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法定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规划目的 1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
第三条 规划范围 2
第四条 规划成果 2
第五条 规划期限 2
第六条 法律效力 2
第七条 其他规定 2
第二章 总体定位、控制规模和功能布局结构 3
第八条 总体定位 3
第九条 规划目的 3
第十条 控制规模 3
第十一条 功能布局结构 3
第三章 控制单元规划 4
第十二条 控制原则 4
第十三条 单元划分及编码 4
第十四条 控制单元的强制性内容 4
第十五条 控制规定 4
第四章 用地规划 5
第十六条 居住用地 5
第十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 5
第十八条 道路广场用地 5
第十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6
第二十条 绿地 6
第五章 地块划分与指标控制 7
第二十一条 地块划分原则 7
第二十二条 地块指标控制 7
第二十三条 地块控制图则 7
第六章 公共设施规划 8
第二十四条 规划原则 8
第二十五条 规划规定 8
第七章 地块开发控制 9
第二十六条 地块的强制性内容 9
第二十七条 建筑间距 9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 9
第二十九条 建筑高度控制 9
第八章 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规划 10
第三十条 规划原则 10
第三十一条 绿地系统规划 10
第三十二条 广场空间规划 10
第三十三条 河道水系规划 11
第九章 道路交通规划 11
第三十四条 道路功能分级 11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 11
第三十六条 交通设施 12
第十章 城市设计导引 12
第三十七条 城市设计目的 12
第三十八条 公共开放空间 12
第三十九条 建筑风格 13
第四十条 建筑体量 13
第四十一条 建筑色彩 13
第四十二条 建筑高度 13
第四十三条 滨水空间控制 13
第十一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4
第四十四条 给水工程规划 14
第四十五条 污水工程规划 14
第四十六条 雨水工程规划 14
第四十七条 电力工程规划 14
第四十八条 电信工程规划 15
第四十九条 燃气工程规划 15
第五十条 热力工程规划 15
第五十一条 环卫工程规划 16
第五十二条 综合管线平面布置 16
第五十三条 综合管线竖向布置 16
第五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6
第十二章 综合防灾规划 17
第五十五条 防洪规划 17
第五十六条 消防规划 17
第五十七条 人防规划 17
第五十八条 抗震防灾规划 17
第十三章 “五线”控制 18
第五十九条 红线控制 18
第六十条 绿线控制 18
第六十一条 蓝线控制 18
第六十二条 黄线控制 18
第六十三条 紫线控制 18
第十四章 地下空间规划 19
第六十四条 规划原则 19
第六十五条 地下空间布局 19
附录 名词解释 20
附表1:城市用地分类代码表 21
附表2: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6
附表3:控制单元内容一览表 28
附表4:规划用地登记表 28
附表5:规划公共设施一览表 29
附表6: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 29
附表7:规划公园绿地一览表 29
附表8:规划广场一览表 29
附表9:重要河流及绿带控制一览表 30
附表10:规划道路一览表 30
附表11:规划社会停车场一览表 31
附表12: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表 31
附表13:规划市政公用设施一览表 32
附表14:道路红线控制一览表 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贯彻慈溪市总体发展诉求,科学合理的指导新潮塘区块的开发建设,更好的满足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特编制《慈溪市新潮塘区块控制性具体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法律及技术规范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3)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23)
(3)《宁波市控制性具体规划编制导则》
(4)《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6)国家相关的法规、规范及条例
2、参考相关规划
(1)《慈溪市城市总体规划(2023-2023)》
(2)《慈溪市域总体规划(2023-2023)》
(3)《余慈中心城总体规划(2023-2030)》
(4)《慈溪市中心片区规划(2023-2023)》
(5)《慈溪市土地运用总体规划(2023-2023)》
(6)《慈溪市坎墩分区规划及控制性具体规划整合》
(7)《慈溪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3)》
(8)《慈溪市中心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23-2023)》
(9)《慈溪市新潮塘区块市政公用设施综合研究》
(10)其他相关及专项规划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东起新庵江,西至三灶江,北至中横线,南至北三环路,包含新潮塘板块和界牌区块,总用地面积320.64公顷。
第四条 规划成果
本规划成果涉及法定文献和技术管理文献两部分。法定文献是控制性具体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涉及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献是控制性具体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涉及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
