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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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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 优化政治生态 林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讲座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因为工作关系,我与林业部门打交道还是比较多的,十分感谢这些年来林业部门的同志对我们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十分荣幸能有机会与大家面对面接触,让我切身感受到林业部门同志们热情的工作态度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以森林为主要经营对象的林业承担着生态建设的主要任务。我们每时每刻呼吸的氧气就是靠森林树木提供的,可以说在座的各位是我们的“输氧管理员”。应该说,近几年,我们宣城的生态环境建设进步很大,林业发展取得了相当喜人的成绩。截止到2010年,全市共有森林面积979万亩,活立木储蓄量263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54.9%,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长了39万亩、262万立方米和2个百分点。另外全市林木绿化率达57.9%,竹种占安徽竹种数的99%,竹林面积占全省竹林面积的46%。绩溪县、泾县先后被授予“全国造林绿化模范县”,广德县被授予“中国竹子之乡”、“中国板栗之乡”,宁国市被授予“中国元竹之乡”、“中国山核桃之乡”,旌德县被授予“中国灵芝之乡”。全省林业产业十强县中,广德、宁国、泾县名列其中,宣城市林业局被省表彰为“全省林业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先进单位”。 虽然我市林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放眼全国,我国林业生态恶化的局面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29.6%)的56%,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和蓄积分别只有世界水平的20%和12%。现有森林中,人工林的比重大,且相当一部分郁闭度在0.4以下(郁闭度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它是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标。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0.70(含0.70)以上的郁闭林为密林,0.20-0.69为中度郁闭,0.70以上为密郁闭,0.20(不含0.20)以下为疏林。),生态服务功能低下,亩均蓄积量为5.2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68%。对我国林业的现状可以用八个字概括:成就巨大,问题严重。这里的问题严重不仅仅指生态方面的土地沙化、水土流失严重、旱涝灾害严重,还包括我们今天讲座的主题,林业系统的腐败问题:职务犯罪。 说到职务犯罪,大多数人想到的是贪污贿赂犯罪,其实职务犯罪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其具体罪名和罪状在我国刑法第四、第八、第九章中有专门规定,通过对这些规定的具体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它即包括贪污贿赂犯罪,也包括渎职侵权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由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行使侦查权,共涉及刑法第八章12项具体罪名,渎职侵权犯罪由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局行使侦查权,共涉及刑法第四、第九章42项具体罪名。反贪和反渎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检察机关反腐败的两把利剑。 近年来,林业成为易发职务犯罪的热点部门,这与我国大力发展林业的形势有关。1949年至1999年,中央对林业的投资累计总额为243亿元,平均每年只有约5亿元。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将林业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领域,连续做出重大战略部署,不断加大对林业的投入,使林业投资成倍增长。据国家林业局数据,2002年,中央投入林业资金达339亿元,大大超过新中国成立后前50年的投资累计总额。2003年达到429亿元,2004年,林业系统实际到位各类建设资金510.29亿元,2005年实际到位各类建设资金553.76亿元,2010年,林业系统实际到位各类建设资金1662.56亿元,比2009年增长20.66%。正是由于林业建设规模大了,投资多了,手中的权利又没有用好,致使林业部门腐败案件频发,腐败窝案、“前腐后继”等现象屡见不鲜。2010年,据对30个省区市林业系统查办案件情况的统计,共处理信访举报2487件,组织初步核实1236件,立案查处440件。国家对林业系统的总体要求“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正受到严峻考验。 一、林业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1.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不科学。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跟不上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越位、错位和缺位同时存在。主要表现在:①林业行政机构职能界面过宽,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②职责不到位,应由林业行政部门履行的职责没有很好地承担起来。③职责不清,导致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和不作为、乱作为。④责任泛化,模糊了责任主体。 2.机构设置不合理。①机构的设置和精简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缺乏科学性、法制性。我国的行政机关虽然经历了五次机构改革,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②机构设置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机构设置考虑上下对口、照顾现实多,通盘考虑、整体设计少;分工过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造成各自为阵、多重管理或管理真空。 3.机关运作不规范。近几年,各级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工作制度、办事指南,并推行了政务公开,但是在林业部门还没有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尤其是在日常审批办事中,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规范和审批标准,办事机构和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潜规则”常常起关键作用;传统的“人治”思想和“官本位”思维模式对实际运作仍然产生很大的影响。 4.行政成本意识淡薄。“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做事“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思想仍然左右着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干部的行为方式。 5.管理方式、手段落后。在管理方式上,重事前审批、轻日常管理,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方式、方法,忙于繁琐的行政审批。 6.林业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我国现行林业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森林法规和与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的林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显现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作进一步修改。 