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餐饮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和谐协商,就共同经营餐饮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运用合作人自身具有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发明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作名称、重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店铺名为:
经营场合位于:
面积: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烤鱼,范围涉及 等。
第四条 合作期限
一、本次合作并无特定日期,由合作人三方均批准终止合作,合约视为终止。
二、在没有三方批准终止该协议时,其中一方在三年期限内不得转让给别人。
第五条 出资方式
1.甲方 以钞票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
大写: 元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 以钞票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
大写: 元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 以钞票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
大写: 元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已交齐。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所有财产为各合作人平分。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派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派:除去经营成本、平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
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派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
资为依据,按比例分派。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
还,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一)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书面批准退资;
注: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导致损失的,应当补偿其他合作人的所有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
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及承诺。如:对店铺所有事情不管不问,悲观工作。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项导致经济损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作退资解决。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二)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所有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作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派权;
3. 合作人分派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期间大家共同管理一切事务及相关劳动,各家人员不得无端缺勤,上班否则扣出当天工资,一个月内累计缺勤3天者,扣10天工资,五天者扣15天工资,5天以上者扣一个月工资,(重大特殊情况出外,事假者必须征得此外两方批准方可离开,此情况不算于累计缺勤)
5.经共同协商讨论,各合作人必须有一定的人员参与平常经营及工作,如相关两方工作人员多于另一方,其两方人员必须给予支付工资,金额以大家商定为准,或不支付两方工资,而扣取另一方工资,金额以大家商定为准。
第八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批准,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导致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补偿;
(二)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 公司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公司名称继续经营原公司业务,也可以选择、吸取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批准,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批准终止合作关系;
3. 已不具有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毕或不能完毕;
5. 被依法撤消;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因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
2. 合作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人过半数批准,自合作店面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拟定清算人的,合作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最后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派。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
款盈余分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解决,转让的合作人未到约定日期而转让给另一合作人,应补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导致的所有损失;
(二)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三)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公司法》而导致合作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或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字盖章处: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丙方: 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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