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F-2023-0202)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中盈.国际城工程项目 ;
2. 工程地点: 黔西县花都大道与规划路交汇处 ;
3. 工程规模: 13000平方米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约1300万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协议的文献
1. 协议书;
2. 中标告知书(合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合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献(合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合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协议文献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苏春阳 ,身份证号码: 5109224 ,注册号: 54000124 。
五、签约酬金:监理酬金暂按委托人投资总额1300万元计取,最终监理酬金按委托人招投标签约协议价为取费依据。监理酬金取费按委托人总投资的 2.8% 进行取费。
签约酬金(大写): (¥364000元)。
涉及:
1. 监理酬金: 364000 元 。
2. 相关服务酬金: 无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无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无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无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无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1.1 售楼部装修及景观、绿化工程:
自 2023 年 2 月 20 日始,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止。
1.2 1#楼幕墙工程及亮化工程: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始,至 2023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2023 年 月 日始,至 2023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酬金。
八、协议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3 年 2 月 20 日。
2. 订立地点: 黔西县学之泉置业有限公司莲城大道##号二楼办公室 。
3. 本协议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协议的所有文献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协议约定实行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协议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协议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协议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献及协议,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协议、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协议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协议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协议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协议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协议、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协议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毕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毕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协议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协议的下列文献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文献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告知书(合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合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献(合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合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献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献,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涉及:
(1)收到工程设计文献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行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献,并参与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与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与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实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有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献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用平行检查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规定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批准,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解决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协议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献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涉及:
(1)合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献;
(4)本协议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行工程有关的其他协议。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区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称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告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规定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规定,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协议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解决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协议的变更事宜。假如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规定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献资料
在本协议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存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献。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献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协议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毕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协议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告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规定
在本协议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规定应告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规定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补偿委托人损失。补偿金额的拟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补偿责任的,其承担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拟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补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补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因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导致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所有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涉及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告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协议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协议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因素导致监理人履行协议期限延长、内容增长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也许产生的影响及时告知委托人。增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拟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协议生效后,假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毕所有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告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拟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协议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因素导致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长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外,当一方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暂停履行本协议直至解除本协议。
6.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本协议所有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协议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去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拟定。
解除本协议的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6.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因素导致工程施工所有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告知监理人规定暂停所有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协议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告知;暂停所有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协议的告知,本协议自告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协议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告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告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协议的告知,自告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协议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告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协议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告知。委托人接到告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告知并可自行暂停所有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协议的告知,自告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协议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部分或所有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协议。
6.3.6 本协议解除后,本协议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所有满足时,本协议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所有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假如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协议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批准,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规定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征询费用
经委托人批准,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征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拟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行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行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告知
本协议涉及的告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献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别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假如监理人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批准。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协议文献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协议文献的解释顺序为:通用条件1.2.2条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涉及:1#楼售楼部的精装修工程、景观工程、绿化工程;1#楼外墙幕墙工程、亮化工程的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签订监理协议时委托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所涵盖的内容)。(涉及1#楼施工阶段的售楼部的精装修、景观工程、绿化工程、外墙幕墙工程、亮化工程及相关的水电安装及系统配套工程)。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涉及: 四控、两管、一协调,具体内容如下:
质量控制:按设计文献、现行标准及规范进行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以施工协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进度控制;
投资控制:对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进度款拨付进行控制;
安全及文明施工控制:对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控制;
协议管理:对施工协议及相关协议进行管理;
信息管理:对内业资料进行管理及收集;
协 调:协调施工各方关系(如工序交接、工序交叉等);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涉及: 委托人提供的图纸、《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与项目有关国家现行规范、标准。
2.2.2 相关服务依据涉及: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23)及国家、地方现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资料;此工程设计文献;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及《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协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件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质量控制、安全管理、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告知。
2.4.4 监理人有权规定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按通用条件另承包人在施工中出现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对于监理人员出具的合理整改内容未进行整改的行为时,可以提出警告,屡教不改者,监理单位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涉事有关人员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涉及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1份开工后14日内、监理月报1份每月25号、周例会会议纪要1份每周五、专题报告按委托人规定。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协议终止后 30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服务到期后30内双方清点签字后移交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批准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规定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补偿金额按下列方法拟定:
补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拟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迟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100%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按月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
本协议签订后7天内
监理费的20%
第二次付款
按比例按月支付
第三次付款
按比例按月支付
……
最后付款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监理费总额的100%
6. 协议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协议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后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因素导致本协议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拟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协议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拟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长额按下列方法拟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长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长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协议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协议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黔西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毕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征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征询工作完毕后 / 天内支付征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拟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10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 补充条款
/
。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 /
。
A-4 其他(专业技术征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根据委托人管理体制配置)
名称
数量
工作规定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别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1
40㎡
协议签订后7日内
2. 生活用房
1
120㎡
协议签订后7日内
3. 实验用房
/
4. 样品用房
1
30㎡
协议签订后7日内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由委托人提供及委托人承担相关费用;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献
/
/
2. 工程勘察文献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1
协议签订后7日内
4. 工程承包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1
协议签订后7日内
5. 施工许可文献
1
协议签订后7日内
6. 其他文献
1
协议签订后7日内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1
协议签订后7日内
2. 办公设备
与监理人配置人员配套
协议签订后7日内
3. 交通工具
/
/
协议签订后7日内
4. 检测和实验设备
满足工程需要
协议签订后7日内
5.网络
1
协议签订后7日内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