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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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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专利制度概述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法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凡涉及技术方案法律保护的问题多属专利法调整范围,故专利法是保护技术方案的最为重要的法律。要全面地了解专利法的精髓就必须了解其历史和进化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理论学说。只有这样才干对的把握专利法作为一种制度与其他制度和理论的关系。 重点问题 ●专利制度的产生。 ●中国专利制度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专利制度的特点和功效。 第一节 专利、专利权与专利法 一、专利的含义 一是指专利权,即专利为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垄断性权利。这是“专利”一词在法律上最基本的含义。 二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发明自身。通常被称为“专利技术”。 三是指记载专利技术的公开的专利文献的总和。具体涉及记载发明发明内容的专利文献,如专利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规定书、外观设计的图形或照片等。 二、专利权 1.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发明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专利权的法律特性 (1)专利权具有鲜明的独占性。 (2)专利权的客体具有公开性。 (3)专利权具有法定授权性。 (4)专利权的效力具有地区性。 三、专利法 1.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确认发明发明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发明的实行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专利法的特性 (1)专利法是国内法。 (2)专利法是特别法。 (3)专利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4)专利法随科技的发展而发展。 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专利制度的概念和特性 1.专利制度是依据专利法而形成的保障发明发明人的利益,鼓励发明发明,促进发明创导致果推广应用,从而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 2.专利制度的特性 (1)法律保护。以法律手段保护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发明,是专利制度的中心环节。 (2)科学审查。科学审查是指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发明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所进行的全面审查。 (3)技术公开。技术公开是指专利申请人必须以说明书等专利申请文献充足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发明,专利局也应向社会公开通报申请专利的发明发明,使社会了解申请专利的发明发明、监督专利权的授予。同时也为公众提供发明发明的信息和运用发明发明的途径。 (4)国际交流。国际交流是指国与国之间,可以通过共同加入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或依照互惠、对等的原则,进行专利技术情报的互换、专利技术的贸易或合作。 二、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专利制度的起源 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虽然比较简朴,但已涉及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特性和内容,因此威尼斯被认为是专利制度的发源地,威尼斯颁布的专利法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专利法的雏型。 2.专利制度的发展 (1)1623年英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垄断法规》,并于1624年开始实行。这个法规被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英国专利制度的产生标志着现代专利制度步入发展阶段。 (2)此后,美国、法国、荷兰、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专利法。 (3)1883年3月20日,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萄葡牙和西班牙等14国在法国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专利制度趋向于国际化。《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等公约的签订,使得专利制度的国际化速度进一步加快,也促使专利制度更趋于完善。   第三节 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形成 二、新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 1.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2.1978年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及《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5年颁布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并再次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从而形成了专利制度与发明奖励制度并存的发明发明保护体系。 三、1992年对专利法的修改 (一)专利法修改的背景 1.随着我国科技水平在短期内的迅速提高,专利法存在的某些缺陷制约着技术发展,使我国许多行业的正常发展受到限制。 2.随着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客观上需要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以保证我国可以履行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二)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定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专利法》修改的内容 1.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 2.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 3.强化了专利权的保护。 (1)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伸到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增长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 (3)修改了强制许可的条件。 (4)完善了对冒充专利的处罚规定。 4.完善了专利权审批程序。 (1)增设国内优先权。 (2)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申请文献修改的范围。 (3)改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为授权后的撤消程序。 (4)明确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2023年对《专利法》的修改 (一)2023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修正后的《专利法》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二)修改《专利法》的背景 1.是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需要。 2.是加入WTO,与TRIPS协议接轨的需要。 (三)2023年《专利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1.拟定专利立法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服务,为深化改革发明更好条件。 (1)修改了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专利权的规定。 (2)对职务发明的标准及奖励和报酬进行了修改。 2.明确了对职务发明人应当给予奖励和报酬。 3.加大了专利保护力度,完善了司法和行政执法规定。 (1)增长严禁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 (2)限制未经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的“合法”销售、使用。 (3)增长诉前的临时措施。 (4)增长关于侵权补偿数额计算标准的规定。 (5)规定对假冒别人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6)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 4.优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纠纷解决程序。 (1)取消了撤消程序。 (2)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由法院终审。 (3)简化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 (4)明确了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 (5)与审批程序相关的其他规定。 5.扩大开放迎接入世,与《知识产权协定》更趋一致。 6.建立科学高效廉洁务实的专利审批和专利工作队伍。   第四节 专利制度的作用 一、保护和鼓励发明发明 二、促进发明发明的推广应用 三、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四、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节 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 一、自然权利说 二、报酬说 三、契约说 四、发展经济说 [复习思考题] 1. 1、 简述专利与专利权的关系。 2. 2、 简述专利制度的基本特性。 3. 3、 试述我国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   第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   [提纲]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审查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拟定其符合专利条件后,授予其相应的专利权,从而成为专利权人,即专利权主体。   第一节 概 述 一、专利权主体的概念 1.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 2.从专利权人的自然属性来看,专利权人涉及自然人和法人;从专利权人的国籍来看,专利权人涉及本国人和外国人;以专利权人是否通过转让获得专利权,专利权主体涉及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二、专利权主体与专利申请权主体 1.专利权的主体与专利申请权主体不同。 2.专利申请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专利权从而成为专利权人。 三、拟定相同发明发明专利权主体的原则 1.