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牧马山蔚蓝卡地亚秩序维护部
员工奖惩条例
1. 目的
1.1 引导员工的行为符合公司文化倡导、制度要求的方向,对于做正确的事或正确做事的榜样员工给予及时地肯定和奖励。
1.2 规范对于违反公司制度或有损公司利益及形象行为的员工的处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牧马山蔚蓝卡地亚项目秩序部全体员工。
3.奖励
3.1 奖励分类
3.1.1员工及时激励:奖励当期突出业绩或行为。
3.1.2 年度表彰:奖励年度突出优秀员工。
3.2 及时激励原则:
事件公开、及时奖励、形式多样、团队与个人结合、绩效结果为导向。
3.3 及时可激励事件
激励基金主要用于肯定团队或个人的服务亮点、团队协作、高效执行力、创新服务等,也可用于提升士气、考察学习、跨部门交流培训等有利于工作的专项活动。
3.4 及时激励程序
3.4.1团队对员工的及时激励事件由员工本人、同事、直接上级提出申请,员工的直接上级承担奖励事件确认及陈述的职责,并撰写奖励公告。人力资源部门与业务部门相关责任人共同审核,并由综合部门负责人批准;奖励结果由公司财务部予以兑现。
3.4.2 每年度,对团队表现突出的员工,通过团队奖予以表彰激励。
4.处罚
4.1处罚分类:
4.1.1员工的过错行为分为以下四类:“轻微过错行为”、“一般性过错行为”、“重大过错行为”、“重特大过错行为”;有“重大过错行为”情节严重的或“重特大过错行为”的属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和公司制度。
4.1.2员工过错应承担的责任分以下两类:
(1)经济处罚:如“5S”违规标准处罚、经济责任、降薪、赔偿损失。
(2)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注:经济责任:扣罚标准相当于1倍或3倍日工资(日工资=月固定工资/当月规定出勤天数);
降薪:降薪5%或10%,或降为本岗位的起薪点;
赔偿损失:赔偿因过错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者,至少应当承担损失的530%,情节严重者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2 处罚原则:
4.2.1 以事实为依据,遵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
4.2.2属无意过失者减轻,属于明知故犯者加重;初犯者减轻,再犯者加重;主动坦白者减轻,被揭发查实的加重;视其悔改表现及其它因素,可酌情加重或减轻;如直接上级督导不周,或被其它部门及人员发现检举,则直接上级应受连带处分。
4.2.3 有“重大过错行为”(含)以上过错的,不能参与公司年度表彰,不享受当月团队激励基金,同时影响其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4.2.4 对部门相关文件有规定的过错行为未列入本条例的,参照本条例处罚;部门规定与本条例有冲突的,执行本条例规定;如部门相关文件无规定的,由员工所在部门参照本条例提出处罚意见,会同人力资源部意见后做出处罚。
4.3处罚过错行为:
4.3.1“轻微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初次违反公司及部门的规章制度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有悔改行为的;
(2)执行不力,未能按时、按质、按要求完成任务或达到岗位要求,但补救及时尚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3)轻微疏忽导致工作过失,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有悔过及改正行为的;
(4)非工作时间在工作区域内无故逗留但未造成不利影响的;
(5)无故不参加公司会议、培训、考试等集体活动以及未请假的,或参加会议、培训、考试不遵守会场/考场纪律的;
(6)办公区、员工生活区、设备房等区域物品摆放不整洁或有其它影响环境卫生、内务秩序行为的;
(7)未节约使用公司水、电、气、财务及人力资源或使工作场所处于不安全状态情节轻微的;
(8)初次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吃零食、聊天、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网页、使用手机等);
(9)其它公司认为应给予通报批评处罚的轻微过错行为。
4.3.2 “一般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部门规章制度造成轻微影响的;
(3)执行不力,未能按时、按质、按要求完成任务或达到岗位要求造成负面影响的;
(4)一般失职未对他人(如业主、分供方、公司、其他员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安全规定或擅自变更作业方法未造成损失的;
(6)受到员工或客户有效投诉但情节轻微的;
(7)在交接班、岗位变动等情况发生时工作交接不清未造成不良结果的;
(8)不服从上级安排但及时悔改的;
(9)擅自换班、顶班;上班时早退、脱岗、窜岗、打瞌睡的;
(10)公司要求统一着装的工作岗位,在岗时未按公司规定穿着工作装的;
(11)未经允许擅自带领非工作人员进入公司的管理区域的(如包括但不限于封闭的小区,办公区域等);上班时间未经许可因私会客,或未按公司规定在指定地点会客的;
(1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的非指定区域吸烟、用餐,或有大声喧哗、打闹等影响公共秩序行为的;
(13)在办公区域或宿舍区域发现聚众赌博类活动,虽未参与,但未出面制止或向上级汇报的;
(14)对下属疏于指导、监督不力,未尽领导职责的;
(15)其它公司认为应予警告处罚的“一般过错行为”。
4.3.3“重大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类似以下行为:公司给予记过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2)失职或执行不力,无法按时、按质、按要求完成任务造成损失的;
