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二、三级查房制度
三、会诊制度
四、分级护理制度
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八、术前讨论制度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十、核对制度
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十二、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管理制度
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
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是强化医务人员职责、防止推诿病人,贯彻”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具体体现,初次接诊的医院为首诊医院;初次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一方面接诊的医生为首诊医生。首诊负责制规定:
(一)各级医生应对接诊病人认真询问病史,详尽体格检查,规范书写门诊病历,作出初步诊断及诊治解决意见。
(二)病人无论转科、转诊和住院都必须书写病历。
(三)危重病人转诊或收住院须有医护人员护送,严密监测途中病情变化。
(四)病房值班医护人员如发现收治病人病情也许属于其它专科时,不能推诿病人,应先接受,先解决,及时请相关专科人员会诊,在他科批准转科后转入相关科室。有争议者,提请医务处协调或裁决。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查房是住院诊疗最基本、最重要的医疗活动。通过查房及时了解病人的病情变化,进一步明确诊断,制定合理治疗方案,观测诊疗效果;通过查房可以检查医疗护理工作完毕的情况和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科室应认真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规定自上而下逐级严格执行,参与查房人员必须穿戴整洁、严厉认真,查房时不得接私事电话,不得谈论与查房无关的话题。
(一)住院医师查房制度
1、对所管的病人每日至少查房二次,上、下午下班前各巡视一次,晚查房一次,危重病人和新入院病人及手术病人重点查房并增长巡视次数,发现新的病情及时解决。
2、对危急、疑难的新入院病例和特别病例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
3、及时修改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和各种医疗记录,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和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
4、向实习医师讲授诊断要点、体检方法、治疗原则、疗效鉴定、诊疗操作要点、手术环节及分析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5、加强与病人的沟通,做好病人的思想工作,督促病人配合执行医嘱,准时服药、卧床休息、适宜活动、饮食规定等。
6、做好上级医师查房的各项准备工作,介绍病情或报告病例,及时做好查房记录。
(二)主治医师查房制度
1、每日上午带领住院医师对所管病人进行系统查房一次,接下级医师或护士报告应随时到场重点查房。
2、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拟定诊断及治疗方案、手术方式、检查措施、了解病情变化及疗效鉴定。
3、对危重病人应每日随时进行巡视检查和重点查房,如有住院医师邀请应随喊随到,提出有效和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进行晚查房。
4、对新入院、重症、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人进行重点检查和讨论,必要时报告主任(副主任)医师或提交病例讨论。
5、对常见病、多发病和其他典型病例进行每周一次的教学查房,结合实际,系统讲解,不断提高下级医师的业务水平。
6、检查病历、各项医疗记录、诊疗进度及医嘱执行情况、治疗效果,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7、检查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医嘱。避免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签发会诊、特殊检查申请单,审查特殊药品处方及病历首页并签字。
8、决定病人的出院、转科、转院问题。
9、注意倾听医护人员和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饮食、医院管理各方面意见,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三)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制度
1、每周查房2次以上,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与。
2、解决疑难病例、审查新入院及危重病人的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新的治疗方法及参与全科会诊。
3、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发现缺陷,纠正错误,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4、运用典型、特殊病例,进行教学查房,以提高教学水平。
5、听取医师、护士对医疗护理工作及管理方面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以提高管理水平。
三、会诊制度
会诊既是一种对疑难病例的集体性检诊活动,又是一项技术协作,有益于医师的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医院技术建设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有助于保证诊疗计划的对的性。因此,会诊制度是住院诊疗质量的有效的把关制度。
会诊形式分科间会诊、院内会诊、院外会诊和急诊会诊,医院应根据病情和会诊目的以及医院实际技术能力来决定会诊的形式。
(一)科间会诊
住院病人病情伴有他科情况,需要他科协助诊治时,应及时申请科间会诊。
1、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批准,填写会诊单。
2、会诊单由经治医师填写,涉及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床号、初步诊断,会诊科室、应邀医师、会诊时间和病情摘要及会诊目的。
3、应邀会诊医师原则上要主治医师以上并在24小时内完毕会诊任务,同时写好会诊记录。应邀医师如遇自己解决不了的疑难病例,应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前来会诊。
4、邀请科室原则上应执行应邀会诊医师的诊疗意见,如有不批准见,由科主任决定是否再会诊或讨论等事宜。
(二)院内会诊
复杂疑难需要多科协同诊治的病例,应及时组织院内会诊。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批准。
1、会诊前科主任应向医务处报告科内会诊情况,提出院内会诊的理由和目的,计划邀请人员名单和会诊时间。
2、医务处批准后,应向分管业务院长报告,按拟定的会诊时间、地点、告知有关人员参与。
3、申请科室应整理睬诊病例的病情摘要,在会诊前一天分送给应邀有关人员,以便会诊人员作好准备。
4、院内会诊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院长、医务处主任酌情参与,但医务处要有人参与。
5、院内会诊应由主治医师报告病历,会诊意见不统一时,由主持人做出诊疗决策。
6、申请科应设专人负责院内会诊记录,记录应另面专记归入病历存档,涉及参与人员名单、时间、地点、主持人及会诊人员发表的意见和会诊意见结论。
(三)院外会诊
院外会诊对象为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院外会诊必须按照卫生部第42号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实行。
院外会诊由科主任申请,经医务处批准,并与有关单位联系,拟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前往会诊。
1、科主任在提出院外会诊申请前,应对病人进行较全面的检诊,审查相关检查是否完毕,并分析检查结果,明确院外会诊的目的。综合性医院一般应在科内会诊或院内会诊的基础上考虑申请院外会诊。会诊申请单由经管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填写,涉及一般项目、诊断、床号、会诊时间,邀请医院科别及医师姓名、病情摘要和会诊目的,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应在会诊申请单上署名。
2、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经管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简要报告病历,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应邀医师应具体对会诊病例进行检诊,提出会诊意见,并在病历中记录,必要时可根据邀请医院规定,向病人家属反馈会诊意见。
