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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竣工验收行政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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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市嘉定区 竣工验收审批服务指南 上海市嘉定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 目录 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1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环保局)…………………………………………………………1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及土地合验(规土局)…………………………………………………………1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规土局)……………………………………………………………………………4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支队)………………………………………………………………5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公安消防支队)…………………………………………………………6 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绿容局)……………………………………………………………7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竣工验收(卫生局)……………………………………………………………8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民防办)…………………………………………………………………8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验收(公安交警)……………………………………………………………………9 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气象局)………………………………………………………………………1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安监局)…………………………………………1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监局)…………………………12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交通局)………………………………………………13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水务局)……………………………………………………………1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水务局)…………………………………………………15 填堵河道的审批(初审)(水务局)………………………………………………………………………16 《排水许可证》核发(水务局)…………………………………………………………………………1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交委)………………………………………………………………………17 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消防验收、备案 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交通设计验收 防雷工程验收 施竣工验收(备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 施竣工验收 (使用)备案和安全设 危化品建设项目试生产 车场(库)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 企业申请人 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0、15个工作 日 7至20个工作 日 15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5至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规划验收及土地合验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预防性卫生审核竣工验收 15个工作日 注:嘉定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目前未实施联合验收,相关审批部门在企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单独验收。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受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9-1号环保局窗口(嘉戬公路118号) 联系电话 021-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由嘉定区环保局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1、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和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有效负荷试生产(试运行)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试运行)期满时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同意,可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项目生产达到规定负荷后,再申请正式验收。 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明确要求进行后评价的,申请人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或者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单位“以新带老”,或要求采取“区域削减”措施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区环保局审查→区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 2、环境监测报告(非生态项目)或者调查报告(生态项目)(原件,一式二份);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申请主体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环评批文(复印件); 5、环评批文中要求申请试生产(试运行)的,应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文(复印件); 6、排水许可证(复印件)或污水接管、委托处理证明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2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 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21条第1款; 5、《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24条。 (目前规划、土地综合验收,没有书面材料,以下内容可问陶利明)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及土地合验 受理地点区规土局规划管理监督检查队(嘉定区北大街79号) 联系电话 021-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无 申请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 建设项目应符合《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条款的要求; 建设项目应按照《地名批准书》的要求使用和设置地名;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编制和归档情况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完成地质勘探资料汇交及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建设项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未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 建设项目不符合《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条款的要求; 建设项目未按照《地名批准书》的要求使用和设置地名;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编制和归档情况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未完成地质勘探资料汇交及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办理程序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2、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3、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由受理窗口受理后,按项目类型由市、区两级分别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等 (二)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或者《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该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三)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四)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所需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申请人为准。 (二)申请材料目录 建筑工程综合验收提交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纸质原件、电子报建包各一份); 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份); 4.建设项目审批中征询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的,需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5.《房地产权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7.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索引目录包括:(1)编制说明;(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3)案卷目录;(4)卷内目录(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8. 工业项目土地核验还应提供: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核原件); 9. 验收内容包括地名查验的还应提供:地名批准书复印件一份、地名标志设置现场照片一张; 10. 验收内容包括地矿验收的还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出承诺; 市政管线工程综合验收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市政管线)》(纸质原件、电子报建包各一份); 2.《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份); 4.建设项目审批中征询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的,需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5.《房地产权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不涉及到用地的,该项资料不需要提交; 6.《管线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 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8.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索引目录包括:(1)编制说明;(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3)案卷目录;(4)卷内目录(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9. 验收内容包括地矿验收的还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出承诺; 10. 验收内容包括地名查验的还应提供:地名批准书复印件一份、地名标志设置现场照片一张; 市政交通工程综合验收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市政交通)》(纸质原件、电子报建包各一份); 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份); 4.建设项目审批中征询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的,需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5.