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3年第一批保荐代表人培训重要内容整理稿
(并购专题)
2023年6月19日-20日 北京
2023年6月19日-20日,2023年第一批保荐代表人培训在北京举行。本期培训的内容为并购专题,分九个部分,分别由证监会上市部、交易所、券商等相关领导和专家做主题讲解。上述内容涉及:
Ø 并购业务监管审核流程介绍
Ø 并购业务监管新政策解读
Ø 涉及国有资产并购业务的监管制度和规定
Ø 并购业务法律法规、监管框架及模式的创新方向
Ø 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的防控
Ø 并购重组法规解读及审核要点
Ø 并购重组财务审核要点
Ø 国内及国际并购重组内控情况及创新发展趋势
Ø 并购重组的信息披露
由于时间紧、信息量大,同时个人能力有限,我们无法把所有的内容呈现给大家。只能选取其中与我们工作具有较为紧密的部分章节,择其一二,以飨各位。
本稿仅供参考,欢迎讨论。
目录
第一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5
一、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 5
(一)减少审批,逐步取消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 5
(二)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大力提高审核效率... 5
(三)推动审核全程公开透明... 5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5
(一)不需提交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流程... 5
(二)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流程... 5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 6
第二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监管新政策解读... 7
一、并购重组业务中券商执业准则... 7
二、并购重组相关政策解读... 7
(一)宏观政策... 7
(二) 证监会相关监管新政策... 7
第三章涉及国有资产的并购业务监管制度和规定... 9
一、涉及国有资产的并购业务监管制度框架... 9
(一)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监管制度... 9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 9
二、具体监管规定... 10
(一)资产评估:应当评估的情形(13种);... 10
(二)19号令:... 10
(三)124号文:... 10
第四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及审核要点... 11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 11
(一)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11
(二)规范上市公司重组的规则... 11
二、国有资产及股权变动监管规则... 11
三、外资并购(股权变动)监管规则... 11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及审核要点... 11
(一)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11
(二)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 12
(三)要约收购审核要点... 13
(四)要约豁免... 14
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规解读及审核要点... 14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 14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 15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要点... 17
第五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审核要点... 18
一、审核原则与重点... 18
(一)重大资产重组审核重点... 18
(二)收购审核重点... 18
二、审核涉及财务文献... 18
(一)相关规定... 18
(二)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收购... 19
(三)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重组... 20
(四)评估报告——重组... 22
(五)赚钱预测报告——重组... 23
第六章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的规范规定... 24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合并... 24
(一)上市公司吸取合并的几种情况... 24
(二)吸取合并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区别... 24
二、重组备忘录... 24
(一)上交所关于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24
(二)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 25
(三)停复牌安排... 26
(四)钞票选择权... 26
(五)备案调查的公司... 27
(六)借壳上市... 27
(七)取消重组预案... 28
三、收购及权益变动... 28
(一)阶段性、分层次的信息披露规定... 28
(二)信息披露关注问题... 28
(三)回购股份... 29
第一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一、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
(一)减少审批,逐步取消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
1、2023年2月,取消“持股比例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持股30%以上股东每年不超过2%的股份自有增持、第一大股东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继承”等四项要约收购豁免事项的行政许可。
2、2023年8月,上报国务院申请取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政许可。
3、目前,约2/3的并购重组交易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即可自主实行,无需审批。
(二)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大力提高审核效率
(三)推动审核全程公开透明
1、坚持“审核标准公开、审核进程公开、审核结果公开”的原则。
2、自2023年以来,证监会共梳理公布了15个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关注要点和39个常见问题解答,发布了8个法律合用意见和1个监管指引。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一)不需提交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流程
受理——初审——反馈专题会——贯彻反馈意见——审结归档
(二)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的审核流程
受理——初审——反馈专题会——贯彻反馈意见——审核专题会——并购重组委会议——贯彻重组委审核意见——审结归档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
审核程序
审核时限
1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
简易
10个工作日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
一般
20个工作日
要约收购
一般
15个工作日