第五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拟定的规划期限与《慈溪市城市总体规划(2023-2023)》、《慈溪市域总体规划(2023-2023)》、《慈溪市中心片区规划(2023-2023)》、《慈溪市土地运用总体规划(2023-2023)》等保持一致,规划期限为2023年-2023年。
第六条 法律效力
本规划经慈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本规划相关事宜由慈溪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其他规定
技术管理文献的所有内容应遵循法定文献的规定;控制性具体规划的实行应遵守《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总体定位、控制规模和功能布局结构
第八条 总体定位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本区块的功能定位以及慈溪市建设“绿色生态、宜业乐居”一流幸福家园的规定,规划拟定新潮塘区块为具有“乐活·生态·智能”等综合品质的崇高城市生活社区。
第九条 规划目的
1、生态目的
发挥水资源优势,运用河道景观和生态基础,引入雨洪管理技术手段,实现生态修复和运用。
2、生活目的
舒适宜人的公共空间,丰富全面的公共设施,便捷安全的出行方式,打造慈溪生活品质示范社区。
3、文化目的
保护和弘扬地方文化,营造关爱和谐的邻里文化,打造慈溪社区文化品牌。
第十条 控制规模
本规划拟定常住人口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288.50公顷。
第十一条 功能布局结构
功能布局结构规划为:一带三廊、一街两心三片。
一带:潮塘江蓝绿景观带,打造慈溪的运河文化景观休闲带。
三廊:分别是赵家路江、中江、周家路江三条河道景观走廊。
一街:科技路以北、和谐路以南的特色休闲商业街。
两心:为阳光水岸社区和新潮花园社区服务的两个邻里中心。
三片:指阳光水岸片区、新潮花园片区、商办综合区。
第三章 控制单元规划
第十二条 控制原则
控制单元提出总量控制、分量平衡、弹性开发的控制原则。允许单元内各地块分量适度突破指标控制,来增长地块的开发弹性,但严格控制各单元建设总量和整体开发强度。
第十三条 单元划分及编码
以地块定线图的规定和实际测量为计算标准。根据土地开发的需要,相同或不同性质的地块可以有条件地进行合并或分割,但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规划结合社区界线范围、道路中心线等,将规划区划分为A、B两个单元,控制单元采用A-1、A-2等形式进行划分,地块采用A-1-01形式。
第十四条 控制单元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提出控制单元的强制性内容以及控制规定。强制性内容重要涉及单元的主导功能、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总建设容量、公园绿地面积、配套设施控制规定等。
本规划区总用地面积320.64公顷,常住人口5万人。在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每个控制单元的建设容量。具体控制内容详见附表3:《控制单元内容一览表》。
第十五条 控制规定
控制单元成片开发,单元内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法定文本以及图则所规定的指标规定。
土地运用性质和分类代号结合《慈溪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采用慈溪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具体详见附表1:《城市用地分类代码表》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详见附表2:《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四章 用地规划
第十六条 居住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面积143.61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49.78 %。其中幼托、中小学用地16.45公顷。
1、九年一贯制学校:本规划设立64班、42班九年一贯制学校各一所。其中64班学校设立于科技路与浒崇公路交叉口西北侧,占地6.54公顷;42班学校设立于科技路与青少年宫北路交叉口西北侧,占地4.25公顷。
2、幼儿园:规划共设5所幼儿园,其中涉及3所12班幼儿园,分别位于嘉利路与赵家路交叉口东南侧、和谐路西侧、东潮路与新庵路交叉口西北侧,占地面积依次为0.61公顷、0.67公顷、0.60公顷;1所18班幼儿园设立于邻里湿地公园处,占地0.92公顷;1所双语幼儿园(班级数>24班)设立于周家南路南侧,占地2.87公顷。
第十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公共设施用地19.57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6.78%。
1、商业金融业用地:用地面积12.39公顷,重要涉及和谐路南侧的特色休闲商业街、各邻里中心的商业用地以及青少年宫北路以西,科技路以南的商办综合区。
2、文化娱乐用地:规划临江艺术展览馆,用地面积0.46公顷,位于潮塘江南岸,青少年宫北路以东。
3、医疗卫生用地:用地面积2.71公顷,涉及位于中横线南侧、浒崇公路以东的坎墩医院用地和周家南路南侧的独立社区医院用地。
4、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用地面积4.00公顷,包含位于潮塘江南岸、潮塘江南路以北的宝林禅寺和周家南路北侧的养老院。
第十八条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道路广场用地53.0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8.38%。其中道路用地50.40公顷,集会广场用地面积0.98公顷,社会停车场1.64公顷。
第十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用地2.9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01%。
1、供应设施用地
