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19)
2014年10月更新
目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 2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6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 6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23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26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项 32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35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 38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55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68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98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101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105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 165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类别 175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179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86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 190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193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
(2012年8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计划募集资金金额20%的,适用本备忘录。
二、基本要求
(一)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
(四)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程序
(一)制定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1、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2、上市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1)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3)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3、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1)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2)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3)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 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4)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5)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6)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4、上市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
(3)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实际使用超募资金
1、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之前,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容包括:
(1)超募资金计划投入该项目的情况;
(2)拟将超募资金实际投入该项目时,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或可研分析与已披露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详细情况;
(3)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4)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5)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4、上市公司披露超募资金实际使用计划之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
(3)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如发生变化);
(4)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在公告中披露。
7、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2)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情况;
(3)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4)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2009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和XBRL系统填报所反映的问题,现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 的执行注意事项规范如下,请各公司自2010年度报告起按本备忘录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公司财务报告。
一、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 审计报告”的披露调整
公司在按照15号编报规则的附件(一)披露“ 审计报告”时,应当在表格之前披露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全文。
二、 15号编报规则附件“(二) 财务报表”的披露调整
1.在财务报表表头添加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或编制年度。
2.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改为“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3.在合并利润表下增加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只需计算、列报合并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无需计算、列报母公司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4. 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后添加“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年末余额”,应列报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的“本期期末余额”。
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在“(六)专项储备”后增加“(七)其他”项,用于列报不应归属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一)净利润”至“(六)专项储备”的其他项目。对金额重大的其他项目,公司应在对应项目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的披露调整
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表格修改为:
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披露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主业变更、公司基本组织架构等内容。
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若从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设立为股份公司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主体及其确定方法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四、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确定
15号编报规则及其附件中的“持股比例”填列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份额的比例,“表决权比例”填列直接持有的比例和通过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间接持有的比例。
五、15号编报规则“第二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披露调整
1.应收款项
15号编报规则第十七条(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修改为:“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对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确定组合的依据、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采用的计提方法;对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单项计提的理由、计提方法等。”
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10、应收款项”中,有关表格修改为:
(1)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2)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确定组合的依据
组合1
组合2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其他方法)
组合1
组合2
……
注:按具体组合的名称,分别填写确定组合的依据和采用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 适用 □ 不适用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其中:1年以内分项,可添加行
……
1-2年
2-3年
3年以上
3-4年
4-5年
5年以上
可无限添加行
……
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 适用 □ 不适用
组合名称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组合1
组合2
……
注:填写具体组合名称。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 适用 □ 不适用
组合名称
方法说明
组合1
组合2
……
注:填写具体组合名称。
(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2.长期股权投资
15号编报规则第十七条(十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修改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12、长期股权投资”中,“(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修改为“投资成本的确定”。
六、15号编报规则附件“(六)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调整
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孙公司等被投资单位(不含具有控制权的特殊目的主体,或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应比照15号编报规则第二十条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六)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中“1、子公司情况”的要求和表格格式,自行添加披露所需表格。
七、15号编报规则“第五节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的披露调整
1.交易性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 币种:
项目
期末公允价值
期初公允价值
1.交易性债券投资
2.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3.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4.衍生金融资产
5.套期工具
6.其他
合计
套期工具及对相关套期交易的说明
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15号编报规则第三十四条(五)修改为: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含单项金额重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未发生减值,包含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列示这三类应收账款金额、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金额。
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6、应收账款”的表格(1)修改为:
(1)应收账款按种类披露:
单位: 币种:
种类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组合1
组合2
……
组合小计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合计
--
--
--
--
注:填写组合名称。账面余额中的比例按期末该类应收账款除以应收账款合计数计算,坏账准备比例按该类应收账款期末已计提坏账准备除以期末该类应收账款金额计算。
应收账款种类的说明:
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币种:
账龄
期末数
期初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年以内
其中:1年以内分项,可添加行
……
1年以内小计
1至2年
2至3年
3年以上
3至4年
4至5年
5年以上
合计
--
--
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币种:
组合名称
账面余额
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
组合1
组合2
……
合计
注:填写具体组合名称。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币种:
组合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组合1
组合2
……
合计
注:填写具体组合名称。
期末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 币种:
应收账款内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计提理由
可无限量添加行
合计
--
--
(2)本期转回或收回情况
单位: 币种:
应收账款内容
转回或收回原因
确定原坏账准备的依据
转回或收回前累计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转回或收回金额
可无限量添加行
合计
--
注:本表列报本报告期前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较大,但在本期又全额收回或转回,或在本期收回或转回比例较大的应收账款。对本期通过重组等方式收回、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则应逐笔列报,金额不重大的,可汇总列报。
修改后,“6、应收账款”下其他表格的编号顺次予以调整。15号编报规则附件“7、其他应收款”中的有关表格,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十五)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1、应收账款”和“2、其他应收款”中有关表格,参照上述表格格式修订。
3.长期股权投资
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16、长期股权投资”和“(十五)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3、长期股权投资”的表格第三列“初始投资成本”,修改为“投资成本”。
4.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