2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62条)
一般
20个工作日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63条)
简易
10个工作日
3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上重组会)
简易
10个工作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重组会)
一般
20个工作日
4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般
3个月
5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
一般
3个月
第二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监管新政策解读
一、并购重组业务中券商执业准则
Ø 并购业务是“投行皇冠上的明珠”,也是赚钱的重要来源。
Ø 安身立命的法宝:定价能力(背后是强大的研发能力)、销售能力(销售资源和销售网络)、撮合交易(双向提供)、交易支持。
Ø 券商执业标准:温、良、恭、俭、让——《论语·学而》
二、并购重组相关政策解读
(一)宏观政策
Ø 《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司兼并重组的意见》
Ø 《重点行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
(二) 证监会相关监管新政策
1、几大原则:
(1)核心是信息披露监管;
(2)市场化;
(3)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4)公开化;
(5)不断吸取、收集市场的意见,认真学习、分析、吸取,不断完善相关监管制度(通过完善规章、规范性文献和公开问题与解答等多种方式实现)。
2、《收购办法》新规
(1)取消因发行行为引发的豁免许可。因发行取得控制权,继续保存审批;因发行巩固控制权,取消豁免审批及收购报告书备案,由律师发表意见并披露,自动豁免。相应的收购报告书备案许可也取消。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2)取消持股30%以上股东每年不超过2%的自由增持的豁免许可;
(3)取消持股比例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的豁免许可;
(4)取消因继承引发的豁免许可。
3、《重组办法》新规
(1)借壳上市;
(2)配套融资;
(3)向第三方发行
具体解读参见证监会官网“上市公司业务征询”之“常见问题解答”。
第三章涉及国有资产的并购业务监管制度和规定
一、涉及国有资产的并购业务监管制度框架
(一)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监管制度
1、资产评估:
Ø 《国有产权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Ø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2、产权转让:
Ø 《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财政部令第3号)
3、资产置换:
Ø 《关于中央公司国有资产置换有关事项的告知》(国资发产权【2023】121号)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
1、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Ø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
2、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Ø 《关于印发<国有单位收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告知》(国资发产权【2023】109号)
3、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Ø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告知》(国资发产权【2023】124号)
4、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互换债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Ø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互换债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告知(国资发产权【2023】125号)
二、具体监管规定
详见上述相关文献。特别注意的:
(一)资产评估:应当评估的情形(13种);
(二)19号令: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4种情况:第一,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减持)事项;第二,协议转让;第三,无偿划转;第四,间接转让。
(三)124号文:
Ø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收购非国有资产,国有股东保持控股地位不变,只需一次审核(不需要预审核);
Ø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收购非国有资产,国有股东失去控股地位不变,需要两次审核,即预审核和正式审核。
第四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及审核要点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
(一)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Ø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35号令)
Ø 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19号
(二)规范上市公司重组的规则
Ø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53号令)
Ø 信息披露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献
Ø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国有资产及股权变动监管规则
见第三章。
三、外资并购(股权变动)监管规则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暂行规定
2、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告知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及审核要点
(一)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1、权益披露界线(5%≤A≤30%)
持股比例A
实际控制变更
信息披露规定(持股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
5%≤A<20%
否
简式权益报告
是
详式权益报告
20%≤A≤30%
否
详式权益报告
是
详式权益报告、财务顾问意见、第50条规定材料(如收购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详式权益报告、第50条规定材料(国有股划拨、同一控制人下、继承三种情形)
详式权益报告(合用于收购方承诺3年放弃表决权情形)
2、不同权益变动的特殊规定
序号
二级市场举牌
协议转让
1
持股达成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告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持股达成5%,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告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2
持股达成5%之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跨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持股达成5%之后,增持或减持达成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3