(3)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上班睡觉,旷工1天以内的)未造成损失的;
(4)违反安全规定或擅自变更作业方法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在100元(含)以上的;
(5)擅自使用未经公司批准使用的工具、设备以及客用设施的;
(6)以公谋私,但有主动悔改,积极认错并退还所获利益行为的;
(7)在外兼职、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在外兼职的;在公司物业服务范围内做兼职的要加重处罚(如未经公司允许给业主做家政服务的);
(8)损害公司经济利益及声誉,或造成客户人身财产损失在100元(含)以上的;
(9)向他人索要小费,私分酬劳,以及因工作需要收款当日不上缴的;
(10)散布虚假或诽谤言论,影响公司、客户或员工名誉的;
(11)丢失公司重要文件或泄露本公司机密,或在公司内传播未正式公告的消息的;
(12)出现重大事件或发现违规没有按照公司规定及时汇报,甚至虚报或隐瞒不报的;
(13)被员工或客户有效投诉、影响较大的;
(14)危害、威胁、恐吓他人的;
(15)在公司内挑拨、闹事,未造成不良影响且有诚恳悔改行为的;
(16)非工作时间在公司辖区工作场所、生活区域有赌博类行为的;
(17)上岗前饮酒,上岗时有酒气的(因工作原因的饮酒不在此例);
(18)代他人或请他人代签字,打卡;
(19)连续两次考核综合排名在本部门倒数5%以内的;
(20)其它公司认为应予记过处罚的 “重大过错行为”。
4.3.4“重特大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类似以下行为:公司给予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处罚。
(1)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
(2)因失职或违反安全规定、操作规程,使公司、客户以及同事受到经济、财产、声誉、生命的危害或损失的;
(3)玩忽职守、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损失在200元(含)以上的;
(4)违抗、变更工作指令或擅离职守,阻碍工作进度,情节严重的;
(5)关于旷工:一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含),三个月内累计3天(含)以上的,属重特大过错行为;对于利用旷工方式离职、未按公司规定完成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公司有权扣发其结算工资。
(6)迟到1个月内累计4次(含)以上、3个月内累计8次(含)以上;早退、脱岗、窜岗一个月内累计3次(含)以上的,3个月累计以上行为6次(含)以上的,半年累计以上行为10次(含)以上的;
(7)行为不良、道德败坏,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8)辱骂、暴力攻击同事、业主,以及与人打架、斗殴的;
(9)造谣或煽动他人闹事的;
(10)藏匿、侵占或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的;
(11)营私舞弊、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权向他人索取财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方便等方式,获得价值200元(含)以上利益者;
(12)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的;
(13)诬陷同事,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制造事端的;
(14)毁坏、涂改、泄露公司重要文件的;
(15)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公司机密的;
(16)盗用或伪造公司印章的;
(17)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生活区域有赌博类行为者;
(18)以行为或语言骚扰、恶意侮辱他(她)人的;
(19)未经公司允许,在公司宿舍或公司管理区域内留宿他(她)人的。
(20)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重大经济责任,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21)《劳动合同书》、《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应予解除(终止)的情形出现的。
(22)其它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重特大过错行为”。
4.4处罚方式:
4.4.1属“轻微过错行为”者,给予口头或公告通报批评;主管(含)以上、公司综合部门及客户中心员工按“5S”制度相关标准处罚;
4.4.2属“一般过错行为者”,在给予警告处罚同时扣罚1倍日工资;
4.4.3属“重大过错行为”者,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罚同时扣罚3倍日工资,对情节严重的可同时进行降薪、降职、调整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可立即解除(终止)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对触犯法律的公司保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
4.4.4属“重特大过错行为”者,如有违反,立即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给予相应过错的