3、会诊医师意见如无特殊理由,应予执行,科主任应综合分析作出诊疗决策。
4、病情较轻的病人,必要时可携带病历由经治医师陪同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四)急诊会诊
急诊会诊是指病情发生紧急变化时的会诊。急诊会诊由经管住院医师直接申请,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邀请,急诊会诊应突出”急”字,应邀医师要随叫随到,院内急会诊,会诊医师10分钟内到达会诊科室),特殊情况不能前往时,应报告科主任进行协调,派相应医师前往。
急诊会诊记录应及时在病程记录中记载,抢救情况下,可待抢救结束后及时整理记录,会诊医师应签全名以示负责。
四、分级护理制度
一、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拟定并实行不同级别的护理。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二、拟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三、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四、分级护理原则
(一)特级护理
1、具有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拟定特级护理:
(1)病情危重,随时也许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重症监护患者;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3)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4)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5)实行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6)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2、护理规定:
(1)严密观测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2)根据医嘱,正的确施治疗、给药措施。
(3)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4)根据患者病情,正的确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行安全措施。
(5)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6)实行床旁交接班。
(二)一级护理
1、具有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拟定一级护理: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也许发生变化的患者。
2、护理规定: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测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的确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的确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行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三)二级护理
1、具有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拟定二级护理:
(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休息的患者。
(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2、护理规定:
(1)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测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的确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的确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四)三级护理
1、具有以下情况的患者,可以拟定三级护理:
病情稳定,生活完全可以自理的康复期患者。
2、护理规定:
(1)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测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的确施治疗、给药措施。
(4)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医师交接班:
(一)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并建立交班簿。
(二)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到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
(三)各科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病情和解决事项记入交班簿,并做好口头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危重病员应作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记。
(四)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应将病员情况重点向上级医师和病室全体人员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解决的工作。
护理交接班:
(一)病房护理人员实行三班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各项治疗护理工作准确、及时地进行。
(二)每班必须准时交接班,接班者应提前15分钟到科室,阅读治疗交班本及危重病人、新病人、手术病人记录。
(三)交班者必须在交班前完毕本班的各项工作,按规定写好各项护理记录,解决好用过的物品。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具体交班,必要时到床头交接。白班须为晚班做好必需用品的准备。在接班者未接清楚之前,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
(四)严格执行十不交不接,保证护理工作的严谨、规范、安全、高效。
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凡新入院病人五日内不能明确诊断的病例、或诊断已清楚,但治疗效果差的病例、以及罕见病例、估计在治疗或手术方面难度大的病例,统称为疑难病例。疑难病例讨论的目的是对疑难病例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临床科室应根据收治病种的特点,拟定应进行疑难病例讨论的原则标准,以便更好地贯彻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对疑难病例的诊疗质量实行集体把关。
(一)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提交科内病例讨论,由主治医师或主任(副主任)医师提出,科主任决定,拟定讨论时间,告知有关人员参与。
(二)疑难病例涉及多科情况,应邀请相关科主任或副高以上医师参与。
(三)需要作重大诊疗决策的疑难病例讨论,应报告医务处派员参与。
(四)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讨论时,经管住院医师报告病情,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分析病例碰到的难点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讨论的意见由科主任小结并决策。
(五)疑难病例讨论的意见应另立专页所有归入病历存档。
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抢救工作应由主治以上的医师组织,重大抢救应由科主任或院领导参与组织,所有参与抢救人员要听从指挥,严厉认真,分工协作。
(二)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迅速予以解决,一切抢救工作要作好记录,规定准确、清楚、扼要、完整,并准确记录开医嘱及护理执行时间。
(三)医护要密切合作,口头医嘱护士须复述一遍,无误后方可执行,并及时补开医嘱。
(四)抢救时使用的药物安瓿,输液输血空瓶等用后要集中放在一起,以便抢救完毕后核对。
(五)抢救物品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原处,清理补充,并保持整齐清洁。
(六)新入院或突变的危重病人,应及时电话告知医务处或总值班,并填写病危告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病人家属和医务处,此外一份贴在病历上。
(七)危重病人抢救结果,应电话报告本科科主任及医务处。
八、术前讨论制度