供电用地:规划设立坎墩变电站和界牌变电站共2处,面积为0.79公顷,分别设立在中横线南侧、浒崇公路以西和北三环与赵家路交叉口。
3、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规划设立1处公交首末站,面积0.39公顷,位于青少年宫北路东侧,潮塘江以北。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规划保存1处加油站,面积0.16顷,位于浒崇公路以西,北三环以北。靠近加油站增设1处加气站,面积0.46公顷。
4、环境卫生设施
雨水、污水解决用地:规划设立1处污水泵站,面积0.31公顷,位于中横线以南、浒崇公路以西。
粪便垃圾解决用地:规划设立1处垃圾转运站,面积0.47公顷,位于潮塘江北路以北、赵家路江以东。
5、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规划设立1处消防站,面积0.34公顷,位于和谐路与周家西路交叉口。
第二十条 绿地
规划绿地面积69.38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4.05%。其中公园绿地面积为45.48公顷,生产防护绿地面积为23.90公顷。
本规划用地构成详见附表4:《规划用地登记表》。
第五章 地块划分与指标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地块划分原则
1、地块划分以道路、河道、绿化线为界。
2、公园、绿地单独划块。
3、低于社区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只提出控制规定,而不单独划定地块,保证下层次规划设计的灵活性。
4、地块面积大小以有助于实行及可操作为原则。
第二十二条 地块指标控制
为方便规划管理,采用强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种形式。强制性指标涉及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配建设施和出入口方位等;指导性指标重要指建筑形式、公共空间、建筑色彩以及其它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划对各地块做出了用地强度及各类控制指标的规定(详见图则),为规划管理及修建性具体规划的编制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块控制图则
1、地块控制图则每张均涉及图纸、地块控制指标和条文规定等。
2、地块控制图则图纸比例一般为1:2023~1:3000,以比例尺所示为准。
第六章 公共设施规划
第二十四条 规划原则
1、分级配置,标准合理
根据区级、社区级两个等级来布置各项公共设施,形成设施完备、布局合理、结构清楚的公共设施体系。
2、满足居民规定,兼顾城市服务
大型公共设施如酒店、商务办公、卖场等应当考虑与城市需求相结合,公益性、平常消费性设施应以满足居民使用便利规定为目的。
3、互相协调,有机结合
公共设施布局应与绿地系统、道路广场系统、步行系统相结合,以发明出具有便捷的可达性,有活力的、环境宜人的公共设施使用环境。
第二十五条 规划规定
其中区级公共设施重要沿中横线南侧布置坎墩医院,沿东潮路和赵家路江交叉口东北侧布置临江艺术展览馆;社区级公共设施重要在百花庵跟路沿线布置,在浒崇公路东西两侧各设一处,可结合邻里中心设立。
公共设施配置具体情况详见附表5:《规划公共设施一览表》。
第七章 地块开发控制
第二十六条 地块的强制性内容
各控制单元以及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配建设施和出入口方位指标的控制应当符合规划图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还必须符合本章规定和《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其后退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具体规划、城市设计规定。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参照附表6:《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
第二十九条 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规定,还必须符合本章规定和《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潮塘江两岸高度控制:为保证潮塘江两岸视线不受遮挡,控制两岸建筑高度控制在50米以内。
2、宝林禅寺视域高度控制:规定在以宝林禅寺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内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第八章 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规划
第三十条 规划原则
1、连续性原则
自然水网与公园绿地通过绿道为纽带互相联系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绿化系统。
2、均布原则
各级公园绿地按照服务半径均匀分布。
3、特色原则
传承城市文脉,将地区文化植入绿地空间,形成具有主题的城市绿地。
第三十一条 绿地系统规划
规划绿地面积69.38公顷,涉及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
1、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涉及公园和街头绿地,总面积45.48公顷,其中公园面积8.28公顷,共3处,涉及青少年运动公园、滨水景观公园和邻里湿地公园。街头绿地重要指沿道路、水系分布的开放绿地,面积37.2公顷。公园绿地具体情况详见附表7:《规划公园绿地一览表》。
2、生产防护绿地
规划生产防护绿地面积23.90公顷,重要涉及沿浒崇公路西侧20米、青少年宫北路西侧10米、北三环北侧50米、中横线南侧50米的防护绿化带;110KV高压线两侧各12.5米的防护绿带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防护绿化带。
3、附属绿地
附属绿地的绿地率控制参照图则。
第三十二条 广场空间规划
规划分别在两个邻里中心和商办综合区布置三处广场,总面积0.98公顷,具体情况详见附表8:《规划广场一览表》。
第三十三条 河道水系规划
