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贺州市水利电力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 草 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水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水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电力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下称“水法规”)的实行,根据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行纲要》和自治区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称水行政执法,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水法规和行政管理权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予以解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市水电局承担的行政执法责任贯彻到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并逐级考核、多方位监督的一种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合用于市水电局所属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称“水行政执法科室”)。
水行政执法科室是: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水政水资源管理科、纪检监察室、水利科技教育管理站、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电力管理站、水土保持站、农田水利管理站、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水政监察支队。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必须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合法行政、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和诚实守信。
水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谁许可、谁监管、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补偿,实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违法案件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及时纠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必须准确合用法律法规。
合用法律法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 新法优于旧法;
(三)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第八条 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领导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水政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水政监察支队为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平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行和考评工作。
第二章 执法内容与职责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的内容涉及:
(一) 行政许可;
(二) 行政审批;
(三) 行政监督与管理;
(四) 行政处罚;
(五) 行政强制措施;
(六) 水事纠纷的调解、解决;
(七) 行政复议;
(八) 行政收费;
(九) 其他水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科室的执法职责为:
(一)办公室
1、负责制定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本局公文的收发管理,公文的督办及审核等工作。
3、负责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重要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的组织安排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4、接受政务中心窗口转来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受理案件,并转送到相关科室承办。
5、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协调督促有关科室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办理、答复工作。
6、负责局机关的档案、机要、保密和印章管理,指导各科室做好机要、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解决、报送工作,负责本局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水政科做好水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宣传工作。
8、对外接受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应诉告知和行政补偿申请,报局领导阅批后,转送到水政监察支队承办。
9、依照执法责任制分工,对有关水事纠纷或水事案件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阅批后,交有关科室承办。
10、负责对各科室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献进行初审,并转送水政科审查,上报市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审查通过后进行公布并备案。
(二)人事科
1、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国家、自治区和贺州市有关人事、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二层单位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职工保险福利、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
3、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和答复工作。
4、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财务科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政策规定。
2、负责制订和修改完善本局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本局的年度收支预算,负责本局的资金管理,及时反映、分析本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和检查局直属二层单位的财务管理。
3、负责做好自治区、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水利资金安排和使用,根据本局开支计划,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申请和拨付。
5、负责做好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收缴工作。
6、负责做好有关部门到本局进行财务检查的各项服务工作,协助本局有关科室开展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7、负责本局和局直属二层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本局固定资产、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局政府采购工作。
8、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和答复工作。
9、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水政水资源科
1、贯彻执行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水功能区管理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用水定额管理等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2、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3、负责城市(含县城)供水管理,组织开展城市(含县城)供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做好城市供水发展建设规划。
4、开展水资源开发运用评价分析,提出全市水量分派方案,监督水量分派方案的执行。
5、负责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水域水质管理工作,开展重点水域水质监测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评价,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7、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项目前期工作,并按职责和权限负责组织实行或监督检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并实行监督检查。
8、组织查处涉及水资源管理的水事违法案件。
9、参与涉及水资源管理水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水事纠纷调处、水行政处罚听证。
10、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答复以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11、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纪检监察室
1、协助局党组和纪检组监督检查本局及本系统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2、协助局党组和纪检组对本局及全市水电系统的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4、协调监督检查本局及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5、协调、督促本局及本系统制定行业从源头上防治和治理腐败、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
6、负责受理对本局党员、干部、职工的控告及申诉;调查解决本局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党纪和行政纪律的案件。
7、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和答复工作。
8、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毕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本局党组、纪检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水利科技管理站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负责编制全市水利水电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行;积极组织做好科技成果申报和推广应用工作,努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做好科技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技档案的有效运用率, 为水利电力事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3、负责编制本局和全市水利电力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做好干部职工的所有培训,编制干部职工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行,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4、负责对全市水电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做好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和聘任工作。
5、负责做好有关信息和宣传工作。
6、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和答复工作。