二、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大量已被披露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林业部门职务犯罪有几下几个特点: (一)贪污受贿是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相较贪污而言,受贿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其本质就是权钱交易,造成公共权力的滥用。有人做过一个对比,在不同的职务层次上,贪污、受贿的几率不尽相同。位高权重者,受贿的几率要大,为什么?犯罪也有一个成本核算和风险承担。受贿与贪污相比,犯罪手段更隐蔽,成本低,承担的风险也小,安全感较强,有权者更愿意选择这种方式。相反,位低权轻者,贪污的几率要大。这些人要满足自己的贪欲,往往利用经手的权力,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就表现为贪污。但是随着制度的健全,管理逐步规范,贪污犯罪的空间越来越小。在林业系统,贪污受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吞、挪用公款。林业系统由于独特的行业特征,资金流转快、数额大、提取现金方便,为违法分子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如原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站长王维正自2001年4月至2005年2月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将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的公共资金人民币19万元及美元4500元非法占为己有。王维正获得赃款人民币12万元及美元4500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指使下属共同贪污。林业系统由于行政环节多,某些上位官员为了贪得心安理得,有意“照顾”下属,“有福共享”,拉属下下水,共同贪污。如原吉林省珲春市林业局副局长古立英在处理该局在春化镇山场捡集的木材过程中,指使该局职工殷林侵吞其中四车木材款2.6万元,古分的赃款1.3万元。后古立英因贪污受贿40多万元被判刑十年六个月。 3、官官伙同骗取国家林业建设资金。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林业投资,以退耕还林为例, 2010年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不含京津退耕)完成投资292.73亿元。在加大投入的同时,监管却不能到位,使一项惠农的好政策成为一些干部的敛财之道。原安徽省砀山县林业局科技推广中心副主任王永明、办公室主任朱世颖、驾驶员张彦商量以农民的名义虚假承包林地,骗取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补助金62.9万元。三人以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年六个月、十年。 4、官林勾结,骗取国家补助。由于有利可图,一些部门干部与承包大户共同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在媒体报道过的四川雷波县、海南昌江县、甘肃通渭县都发生过类似的腐败事件。 (二)窝案串案多。林业系统的违法分子为了掩盖罪行,常常相互勾结,上下串联,多人参与作案,问题一旦暴露,往往是“一窝子”。如2008年贵州省东南州对其下辖的黄平县林业系统进行调查,查办贪污受贿案件1件6人。涉及正科级干部局长、党组书记、副局长,涉及股级干部林场场长、林政股长、世行办主任。其中局长杨某涉嫌贪污16.9万元,党组书记、副局长那某某涉嫌贪污9.08万元,副局长杨某涉嫌贪污8.96万元,林场场长龙某涉嫌贪污5万元,林政股长陆某某涉嫌贪污1.47万元,几乎将该局领导核心“一锅端”。究此原因,按一犯罪嫌疑人交代的话就是:“好处共享、风险共担”。 (三)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交织现象突出。也就是说大多数的渎职案件与贿赂等贪利型犯罪案件相交织,存在大量的竞合现象。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如大家比较熟悉的原安徽省林业厅厅长唐怀民利用职务便利,“靠林吃林”,依靠发包林业相关建设工程、为他人争取配套资金、套取国家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在渎职的同时进行索贿、受贿。 (四)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涉及林业管理的各个方面。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地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动植物检疫等林业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存在职务犯罪。 三、林业部门渎职犯罪的法律适用 说起贪污贿赂犯罪,大家耳濡目染的可能比较多,这几年,我国反贪的力度不断加大,查处的案件比较多,大家比较熟悉,相对而言,大家对于渎职犯罪的概念可能就比较模糊,而且渎职与工作失误相联系,容易产生认识上的误区,但有一点大家可能感觉到,那就是国家对反渎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惩防渎职侵权违法行为已成为中央反腐败斗争战略部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到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格局。2009年10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听取高检院关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特别是2010年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会会议,专题研究反渎职侵权工作。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这一系列的重大举措,昭示着反渎职侵权工作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成为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政策方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今年三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这次专项工作的重点就包括林业系统。 当前,我国对渎职犯罪的立法,是以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为其一般性规定,以398条至第419条规定的具体渎职犯罪为其特殊性规定的渎职犯罪法律规范体系,其涉及35个罪名(现在是36个,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什么是一般性规定,通俗一点,就是大家都能戴的大帽子;什么是特殊性规定,就是给他人量身定做的,他穿你不能穿的衣服)。在该法律体系中,我们林业人涉嫌渎职犯罪可能构成的罪名有以下几个:一个是滥用职权罪,另一个是玩忽职守罪,都是一般性规定;还有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这是特殊性规定。开个玩笑,就是在该法律体系中,我们林业人既有帽子戴,又有衣服穿。 (一)滥用职权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规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应作为而乱作为)。构成本罪的行为表现有两种:一种是超越职权,一种是不正当行使职权。怎么解释、区分?我以林权证的办理为例,林权证的审批权肯定是在林业局,而且申请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如果我只是某基层林业站的一名普通干部,擅自决定发给某某林权证,这肯定超越职权的行为;如果我是林权证办理负责人,有权决定林权证的办理,但明知某某不具备申请林权证的法定条件,为徇私利、私情,仍然决定办理,那就属于不正当行使职权。 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有滥用职权行为,但不一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只有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构成本罪,对重大损失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如原云南省江川县林业局局长刘德富滥用职权,将国家林业专项资金套取用于支付接待费和单位上的日常开支,致使国家专项资金998198元遭受重大损失。 (二) 玩忽职守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尽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相对于滥用职权罪要高,象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要在30万元以上才能立案,主要考虑到玩忽职守罪在主观上的罪过要轻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法律条文并不难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林业人员触犯该罪条的案例却时有发生。