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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鼎恒协议书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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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协议书 交易账户: 客户姓名: 开户协议 甲方:浙江泰鼎恒贵金属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车辆管理所南门圣苑北街号 邮编: 电话: 乙方(投资者):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交易规则》以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甲方作为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的代理单位与乙方就参与泰鼎恒网上订货回购事项达成共识,并自愿签订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甲方是一家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合法公司。 ()、甲方遵守《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交易规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对乙方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 乙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乙方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备从事交易主体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公民,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交 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乙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甲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乙方同意遵守《泰鼎恒网上订回货系统交易规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 ()、本协议必须是由乙方本人签署。 第二章 基本事项 、交易商品 泰鼎恒银条,质量标准为的千足银。 、交易单位:千克、千克 千克。 、交易产品价格 以伦敦白银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贵金属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白银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实行无差价交易制度,在人民币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连续报出泰鼎恒的 人民币订货价和回购价。 、交易时间 周一早上点至周六凌晨点,每天点至点为结算时间不能交易。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某些国际市场休市时除外,开休市时间如果有变动以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的通知为准。 、结算时间 每天点至点为结算时间不能交易。 、交易方式 乙方可选择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泰鼎恒的网上订货、回购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 电脑记录以交易系统服务器自动留存的记录为准,且具法律效力。 、订金 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采用预付订金的形式进行交易,并委托银行对客户资金进行第三方支付结算。乙方在交易时,预付订金为成交金额的,特殊情况另行处理。乙方托管的交易账户资金不享有任何利息。 特别提示: 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账户的订金风险状态小于等于时(风险状态可支配金额已订预付款×),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将有可能随时自动对客户交易中的单子进行强行结束交易,投资者需充分认识到此项规则的风险性,控制好账户风险。 、交易费用 乙方在参与整个交易交割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以下费用中的一个或多个:产品加工代理费、隔夜费、质检费、入仓费、出仓费、仓储费、交割提货费等。 、结算 具体结算办法及细则参照《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交易规则》执行。 第三章 开户及交易 、乙方通过甲方在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开设一个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实行一户一码制(即一个身份证只对应一个交易账户)。乙方交易账户账号由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统一编排,并接受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监管。 、乙方开设交易账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并按甲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乙方保证提供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需要在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同名结算账户,用以实现与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在该银行的专用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由于乙方提供的上述资料有虚假或其它问题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当乙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 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乙方本人签名确认。 、乙方交易账户密码如丢失,须填写密码重置申请表,提供其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开户协议》以及其它相关信息,并予以确认签字,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对这些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重置交易账户密码。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等形式将新密码发送给乙方。 、乙方交易只限本人操作,不得转交他人操作,如乙方将账户转交他人操作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妥善保存好本人的交易账号和相关密码。通过客户账号及密码登陆进行的交易操作,无论是否本人交易,均视为是乙方本人操作。所有因密码遗失或被盗导致的利益上的损失,均与甲方及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所有乙方通过网络发出的交易指令,一经发出成交后,均不得撤销或撤回。所有乙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发出的指令,以交易系统服务器自动留存的记录为准。 、如乙方对当日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须在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质询。 乙方逾期未对有异议的结算结果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办理质询的,视同乙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四章 免责条款 、甲方郑重提醒乙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乙方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有效的乙方交易操作。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丢失给其造成的损失。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并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中断和连接以及互联网的畅通,也不能保证乙方自身网络设备及电讯和稳定性,因甲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及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本章、条发生时,甲方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乙方损失 进一步扩大。 