披露时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成5%、10%、15%、20%、25%…(5%的整数倍)
披露时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成5%、10%、15%、20%、25%…(5%的整数倍)
4
大宗交易也属于二级市场交易
(二)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
1、协议收购控股权的实现方式(收购后持股比例超过30%)
拟收购达成持股比例
实现方式
信息披露规定
A>30%
1、规定豁免,协议受让A比例
协议收购报告书、第50条规定材料、豁免申请
2、直接要约A比例
履行要约收购披露程序(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意见、法律意见书等)
3、协议受让30%,其余A-30%部分要约
按20%≤A≤30%进行详实权益披露,免于申请豁免要约
4、协议受让30%且满一年后,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2%至A比例
要约收购报告书(免于披露收购报告书)
5、协议受让A,且发起全面要约收购
2、协议收购审核要点(收购后持股比例超过30%)
(1)全额付款;
(2)披露规定:
Ø 申请豁免要约的,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经证监会审核后,披露全文。
Ø 不申请豁免直接发出要约的,无须编制收购报告书,协议后3日内发要约提醒性公告,履行要约收购程序。
Ø 中国证监会审核。
Ø 取得豁免后3日内公告;未取得豁免的,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或减持至30%或以下。
(3)相关批文:如国资部门或外资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文献。
3、间接受购的信息披露和权益计算
Ø 与直接受购的信息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
Ø 间接受购相应的股份及表决权数量,按可支配原则“穿透”计算,即“控制”某股东单位等同于“可支配”其持有的所有股份及表决权,不以间接持股比例与直接持股数的乘积计算。
(三)要约收购审核要点
1、公平对待原则。
2、无论是全面要约或是部分要约,都是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得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
3、要约价格孰高原则:
Ø 摘要公告前6个月支付的最高价格;
Ø 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市价);
Ø 不挂钩的,由财务顾问把关,充足陈述理由。
4、要约期限:30-60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
5、要约收购底限:5%。
6、要约支付手段:钞票、证券、钞票与证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7、换股收购的特别规定:收购人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证券估值报告;
9、有条件收购:允许收购人发出有条件的要约,在取得批准并达成要约约定条件后,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
10、增减持股份的限制:要约期间不得采用要约以外的方式或超过要约条件增持,也不得减持。
(四)要约豁免
1、简易程序豁免情形
(1)国有资产行政划转、变更、合并;
(2)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2、一般程序豁免情形
(1)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间转让;
(2)挽救财务危机公司,重组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呢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的权益;
(3)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取得控制权——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拥有权益的股份,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批准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
3、自动豁免情形
(1)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控制权不变——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拥有权益的股份,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批准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
(2)持股达成30%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
(3)持股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且不影响上市地位;
(4)因继承导致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30%。
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规解读及审核要点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
1、上市公司发生资产交易连续计算的时点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即在1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的重组事项合并计算金额和指标;
2、提交重组委的情形:
(1)法定提交情形
Ø 借壳上市;
Ø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的金额同时达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比例70%以上;
Ø 上市公司出售所有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Ø 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Ø 上市公司实行合并、分立。
(2)申请提交情形
Ø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
Ø 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达异议的。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
1、涉及独立董事的环节
(1)初次董事会;
(2)再次董事会;
(3)相关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2、涉及的审计规定
(1)交易标的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告;
(3)购买资产,需提供拟购买资产的赚钱预测报告。属于①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均达成70%指标的;②出售所有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需要提供上市公司的赚钱预测报告;
(4)审计基准日后6个月财务报告有效,最多可延长1个月,过期重新拟定审计基准日审计,备考报告同时增长披露一期。
3、涉及的评估规定
(1)两种以上方法;
(2)补偿规定
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1)重要用于提高重组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2)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200名。