《房地产权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7.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索引目录包括:(1)编制说明;(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3)案卷目录;(4)卷内目录(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8. 验收内容包括地矿验收的还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出承诺; 9. 验收内容包括地名查验的还应提供:地名批准书复印件一份、地名标志设置现场照片一张; (三)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市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受理地点 区规土局城建档案信息中心(嘉定区北大街79号 ) 联系电话 021-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无 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文件材料必须收集整理组卷,并有相应的索引目录,全套竣工图编制完成后,可申请验收。建设单位须填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网上下载),并附索引目录。 办理程序 申请--预审--受理--审查--许可决定 所需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二套,索引目录包括:(1)编制说明;(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3)案卷目录;(4)卷内目录(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3、电子档案光盘。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受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14-1号公安消防窗口(嘉戬公路118号) 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一)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由市消防局接待窗口受理: 1、高度超过100m的建设工程; 2、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等建设工程; 4、除本条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单幢建筑面积大于40000㎡的公共建筑建设工程; 5、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的甲类仓库和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乙类仓库; 6、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7、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8、消防设计经专家评审的特殊工程; 9、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其他重大项目或重要工程。 (二)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由工程所属消防支队接待窗口受理: 1、建筑面积大于15000㎡且小于等于20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小于等于2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3、建筑面积大于2500㎡且小于等于200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面积大于1000㎡且小于等于20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5、建筑面积大于500㎡且小于等于200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0㎡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且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 8、除我局审核范围外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单体建筑高度超过50m但小于等于100m,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00㎡的公共建筑; 9、审图公司不予审查且取得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或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装置、储罐。 (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及其所在建筑内的其他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属公安消防支队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向市消防局申请),并在工程竣工后向原审核机构申请验收。 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由建设单位盖公章确认); 2、新建、扩建工程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复印件。纳入验收范围的内部装修工程,应提供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 符合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范围的建设工程,应提交上海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 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范围: ①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建设工程(除室内装修工程); ②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建设工程(除室内装修工程); ③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公共娱乐场所室内装修工程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室内装修工程; 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认为需要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 (2)《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报告》。(涉及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注: 上海消防网网址: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 受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14-1号公安消防窗口(嘉戬公路118号) 联系电话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一)除审核范围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报项目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二)对重大市政管线工程中涉及易燃易爆的管线工程应到市消防局窗口进行备案。 办理程序、所需材料 (一)消防备案方式:建设单位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报工程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窗口,由窗口受理人员录入网上“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出具备案凭证。 (二)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被抽查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发布网上公告,审查不合格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注: 上海消防网网址: 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3—1号绿容局窗口(嘉戬公路118号) 联系电话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市容局窗口)受理、审查、填写事项申请表——>材料齐全、受理——>许可经办人现场踏勘、核实——>许可经办人提出审核意见——>分管领导签署许可意见——>许可经办人制作竣工验收书面意见——>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所需材料 1、对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表; 2、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的审核意见(原绿化部门的方案审核意见); 3、经绿化部门审核的绿化施工图; 4、绿化竣工图(蓝图及CAD电子文档图); 5、质量监督报告; 6、绿化面积测绘成果; 7、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8、涉及保证金返还需另行提供下列材料。 1)绿化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2)交付过绿化保证金的凭证(收据等); 3)账号(应为原交付单位账号;如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上级部门的更名批文;如发生债权债务转移应提供相应的协议或合同)。 9、植物检疫证书。 审批依据 《上海市绿化条例》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竣工验收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4—3号卫生局窗口(嘉戬公路118号) 联系电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时限 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申请条件 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建设项目 办理程序 材料接收-受理审查-项目审核-领导审批-制作审批意见-送达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2、总体设计卫生审核批件(复印件) 3、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项目,应提供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卫生学评价机构出具的卫生学评价报告 4、涉及二次供水、公共场所的项目,应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水、微小气候、空气、噪声等) 5、涉及放射诊疗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注意事项 1.以上各申请事项所需提供的资料须用A4纸打印并按顺序排列,本人提供的复印件须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写明“此件与原件相一致”,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填写各类表格和签名请用钢笔或水笔 2.相关表格可向窗口索取或至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受理地点区民防办(博乐南路111号区府综合大楼B103室) 联系电话-2311 电子邮箱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条件 区民防办办理核准建设手续(区批)的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备案材料;   2、区民防办受理备案材料;   3、区民防办结合质量监督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备案意见(备案证书);   4、申请人到区民防办领取备案意见(备案证书)。 所需材料 备案提交材料   1、《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   2、《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3、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4、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仅涉及工程内部改建的民防工程除外)(一式二份)   5、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6、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7、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9、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10、民防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   11、《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已结算)(原件)   12、民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13、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复印件)(仅限于单建式民防工程中的电梯工程)   14、原民防工程建设批准文件(复印件) 15、民防工程审图意见(复印件) 16、总图竣工图、民防工程战时平面图竣工图。   