先发明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发明发明分别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专利权授给最先完毕发明发明的人的原则。 2.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发明申请专利,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的原则。目前先申请原则被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所接受,我国同样也实行先申请原则。 四、专利权的继受主体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继承。 2.专利权的继受主体是指通过转让、继承或者赠与方式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人。 3.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概念和特性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发明性奉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完毕人,设计人是指外观设计的完毕人。 2.特性: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自然人且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2)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发明性奉献的人。 3.非职务发明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二、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1.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同一发明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了发明性奉献的人。 2.共同发明发明申请专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第三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 一、职务发明发明 (一)职务发明发明的概念及条件 职务发明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重要是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毕的发明发明。职务发明发明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毕的发明发明。具体涉及: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发明;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毕的发明发明;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派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发明。 2.重要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毕的发明发明。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二)职务发明发明的权利归属 1.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2.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毕的发明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协议,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在专利申请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二、合作完毕的发明发明 1.合作完毕的发明发明,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设计所完毕的发明发明。 2.合作完毕的发明发明,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毕或者共同完毕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三、委托完毕的发明发明 1.委托完毕的发明发明,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毕的发明发明。 2.委托完毕的发明发明,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毕或者共同完毕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四节 外 国 人   一、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并在外国登记注册的法人。 二、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申请取得专利权时享有与中国单位和个人完全相同的待遇,没有任何条件限制。 三、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公司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依法办理。 四、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公司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职务发明的确认及其专利权归属。 2.试述专利申请人的种类。 3.简述先申请原则。 4.简述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章 专利的种类 [提纲]发明发明是人们在产业领域内的智力劳动成果,具体可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明发明可获得专利权,但专利法明确排除的对象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一节 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发明 一、发明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善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发明的特性 (1)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 (2)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方案。 (3)发明必须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4)发明必须是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方案。 3.发明的种类 (1)产品发明:指通过智力劳动发明的,能以有形形式表现的各种制成品或产品。 (2)方法发明:指把一种物品或者物质改变成另一种状态或另一种物品或物质所运用的手段和环节的发明。 (3)改善发明:指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的特性 (1)必须是一种具有形状或者构造的产品; (2)必须具有应用性技术特性,即具有实用价值,可以实行,并可以工业方法再现; (3)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即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它与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发明性。 3.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1)两者的专利性规定不同。较之发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的发明性水平较低。 (2)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可以是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也可以是改善发明。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两者的申请审批程序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手续比较简便,只需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对发明专利申请既要经初步审查,还要通过公开和实质审查方可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4)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2023,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23。 三、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外观设计的特点 (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外观设计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必须富有美感。 3.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表的设计,不涉及产品自身的技术性能;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既涉及产品的外形和外部结构,也涉及产品的内部构造。 (2)外观设计的目的是运用美学原理达成美感效果,而不重视技术效果;但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旨在实现一定的技术效果。 (3)外观设计把产品作为载体仅对其外表进行独特设计;而实用新型的发明性方案与产品自身溶为一体,体现于产品自身。 4.实用新型产品必须以固定的立体形态存在;而外观设计产品既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  第二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发明 (二)科学发现 (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五)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六)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复习思考题] 1. 1、 简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发明。 2. 2、 简述产品发明与方法发明的区别。 3. 3、 简述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者之间的关系。 4. 4、 简述专利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第四章 专利权的产生 [提纲]要取得一项专利权,应当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审查核准授权。本章内容涉及专利申请原则、专利申请文献、专利申请程序、专利国际申请以及复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奇性、发明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一旦保护期届满,该发明发明就进入公有领域。即使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也也许因法律规定事由的出现而终止。另一方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程序所授予的专利权,只是一种法律的推定,并不总是对的的,因此,任何人认为某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 第一节 专利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申请原则 2.