规划水域面积32.14公顷。在延续原有的河网水系格局的基础保存并拓宽潮塘江、赵家路江、中江、周家路江和三灶江五条河道。其中潮塘江拓宽至80m,两侧绿化带控制30~50m以上;三灶江拓宽至25米,两侧绿带控制各15米;赵家路江和周家路江拓宽至30米,两侧绿带控制各15米;中江拓宽至15米,两侧绿带控制各8米。
具体情况详见附表9:《重要河流及绿带控制一览表》。
第九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三十四条 道路功能分级
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
1、快速路:中横线为城市快速路,红线宽度50米。
2、主干路:浒崇公路、北三环形成“一纵一横”的主干路格局。红线宽度50米。
3、次干路:涉及青少年宫北路、东潮路、科技路、新江路、赵家路南段,红线宽度24-34米。
4、支路:作为到达性道路,重要服务功能片区内部,是进出街坊、居住区和承担短距离交通的道路。红线宽度12-24米。
道路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0:《规划道路一览表》。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
根据宁波市域轨道交通规划,轨道交通R1线从宁波主城至泗门,预留中横线北侧100米轨道交通建设用地。
第三十六条 交通设施
1、停车场
(1)社会停车场
规划社会停车场库用地1.64公顷,共五处,分别位于两个邻里中心、周家南路靠近北三环以及潮塘江南岸、青少年宫北路以西、和谐路以南。结合广场设立地下停车场1处,位于周家南路以北。
社会停车场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1:《规划社会停车场一览表》。
(2)配建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是指大型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物或住宅配套的停车场,重要为在该设施有业务活动的出行者以及居民提供泊车服务。规划区内每个地块配建的停车位数量,必须符合《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配建停车指标参见附表12:《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表》
2、社会加油加气站
规划保存社会加油站1处,位于浒崇公路西侧,靠近北三环,占地面积0.16公顷。规划设立加气站1处,占地面积0.47公顷,与保存加油站相邻。
第十章 城市设计导引
第三十七条 城市设计目的
城市设计的目的是强化以蓝绿景观为核心的公共开放空间营造,明确重要的城市界面景观,引导具有和谐统一风貌的建筑群。
第三十八条 公共开放空间
规划打造以大型公园、广场为面,水系、绿带及步行街为线,小型广场绿地为点,构成点、线、面结合的开敞空间体系。重要包含公园绿地开放空间、公共广场开放空间、滨水开放空间三种类型的开放空间。
第三十九条 建筑风格
建筑风格以简约欧式、地中海、北美风格等为主,可兼容色彩明度有所差异的欧式风格以及色彩近似的现代风格,不宜采用反差过大的建设风格。
第四十条 建筑体量
邻里中心建议采用大体量独立体块或小体量街院组合的形式;商业街建议采用低层建筑的街院组合,并以人性化的尺度来呼应相邻的公共空间,商办综合区建筑建议采用大体量的独立体块,与青少年宫北路东侧的会展及商贸建筑体量相呼应。
第四十一条 建筑色彩
公共建筑建筑色彩宜采用多色搭配、可采用高饱和度和高明度暖色,与大面积素雅浅色城市居住建筑相区别。科技路以北居住建筑色彩建议以高明度的浅色系为基调,局部可添加低亮高饱和度对比色进行调色,低层住宅建筑坡屋面色彩可适当增长饱和度,高层住宅建筑则以清新淡雅为主。
第四十二条 建筑高度
兴安路-青少年宫北路、新江路、科技路-嘉利路两侧布置高层建筑,街道宽度与建筑高度D/H不宜小于1,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布局高层建筑时,应根据路面宽度适当增长建筑退后距离;局部路段可通过场地自身设立广场增长建筑退后。建议沿潮塘江两侧建筑高度不超过50m。
第四十三条 滨水空间控制
潮塘江沿岸以硬质直立式的驳岸为主;中江水岸以自然生态的软质驳岸为主;周家路江、赵家路江水岸以硬质驳岸和生态驳岸相结合。
第十一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四十四条 给水工程规划
预测本规划区最高日需水量约2.16万立方米/日。由慈溪市自来水总公司统一供应,重要水源为城北水厂。
给水干管沿规划区内重要道路布置,管径为DN400~DN600。形成环状供水,保证用水安全。配水支管重要沿规划区内次干道布置,管径为DN200~DN300。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环状网规划,形成网状供水。
第四十五条 污水工程规划
规划区内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预测规划区2023年日平均污水量约为1.7万立方米/日。
规划区分4个排水分区。污水收集后统一汇入北部污水解决厂。
规划区污水主干管沿主干路敷设,保存原有污水提高泵站,规划流量为6.8万立方米/日。
第四十六条 雨水工程规划
雨水管网沿道路布置,就近排进水体。在潮塘江南路下穿浒崇公路处设立地道排水泵站一处,设计重现期不低于3年。
第四十七条 电力工程规划
规划区内预测负荷为63.26兆瓦。
电源重要由位于坎墩110kV变电站与界牌110KV变电站共同供电。坎墩变用地规模维持现状,占地0.42公顷,容量扩容至3×50MVA;新建界牌变占地约0.37公顷,规划容量为3×50MVA。
规划区内110KV高压线所有规划为埋地敷设,沿浒崇公路东侧、科技路北侧、北三环北侧、赵家路东侧敷设在道路的绿化带下。沿科技路北侧的高压线近期维持现状,远期埋地敷设。
规划共设开闭所9座,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200平方米。开闭所按8-12 回出线设立。开闭所均规定采用双电源进线,由上级变电站不同母线段引来,提高供电的可靠性。
第四十八条 电信工程规划
预测固定电话容量为2.9万门;移动电话用户数为4.5万户;宽带网用户总数为1.44万户。
规划设邮政设施网点3处,与社区邻里中心结合设立;在东潮路与浒崇公路交叉处设立一处OLT局,面积约100平方米;设无线通信基站共6处,可覆盖本规划区,每处无线通信基站机房面积20-30平方米,多家运营商合建共用时机房面积60平方米。
电信管道重要布置在道路两侧的人行道下,通信线路原则上以路南、路西作为重要通道,与电力线路分置在道路两侧。
第四十九条 燃气工程规划