根据江西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行细则,我院规定中档以上的手术(手术分类中二类以上手术),再次手术或新引进的、新开展的术式,规定有术前讨论,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者主持。
讨论时应重点记录术前诊断及依据,手术指征、有无手术禁忌症、术前准备、手术时机、手术及麻醉方式选择,术中、术后也许发生的意外情况及防范措施等,并将讨论的重点内容详尽地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为提高医疗质量、加强死亡病例的管理,按江西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每例死亡病例必须进行死亡讨论,并在病人死亡后一周内完毕。
(二)病人入院局限性24小时死亡者,应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和死亡讨论记录。
(三)规定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主持讨论,医护和有关人员参与,必要时请医务处派人参与。
(四)讨论情况如实准确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单中。
(五)重点讨论:(1)死亡因素;(2)死亡诊断;(3)诊疗护理是否符合常规;(4)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5)此后努力的方向。
(六)内容:涉及入院日期、死亡时间、住院天数、入院诊断、死亡诊断、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记录者、参与人员、讨论意见等。
十、核对制度
医生核对: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核对姓名、性别、年龄、床号。
2、手术前与巡回护士一起核对姓名、性别、年龄、床号、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术前用药。
3、应核对各种检查化验报告单的姓名、性别、年龄、床号,有无漏掉丢失等。
护理核对:
1、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八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的药品、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
2、班班核对,天天总核对电脑一次。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规定,不得使用。
4、给药前应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药品时要经常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化,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核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测,保证安全。
手术室:
1、接病员时,要核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术前用药。
2、手术前,必须核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天天检查器械包,使用器械包前,核对名称、消毒日期。
4、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药房:
四查十对:
1、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2、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有效期);
3、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4、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供应室:
1、准备器械包时,核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核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核对数量、质量、预解决情况。
4、发放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注射器需核对数量、失效日期。
注射室:
“三查八对”:
接注射单、药品时查;注射、处置前查;注射、处置后查。
对姓名、年龄、药名、药品失效期、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一、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分别在麻醉实行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二、本制度合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可参照执行。
三、手术患者均应配戴标示有患者身份辨认信息的标记以便核查。
四、手术安全核查由手术医师或麻醉医师主持,三方共同执行并逐项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五、实行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
(1)麻醉实行前:三方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批准情况、手术部位与标记、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情况、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内容。
(2)手术开始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记,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3)患者离开手术室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4)三方确认后分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署名。
六、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环节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
七、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由麻醉医师或手术医师根据情况需要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由手术室护士与麻醉医师共同核查。
八、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历中保管,非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由手术室负责保存一年。
九、手术科室、麻醉科与手术室的负责人是本科室实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第一负责人。
十、医疗机构相关职能科应加强对本机构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实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提出连续改善的措施并加以贯彻。
十二、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手术及有创操作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和各级医师的手术及有创操作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照有关资料,制定本制度。
一、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
手术及有创操作指各种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介入治疗(以下统称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
(一)四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三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
(三)二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档的各种手术。
(四)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朴、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四)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1、低年资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内):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参与并纯熟掌握Ⅰ级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任住院医生3年以上):纯熟掌握Ⅰ级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Ⅱ级手术。