(3)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的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200名,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证监会在核准文献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
(4)申请人应在核准文献发出后12个月内完毕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5、借壳上市
(1)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成100%以上。
Ø 累计初次原则;
Ø 预期合并原则。
(2)借壳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相应的经营实体连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6、重组后再融资规定
(1)非公开发行:未作时间限制。
(2)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假如在重组前不具有公开发行的再融资条件或者重组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提交申请时距离重组完毕需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时,以往经营状况可以模拟计算的条件:
Ø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
Ø 重组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属于一个完整的经营实体;
Ø 重组时披露的相关赚钱预测和承诺已经如期实现。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要点
1、资产定价公允
Ø 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行为,交易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体现资产定价的公允性;
Ø 审核的视角重要在于定价方法的合规性、合理性,定价机制的市场化;
Ø 审核的立足点重要在于关注中小投资者利益及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是否得到必要保护;
Ø 在财务上表现为: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被高估;置出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被低估。
2、资产权属清楚
(1)股权资产:
Ø 是否合法拥有该项股权的所有权利;
Ø 是否有出资不实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Ø 将有限公司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取得其他股东的批准;
Ø 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Ø 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2)非股权资产(应涉及标的股权相应的重要实物资产):
Ø 是否已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
Ø 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Ø 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3、债权债务及相关纠纷的处置合法、妥当(重要是在以非股权类资产作为标的资产的转让情形中)。
第五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审核要点
一、审核原则与重点
(一)重大资产重组审核重点
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行为,交易的核心原则是体现资产定价的公允性。
审核重点:是否充足披露资产价值及也许面临风险。
(二)收购审核重点
收购更关注交易的可完毕性。
审核重点:收购人的实力和资金的来源。
二、审核涉及财务文献
Ø 财务报告
Ø 审计报告
Ø 评估报告
Ø 赚钱预测
(一)相关规定
1、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独立性问题
(1)考量指标:机构和人员
(2)公司聘请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的审计机构与对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是否存在重要股东相同、重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任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3)是否由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执行评估业务。
2、中介机构资质问题
(1)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2)土地估价机构是否具有全国范围内职业资格
(3)珠宝类、矿产类评估报告
3、相关中介机构报告互相矛盾的问题
(1)经审计账面值与评估值
(2)经审核赚钱预测报告、评估报告收益预测值、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三者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例如对未来销售单价、销售数量、费用种类、费用金额等的测算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二)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收购
1、重要内容
(1)收购人应当披露最近3年财务报表,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应审计。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两年会计制度及重要会计政策与最近1年是否一致。
(2)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应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说明。
(3)收购人成立局限性1年的,应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资料。
(4)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可免于披露,但提供索引。
(5)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6)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的,难以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资料的因素,收购具有实力、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7)收购人以其非钞票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的,应当披露非钞票资产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
2、审核核心:经营和支付能力
(1)自有资金:财务报表——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率。特定情况下,关注母公司报表。
(2)融资:根据业务、资产、收入、钞票流的最新情况,关注收购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以及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收购人是否收购实力。
3、特殊主体
(1)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收购人应当具体披露收购的资金来源及付款安排。
Ø 薪酬待遇
Ø 近2年资金、业务往来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2)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控制的壳公司:除关注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业务往来外,还需关注收购人收购实力,真实身份,诚信记录,代别人收购的情形。