经济处罚(如恶意旷工者,除解除劳动合同外另扣发旷工工资);对触犯法律的公司保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
4.4.5 以上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4.1.2条款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范围为损失总额的5-30%。具体比例由总经理确定。
4.5过错行为处罚升级:
4.5.1 3个月内第2次发生同类过错行为的,在原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升一级处罚(如3个月内第二次发生同类的“轻微过错行为”,直接给予记过处罚);第3次发生再升一级处罚(如3个月内第3次发生轻微过错行为,直接给予记过处罚);以此类推。
4.5.2 半年内第3次发生“轻微过错行为”的,给予警告处罚;
4.5.3 一年内已有1次警告处罚,再发生“一般过错行为”的,直接给予记过处罚;
4.5.4 已转正或转岗满3个月的员工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直接给予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处罚:
Ø 3个月内:已有1次记过处罚记录,第2次发生“重大过错行为”的;已有1次记过、1次警告处罚记录,再次发生“一般过错行为”及以上行为的;已有1次记过、1次警告、1次通报批评处罚记录,再次发生“轻微过错行为”及以上行为的;
Ø 2个月内:已有1次记过、1次警告处罚记录,再次发生“轻微过错行为”及以上行为的;已有1次记过、1次通报批评处罚记录,再次发生“一般过错行为”及以上行为的。
Ø 1个月内:已有2次警告、1次通报批评处罚记录,再次发生“轻微过错行为”及以上行为的;已有1次记过、1次通报批评处罚的记录,再次发生“轻微过错行为”及以上行为的。
4.5.5 其他公司认为应进行处罚升级的情况。
4.6处罚的审批程序
4.6.1原则上,处罚应由员工本人、同事或上级发起,员工直接上级承担调查确认、事件陈述的职责,并撰写处罚公告。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业务部门相关责任人共同审核,根据过错行为的程度,由项目总经理审批(轻微、一般性过错行为)或公司总经理审批(重大、重特大过错行为)。
4.6.2各项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组织架构情况确定具体的员工过错处罚的审批流程,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行,并抄送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4.7处罚公告的送达:
4.7.1通过审批程序的处罚公告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打印、同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共同送达员工签字确认;
4.7.2对于违纪离职、未在处罚公告上签字确认的员工,公司将通过口头、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处罚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结算的时间;
4.7.3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结算时,应在纸质的处罚公告上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结算工资;对于未在约定时间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结算的员工,公司将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处罚公告,并同时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对不能送达的,公司定期以登报方式公示公司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4.8 处罚申诉程序:
4.8.1员工对处罚不服的,可在3日内书面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申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事件复杂程度口头或书面回复当事员工,并保存记录。
4.8.2 员工如果认为是管理人员打击报复下属员工的,员工可直接向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或投诉。如调查属实,将对相关责任人以 “重大过错行为”论处。
5.附则:
5.1 如遇本条例中未包含的过错行为,公司有权根据事件性质、情节、结果、员工本人态度,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5.2本奖惩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各项目公司可以根据本条例发布操作细则,旧的员工奖惩规定相应废止。
5.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集团物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组报请公司召开会议审议修订,并经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和公示。
5.3集团物业运营中心人力资源组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及定期的回顾。
集团物业运营中心
人力资源组
201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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