7、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负责贺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和水利综合记录工作。
(1)负责年度中央、自治区水利资金和市本级水利资金部门预算的计划编制、申报等工作;
(2)负责上级和市本级水利投资计划下达;
(3)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中长期水利综合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4)负责全市水利建设综合记录工作。
3、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前期规划编报和审查,水利工程协议争议调解等工作。
4、负责水利基建项目、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等审查审批。
5、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6、参与涉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水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水行政听证。
7、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答复以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8、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电力管理站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电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负责拟定贺州市电力行政管理的实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行。
2、负责全市电力行政和行业监督管理。
3、负责制定全市电力发展规划、水能开发运用规划、电网建设规划、全市农村电气化规划等专项规划,在管理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市电力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
4、负责对电力生产经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供电营业区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发供电生产和电力调度。
5、依法对电力公司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全市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全市电力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营。
7、参与制订全市的电价政策。
8、负责全市电力记录工作。
9、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答复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0、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水土保持站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调处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纠纷,查处辖区内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对重大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按规定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3、负责对辖区内的水土流失开展监督、监测、治理等工作。
4、负责对各县(区)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治理等业务进行检查指导。
5、依法对辖区内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进行征收,并按规定负责催缴各县(区)应上缴市本级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费。
6、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水土保持建设项目验收等行政审批工作。
7、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各项水土保持业务工作。
8、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答复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9、参与水土保持水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水事纠纷的调处、水行政处罚听证。
10、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九)农田水利管理站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农田水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水利灌区的建设与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
3、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农村(含乡镇)饮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
4、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农田灌溉管理及开展节水灌溉工作、推广科学灌溉,并提供技术服务。
5、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机电排灌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
6、负责对全市灌溉实验和灌区水运用数据测定工作进行指导。
7、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农水工程项目规划和项目计划申报工作。
8、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灌区项目)、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献审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灌区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农村饮水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等行政审批工作。
9、负责全市水利冬修平常工作。
10、负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饮水安全记录工作。
11、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答复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2、参与涉及农田水利水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水事纠纷调处、水行政处罚听证。
13、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水利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程。负责全市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
2、负责河道水库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3、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的专项发展和建设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综合工作,牵头做好各种安全生产计划、总结、报告、记录、考核等安全生产平常工作。
4、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运用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作公路批准、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改变水库用途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等行政审批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指导、督促全市国营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6、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水库除险加固的建设管理,并对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提供技术服务。
7、负责组织大中型水库工程的水工、水文资料整编工作。
8、负责指导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综合经营。
9、配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中型水库汛期运营指标,负责开展水库工程安全度汛监督检查。
10、配合做好水库、水闸、堤防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计划申报、计划下达等工作。
11、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开展河道采沙、河道安全等管理工作。
12、负责做好水库、水闸、堤防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并组织或监督实行;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和答复工作。
13、参与涉及河道及水库管理方面的水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水事纠纷调处、水行政处罚听证。
14、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毕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宣传防汛抗旱知识,提高全民防汛抗旱意识。
2、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各级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机构,监督各项防汛措施的贯彻。负责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协调工作,为领导决策做好参谋。
3、负责了解、掌握和记录本市各地雨情、水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对突发险情、灾情要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本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险情、灾情处置工作。
4、负责下达中型水库汛期运营指标。配合做好全市水利工程指挥调度,传达有关防汛指挥调度令,并监督执行。
5、负责全局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写修订各类防汛抗旱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或监督实行,审核大型水库防洪预案。
6、负责做好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工作,做好水旱灾害记录上报工作。做好水利工程水毁修复计划上报,做好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防洪部分)的应急度汛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
7、协助做好汛前、汛中、汛末各类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对影响度汛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8、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并组织防汛抗旱队伍培训、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洪涝灾害能力。
9、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接待、办理和答复工作。