2004年至2007年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检察院共查处渎职案件13件,其中林业系统渎职案件6件,有5件是由不作为引起的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如果没有徇私情节属于过失型犯罪,主观上疏忽大意,许多人即便在酿成大错后还未回过味来是怎么回事,甚至有人认为是工作失误,实质上是混同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区别,其实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玩忽职守是因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而工作失误是行为人受工作经验、水平以及客观上情况变化限制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和决定导致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举个例子,某林业局筹建办公楼,由于资金困难,某局长在没有对对方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的情况下决定以最低价将工程承包给某没有建筑资质的工程队承建,结果工程在建中,由于施工不符合规范,质量存在瑕疵,发生坍塌事故,给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某局长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有人不理解,认为某局长主观上没有徇私,其之所以将工程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工程队承建,实质上是为单位节支,要说有错的话,也不过是工作失误。其实本案中某局长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即没有对建筑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在工程发包过程中,这是基本常识,你说是失误能说的过去吗? (三) 徇私枉法主要适用森林公安。按照现有的管理体制,森林公安归属林业局管理,受其领导,属于林业系统。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森林公安工作人员主要在查办盗伐滥伐林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非法占用林地,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森林火灾,非法运输木材强行冲关等违法行为时容易涉及徇私枉法。如原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主任科员、正科级侦察员许建文在查处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穿山甲一案时,暗中多达15次与货主李子勤通电话,向李子勤透露消息,暗示他把仓库里冰柜的穿山甲运走,并将派出所指派来看守仓库的三名保安撤离现场,造成这批珍贵动物被转移,以致无法追缴。许建文最终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又如广西省灌阳县林业公安股的林某为了几顿吃请,碍不过说情人的情面,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逃脱了刑事追究。后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做出有罪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 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 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最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最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 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6) 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即刑法第402条规定,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这个罪名大多数人可能不太熟悉,其实其经常发生。如原福建省建宁县林业站站长杨宜生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山场承包人大量超伐林木的报告后,碍于该片山场承包人系其妻子的哥哥这层关系,始终未对该片山场进行检查验收,未予上报,也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致使该山场被超伐林木达930余立方米。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还有原浙江省武义县林业局林业站站长刘明祥在明知农民叶某超界滥伐树木数量巨大的事实后,却对这已构成犯罪的滥伐行为予以默认,没有向森林派出所报告。在收了叶某1000元购物卡后,刘明祥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森林警察大队查处的滥伐林木案件不予移交。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三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即刑法第407条规定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这条规定大家肯定比较熟悉,在林业系统比较频发。如2006年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办理的11件林业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中,有5件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件,由此造成该县林业资源破坏数量达数千立方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十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一千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二百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以上我讲了林业系统渎职犯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为加深大家对渎职犯罪的理解,提高大家对渎职犯罪的认识,接下来我给大家讲两点渎职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1)关于渎职罪的主体认定即哪些人可以构成渎职罪的问题。 我国刑法在关于渎职犯罪主体的一般性规定中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犯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解释具体到林业领域渎职犯罪中,构成犯罪的主体就不仅包括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局机关工作人员,还应当包括事业编,或者受局机关委托、聘用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代表局机关行使管理职权时即可构成渎职罪主体。 (2)关于徇私舞弊情节认定问题。 我国刑法第397条第3款规定:“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同属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出于徇私犯罪的,主观方面即便转化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乱作为、故意不作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什么是徇私舞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即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私情、私利是相当宽泛的概念,包括贪图美色、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等,还有碍于熟人情面也属此类。这里所提到的都是徇个已之私,在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中,徇单位之私还可以成为选择要件。如行为人对非法采伐故意不作处罚,借机收取一定的办公费用。