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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劳务分包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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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宜昌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EF―2014―0547001 合同编号: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 宜 昌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宜昌市福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施工工程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乙方资质情况 1.1资质证书号码: 1.2发证机关: 1.3资质专业及等级: 1.4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号: 1.5在宜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证号: 2. 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宜昌鼎坚商品砼有限公司拌合楼及料场工程 2.2工程地点: 宜昌市高新区 3.分包范围及内容 3.1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 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基础及主体所有劳务 3.2本合同劳务分包内容: 4.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总额 800000.00 元(人民币), 大写捌拾万 元。 5.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2014 年 4 月 1 日 竣工日期: 2014 年 8 月 1 日 总日历天数为: 160 天 6.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规程,本工程需验收合格。质量评价达到 等级标准。 7.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达到: 。 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等级标准。 8.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甲方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和乙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若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经理,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9.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7)资质证书附件。 10.项目经理及劳务员 10.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周继东 ,职务:项目经理 ,职称: 建造师,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甲方也可委托 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职权,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 10.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劳务负责人为 ,职务: ,职称证号级别: ,岗位证书号: ,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 10.3甲方现场劳务员 ,上岗证号 ,职责为 ;乙方现场劳动力管理员 ,上岗证号 ,职责为 。 10.4乙方委派的分包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劳务经理,或者经乙方确认的工人)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现居住址: ,家庭住址: 。 11.图纸 甲方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天前,向乙方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套。 12.甲方权利和义务 12.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2.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完成乙方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乙方自身的手续除外) ; (5)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6)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12.3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甲方自收到乙方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乙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 12.4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甲方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办理。 12.5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2.6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2.7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提供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除外)。 12.8随时对乙方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12.9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乙方停工、窝工损失。 12.10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12.11检查劳务分包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 12.12在发现乙方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2.13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乙方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获得乙方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有相关证据证明乙方有违规行为存在的除外)。 12.14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12.15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12.16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12.1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2.18其它甲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13.乙方权利和义务 13.1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3.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13.3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按甲方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13.4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服从甲方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13.5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相关扣款。 13.6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3.7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3.8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3.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超出合理用量由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 13.10乙方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办理相关劳务手续,并每月向甲方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乙方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3.11配合甲方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甲方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3.12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13.13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3.14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甲方,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甲方。 13.15在发现甲方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13.16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3.17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3.18其它乙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14.工程延期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甲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 (6)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延期情况。 15.窝工处理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乙方发生窝工的,乙方应在第14条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甲方逾期未书面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1)第14条(3)、(4)、(5)、(6)项; (2)甲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乙方未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乙方将依法承担责任。 17.材料、设备供应 17.1乙方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按照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乙方;需要乙方运输、卸车的,乙方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负责在三日内更换或调整。 17.2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 17.3甲方委托乙方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17.4甲方委托乙方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 承担。 18.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18.1甲方提供给乙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甲方依据本合同委托乙方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到现场交付乙方,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乙方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18.2甲方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18.3甲方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配备相应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9.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3由于甲方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设施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甲方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20.安全防护 20.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0.3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负责供应。 21.事故处理 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21.2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21.3乙方和甲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22.施工变更 22.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甲方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甲方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2.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2.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3.施工验收 23.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甲方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23.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乙方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乙方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甲方承担。 24.施工配套 24.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乙方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4.2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甲方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5.劳务报酬核算规则 25.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建筑面积综合单价;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4)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5)综合工日单价。 25.2分包合同价款包含以下内容(如:职工教育经费、工会会费、意外伤害保险费、营业税、所得税等): ;不含工伤保险费及 。 25.3除按25.1中(1)方式计价外,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为 ,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调整标准为 ,调整依据为 ,调整程序为 。 25.4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5.3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25.5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 劳务报酬中包含 ,其中人工费共计 元。 25.6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建筑面积 m2,分包合同价款单价为 元/m2,其中:地上结构 元/m2,地下结构 元/m2,初装修 元/m2,精装修 元/m2,机电设备安装 元/m2,其它 元/ m2; 另: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 元;共 元; 25.7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25.8 采用第(4)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为: ,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另: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 元; 25.9采用第(5)种方式计价的,综合工日单价为 元/工日,共 工日。 另: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 元; 25.10施工中发生的零工单价为 元/工日,停工、窝工单价 元/日。 25.11采取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 (1)若遇到本合同终止、中止、解除时,双方约定:未形成建筑平米的(即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劳务作业工程量的计算方式为 ,计算规则为 ,单价为 。 (2)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计算为 。 (3)双方约定,本合同平米面积的变更为 。 (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 。 26.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26.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26.2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乙方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确认。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26.3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乙方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甲方,由甲方确认。 27.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27.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乙方与甲方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 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 元; 27.2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乙方与甲方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 27.3采用综合工日单价或建筑面积综合单价的,甲方、乙方应当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甲方收到乙方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书面确认后,双方约定采取以下 方式结算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1)甲方在书面确认后5日内按全额支付已确认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2)甲方每月 日按已确认上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支付给乙方。 27.4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7.5由于甲方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约定的价款收取负责人(劳务经理,或者经乙方确认的工人)以外的人员、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支付行为的,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 28.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8.1全部工作完成,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8.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8.3乙方和甲方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9.合同价款支付手续 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合同价款不含税金除外),且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乙方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甲方。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办理付款手续。甲方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30.不可抗力 30.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3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项目经理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乙方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30.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甲方和乙方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但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30.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5乙方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31.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32.送达适用条件 本合同31条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乙方要求甲方依照约定进行结算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乙方表示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3)乙方要求甲方依照约定提供施工必须的工程材料、图纸; (4)乙方要求甲方停止违约支付分包合同价款行为的; (5)要求甲方确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签认零工、窝工、 (6)甲方要求乙方对劳务工程不符合约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人员、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资料等履约行为; (8)本合同12.12、13.15所列事项; (9)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33.保险 33.1乙方施工开始前,甲方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33.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甲方办理保险,且不需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33.3甲方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33.4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的主体是 。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33.5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甲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34.合同解除 34.1乙方和甲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34.2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4.3如果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乙方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甲方仍不支付劳务报酬,乙方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4.4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甲方可以书面告知乙方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乙方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4.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34.6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甲方应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乙方应及时撤离现场。乙方未及时退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34.7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5.违约责任 35.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除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还应按拖欠劳务报酬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 ‰的违约金; (2)不按约定核实乙方完成的工程量,除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还应按拖欠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 ‰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继续予以赔偿。 (3)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面,造成窝工的,除支付窝工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此条款可否取消,现场条件在报价前应实地考察,报价已含此部分风险)。 (4)不能按时提供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机具、构配件造成窝工的,除应支付窝工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5)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35.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 (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甲方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 (4)乙方以非正当方式(包括10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甲方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甲方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甲方提出要求的,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予以赔偿。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甲方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5)乙方未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6)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5.4乙方先有35.2中(4)、(5)行为的,甲方自行为发生之日起 日内不履行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手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存在连续状态的,自连续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时限。 35.5甲方35.1中(1)、(2)行为、乙方的35.2中的(4)行为的违约责任由本合同双方、甲方及乙方下列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及乙方下列人员应当签订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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