10、参与涉及防汛和河道强行清障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水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11、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毕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四)水政监察支队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水法律、法规。负责水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市区范围内有关河道、供水、排水、节水方面的水事违法案件和全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协调解决市、县际边界水事纠纷,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环境、水文和防汛设施及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2、依法对全市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解决意见,执行和贯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解决决定。参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相关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3、负责局行政执法管理工作,起草局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工作安排,经局批准后组织并监督实行;做好局行政执法文献、总结报告、信息、宣传和记录等平常工作。
4、负责依法组织实行清除全市重要江河非法设立的行洪障碍物;组织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5、负责全市水政监察队伍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行。
6、负责全市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执法资格年审工作,对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7、依法对各县区和市直单位水行政性规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贯彻执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毕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在半年内提出实行意见,并纳入执法责任制。
第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科室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执法需要,合理定岗,明确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程序等。
第十三条 水行政执法科室要制定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涉及以下内容:
(一) 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献;
(二) 执法项目;
(三) 执法目的;
(四) 执法人员;
(五) 执法程序;
(六) 保障措施;
(七) 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水行政执法科室的执法责任制度,由水政科审核,经局执法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后实行。
第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科室要实行执法公示制。公示的内容涉及:
(一) 本科室的重要行政执法职能;
(二) 执法权限;
(三) 执法项目;
(四) 执法依据;
(五) 执法程序;
(六) 收费标准;
(七) 处罚种类及标准;
(八) 办理期限;
(九) 承办岗位人员身份及监督举报方式。
第十六条 水行政执法实行事前函告制度。
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施工也许涉及水利设施安全、水源保护、防汛安全和水工程保护的,水行政执法科室要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书面告知项目建设也许涉及的水利设施安全、水源保护、防汛安全和水工程保护问题、水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等。
第十七条 各科室以局名义派人参与的各类涉及水利工程保护、水源保护、防汛安全等非水利工程审查会议后,应当向局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涉及以下内容:
1、会议的名称、召集单位、会议时间、地点;
2、参会代表的姓名、职务、职称;
3、参会代表的重要审查意见;
4、审查会议纪要;
5、参会代表的署名及时间
书面报告经有关局领导审阅后,由办公室和有关科室留存。
第十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共同组织的行政执法,由局执法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明确牵头科室和配合科室。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实行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执法行为,水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水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执法领导小组研究拟定。
第二十条 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实行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
市局决定备案查处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由水政监察支队承办,有关科室配合。
市局决定备案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分工,由有关科室承办,水政科配合。
市局调查解决的一般水事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分工,由各有关科室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局备案查处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
一般程序按照审查备案、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重要环节进行;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规定听证。
水政科制作的《备案呈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经主管水政工作的局领导签署后,由局长审核签发。
各有关科室制作的上述法律文书,由该科室重要负责人签署并经水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该承办科室的主管局领导审签。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拟定为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1、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2、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或涉案金额虽局限性50万元,但案件性质严重的;
3、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县区,依法需要由市局备案查处的;
4、下级水行政执法机关报请市局管辖,市局决定备案查处的;
5、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研究拟定的其它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第二十三条 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按照下列程序拟定:
1、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案件所涉及的执法科室提出意见商水政科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水政工作的局领导审核;
2、主管水政工作的局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案件所涉及的执法科室提出议题,交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3、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研究拟定为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由水政科负责查处。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执法科室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制作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科室应如实向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报告重大执法活动和报批执法法律文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该科室重要负责人及有关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执法科室应建立执法备案制度和执法记录制度。行政执法科室应于执法活动结束后15日之内,将执法活动的情况报水政科。行政执法科室应于每年元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有关执法记录资料按规定填报水政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执法科室,必须以市水电局的名义进行执法。
第二十八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不能如期办结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但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事项不能办理或推迟办理的,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执法科室要及时受理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和申诉。
第三十条 水行政执法科室不得违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为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
第三十一条 水政科在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各行政执法科室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反映的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由水政科和有关科室调查核算后研究解决。
第三章 水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科室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案,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和水利部统一颁发的水政监察证。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必须着装。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 贪污受贿;
(三) 徇私枉法;
(四) 隐瞒、伪造证据;
(五)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六) 运用职权为自己或别人谋取非法利益;
(七)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八条 局办公室、水政科按年度对各行政执法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评议结果纳入目的责任制,作为考核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一) 本办法第二、三章各项规定的贯彻情况;
(二) 行政执法项目内容的实行情况;
第四十条 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由市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科室的负责人,由市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评为先进科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一) 因执法违法而对相对人给予行政补偿的;
(二) 群众举报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
(三) 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
(四)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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