单一性原则 (1)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它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发明。 (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优先权原则 (1)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认可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献 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文献 (1)请求书; (2)说明书及其摘要; (3)权利规定书。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献 (1)请求书; (2)图片或者照片; (3)简要说明; (4)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三、专利申请文献的提交、修改和撤回 1.专利申请文献的提交 (1)专利申请人将专利申请文献备齐,即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 (2)申请专利的发明假如属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局限性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行其发明的,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第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有关证明;第二,在申请文献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性的资料;第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保藏编号。 (3)申请专利的发明发明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依据《专利法》第4条、《专利法实行细则》第8条等有关规定办理。 2.专利申请文献的修改 (1)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献进行修改,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献的修改不得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规定书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献的修改不得超过图片或照片表达的范围。 (2)对发明专利申请文献的修改,应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告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献的修改,应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积极提出。 3.专利申请的撤回 (1)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2)假如申请是在公开后撤回的,则该发明发明丧失新奇性,进入公有领域,任何申请人均不能获得专利。 四、专利申请受理及申请日、申请号的拟定 1.专利申请受理告知书是专利申请受理的凭证。 2.拟定申请日的方法是:申请人直接向专利局或各代办处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假如申请文献是邮寄的,以申请人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楚的,除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3.一件专利申请一个专利申请号。申请人的专利号一旦拟定,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一直延用。 五、专利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1.专利国际申请 (1)专利国际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申请; (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毕的发明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4条的规定。 2.国际申请的条件 (1)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根据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国际申请; (2)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毕发明发明提交国国际申请的,应当一方面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应当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3)申请人应当遵守关于保密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发明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国际申请的程序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一、我国对发明专利审批采用审查制 即必须通过初步审查公开和实质审查才可授予专利权;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采用登记制,即只通过初步审查就可以授予专利权。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1. 1. 初步审查 2.初期公开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 (1)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2)实质审查的核心内容是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条件,即新奇性、发明性和实用性。 4.授权登记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给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三、复审 1.复审是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关解决决定的请求所进行的审查。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复审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专利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授予专利的条件 一、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奇性、发明性和实用性。 (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新奇性 (一)新奇性的概念 新奇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别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献中。 (二)判断新奇性的标准 1.公开标准 “公开”是指已为人们知晓,成为众所周知的东西。而判断该技术是否已经公开,重要应分析其是否存在以下方式的公开: (1)书面公开。也称出版物公开,即发明发明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公开。 (2)使用公开。即通过公开实行使公众可以了解和掌握该发明发明。 (3)其他方式的公开。指书面公开和使用公开以外方式的公开,实践中重要指口头公开。 2.时间标准 (1)发明日标准。 (2)申请时标准。 (3)申请日标准。我国《专利法》采用了这种判断标准 3.地区标准 (1)绝对新奇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引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出版物或实际活动去否认一项发明的新奇性 (2)相对新奇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只引用一国之内的出版物或实际活动来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奇性。 (3)混合新奇性标准,是指兼顾绝对与相对新奇性的标准。即在出版物方面采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是否公开为标准,而在实际活动方面则在一国范围内分析是否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我国判断新奇性的标准采用混合新奇性标准。 (三)影响新奇性的抵触申请 1.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献中,先申请被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2.抵触申请是影响和排除新奇性的情形之一。 (四)不丧失新奇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发明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奇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初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初次发表的; 3.别人未经申请人批准而泄露其内容的。 三、发明性 (一)发明性的概念 1.发明性,英、美等国称为“非显而易见性”,《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多使用“发明性”或“进步性”等,我国称之为发明性。 2.发明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发明性的判断标准 1.判断发明性应参照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 2.判断发明性的人应为发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3.判断发明性的客观标准,发明应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应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为标准。 四、实用性 (一)实用性的概念 1.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者使用,并且可以产生积极效果。 2.实用性涉及两层含义:第一,必须可以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第二,必须可以产生积极效果。 (二)判断实用性的标准 1.可实行性 2.可再现性 3.有益性 第四节 专利权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期限 (一)拟定专利权期限的依据 1.保护发明发明人的利益,调动其发明发明的积极性。 2.有助于技术推广应用。 3.考虑保护本国科技发展和经济利益及国际保护的水平。 考虑专利权不同客体的特点,根据发明发明性水平和科技发展的速度及技术的更替周期,对不同的专利给予不同的保护期限。 (二)我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一)专利权终止的概念 1.专利权终止也称专利权消灭,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或其他因素在保护期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 2.专利权终止分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 (二)专利权终止的因素 1.保护期届满。 2.没有按期缴纳年费。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方式放弃。 三、专利权的无效 (一)专利权无效的含义 1.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专利无效宣告的目的在于及时纠正专利授权中的失误,保证所授专利权的质量,保护其他发明发明人的利益。