规划以管输天然气为气源,预测天然气用量为321×104Nm3/年,高峰小时用气量为1326Nm3/h。
规划区内无燃气中压调压站。规划以中横线、北三环、浒崇公路上的燃气中压主干管为基础,在潮塘江北路、东潮路、科技路、新江路、青少年宫北路上进一步布置燃气中压管道,在潮塘江南北分别形成环网。
第五十条 热力工程规划
规划区热源为慈溪热电厂。
预测规划区需要热电厂提供的热负荷为28兆瓦。
规划区内供热干管为三灶江绿带和北三环绿带下的DN600管道,从该管道上分出供热支管伸入规划区,连接各热力站。
规划热力站6座。
第五十一条 环卫工程规划
预测规划区生活垃圾产生量为65吨/日。
规划区内设立1座垃圾转运站,位于潮塘江北路与赵家路江交叉处东北侧,占地面积0.28公顷。
规划区设立公厕密度不小于4座/平方公里,设立间距为300~800米。本片区内设立独立式公厕12处,建筑面积为60~100平方米左右。
第五十二条 综合管线平面布置
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立顺序宜依次为雨水管、污水管、给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热力沟(管)、电力沟(管);
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北,安排布置雨水管、给水管、热力沟(管)、电力沟(管);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南,安排布置污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红线宽度44米以上的道路,应双侧布置给水、污水、雨水管道。
第五十三条 综合管线竖向布置
管线布置产生矛盾时,应按下列避让原则解决:压力管让自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小管让大管、分支管让主干管。
第五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市政公用设施具体情况参见附表13:《规划市政公用设施一览表》。
第十二章 综合防灾规划
第五十五条 防洪规划
本规划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排涝标准为2023一遇。
第五十六条 消防规划
规划新建消防站1座,位于和谐路与周家西路交叉口,占地面积0.34公顷。其他如建筑防火设计、消防道路设计、消防栓等均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五十七条 人防规划
按照疏散为主、掩蔽为辅的原则,拟定战时留城人员40%,人均1.6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人防掩蔽工程。
人防工程具体操作按省人防办及本地人防部门规划建设。
第五十八条 抗震防灾规划
基地为国家地震6级设防区,本规划按照地震6级设防。
第十三章 “五线”控制
第五十九条 红线控制
红线是城市道路用地和地块用地边界控制线。规划区涉及的道路红线涉及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道路控制线。道路红线控制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4。
第六十条 绿线控制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规划区域涉及的城市绿线为公园、街旁绿地及防护绿地的控制线。绿线内允许建设与公园性质相关的休闲活动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但绿地率不小于85%。
第六十一条 蓝线控制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拟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区界线。规划区涉及的城市蓝线为河道岸线。
第六十二条 黄线控制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拟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规划区内黄线涉及变电站、消防站、公交首末站、垃圾转运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的范围控制线。
第六十三条 紫线控制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规划区内紫线为宝林禅寺的控制线范围。
第十四章 地下空间规划
第六十四条 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
规划不仅要重视地下空间开发运用的功能,也要重视地下空间的环境设计与景观的塑造,发明舒适、宜人的地下空间环境。
2、平战结合
地下空间开发不仅要满足平时的功能需要,同时也要适应高技术条件下的城市人民防空的需要,提高城市防空防灾能力。
3、可操作性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运用。
4、近远结合
地下空间开发投资巨大,一旦实行很难改变,在进行地下空间运用规划时,既要树立长远目的,又要考虑近期实行的也许性。
5、上下结合
以道路交通为基础,分层开发,地上与地下互相协调,形成系统化、现代化的地上空间体系。
第六十五条 地下空间布局
地下空间布局重要结合高层建筑、城市公共活动集聚广场、重要公共设施等布置。
地下空间功能涉及地下商业(超市等)、公共停车、人防等。
居住区内的地下人防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设立。
附录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比例表达)。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涉及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比例表达)。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行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行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7、建筑间距 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遮挡建筑挑檐宽度。
