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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信用额度管理指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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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信用额度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股权信用额度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降低股东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业务的成本,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证报价股东可向中证报价申请股权信用额度。股权信用额度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股权信用额度】股权信用额度以股东持有的中证报价股票价值为基础,并根据股东所在行业、财务指标情况、上市挂牌情况等进行调整。 股权信用额度=股票价值*行业调整系数*财务调整系数*上市挂牌调整系数 第四条 【股票价值】中证报价上市以前,每股股票价值按1元计算。中证报价上市以后,每股股票价值按核定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 【行业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依据股东所在行业确定: (一) 证券、银行、保险类股东,行业调整系数为1.5; (二) 信托、期货、公募基金类股东,行业调整系数为1.2; (三) 其他类股东,行业调整系数为1。 第六条 【财务调整系数】财务调整系数依据股东净资产、股东权益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净现金流与净利润比等四项财务指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应指标平均值的倍数关系确定,并按四项指标对应调整系数单项财务指标对应调整系数见附件。 的平均值计算。 股东同行业无上市公司,或股东无法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财务调整系数为1。 第七条 【上市挂牌调整系数】上市挂牌调整系数依据股东上市挂牌情况确定: (一) 股东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上市挂牌调整系数为1.5; (二) 股东在境外主板上市的,上市挂牌调整系数为1.3; (三) 股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上市挂牌调整系数为1.1; (四) 其他类股东,上市挂牌调整系数为1。 第八条 【限制性规定】股东持有的用于核定股权信用额度的中证报价股票不得设置抵押或质押,已设置抵押或质押的股票不纳入股票价值计算。 第九条 【申请前提】股东申请使用股权信用额度的,应授权中证报价自其因报价系统业务违约之日起,全权处置其持有的用于核定股权信用额度的中证报价股票。 第十条 【申请程序】股东申请股权信用额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股权信用额度申请表; (二) 股东承诺函; (三)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 中证报价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证报价自股东申请日起十个工作内为其核定股权信用额度,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股东。 第十一条 【使用原则】股权信用额度自核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可供股东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时选择使用。股东选择使用的,应当在产品注册或者提交业务申请时注明使用的授信额度。 使用股权信用额度的业务了结或兑付后,该业务原占用的额度可再次使用。 股权信用额度到期以后,股东拟继续使用的,应当根据本指引第十条相关规定向中证报价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使用途径】股东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时,可按照以下方式使用股权信用额度: (一)股东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需缴纳保证金的,可用其股权信用额度冲抵保证金; (二)股东在报价系统创设发行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需提供信用评级或增信的产品,可在股权信用额度范围内豁免评级与增信要求; (三)股东在报价系统推荐发行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需提供信用评级或增信的产品,该产品可在该股东股权信用额度的两倍范围内豁免评级与增信要求。 第十三条 【重新申请】股东认为股票价值、股权信用额度调整系数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自身股权信用额度的,可向中证报价申请重新为其核定股权信用额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原股权信用额度自重新核定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失效。已占用信用额度的业务未到期的,计算股东最新可用信用额度时,已占用额度从新信用额度中自动扣除。 第十四条 【额度调整】 股东经营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中证报价可对其已核定的股权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股东。原股权信用额度自调整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失效。 调整前股权信用额度已用于冲抵保证金,调整后信用额度不足时,应按照保证金缴纳规则及时补缴保证金。 第十五条 【违约处置效力】股东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并使用股权信用额度的,当其出现违约时,中证报价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对股东持有的中证报价股票进行处置: (一) 股权信用额度用于冲抵股东应缴纳的保证金的,当股东无法依照事先约定履行偿付或交收义务时,中证报价直接处置股东持有的中证报价股票,并用处置价款履行该笔偿付或交收义务。 (二) 股权信用额度用于豁免发行产品增信或评级的,当股东无法依照事先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时,中证报价直接处置股东持有的中证报价股票,并用处置价款履行产品兑付义务。 (三) 股权信用额度用于豁免被推荐发行产品增信或评级的,当被推荐产品发行人无法依照事先约定履行偿付或交收义务时,在发行人履行义务完毕前,股东持有的中证报价股票不得转让,不得设置抵押或质押,并在计算股权信用额度时将应偿付金额从股票价值中扣除。 同一顺序的多笔违约不足以被全部偿付的,处置价款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免责申明】股东使用股权信用额度以冲抵报价系统要求的保证金或豁免报价系统要求的增信或评级的,不代表中证报价为该产品或业务提供增信。 第十七条 【附则】本指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单项财务指标调整系数对应表 2. 股东承诺函模板 3. 股权信用额度申请表 附件2-1: 单项财务指标调整系数对应表 财务指标 除以 上市公司 平均值的倍数 股东净资产对应调整系数 股东权益比例对应调整系数 净现金流与净利润比对应调整系数 净资产收益率对应调整系数 1.5倍(含)以上 1.8 1.2 1.2 1.3 1倍(含)至1.5倍 1.5 1.1 1.1 1.15 0.7倍(含)至1倍 1.2 1 1 1.1 0.7倍以下 1 1 1 1 附件2-2:股东承诺函模板 承诺函 我公司因申请使用报价系统股东股权信用额度需要,现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1、 当出现我公司无法依据事先约定对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开展的业务履行偿付或交收义务之情形时,授权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自我公司违约之日起,全权处置我公司持有的中证报价股权并配合完成相关事宜,处置形式包括拍卖、变卖,处置价值以能够全额覆盖我司已违约应履行的偿付或交收义务为准,如不能全额覆盖,我公司将另行支付不足部分或提供担保。 2、 我公司自出具本承诺之日起,须经过中证报价同意,方可将持有的中证报价股权转让、抵押或质押给他人。 承诺人: 股东公司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3:股权信用额度申请表 股东名称 对中证报价的 原始出资额(万元) 持有的中证报价股票总数(股) 其中,未设置抵押或质押的中证报价股股票数(股) 拟申请股权信用额度(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 股东公司名称(签章)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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