我国刑法对于徇私舞弊情节的处罚手段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徇私利,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受贿,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二是徇私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作一情节从重处罚。 四、林业系统渎职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十一五”以来,全国林业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奋发进取,锐意改革,扎实工作,有效推进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林业系统政风行风发生了根本性好转。在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林业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形势依然严峻。2010年,林业系统渎职犯罪人数为875人,仍然居高不下,预防涉林渎职犯罪工作任务依然艰巨。 (一)林业系统渎职犯罪的特点 (1)基层林业人员犯罪突出。林业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大多数由基层站所承担,基层站所的权力过于集中,而林业主管部门缺乏对站所的有效监督,使得一些基层林业工作人员长期形成利益思想和执法任意性思想,导致渎职案件的发生。 (2)玩忽职守犯罪比较严重。林业人员所涉及到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与林业人员履行职责有关的诸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四类案件,其中玩忽职守犯罪比重较大。 (3)涉案部位和环节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采伐申报审批、作业设计、采伐许可证发放、伐中监管和木材检查等执法环节以及退耕还林工作中。其中伐中检查环节犯罪最为严重,成为林业人员渎职犯罪的高发部位。 (4)违法犯罪后果严重。每一起涉林渎职违法犯罪案件都造成了大量林木被乱砍滥伐。 (二)林业系统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 (1)社会原因 市场经济固有的某些局限性是犯罪行为产生的诱因。高度集权的传统经济管理体制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新机制不完善,某些改革措施未跟上,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促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多元化的经济成份也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多种利益主体在同一市场活动,为追求各自的私利而不择手段拉拢、腐蚀行政执法人员。在巨大物质利益反差的刺激和诱惑下,一些意志不坚定者便陷入了权钱交易的旋涡,造成林业工作站人员私设小金库,私吞罚没款等行为时有发生。 (2)主观原因 首先是政治素质低,特权思想严重,观念陈腐。职务犯罪的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次法制观念淡薄,业务素质低。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3)客观原因 监督制约机制松懈。近年来,虽然林业系统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乡、镇一级的林业站、所人员编制是隶属于县区林业部门的事业编制,其管理制度较为松散,监管力度较易流于形式,缺乏外界有效监督,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五、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腐败和职务犯罪在每个国家都有,国外重视的是制度制约,而我国强调的是思想政治教育。人的行为固然由思想决定,但无可否认的是人的思想总是随着复杂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所以古人云“人无常心,水无常形。”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一)加大预防宣传教育力度,构建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系统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倡廉建设体系。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构筑“不愿为”的思想防线;建立健全工作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奖惩措施,构筑“不能为”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构筑“不敢为”的防范机制。通过建立教育扎实、制度完备、监督有力的反腐倡廉建设体系,来达到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最终目的。 (二)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制约制度至关重要,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对于预防职务腐败的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是加强行政监督,强化林政执法内部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内部通报、警示诫勉等内部监督制度;建立执法检查、重大案件督察等层级监督制度,即时纠正和处理各种违法或不当的林政执法行为。二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对人大组织进行的林业法律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纠正;虚心听取并采纳政协对林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要主动与检察机关加强联系,互通信息,通报有关情况,共同解决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门监督,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完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监督机制。五是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严惩犯罪,以法制权。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大查办渎职案件力度。对林业工作人员严重渎职行为,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坚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不断研究涉林渎职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加强调研,探索打击犯罪的有效途径,及时重拳出击打击涉案人员。在打击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预防工作,通过在林业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林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迈上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的轨道,从而保证预防工作的长期性,提高林业系统工作人员学法、守法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林业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从源头上杜绝涉林渎职犯罪的发生。 同志们,在我市经济强势发展的今天,林业部门责任重、压力大,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这不仅是提高林业系统依法行政能力,促进林业部门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更是服务我市经济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开展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大处讲,功在千秋,它关乎党群关系,巩固国家政权;从小处讲,利在自己,它关乎个人的家庭幸福和仕途前程。治病于未发,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最高境界。我衷心希望通过今天的预防职务犯罪活动,能够进一步提高同志们的预防意识,促进依法行政,促进林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谢谢大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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