实行无效宣告有助于社会对专利授权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专利的质量。  (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发明不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发明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或者其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发明。 3.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文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充足公开发明发明的技术特性;或权利规定书与说明书不相符合;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献的修改超过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规定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献的修改超过了原图片或照片表达的范围等。 4.取得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 (三)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1.任何单位和个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必须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及有关文献,说明理由。 2.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宣告无效或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四)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1.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决定,对该决定作出以前的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纠纷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解决决定,专利权人签订并已履行的专利实行许可协议和专利权转让协议,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别人导致的损失,应由专利权人补偿;假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行人或专利权受让人所有或者部分返还上述使用费或转让费。 3.宣告专利权无效,即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复习思考题] 1. 1、 简述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应提交的专利申请文献。 2. 2、 简述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3. 3、 简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4. 4、 简述优先权及其取得程序。 5. 5、 简述国际优先权。 6、简述国内优先权。 7.试述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8.简述丧失新奇性的情形。 9.简述不丧失新奇性的例外。 10.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11.简述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专 利 权 [提纲]专利权的内容涉及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依法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在我国,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已经被扩张了两次:第一次是我国初次修改专利法时,给专利权人增长了“进口权”和“对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独占权;第二次是2023年修订专利法时增长了“许诺销售权”。专利实行许可与专利权转让,是专利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一种常见的、有效的途径。在专利实行许可中,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充足注意相关问题,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制造权 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严禁别人未经其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于专利产品的垄断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 (三)许诺销售权 1.许诺销售是为了促使销售的成立而在实际销售行为成立之前所为旨在实现销售目的的行为。 2.许诺销售权是专利权人有明确表达乐意出售具有权利规定书所述技术特性的专利产品以及严禁别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 3.许诺销售行为可以表现为面向特定和不特定的对象,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以及以产品展示、展览、陈列及各种广告明确表达乐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愿望的行为。 (四)销售权 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独自销售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五)进口权 进口权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享有自己进口或严禁别人未经许可为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等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六)转让权 1.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将自己的专利所有权依法转让给别人的权利。 2.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必须以书面形式转让,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和登记。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七)许可权 1.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许可别人实行其专利的权利。 2.根据专利实行许可内容的不同,专利实行许可分为普通实行许可、独家实行许可、独占实行许可、交叉实行许可和分售实行许可。 (八)标记权 1.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2.实践中经常使用“中国专利”、“专利”或“专利产品”等作为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记。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缴纳专利年费 (二)不得滥用专利权 (三)依照国家需要推广应用专利 (四)对发明发明人给予奖励   第二节 专利实行许可 一、专利实行及专利实行许可 (一)专利实行 1.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实行属于广义上的专利运用,即专利实行是指专利权人或通过许可的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2.专利实行的重要方式有: (1)自行实行; (2)自愿实行许可; (3)强制实行许可; (4)推广应用许可; (5)国家征用。 (二)专利实行许可 1.专利实行许可也称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方,以订立专利实行许可协议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 2.专利实行许可的特性: (1)以专利权有效存在为前提; (2)是许可方对专利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3)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4)必须签订书面的专利实行许可协议。 二、专利实行许可的种类 (一)独占实行许可 1.独占实行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地区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涉及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 2.独占实行许可的特性: (1)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地区范围内,被许可人获得完全的专利使用权; (2)按照独占实行许可协议,专利权人暂时丧失专利使用权,即专利权人不仅不能再将该专利许可别人实行,同时自己也不可以使用该发明发明专利; (3)被许可人必须向许可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排他实行许可 1.排他实行许可也称为“独家实行许可”或“部分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独家实行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但许可方仍保存自己在该范围内实行该专利的权利。 2.排他实行许可的特性: (1)排他实行许可的被许可方取得在协议规定范围内部分独占实行该专利的权利,但无权排斥供方自己在同一地区和同一时间内使用有关技术; (2)许可人自己仍保存实行专利的权利,并有权规定被许可方支付专利使用费。 (三)普通实行许可 1.普通实行许可又称为“一般实行许可”或“非独占性许可。” 2.普通许可的特性: (1)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专利使用权,并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2)许可方不仅保存自己在协议约定范围内实行专利的权利,并且仍然有权将该专利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3)普通实行许可是一种允许许可方多次许可别人在同一范围实行专利的许可方式。 (四)分实行许可 1.分实行许可也称为“分售许可”或“分许可证”,是指专利实行许可的被许可方依据协议规定,除了取得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许可方的专利外,还可以许可第三方部分或所有实行专利。 2.分实行许可有以下特点: (1)分实行许可基于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实行许可产生; (2)许可方有权从分实行许可中获得报酬。 (五)交叉实行许可 1.交叉实行许可也称“互相许可”,即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互相许可对方实行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而形成的实行许可。 2.交叉实行许可的特性: (1)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是两项不同专利技术的拥有人; (2)双方互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实行许可的双方均拥有对方意欲实行的专利技术; (3)通过实行许可协议约定双方实行专利的范围,其结果是双方各自实行对方的专利技术,双方既是对方专利实行的被许可方,又是对方专利实行的许可方。 三、专利实行许可协议的重要条款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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