8、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9、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0、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1、塔式高层建筑 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2、板式高层建筑 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它高层建筑。
附表1:城市用地分类代码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社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社区)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r
其它居住用地
服务式公寓以及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独立占地、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以及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老年人居住的老年公寓等其他有居住功能的用地
Rra
服务式公寓
服务式公寓是指采用酒店式服务与管理方式的住宅建筑用地,日照标准按居住建筑控制,在满足日照规定的前提下,与其他建筑的间距可按非居住建筑控制,不考虑与普通住宅相应的配套设施。
Rrb
学生宿舍
学生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
Rrc
单身职工宿舍
单身职工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
Rrd
老年公寓
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公寓用地
Rs
幼托、中小学用地
幼托、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sa
幼托用地
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用地
Rsb
小学用地
小学用地
Rsc
中学用地
各类中学用地,涉及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Rsd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涵盖小学和初中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m
住宅混合用地
以服务式公寓为主混合商业办公的用地.(一般指单栋建筑的功能复合用地,不涉及用地规模较大的混合,该类混合应按照功能细分,区分用地类别)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涉及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队等机构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队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业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加工场、车间和仓库等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征询机构、企事业管理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宾馆、公寓式酒店、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商品展销、商品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2m
商办混合用地
以商业、办公(C21、C23)为主,与其他商业金融业混合形成的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队、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类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队用地
各类文化艺术团队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表演场合、涉及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合、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涉及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场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涉及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基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中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院等用地,如口腔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等
C52
公共卫生用地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专科防治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疫所、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涉及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档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涉及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涉及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档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