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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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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徽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为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环境污染,保证水路交通正常运营,以及在省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提供水路交通运送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交通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 (2)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属地为主、快速有效。 根据各级相关部门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分工,保证建立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处置程序规范有序。以事发地处置为主,保证快速、有效。 (3)防消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科学应对。 充足运用各方资源,集中发挥整体优势,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警、防止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及早预警防止,快速高效处置。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6)《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7)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8)《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合用范围 本预案合用于在安徽省辖区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发生重大水路交通事故,通航设施等出现重大险情,航道严重堵塞,船舶严重污染水域,湖区和水上风景旅游区船舶遇险,大风、雨雪等自然灾害类公共突发事件,以及由水路交通提供运送保障的其它应急事件。其中,水上人命救助事件合用《安徽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全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分省、市、县三级。 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下,设立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省交通厅重要负责人为组长,成员由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省环保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指挥、协调全省境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具体职责为: (1)审定全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 (2)决定启动与终止省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本辖区重、特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协调市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6)省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县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及具体职责比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拟定。 2.2 平常运营机构 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由省地方海事局重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解决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平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其总值班室负责平常接警值班工作,值班室电话及传真:。 2.3 现场指挥机构 由事发地交通部门牵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本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交通、公安(消防)、卫生(医疗)、财政、民政、水利、环保、气象、安全监督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决策征询意见和专业指导。 2.5 专家组重要职责 为评估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损失,分析突发事件对水路交通、环境和社会的影响,拟定应急等级提供决策依据;为港口和航道运送保障、工程抢险、医疗急救、消防、危险品应急防护、港口污染控制与清除、敏感资源保护等提供征询和指导;提供针对或运用港口及通航设施的各类恐怖袭击、暴力和集团犯罪、群体性事件的防范与控制对策措施的征询和指导等。 3 预警和防止 3.1 原则 本着早防止、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完善预警和防止机制,做好信息的搜集、整理,以及风险分析、预警、防止工作。 3.2 信息报告 水路交通应急信息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Ⅰ、Ⅱ级突发事件实行各级同时报送制。(见表3-1) 表3-1 水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流程 事件等级 通报组织机构 通报顺序 时间规定 重要联络人及备用联络人 Ⅰ级 国家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县、市、省、交通部同时报送 2小时以内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Ⅱ级 国家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县、市、省、交通部同时报送 2小时以内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Ⅲ级 省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县→市→省 2小时以内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Ⅳ级 市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县→市 2小时以内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公共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同级水路交通应急平常运营机构收集。信息报告应涉及以下内容: 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用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3 预警防止行动 3.3.1 预警级别的划分 预警级别依据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限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见表3-2) 表3-2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等 级 突发事件的严重限度及影响范围 Ⅰ级 (特别严重) (1)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劫难性损失; (2)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危险化学品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导致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4)干线航道通航设施瘫痪、桥梁倒塌等; (5)重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24小时以上; (6)其他也许导致特别重大危害和社会恶劣影响。 Ⅱ级 (严重) (1)死亡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 (2)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劫难性损失; (3)重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4)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火灾、爆炸、淹没或严重泄漏,导致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5)其他也许导致严重危害和社会重大影响。 Ⅲ级 (较重) (1)死亡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 (2)重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6小时以下、12小时以内,其他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 (3)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 (4)导致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卫生危害; (5)其他也许导致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 Ⅳ级 (一般) (1)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 (2)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 (3)5-6级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7级及以下航道断航; (4)其他也许导致一般危害及社会影响的。 3.3.2 信息的确认与发布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平常运营机构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算,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向下级应急领导机构、也许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地方应急领导机构在拟定和发布各自管辖区域内的预警信息的同时,还应参照《水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流程》规定立即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下级应急领导机构的预警信息报告,拟定和发布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险情或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被确认后,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要立即采用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地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直到应急处置已明确交由其他应急领导机构为止。 4.2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市应急领导机构;发生较重(Ⅲ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省级应急领导机构;发生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当超过省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省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国家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给予支持。 4.3 应急领导与指挥 4.3.1 各级应急领导和指挥机构的组成(见表4-1) 表4-1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事件等级 机构类型 第Ⅰ级 第Ⅱ级 第Ⅲ级 第Ⅳ级 上级领导机构 交通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省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交通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省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省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市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领导机构 省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省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市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县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本地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 4.3.2 应急领导机构的重要工作任务 对事件迅速做出影响限度评估,按照需要执行管理控制,发布报警与航行通报,决定实行应急预案,或请求启动更高一级的应急预案。 组织领导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相应急处置的重大行动做出决定,指定现场指挥员,指导现场指挥机构实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公安等部门支援。 