3、低年资主治医师(任住院医生3年以内):掌握Ⅱ级手术。
4、高年资主治医师(任住院医生3年以上):纯熟掌握Ⅱ级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Ⅲ级手术。
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任住院医生3年以上):掌握Ⅲ级手术。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任住院医生3年以上):纯熟掌握Ⅲ级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或经授权后单独完毕部分Ⅳ级手术。
7、主任医师:纯熟完毕Ⅳ级手术,可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开展新的手术。
8、具有医师执业证的进修医师、临床研究生的手术范围同住院医师,但必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
四、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手术以及不同情况手术的审批权限。
(一)常规手术
1、四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报批手术告知单,按医院审批程序审批报告。
2、三级手术:科主任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报批手术告知单。
3、二级手术: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报批手术告知单。
4、一级手术:主管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并可签发手术告知单。
(二)资格准入手术
资格准入手术是指按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科的规定,需要专项手术资格认证或授权的手术。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科,或其认可的专业学术机构向医院以及手术医师颁发专项手术资格准入证书或授权证明。已取得相应级别手术资格准入的手术医师才具有主持资格准入手术的权限。任何级别的资格准入手术均由手术医院院长签发告知单。
(三)高度风险手术
高度风险手术是指手术科室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须经科内讨论,或组织院内或院外专家会诊,科主任签字批准后报医务处,由医务处负责人决定自行审批或提交业务副院长审批,获准后,手术科室科主任负责签发手术告知单。
(四)急诊手术
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手术权限级别内时,可告知并施行手术。若属高风险手术或预期手术超过自己手术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责任规定的上级医师审批,需要时再逐级上报。原则上应由具有实行手术的相应级别的医师主持手术。但在需要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在上级医生暂时不能到场主持手术期间,任何级别的值班医生在不违反上级医生口头指示的前提下,有权、也必须按具体情况主持其认为合理的抢救手术,不得延误抢救时机。急诊手术中如发现需施行的手术超过自己的手术权限时,应立即口头上报请示。
(五)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
1、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重大手术、毁损手术须经科内讨论,必要时组织院内或院外专家会诊,填写《重大、特殊、高风险手术审批报告单》,签署批准意见后报医务处,由医务处备案后,提交业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
2、高风险的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由医院上报市卫生局审批。必要时由市卫生局委托指定的学术团队论证、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批准后方能在医院实行。对重大的涉及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手术项目还需按规定上报省卫生厅批复。
(六)特殊手术
1、被手术者系执外国或港、澳、台护照的;
2、也许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3、已经或预期也许引致司法纠纷的;
4、本院因术后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
5、大器官移植手术。
以上手术,须经科内讨论,必要时组织专家院内或院外会诊,科主任签字批准后报医务处备案,提交业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获准后,手术科室科主任签发手术告知单。
(七)外出会诊手术
本院执业医师受邀请到本市外单位或外地手术时,必须按《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出手术医生所主持的手术不得超过其按本规范规定的相应手术级别。
十三、新技术准入及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新技术、新业务的管理,鼓励各临床、医技科室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新技术、新业务的概念凡是近年来国内外医学领域具有发展前景且在我院尚未开展和使用的临床医疗、护理新手段称为新技术、新业务。
(二)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的必备条件:
1、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2、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应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和效益性。
3、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所使用的医疗仪器须有《医疗仪器生产医院许可证》、《医疗仪器经营医院许可证》、《医疗仪器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提供加盖本医院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使用资质证件不齐全的医疗仪器开展新项目,一律不准进入。
4、拟开展的新项目所使用的药品须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许可证》并提供加盖本医院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药品开展新项目一律不准进入。
(三)新技术、新业务的准入程序:
1、申报者应具有主治医师或相称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院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必须认真书写《新技术、新业务申请书》经本科讨论审核,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医务处。
2、医务处对《新技术、新业务申请书》,进行审核合格后报请医院医疗委员会审核评估,经充足论证并批准准入后报请医院审批。
3、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报院长和上级有关科审批后由财务科负责向物价科申报收费标准,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医保报销与否由县医保中心上报上级医保科审批。
4、经医院医疗委员会认定医务处备案后,申请科室即可按申报项目开展工作,各有关科室应积极协助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不得以任何理由互相推诿。
(四)可行性论证的重要内容涉及新技术、新业务的来源:国内开展本项目的现状,开展的目的、内容、方法、质量指标,保障条件及经费预期结果与效益等。
(五)督查措施:
1、新技术、新业务经审批后必须按计划实行,凡增长或撤消项目须经技术委员会审核批准,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医务处每半年对开展的新项目例行检查一次,项目负责人每半年向医务处书面报告新项目的实行情况。
3、对不能按期完毕的新项目,项目申请人须向学术委员会具体说明因素。学术委员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申请人提出质疑批评或处罚意见。
4、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实行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好,新项目验收后应将技术总结、论文复印件交医务处存档备案。
十四、临床辅助检查”危急值”报告与解决制度
