖证核发(16)
申请材料:
1、水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表;2、当地村委会出具的水域滩涂养殖水面权属性质(全民或集体)与来源的证明材料(承包经营合同或协议书);3、养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其他法律要求材料:
养殖企业还需提供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证明);
新开发的养殖区(海水养殖1000亩以上、淡水养殖500亩以上)应提供由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收件、受理
责任科室:局渔业科
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
材料初审
责任科室:局渔业科
办理时限:5日
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退还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责任部门:渔业科
负责人:徐欣
电话:2958790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
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或营口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营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制作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听取陈述申辩意见。
注:补充材料及所听取陈述申辩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会同有关单位人员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责任科室:局渔业科
办理时限:10日
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办结反馈
责任科室:局渔业科
办理时限:6日
不符
符合
海域使用权审批流程图(17)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报审批大厅
报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管理科
1.组织现场调查及专家论证
2.呈报局海域使用审核委员会
海洋管理科
(20个工作日)
对社会公示
(7天)
报市政府审批
1.核发海域使用权登记通知书
2.收取海域使用金
3.海域使用权登记
4.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公告
征求市政府意见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厅(10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海洋管理科
负责人:石东升
电话:2958797
不予批准的出具书面说明
申报资料不全
不具审批权限
提交申请资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资信证明材料
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4.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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