4.3.3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重要工作任务 迅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立即实行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搜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顿受到威胁的人员; 迅速查明、消除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 ,实行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抢修被损坏的水上交通基础设施,保障通航安全; 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必要的管制措施,维持社会治安; 向应急领导机构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和工作建议。 4.4 应急协调与分工 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由启动最高级别应急预案的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统一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与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现有职责而定。 交通(涉及海事、港航、公路、运管等)部门:做好水路交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理、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港航社会安全防控,提供交通运送应急保障等。 水利部门:负责水工程运营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的秩序维护、火灾扑救、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遇难人员营救、必要的公众隔离、保证交通畅通等。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气象监测实况,提供近期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 环保部门: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协助核算污染损害情况。 军队和武警部队: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请求,组织舰船、飞机、人员以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参与救援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方统一指挥,同时接受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协调。 4.5 应急处置措施的贯彻 4.5.1 人员重大伤亡事件 立即启动《安徽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交通(海事)部门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组织船方自救,调动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参与救援; (2)现场救助人员应迅速实行救助,并配合医疗救护部门和专业人员及时转移救治受伤、落水人员; (3)海事机构视情对事发水域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的有序开展。 4.5.2 船舶火灾、爆炸事件 (1)海事机构、公安等部门根据船舶火灾、爆炸情况,在事发水域实行交通管制,迅速疏散人员,控制闲杂人员进入; (2)消防部门、海事机构及时查清火灾、爆炸性质和限度,采用针对性的扑救方法组织灭火,消除危险源; (3)抢险人员应做好充足的防护准备,安全排除有毒、有害和易爆物质; (4)为防止滋生新的恶性事故,在火灾、爆炸船舶得到初步控制后,海事机构应尽也许将船舶拖离城乡等人口、财产、物资密集区域或重要设施区域。 4.5.3 船舶严重污染水域事件 (1)海事机构应及时对污染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并迅速调集围油栏、吸油毡等防污器材,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 (2)海事机构应配合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进行采样,判明污染源的性质和也许导致的危害限度,提出控制方案,采用有效措施、组织相关人员、调集设备进行控制和清理危险源; (3)遇有毒品泄漏,并也许对取水导致污染的,海事机构应迅速向环保、水利部门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取水,环保部门加强监测,采用防控措施; (4)遇有易燃、易爆品泄漏的,要采用相应措施,防止因泄漏而引发火灾和爆炸; (5)进入现场人员要佩带针对性的防护用品。医疗部门要根据不同污染物种类和危害,贯彻响应医疗急救措施。 4.5.4 干线航道堵航事件 (1)海事机构应对堵航水域实行交通管制,控制船舶流量,并通过沿线过船设施,疏导被堵船舶,防止堵航事态进一步扩大; (2)航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海事机构对船舶的调度、管理工作; (3)属地交通部门应提请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治安、环保、防疫、生活补给、医疗等工作。 4.5.5 航道设施瘫痪、严重受损事件 (1)海事机构应实行水上交通管制,控制周边船舶流向及流量,及时对过往船舶进行疏导; (2)航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组织抢修、救捞力量,对碍航物进行清除,对受损设施进行紧急修复,尽快恢复航道通航技术状态。 4.5.6 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事件 (1)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迅速派员到达现场,查明事件性质、损失情况,采用有效应急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适时启动相关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公安、交通(海事)部门及时疏散港内船舶、车辆和旅客,对进港道路和港区水域采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车辆、船舶和物资的运送畅通,并根据应急需要采用其他相应措施; (3)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海事机构和港口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及时组织抢修、救捞力量,对港口损毁设施进行紧急维修,恢复港口基本功能; (4)属地交通部门应提请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治安、环保、医疗、防疫等工作。 4.5.7 湖区、库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件 (1)在地震、风灾、特殊水情等自然灾害预警、防止阶段,交通(海事)部门应加强防灾宣传和对船舶和通航设施的保养检查,适时发布禁航通告,贯彻相应的防灾、抗灾措施。 (2)本地应急领导机构要严密关注灾害动态,及时收听气象预报,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及时处置险情,实行应急救援行动。 (3)当大量船舶由于灾情因素而长时间留港时,各级应急领导机构要考虑到受灾区域的治安、医疗、疫情的防范准备,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 (4)紧急防汛期间,正在航行、作业的船只应服从本地防汛指挥部门的调遣,积极参与本地抗洪抢险工作。 5 安全防护 5.1 应急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1)进入现场的应急人员应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 (2)应急抢救人员在接近、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须做好充足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假如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须对毒性作最坏的假定; (3)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测和观测; (4)掌握作业时间,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用有效措施,必要时撤出救援人员。 5.2 受到公共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对也许受到危险的群众,由启动相应预案的应急领导机构提请本地人民政府组织撤离、安顿。 6 应急解除与后期处置 6.1 应急解除 6.1.1 应急解除判别标准 (1)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 (2)航道通航能力、港口通过能力已经恢复; (3)现场抢救活动(涉及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4)危害已经消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解除; (6)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善安顿。 6.1.2 宣布应急状态解除的程序 应急解除命令必须由启动最高级别应急预案的应急领导机构宣布。 应急领导机构根据应急反映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组意见,向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反映结束,解除应急反映所采用的各项特别措施。 6.2 后期处置 6.2.1 人员安顿、物资征用与补偿 水上交通公共突发事件人员安顿和物资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6.2.2 调查分析、总结与评估 各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通过、产生因素、损失情况、责任、应急行动过程及效果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提出损失补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议,向各级应急工作领导机构提交调查报告。事故应急总结报告作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的重要资料存档。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上下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映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7.2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3 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各级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应急物资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7.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行应急救护,尽也许减少人员伤亡。 事发地医疗急救机构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7.5 交通运送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应急运送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送力量,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以及请求军队、武警和民航部门支援。 7.6 通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讯保障设施,保持应急通讯和信息渠道畅通。在依托和运用公共互联网的基础上,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讯网的建设。 7.7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民兵、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应急动员机制。 7.8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建立应急技术研究体系和技术信息系统,借鉴国内外先进应急处置经验,组织开展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防止、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8 宣传、培训与演习 8.1 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和交通、海事、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防止、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水路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平常培训,优化、强化以海事专业队伍为主体,港口、航道、运管等队伍为辅助的应急反映队伍体系。 8.2 演习 各级水路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遇险、航道堵航、通航设施故障、船舶污染等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并对在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和改善,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行与完善,提高应急反映系统的实战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交通厅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备案。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将对本预案进行及时更新。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 奖励 按照本预案积极参与应急处置行动,在执行过程中立功或杰出完毕应急任务的,由省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予以奖励。 9.2.2 责任追究 没有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应急义务,互相推诿、迟延导致严重后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9.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9.4 实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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