为加强对临床辅助检查”危急值”的管理,保证将”危急值”及时报告临床医师,以便临床医师采用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保证病人的医疗安全,杜绝病人意外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急值”是指辅助检查结果与正常预期偏离较大,当这种检查结果出现时,表白患者也许正处在生命危险的边沿状态,此时假如临床医生能及时得到检查结果信息,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也许挽救患者生命,否则就有也许出现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失去最佳抢救机会。
二、各医技科室在确认检查结果出现”危急值”后,应立即报告患者所在临床科室,不得瞒报、漏报或延迟报告,并具体做好相关记录。
三、临床科室接到”危急值”报告后,应立即采用相应措施,抢救病人生命,保障医疗安全。
四、具体操作流程:
(一)当检查结果出现”危急值”时,检查者一方面要确认仪器和检查过程是否正常,在确认仪器及检查过程各环节无异常的情况下,立即复查,复查结果与第一次结果吻合无误后,检查者立即电话告知患者所在临床科室,并在《检查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上具体记录,记录检查日期、患者姓名、病案号、科室床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复查结果、临床科室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时间(min)报告人、备注等项目,并将检查结果发出。
(二)临床科室接到”危急值”报告后,须紧急告知主管医师、值班医师或科主任,临床医师需立即对患者采用相应诊治措施,并于6小时内在病程记录中记录接受到的”危急值”检查报告结果和采用的诊治措施。
(三)临床医师和护士在接到”危急值”报告后,假如认为该结果与患者的临床病情不相符或标本的采集有问题,应重新留取标本送检进行复查。如复查结果与上次一致或误差在许可范围内,检查科室应重新向临床科室报告”危急值”,并在报告单上注明”已复查”。报告与接受均遵循”谁报告(接受),谁记录”的原则。
五、”危急值”报告重点对象是急诊科、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等科的急危重症患者。
六、”危急值”报告科室涉及:检查科、特检科、输血科、病理科、放射科、功能科等医技科室。
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一、医院应加强病历管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解决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二、医院设立病案科,负责全院病案(急诊、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医院为所有患者建立并保存病历。
三、有适宜的病历编号系统,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四、医师要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书写病历。医院要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管理连续改善提供支持。
五、患者出院时,由医师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首页后,由病案管理人员在出院后5工作日内回收病历,并注意检查首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审核,并保证其准确性,依序整理装订病历,按住院号排列后上架存档。急诊死亡患者的病历由医院保管。
六、除涉及对患者实行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应妥善保管和爱惜借用的病历,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外,其他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院外单位持借阅人单位介绍信,经医务处核准,可以摘录病史。
七、有病历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施与具体措施到位,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解决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应当配备专门场合供相关科人员查询、摘录相关病历。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医疗活动或复印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到病案室复印。
八、本院医师经医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九、住院病历原则上应当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2023),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予以保密。
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3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告知》(卫办医政发〔2023〕38号)、《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赣卫医政字〔2023〕129号),并结合2023-202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制定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映,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
医师通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主任医师、部分副主任医师及科主任经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后获得非限制、限制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二)部分副主任医师及主治医师经考核后获得非限制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住院医师经考核后获得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四)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于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四、抗菌药物越级使用管理
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或部分副主任医师在值班或急诊时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经取得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上级医师批准后,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具体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且应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一、临床用血申请审核
(一)、同一患者一天(24h)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红细胞4单位)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二)、同一患者一天(24h)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红细胞4-8单位)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三)、同一患者一天(24h)申请备血量达成或超过1600毫升(红细胞8单位)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处批准,方可备血。
(四)、以上第一、二、三条规程不合用于急救用血,急救用血先用血后按规程补办手续。
二、输血前检查审核
输血前必须对患者进行输血前检查涉及血型、血常规(血色素)、转氨酶、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检测,阳性结果必须记录并告知患者家属。
三、临床输血核对审核
(一)、取血者与发血者应严格执行”双查双签”制度,输血申请单和交叉配血报告单共同认真核对科别、姓名、住院号、血型、血液成分、血量、输血日期、交叉配血结果和血液质量,以保证输血安全。
(二)、护理治疗室核对:输血前要严格核对,护理治疗室由两名医护人员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和血标签上的内容逐个仔细核对,检查血袋有无:1.标签破损、笔迹不清;2.血袋有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三)、床边核对:输血实行前,确认受血者,由两名医护人员拿受血者病历到病人床边面对受血者,核查受血者姓名、住院号、病区、床号、血型:涉及检查科原始血型和输血科复查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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