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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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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第五条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县级综合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单项活动应急预案等7大类组成。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单位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单位制定。县级综合应急预案根据实际可参照市上的有关做法制定。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制定。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区市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第七条各级、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第八条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第九条应急预案编制遵循以人为本、防救结合,依法规范、明确职责,集中领导、分级负责,资源整合、提高效率,平战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第十条应急预案编制的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指挥机构和职责、工作机构和职责、保障部门和职责、专家组和职责及应急联动机制等; (三)预测预警,包括监测预测、接警报警、预警级别、预警发布和预警处置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协调、扩大应急、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信息发布,包括发布范围、发布主体和发布程序; (七)应急保障,包括应急队伍、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保障、通信保障、社会动员、公共设施、抢险装备、技术支持等; (八)监督管理,包括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十)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讯录等。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应急预案涉及限制公众自由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第三章应急预案审批第十四条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报批、公布和送上级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政府法制办和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项应急预案报审时,应提交以下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八条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备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级有关单位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制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第四章应急预案修订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根据实际及时修订。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并有针对性的修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可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认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第五章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将各类应急预案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宣教培训的重点。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资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二十八条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的相关培训。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开展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开展综合性演练。第三十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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