、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包括对市场的判断和操作 建议仅作为投资参考,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会向乙方作获利保证或担保乙方不遭受损 失,乙方据此交易产生的亏损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需清楚,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均不能以任何方式与乙方私下达成协议,从事代客理财代客下单业务。若乙方私下委托甲方工作人员代为下单,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产品加工代理费。 、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协议其它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以传真、电子邮件、在泰鼎恒的官方网站上发布(以其中一种或多种)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在变更通知发布一个星期内,若乙方不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接受变更。 、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并向甲方申请办理销户,但乙方必须结束所有交易单子、解决所有交割遗留问题、结清所有费用和欠款,且在终止协议当天无任何成交记录,乙方方可终止履行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强行结束乙方交易,并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 ()、甲方发现乙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甲方发现乙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乙方交易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规章 制度; ()、乙方有明显欺诈操纵市场及场外交易的行为;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乙方资产被人民法院冻结; ()、乙方出现其它法定或约定解除协议的情况。 、甲方终止协议,需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乙方在收到甲方终止协议通知后应配合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乙方交易账户余额为零且连续两个月未进行交易时,甲方可以为乙方办理销户。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将以友好协商的原则商议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交由甲方当地法院进行仲裁。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在甲方。 、协议的相关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份,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承诺已经充分阅读协议及附件内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风险揭示书》、《客户开户调查表》、《投资者确认函》、《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交易规则》等其它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开户调查表 客户基本信息 客户姓名 性 别 年 龄 身份证号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代理公司 住 址 客户银行账户信息(必须本人)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分理处名称 投资经验 □股票 年 □基金 年 □债券 年 □期货 年 □股指 年 □现货 年 □外汇 年 □银行理财产品 年 □其它 (请列明) 投资期限 □ 长期投资 □ 中期投资 □ 短期投资 投资风险偏好 □ 高风险高收益 □ 中风险中收益 □ 低风险低收益 期望收益率 □—— □—— □—— □—— □—— □—— 本人自愿填写本调查表,并且保证所填写的资料及信息真实有效。 客户签字: 日 期: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中的白银订货回购业务是一种潜在风险较高的投资品种,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解风险的程度、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投资经验有较高的要求。客户签署本协议,代表其对此项业务的风险有了充分的认知及了解。 本揭示书旨在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并且帮助投资者评估和确定自身的能力。本揭示书披露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但并没有完全包括所有关于白银订货回购业务的风险。鉴于投资风险的存在,在签订本协议及进行交易前,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必须确保自己理解有关交易的性质、规则,并依据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承担风险的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此交易。 对于本揭示书有不理解或不清晰的地方应该及时咨询相关的机构,对揭示书不存在异议时请亲笔签字确认。 温馨提示 、白银订货回购业务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不适合利用养老基金、债务资金(如银行贷款)等进行投资。 、白银订货回购业务只适合于以下投资者: ()年满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能够充分理解有关于此交易的一切风险,并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因投资失误而造成账户资金部分或者全部损失、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生活方式的投资者。 相关的风险揭示 1、 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2、 价格波动的风险 白银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投资价值的商品,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 形势、美元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这些因素对白银价格的影 响机制非常复杂,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出现投资失误的可能性, 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投资者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技术风险 此业务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有关服务及软、硬件服务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可能会存在品质和稳定性方面的风险;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及其代理商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强弱,也不能保证交易客户端的设备配置或者连接的稳定性 以及互联网传播和接收的实时性。故由以上通讯或网络故障导致的某些服务中断或延时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另外,投资者的电脑系统可能被病毒或网络黑客攻击,从而使投资者决策无法正确或及时执行。对于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出现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交易风险 ()投资者需要了解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中的白银订货回购业务采用预付订金的交 易模式,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或者亏损。若下单交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会造成较大的亏损。