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循环借款合同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
负责人: 联系人: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借款人:
负责人: 联系人: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借款条件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
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 循环借款额度和使用期限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每次提款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且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记载为准,但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不少于 ,最长不超过 ,且任何一笔提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届满日。
第三条 利率、利息和费用
【人民币借款利率确定方式】
人民币借款利率为下列第 种:
()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该笔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 ,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 (1/3/6)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
()其他: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按 (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
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除利息外,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承诺费按下了第 种方式支付:
()按循环借款额度的 ,在本合同生效日一次性支付给贷款人。
()对循环借款额度按 得年费率,在本合同生效日以及该日在每一年的对应日按年分次支付,并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届满日结清全部承诺费,不足一年的仍按一年收取。
()本合同生效后,在每 (月季半年)的日,按循环借款额度与借款人已提款项(计费周期内日均余额)的差额和 的年费率,分次向贷款人支付,并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届满日结清全部承诺费。
()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按下列第 项提取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直接向贷款人指定银行营业网点提取借款。
()通过网上银行自动提取借款。
第五条 还款
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符合本合同约定,提前还款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 账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或指定下列账户作为提款以及还款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合同为:
担保合同名称:
(编号: )
担保人:
第八条 财务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 □适用 □不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遵守下列财务指标约定: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 :
()将争议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 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提款通知书(格式)
第二部分 循环借款合同条款
第一条 利率和利息
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借款逾期后利率调整规则仍按原利率执行。
第二条 借款发放和支付
借款人提前借款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在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仍然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况;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相关担保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且担保为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
借款人满足提款条件后,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第三条 还款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在还款日和每一结息日前一个银行工作日,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付利息、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在还款日和结息日主动划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有关划款手续。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借款人申请提取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于提前还款日同时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合同约定到齐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导致实际借款期限缩短的,仍执行原借款利率。
第四条 担保
借款人应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经贷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以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或追加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
()应收账款出质人对付款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个月上升;
()应收账款出质人对付款方已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占对该付款方应收账款余额的以上;
()应收账款出质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纠纷)或债务纠纷,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签订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本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联营协议、合伙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应付的其他债务已按期偿付,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行为。
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加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第六条 借款人承诺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资料和反应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包括所有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款余额等,积极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东变动、入伙、退伙、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贷款人:
()变更名称、公章、公司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讯地址等事项;
()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税务、工商等有权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采取处罚措施;
()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合伙人和出资人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贷款人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损坏贷款人的权益。
承担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未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对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出资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债务,并且与借款人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
第七条 贷款人承诺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财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违约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借款人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借款人或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理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借款人股权并更或控股关系、合伙关系、联营关系发生变化,合伙人、主要投资个人、关键管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
()借款人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贷款人资金或授信的,或借款人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借款人已经或可能歇业 、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借款人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旅行的;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有涉及黑社会活动、吸毒、赌博、走私等违法行为;
()借款人发生欠税、欠费或经常性拖欠职工工资情况;
()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人同时发生上述第 、条所列情形的,罚息利率择其重者确定,不能并处。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借款人的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或借款人的关联方发生上述第条中除第()、()两项之外的其他情形,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措施。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转让
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本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有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先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完整合同
本合同第一部分《借款条件》和第二部分《小企业循环借款合同条款》共同组成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两部分中的同一词语具有相同含义。借款人的借款受上述两部分的共同约束。
第十三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发出。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本合同任何一方拒绝签收或发生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通知方可采取公证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第十四条 其他
贷款人为行使或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本合同所述之“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关联方披露》(财会[]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贷款人根据其业务规则制作保留的关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单据和凭证,构成证明借贷双方职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中,()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对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条款标题仅用于参考,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对标题项下内容及其范围也不构成任何限制。
双方确认: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包括第一部分《借款条件》和第二部分《小企业循环借款合同条款》),借贷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贷款人(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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