4、特殊来源资金
(1)员工安顿费、补偿费或者身份置换费
Ø 员工的批准
Ø 有关部门的批准
(2)奖励基金
Ø 奖励基金的提取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Ø 奖励基金的发放情况
(三)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重组
1、基本规定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后1年内有效;不可延长。
(3)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特定情况,提供最近1期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备考财务报告。
(4)出售和购买资产均占资产总额70%,出售所有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情况,提供重组完毕后的资产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2、控制
(1)同一控制:不需确认商誉。审核关注点:
合并前,股权比例和生产经营决定权(如董事会构成)
非暂时性控制:合并前后控制时间。一般,合并前控制时间在1年以上,即认为是非暂时性控制。
(2)非同一控制下:反向收购。
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互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收购方;
某些公司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为会计上的被收购方(会计与法律收购方拟定存在差异)
3、业务
业务是指公司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解决过程和产出能力,尽管一项业务通常有产出,但产出并不是必须的。
Ø 构成业务的反向收购,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需要确认商誉
Ø 不构成业务的反向收购,资产以账面值入账,不需要确认商誉
(1)审核关注点:
资产、负债所有剥离
仅留有钞票及交易性金融资产
(2)不构成业务的案例:
Ø 所留资产为一家公司的参股权及办公楼。参股权处在司法冻结状态,且上市公司不能控制,此外办公楼也处在闲置状态。
Ø 所留资产为一块未开发的土地,并且政府已发文拟将该块土地收储。此外,重组方承诺,如重组完毕后本地政府未将该块土地收储,重组方将购买该块土地。
Ø 所留资产为常年亏损,并已处在停产状态,不具有投入、加工及产出能力。
Ø 所留资产只有货币资金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4、标的资产未来可连续赚钱能力
5、标的资产为境外公司
(1)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情形,可以考虑给与豁免:
Ø 被收购公司在成熟市场上市;
Ø 被收购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已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Ø 被收购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由审计业务列全球前十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审计意见为无保存意见。
(2)得到豁免的公司:
Ø 与中国会计准则之间的重大差异做出充足说明;
Ø 收购完毕后的3个月补充提供。
(四)评估报告——重组
1、评估的关注点
(1)评估报告有效期:评估基准日后12个月;
(2)评估资料齐全性:涉及评估报告说明。如用资产基础法评估,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明细表;
(3)评估方法选择恰当性;
(4)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5)评估参数选择恰当性;
(6)不同评估方法下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存在重大矛盾;
(7)评估基准日至审核期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8)以往评估情况。
2、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损益解决
通常,期间赚钱部分归上市公司;亏损部分由交易对方承担。
3、不以评估为依据的交易项目
上市公司吸取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交易价格以双方股票市价、独立财务顾问估值、净资产账面值等为定价依据,关注以下内容:
(1)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定价的意见;
(2)充足考虑合并双方的股票市价、公司估值(资产和赚钱能力)、赚钱预测以及隐含资产价值(土地、无形资产)等因素;
(3)充足考虑市盈率、市净率的市场平均值等参数;
(4)充足揭示交易价格的影响和风险并保证投资者在知悉该风险的情况下,严格履行法定表决程序。
(五)赚钱预测报告——重组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原则上应当提供注入资产的赚钱预测。如无法作出赚钱预测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但注入资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作价的,则必须提供注入资产的赚钱预测。
1、预测利润是否涉及非经常性损益;
2、对未来收入、成本费用的预测是否有充足、合理的分析和依据;
3、赚钱预测报告中是否存在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情形;
4、赚钱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5、赚钱预测报告中的预测赚钱数据与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中的预测赚钱数据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涉及的预测数据是否相符;
6、赚钱预测报告、评估报告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未来的各项假设如不相符,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7、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行完毕后三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赚钱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赚钱数局限性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六章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的规范规定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合并
(一)上市公司吸取合并的几种情况
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中尚无专门的吸取合并监管制度,但已有30多家公司进行了相关实践。从市场已经发生的合并案例看,上市公司可以成为合并方,合并其他公司,也可以被其他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合并涉及个案的数量虽然不多,但影响重大,日益成为行业重组的重要手段,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
Ø 上市公司吸取合并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规模大于原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或整体上市,也许上市公司的收购。如都市股份吸取合并海通证券,海通证券借壳上市。
Ø 非境内上市公司吸取合并国内上市公司并上市,涉及股份发行。如上海电气吸并上电股份。