根据亏损的程度,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随时追加订金的要求,否则其交 易中的单子可能会被随时自动强行结束交易,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中的白银价格以伦敦白银现货市场的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市场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中的白银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实行无差价交易制度,在人民币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连续报出泰鼎恒白银的人民币订货价和回购价。该价格可能会与其它途径的报价存在微弱的差距,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并不能保证其交易价格与其它市场保持完全一致。 ()投资者在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中,通过网上终端所提交的市价单一经成交,即 不可撤销,投资者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代理商及其工作人员不会对投资者做出获利 保证,并且不会与投资者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投资者应知晓针对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 中的白银订货回购业务的任何获利保证或者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均不可能且没有依据。 ()投资者的成交单据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决定之上。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 心、代理商及其员工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同时也不构 成任何要约,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电话以及电子交易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偶然性的明显的错误报价,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可能事后会对错价及错价产生的盈亏做出纠正,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风险 任何因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不能够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者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其它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力事件,都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 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特别提示 、投资者在参与之前务必详尽的了解白银投资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以及本公司 有关的业务规则等,依法从事白银投资业务。 、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与现有的国内其它白银交易市场相比,在交易模式、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而且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为了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稳定地发展,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的监管。请您务必密切关注有关于该市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做到理性投资,切忌盲目跟风。 、投资者在开通交易之前,请配合代理商开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 如实地提供开户所需要的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的要求,否则,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运营中心可以拒绝为其开通交易服务。 、本风险揭示书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的列明有关该市场白银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参与该市场投资之前,还应认真对其它可能存在风险因素有所了解和掌握。 、我们诚挚地希望和建议投资者,从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地 决定是否参与此市场的白银投资,合理地配置自己的金融资产。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交易风险以及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如无异议,请投资者亲笔抄写上面一段话) 。 投资者签名: 日 期: 泰鼎恒网上订货系统交易规则 一、 总则 () 为规范浙江泰鼎恒贵金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的现货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 交易市场现货电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现货电子交易方式为贵金属现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割、商品融通和信息等市场管理服务。 () 本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所有现货电子交易相关活动。交易市场、会员、服务中心、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管理办法。 () 该交易规则采用电子商贸一对一现货买卖方式,不采用标准化合约,集中竞价,份额化交易等方式,每交易日结束后集中交割。 ()本交易中心只为机构投资者和生产销售企业提供实物白银交割服务。 二、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国际节假日除外) 开市时间为:从周一早上:到周六凌晨:,其中每天:—:为结算时间,不能交易。 三、交易商品与规格 交易市场不采用标准化合约的模式进行交易,上市产品由交易市场的注册厂家根据自己的生产情况自由发布,交易市场审核批准后上市,上市产品必须公布该产品的品质、成分、成色等详细描述,产品的交割也由产品发布厂家组织完成。产品发布厂家发布产 品后,必须缴纳相应保证金,如果厂家在交割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交易市场将根据违约数量扣除相应保证金。 厂家发布产品时必须明确该产品的: 最小交易单位; 交易保证金; 交割违约金; 是否指定品牌(如果指定品牌,那么厂家交割的货物必须为指定品牌的产品); 是否开通回购业务(不开通回购业务,交易商只能发布买的挂牌与摘牌指令;开通回购业务,交易商能针对该产品发布买卖双向的挂牌与摘牌指令)。 四、 交易方式 ()交易市场采用买卖双方通过现货电子平台挂牌摘牌的交易方式。 (一) 现货电子交易是指会员通过交易市场现货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品种的买入或卖出的挂牌与摘牌指令,经现货电子交易系统匹配后自动生成电子合同,会员根据该电子合同约定自主安排交割的交易方式。 (二) 现货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市场为会员提供的、进行上市交易产品买入或卖出的挂牌与摘牌申报、并在匹配成交后生成电子合同的电子商务平台。 (三) 交易是指在交易市场的主持下,会员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统发出挂牌或摘牌的申报,系统按“一对一,公开化交易”的原则,由现货电子交易系统匹配成交并自动生成电子合同的买卖行为。 ()会员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软件进行买卖挂牌价格和数量申报。 ()交易报价是指会员在交易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中申报的单位上市交易品种含税 价格。 ()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定义为: (一) 开市价:某一产品在某交易日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二) 收市价:某一产品某交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三) 最高价:某交易日最高成交价。 (四) 最低价:某交易日最低成交价。 (五) 结算价:指某上市交易产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价按照最小变动价位取整。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六) 最高买价:当前所有未成交买入挂牌申报中的最高价格。 (七) 最低卖价:当前所有未成交卖出挂牌申报中的最低价格。 (八) 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九)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十) 买进量:最高买价对应的买入挂牌申报数量的总和。 (十一) 卖出量:最低卖价对应的卖出挂牌申报数量的总和。 (十二) 成交量: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申报数量。 (十三) 订货量:当日会员已签订电子合同且尚未交割的数量总和。 ()开市后不采用集中竞价制度,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产生开市价。 ()会员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软件登录交易账户进行交易,会员在其交 易账户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会员的交易行为。会员必须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会员进行交易应按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交易程序: (一) 交易市场实行买卖保证金制度,会员在进行交易前应有满足其交易市场需要的足额交易资金。会员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软件进行挂牌申报后应按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交付保证金,买卖双方交付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产品上市企业制定。经交易 市场同意,交易商可以用上市交易品种现货商品抵顶保证金,具体操作按照交易市场相关实施细则及公告执行。 (二) 现货电子交易系统将挂牌或者摘牌的申报按照“一对一,公开化交易”的原则进行匹配, .买方可以挂出买挂牌,或者直接在卖挂牌中选择合适对象摘牌成交; .卖方可以挂出卖挂牌,或者直接在买挂牌中选择合适对象摘牌成交; .交易系统也会自动在买挂牌与卖挂牌的订单中将条件匹配的订单自动匹配成交。 (三) 交易成交后,现货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合同。交易结果保存在现货电子交易系统的会员账户内。 (四) 买入和卖出挂牌申报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然存于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中,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五) 现货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计算。当会员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现货电子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其增加订货量的买卖挂牌与摘牌的申报。 (六) 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在该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七) 交易商在交易市场签订电子合同后,买卖双方不能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它会员,交易商如果单方强行解约,交易市场将会扣除该交易商相应违约金。 (八) 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交易记录,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交易市场以书面方式提出。 (九) 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商通过电子平台进行交割申报,交割申报时交易商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应的交割仓库,物流方式等,申报完毕交易平台将冻结交割产品的全款,与仓储、检验等费用,相关费用细节可查看上市产品的详细介绍。未申 请交割的订单,市场将视为交割申报违约,交割申报违约的订单将扣除相应的交割申报违约金赔偿给产品上市企业,相关赔偿费用细节可查看上市产品的详细介绍。 ()交易市场实行交易申报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一) 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即对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申报价格设置涨跌限幅价格,当日涨跌限幅以不超过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价,涨跌限幅价格以外的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二) 根据市场变动情况,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涨跌限幅,控制交易风险。 ()新上市交易品种的上市指导价由交易市场确定并提前公布。上市指导价是确定新上市交易品种电子合同第一天交易价格涨跌幅的基准价。 五、 结算 ()交易市场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交易市场在各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会员应收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解约盈亏、交割保证金、交割费用、货款及其它现货电子交易相关款项。 ()会员须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交易市场与会员之间资金划转通过交易市场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银行账户办理。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市场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对会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解约盈亏、交割保证金、交割手续费、货款及其它现货电子交易相关款项进行结算。如会员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市场向该会员发出追加合同履约保证金通知。(通知以联系会员开户时登记的手机或邮件形式发出,发送到会员开户时的指定邮箱) ()当会员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会员应在下一个交易日上午前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否则交易市场将对其持有的电子合同进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可以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或者邮件形式向交易市场结算部提出通知。如会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六、 交割 ()交割是买卖双方根据交易市场电子合同和相关交割规定的约定,卖方向买方 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交易市场实行每日交割申报的交割制度。每交易日交易中心上班时间为交割 申报时间段。交易市场根据买卖双方的交割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配对,没有配 对成功的交割申报由品种上市企业负责交割。 ()会员申报卖方交割的,必须具备下列资质:具备其申报交割商品经营资质及 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申报交割的会员在交割配对成功之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交割相关约定的,将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交易市场实行交割申报限额制度。交易市场有权根据不同上市交易品种的具 体情况对某个会员每个交易日、月度或年度申报交割总量、单个交易品种交割总量等进 行限制。具体规定,以交易市场公告为准。 ()买卖双方在配对交割成功后,应按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缴纳交割保证金。交 割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及电子合同的约定执行。 ()会员应将用于交割的货物存放于指定交割仓库,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缴 纳相关费用。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市场指定的,为会员履行电子合同提供仓储服务及 货物交割的仓储企业。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一般交割仓库,基准交割仓库是指交易市场为确定上市交易品种的交易报价而指定的交割仓库。 () 指定交割仓库应按照《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会员 进行交割。因设施设备状况或仓库管理不良造成的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到会员的货物后,按有关要求开具“存货凭证”,会员 持有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交易市场核准、注册后成为《注册仓单》。 ()交割配对成功或委托交割成功的会员必须在交易市场规定的时间内将《注 册仓单》或货款交到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原则将《注册仓单》向参与实物交 割的买方会员进行分配。 ()对于配对成功的交割申报,在交易市场规定的时间内,参与实物交割的买 方会员交入货款后,交易市场为其分配《注册仓单》、开具提货单;参与实物交割的卖 方会员交出《注册仓单》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交易市场付给其货款,一收一付,先收 后付。 ()对于委托交割成功的交割申报,在交易市场规定的时间内,卖方会员向交 易市场质押《注册仓单》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交易市场向其预付货款,交易市场受卖 方会员委托处理交割事宜。 ()参与实物交割的买方会员在收到《提货单》后如有异议,应在交易市场规 定的时间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完成《注册仓单》所列标的物的验收。 ()交易市场指定若干经认证的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会员对交割货 物的质量产生异议,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交易市场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 的检验 报告作为认定交易商是否发生交割违约的依据。 ()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的, 指定检验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注册仓单》的; (二)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货款的; (三) 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专用发票的。 (五) 交易市场认定的其它交割违约情况。 交割违约的处罚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交割中买卖双方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按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划分责任。 ()替代交割商品的品质升贴水按照交易市场相关规定及公告信息执行。 七、 风险控制 ()交易市场实行订货限额制度。订货限额是指交易市场规定单个及全部会员可以持有的,按买入或卖出单方向计算的某一上市交易品种的电子合同订货量的最大数额。交易市场根据不同上市交易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会员和全部会员某个上市交易品种的电子合同订货限额。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交易市场实行代为转让制度,对会员订货量超过限额的或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的,以及发生其它违规行为的,交易市场对会员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合同实行代为转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代为转让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的会员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实行代为转让而扩大的损失也由违规的会员承担。 ()当电子合同的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市 场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合同履约保证金、提高延迟交割补偿金及按一定原则强制减少订货量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市场应宣布市场进入异常情况。 ()会员无法履约的,交易市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暂停其“订立”交易; (二) 按规定实行代为转让,并用转让后释放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 如交易市场代其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向该会员追偿。 ()交易市场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某一上市交易品种电子合同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市场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以上(含本数)时, 则达到交易市场报告界限。会员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依交易市场的规定向交易市场报告。交易市场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订货报告标准。报告材料包括: (一) 填写完整的《会员(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编号、电子合同代码、现有订货数量方向、合同履约保证金、可用资金;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交易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八、 异常情况处理 () 在现货电子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市场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 各类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 (三) 当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 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暂停新订立、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交易市场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个交易日。 ()交易市场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交易市场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九、 违约与处理 () 会员应对其在交易市场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会员、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在交易市场交易、结算、交割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市场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市场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市场调解无效的,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 买方未按电子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其它相关款项; (二) 卖方未按电子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足额数量的《注册仓单》; (三) 卖方未按电子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四)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电子合同约定标准的; (五) 交易市场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电子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市 场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下列行为是交易市场禁止的行为: (一) 妨碍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 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 诋毁交易市场声誉,损坏交易市场财产; (四) 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五) 其它违反本办法及交易市场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市场相关规定的会员,交易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会员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市场提出复议申请;在交易市场做出复议决定之前,会员应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浙江泰鼎恒贵金属交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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