注:提交的复印材料请于每页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备案人在提交上述复印件材料时,还需提供原件以供查验对于附建式工程,7、8、9三项资料如还在办理过程中的,可提交建设单位的承诺书。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八条   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4、《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防[2004]第47号 建设工程交通设计验收 受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10-1公安交警窗口(嘉戬公路118号)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总体建设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建筑项目 所需材料 1、申请验收报告; 2、嘉定公安交警支队核发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均可); 3、总平面图2份:1份是“审核通知书”,要求图号和日期必须一致;另1份需加盖竣工章。(要求这2份总平面图必须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4、出入口的照片:需打印在A4纸上,并注明是哪条道路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或者是消防或人行出入口,要求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交通设施施工方案设计图,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 受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4-1 气象局窗口(嘉戬公路118号)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上海市气象局核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2、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和施工技术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竣工验收材料齐全; 4、建设单位整改完毕(检测如发现问题的); 5、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上海市嘉定区气象局窗口提交材料; 2、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上海市嘉定区气象局予以受理; 3、上海市嘉定区气象局派员到施工现场进行验收; 4、如存在问题,将当场开具《整改意见书》,申请人整改完毕后申请复验; 5、核发《上海市嘉定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所需材料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回执)》所需资料: 1、《上海市嘉定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回执)》(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2、项目批复; 3、《施工图设计审核通过证书》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上海市嘉定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5、《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报告》; 6、防雷装置竣工图(项目总平面图、防雷设计说明、基础防雷平面图、屋面防雷平面图、电涌保护器的测试报告、强、弱电系统配置图及电涌保护器配置图、电涌保护器的技术参数、低压配电系统、均压环设置平面图及立面图、等电位连接平面图及立面图、等电位连接预留件图);     7、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8、与专业防雷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受理地点 区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6-3安监窗口 联系电话区办证中心安监窗口电话:69989187 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科咨询电话:59530197、59530217 收费标准 不收费收费依据无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无 申请条件 1、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建设项目(市安监局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初外)。 2、进行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建设项目;或严重建设项目进行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 3、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 受理程序 提交申办材料→验证材料→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书审核+现场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批复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1份)(见备注一);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1份)(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正本、3份副本); 4.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在报告书附件内); 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1份)(见备注二); 6.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1份)(复印件); 7.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职业病危害较重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1份)(复印件); 8.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1份正本、3份副本)。 9.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1份正本、3份副本)。 备注: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填写说明: 在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6-3安监窗口获取,请申请单位自行填写。 (二)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格式要求可以参考我局提供的样张,在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6-3安监窗口获取。 (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受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6-3 安监局窗口(嘉戬公路118号) 联系电话 安监局危化管理科咨询电话:59531387 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电话:6998918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本市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一般程序)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无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已完成,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2、建设单位已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受理程序 提交申办材料→验证材料→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 所需材料 1、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2、试生产(使用)方案;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4、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5、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6、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7、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9、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11、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1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般程序)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无 申请条件 1、施工单位已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已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受理程序 提交申办材料→验证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备案审查(备案程序)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无 申请条件 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重大危险源)和《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受理程序 提交申办材料→验证材料→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4、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说明; 5、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7、建设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8、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备案文件(如涉及); 9、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1、项目预算、决算及安全投入的证明材料; 1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材料; 13、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防爆区域图(如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分布图(如涉及)、冲淋洗眼器分布图(如涉及); 14、特种设备及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材料(如涉及); 15、安全设施汇总表。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受理地点区交通局(塔城路550号103室) 联系电话、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部分的建设工程的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以及独立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包括建设工程已经开工建设、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停车场(库)) 受理程序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收件→审核→受理→审查→审查通过并出具意见单 ↓(现场踏勘) ↑ 补正材料↗↘未通过需整改→复验 2、已建项目: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收件→审核→受理→审查→审查通过并出具意见单 ↓(现场踏勘) ↑ 补正材料↗↘未通过需整改→复验 所需材料 1、项目设计文件批复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2、项目施工图及竣工图(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3、项目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交警部门交通设计验收意见及其他专项验收意见(其他专项验收意见主要是指已完成的绿化验收、民防工程验收意见,根据验收实际进度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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