Ø 上市公司吸取合并上市公司,实现行业整合。如东方航空吸并上海航空。
(二)吸取合并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区别
1、吸取合并不同于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不受限制,为被吸并方的全体股东。
2、相关资产过户和验资手续相对简便,涉及的税费较低,资产过户和股权互换均不涉及所得税。
3、程序相对复杂,如债权人公告等。
4、需要赋予异议股东钞票选择权。
二、重组备忘录
(一)上交所关于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Ø 第一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
Ø 第二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Ø 第三号 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
Ø 第四号 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及提交
Ø 第五号 备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
Ø 第六号 上市公司钞票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
Ø 第七号 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
Ø 第八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格式指引(试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
1、筹划、停牌
(1)签署保密协议;
(2)初次申请停牌时间不得超过30天,经延期后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2、二级市场核查
(1)停牌后5个工作日提交内幕知情人名单;
(2)核查结果:无异常、存在个别知情人交易、有涉嫌内幕交易也许。
3、初次董事会、披露重组预案并复牌
(1)延期复牌申请并公告因素;
(2)交易所对重组预案形式审核;
(3)财务顾问应对重组预案出具核查意见;
(4)预案披露前取得国资管理部门预审批准;
(5)拟定发行均价。
4、二次董事会、披露重组报告书草案
(1)审计、评估机构出结果,标的资产权属规范;
(2)重组方案不得有重大调整(交易对象、交易标的);
(3)重组资产定价。
5、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前取得国资管理部门批复,为避免股东大会延期,可在取得国资部门正式批复后发出股东大会告知;
(2)网络投票。
6、证监会上市部审核
受理、暂停、恢复审核及时公告。
7、并购重组委审核
审核期间股票停牌。
8、证监会核准和实行
(1)购买的资产过户在前,新增股份登记在后;
(2)合并、分立:钞票选择权。
9、配套融资
发行完毕,经上市部并购一处确认后办理股份登记。
10、连续督导
关注公司重组后赚钱实现情况。
(三)停复牌安排
1、提出动议的第一时间申请停牌,原则上在非交易时间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若无法拟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则先以重要事项待公告提出停牌。
2、明确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可以申请连续停牌30天,需要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
3、放宽停牌时间,具有条件的公司申请延期复牌,最长3个月。
4、停牌满3个月后,确有必要延期的,经交易所向证监会请示批准,可以再延期停牌1个月。
5、避免随意延期,延期后无法披露预案的,须承诺6个月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6、出于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原则,应当尽也许少停牌。
(四)钞票选择权
1、合用范围
(1)涉及吸取合并的上市公司;
(2)以股份作为对家的要约收购;
(3)上市公司分立;
(4)其他创新业务,如B股转H股等。
2、提供方式
(1)向全体股东提供;
(2)向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提供。可附加条件,必须持有至钞票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3、向全体股东提供钞票选择权的风险
(1)实行时,二级市场价格远低于钞票选择权价格;
(2)也许面临大量行权而导致的资金压力和退市风险。
(五)备案调查的公司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备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告知》(证监发【2023】111号),备案调查的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脱胎换骨,更名改姓;
2、涉案股东已转让股份;
3、涉案董监高已离任;
4、稽查局和地方证监局出具意见。
(六)借壳上市
1、累计初次原则,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
2、预期合并原则,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3、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进行借壳上市,经证监会核准并已实行后,再次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无需按借壳上市解决。
4、是否构成借壳上市,重组预案中应当明确进行表述,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意见。
(七)取消重组预案
1、程序:申请停牌,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解除协议(或框架);
2、说明:交易对方提供说明,财务顾问发表核查意见;
3、交易所启动二级市场核查;
4、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财务顾问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说明取消重组预案的具体理由,接受投资者提问。同时,公司申请股票复牌。例:ST宏盛。
必要时,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调查。
三、收购及权益变动
(一)阶段性、分层次的信息披露规定
见“第四章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及审核要点”之“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及审核要点”之“(一)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Ø 持股30%以上再增持,累计达成或超过5%的,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关注问题
1、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产权控制关系关注是否披露到最终控制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收购人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
2、收购人是否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资格。关注诚信状况、有无违法违规受处罚情况。
3、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关注属于产业并购、战略投资、财务投资。
4、收购人的实力、资金来源。关注履约能力、支付能力、相关承诺等。
5、收购人财务资料基本情况。是否具有连续经营能力,资产负债是否合理,审计意见类型。
6、收购方式、司法裁决、管理层收购、外资收购中特殊披露规定。
7、二级市场核查情况。
(三)回购股份
Ø 回购股份的目的涉及减少注册资本或用于股权激励;其中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无需取得证监会无异议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