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甲方(转让方):屯昌县饮食服务公司 乙方(受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屯昌县屯昌镇大华路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周经伟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下列交易事项达成一致,现特订本交易合同:
一、转让标的及现状:
1、甲方同意将位于屯昌县屯城镇新建一路屯昌县饮食服务公司经济适用房 单元 铺面转让给乙方。
2、本合同约定转让房产以现状转让,乙方已对所购买的房产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认为其现状与甲方所提出的资料相符,并对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瑕疵予以认可和接受。
二、转让价款、转让方式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拍卖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2、乙方按照甲方和产交所的要求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
3、乙方同意按照下面第 项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一次性支付至海南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2)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将低于总价款50%的部分项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支付至海南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其余款项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应当提供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支付至屯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账户,付款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5个月。
付款账户名称
(1)海南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 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账 号: 2201 0215 1920 0214 669
(2) 屯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指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屯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开户行:建行屯昌县支行
账 号:463001677
4、乙方同意按以上方式缴交转让价款。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已缴交的转让价款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与海南产权交易所(或拍卖机构)所签订的相关资料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受人应严格履行双方相关约定。
三、房产过户及税、费负担
1、乙方凭海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产权交易凭证后,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2、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房产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
四、房产的交付
1、标的物按现状转让,标的物产权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为准,面积误差不影响交易及交易价格,成交价款多不退、少不补。
2、甲方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资料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
3.标的成交后,标的的清场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乙方自行办理标的产权变更手续。自乙方缴清全部转让价款(其中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在交纳了超过标的成交款的50%,并提供了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甲方在30日内将过户所需资料和标的物移交给乙方。
4、乙方所竞得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担结构和用途。
五、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并报海南产权交易所及有关批准部门备案。
3、其他约定事项 无 。
4、合同正本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海南产权交易所留存 壹 份,屯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留存壹份。
甲方(转让方): 屯昌县饮食服务服务公司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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