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15、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表格,修改为以下格式:
单位: 币种:
被投资单位名称
本企业持股比例(%)
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表决权比例(%)
期末资产总额
期末负债总额
期末净资产总额
本期营业收入总额
本期
净利润
一、合营企业
可无限量添加行
二、联营企业
可无限量添加行
5.固定资产
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18、固定资产”的“(1)固定资产情况”修改为以下格式:
(1)固定资产情况
单位: 币种:
项目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账面余额
一、账面原值合计:
其中:房屋及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可无限量添加行
--
本期新增
本期计提
--
--
二、累计折旧合计:
其中:房屋及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可无限量添加行
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合计
--
--
其中:房屋及建筑物
--
--
机器设备
--
--
运输工具
--
--
可无限量添加行
--
--
--
--
四、减值准备合计
--
--
其中:房屋及建筑物
--
--
机器设备
--
--
运输工具
--
--
可无限量添加行
--
--
--
--
五、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
--
其中:房屋及建筑物
--
--
机器设备
--
--
运输工具
--
--
可无限量添加行
--
--
本期折旧额_______________。
本期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原价为____________。
6.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15号编报规则第三十四条(二十四)修改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应列示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期末金额,以及与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的、互抵后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期初、期末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未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应分项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期末金额。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应分项列示其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15号编报规则附件“27、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中“(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4)引起暂时性差异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对应的暂时性差异”表格,修订为以下格式:
(4)应纳税差异和可抵扣差异项目明细
单位: 币种:
项目
金额
应纳税差异项目
可无限量添加行
……
小计
可抵扣差异项目
可无限量添加行
……
小计
对 15号编报规则附件“27、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中“(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1)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组成项目”表格,修订为以下格式:
(1)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及对应的互抵后可抵扣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单位: 币种:
项目
报告期末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报告期末互抵后的可抵扣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报告期初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报告期初互抵后的可抵扣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7.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
15号编报规则附件“42、其他流动负债”、“47、其他非流动负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按照预计转入利润表的时间分别计入“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并列报,同时须在“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说明框中进行详细说明。
8.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5号编报规则附件“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后增加以下表格:
销售费用:
单位: 币种: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合计
管理费用:
单位: 币种: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合计
财务费用:
单位: 币种: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利息支出
合计
9.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5号编报规则附件“61、营业外收入”、“62、营业外支出”修改为以下格式:
营业外收入
单位: 币种: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合计
其中:固定资产处置利得
无形资产处置利得
债务重组利得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接受捐赠
政府补助
可无限量添加行
合计
营业外支出
单位: 币种: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合计
其中: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无形资产处置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对外捐赠
可无限量添加行
合计
八、15号编报规则附件“(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调整
1.关联方情况
15号编报规则附件“九、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中“3、本企业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表格,修改为以下格式:
单位: 币种:
被投资单位名称
企业类型
注册地
法人代表
业务性质
注册资本
本企业持股比例(%)
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表决权比例(%)
关联关系
组织机构代码
一、合营企业
可无限量添加行
二、联营企业
可无限量添加行
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不填。
2.关联交易情况
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5、关联交易情况”中“购销商品、接受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关联托管”、“关联承包”、“关联租赁”表格,修订为以下格式: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 币种:
关联方
关联交易
内容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可无限量添加行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 币种:
关联方
关联交易
内容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可无限量添加行
(2)关联托管/承包情况
公司受托管理/承包情况表:
单位: 币种:
委托方/出包方名称
受托方/承包方名称
受托/承包资产类型
受托/承包起始日
受托/承包终止日
托管收益/承包收益定价依据
年度确认的托管收益/承包收益
可无限量添加行
注:托管资产类型包括:股权托管、其他资产托管。
公司委托管理/出包情况表:
单位: 币种:
委托方/出包方名称
受托方/承包方名称
委托/出包资产类型
委托/出包起始日
委托/出包终止日
托管费/出包费定价依据
年度确定的托管费/出包费
可无限量添加行
注:托管资产类型包括:股权托管、其他资产托管。
关联托管/承包情况说明
(3)关联租赁情况
公司出租情况表:
单位: 币种: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租赁起始日
租赁终止日
租赁收益定价依据
年度确认的租赁收益
可无限量添加行
公司承租情况表:
单位: 币种: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租赁起始日
租赁终止日
租赁费定价依据
年度确认的租赁费
可无限量添加行
关联租赁情况说明
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表格,修订为以下格式:
上市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 币种: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
期初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可无限量添加行
注:关联交易约定以净额结算的,应收关联方款项可以抵销后金额填列。
上市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 币种: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
期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可无限量添加行
注:关联交易约定以净额结算的,应付关联方款项可以抵销后金额填列。
九、15号编报规则“第十三节 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附注”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披露调整
15号编报规则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本期发生反向购买的,母公司报表附注应披露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负债及其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方法、公允价值计算过程、原账面价值。因反向购买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披露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及其确定方法、计算过程。
15号编报规则附件“(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7、反向购买下以评估值入账的资产、负债情况”修改为:
反向购买下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负债情况
单位: 币种:
项目
公允价值
确定公允价值方法
公允价值计算过程
原账面价值
可无限添加行
注:按一揽子交易定价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不用细分填列;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包括参照市价、采用收益法或成本法评估等。
反向购买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
单位: 币种:
项目
反向购买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计算过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1年 4月 8日)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业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内幕信息报送、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等相关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二、本备忘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本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五)公司获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七)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
(八)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交易已经发生了异常波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应该结合本备忘录第三条所列示的具体事项,合理确定本次应该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五、在本备忘录第三条所述事项公开披露前或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七、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本备忘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九、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及时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所属单位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或股东代码
职务或关系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内容
注:1、知悉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表格可以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实际人数自行增加行。
3、第三栏如果是法人应填写股东代码
报送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3月15日修订)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证监会令第77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本备忘录的适用范围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份,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备忘录规定:
(一)在一个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连续十二个月以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之后,每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
(二)在一个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上市地位的。
二、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当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在首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时,或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之前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并委托公司在当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增持人姓名或名称;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三)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四)增持期间(增持期间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不超过十二个月);
(五)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六)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说明;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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