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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自考税法名词解释解答与论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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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税收: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的,基于政治权利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行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政治权利参与税收非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 流转税:是指以商品互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特定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种。 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标准征收的税种。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可以讲税负转移给别人,自己不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 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的税种。 税法的特性: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2、税法是以确认税收的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的法。3、税法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4、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 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分派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其中税收分派关系涉及: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派关系、国家内部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派关系;其中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涉及:税务管理关系、税款征收关系、税务检查关系、税务稽查关系。 税法的功能:税法的功能涉及税法的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其中税法的规制功能涉及:税法的规范功能(即三要素:评价、指引、预测)、税法的普遍约束功能和强制功能、税法的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其中税法的社会功能涉及: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税法的社会公共功能。 税法的作用:1、税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征税人的约束作用。2、税法对税收职能实现的促进与保证作用。(涉及:税法对组织财政收入的保证作用、税法对经济运营的调节作用、税法对实现社会职能的促进作用、税法保证税收监督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职能的实现)3、税法对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维护作用。4、税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 税法要素:又称税法构成要素或课税要素,一般是指各种单行税种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称。 税法规则性要素:税法主体、课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 纳税主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公司、单位或个人。 连带纳税人:是指同一纳税义务,数人同负清偿或担保责任,或数人因共有而负有同一纳税义务,或经合并而负有同一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征税客体: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对象,是指税法拟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 税目:就是税法规定的征收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拟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客体或同一税目,不管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全额累进税率:是对课税客体的所有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 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课税客体数额的不同级距规定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纳税人的课税客体数额按照不同的等级税率计税。 超率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客体的一定数额作为一个计税基数,以这个基数为一倍,按不同超倍数额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计征。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单位课税客体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一般合用于从量计征的水中或某一税种的某些税目。 纳税环节:是指在商品生产和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又称纳税时间,是指纳税义务拟定后,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具体场合,它说明纳税人应向哪里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实行管辖的问题。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体现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采用的激励和照顾措施。 税法的原则:1、税收的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程序合法原则)2、税收的公平原则。(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的经济效率、税收的行政效率、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协调) 如何理解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1、应当从征纳双方两个角度同时规定,即应明确规定征税必须依照法律规定。2、应当规定单位的纳税义务。应当做到课税要素的法定、课税要素的明确、程序的合法。 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含义:1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承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承担水平保持均衡。(2)税收公平原则涉及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层含义。(3)所谓“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承担相同数额(或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4)所谓“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 税法的解释:是指由一定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合用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 税法解释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和有助于纳税人原则 如何理解税法解释的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又称实质课税法、实质课税主义、经济观测法,它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质课税原则是在经济生活多样化,交易手段复杂化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合理、有效地进行税收征收而提出的一项税法解释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即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拟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特别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课税。以增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透明度,形成社会监督,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减少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的发生也许。 如何理解税法的解释应采用“有助于纳税人”原则:若国家主义盛行的话,“有助于国库”原则势必成为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而随着纳税人权利的勃兴和私有财产保护的盛行,税法解释的原则逐渐转向“有助于纳税人”原则的价值取向,这是国际社会税法解释的发展趋势。加之在行政解释在相称长的一段时期都会处在垄断的情况下,在某种限度上更应当注重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因此税法解释采用“有助于纳税人”原则,符合现代税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主线价值取向。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性:1、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2、税收法律关系是基于税法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3、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收机关。4、税收法律中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向国家转移的无偿性。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因素:1、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2、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3、税收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发生变化。4、税法的修订或调整。5、不可抗力。 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因素:1、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2、纳税义务超过法定期限而消灭。3、纳税义务人具有免税的条件。4、有关税法的废止。5、纳税人消失。 税权:也称课税权、征税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利的总称。 税权的特性:专属性、法定性、优益性、公示性、不可处分性。 税权的基本权能:开征权、停征权、减税权、免税权、退税权、加征权、税收检查权、税收调整权。 税收管理体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税收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和保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权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权权限。 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规定征税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有哪些权利:税收知情权、规定保密权、申请减免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请求回避权、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取得代扣代罢手续费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索取收据清单权、税收救济权、请求国家补偿权、控告检举举报权。 分税制: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增值税:是以生产、销售货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特点:1、避免反复征税,具有税中性。2、税源广阔,具有普遍性。3、增值税具有较强的经济适应性。4、增值税的计算采用购进扣税法,凭进货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税款,并在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征收。 增值税的作用:1、税收具有中性,不会干扰资源配置。2、有助于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3、有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4、具有互相勾稽机制,有助于防止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外购物质资料价值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税款的一种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公司和公司性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1.从事货品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品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品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品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公司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公司。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财务制度健全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涉及一个公历年度内的所有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公司和公司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公司(以下简称小规模公司)。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公司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公司。  消费税:是对税法规定的特定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特性:1、课征范围具有选择性。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3、税率设计具有灵活性、差别性。4、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5、税款征收具有重叠性。6、税收承担具有转嫁性。 营业税:或称销售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特性:1、征收范围有较大限度的缩小。2、简并和调整了税目税率,均衡税负。3、税收收入比较稳定可靠。4、改革了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涉及哪五类: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导致危害的特殊消费品。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4、不能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 营业税的税目:交通运送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税收机关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核定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且无合法理由的。2、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出售的。3、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别人的。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基本课税模式:1.分类所得课税模式;2.综合所得课税模式;3.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这样一种所得课税模式,即在这种税制下,归属于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纳税。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这样一种所得课税模式,即在这种制度下,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税总体来看待,并按一个税率公式计算纳税。 混合所得税制:即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重叠使用,是指对同种所得按照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征税后,再采用综合所得税制的模式征税。 个体所得税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管制度:1、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2、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3、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4、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5、加快信息化建设。6、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7、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8、加强全员全额管理。 公司所得税:是由取得所得的主体缴纳的,以其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类税,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 公司所得税的特点:1、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2、征税以量能承担为原则。3、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4、贯彻区域发展平衡、可连续发展的指导思想。5、鼓励公司自主创新。6、通过特别纳税调整,体现实质课税原则。 居民公司:实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公司。 非居民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合,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公司。 税务机关核定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公司的利润率水平核定;(2)按照公司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公司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新修订的公司所得税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1、内、外资公司合用统一的公司所得税法。2、统一并适当减少了公司所得税税率。3、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公司所得税法中“关联方”认定标准:关联方是指与公司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公司、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处在实行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涉及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公司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者收益抽取,是指纳税人为达成减少纳税的目的,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融资。 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 关税:是以进出关境的货品和物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保护关税:是以保护本国民族经济发展为重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其征税对象是本国需要发展和国际竞争性很强的商品。 协定关税:是两个或若干个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方面的协定而制定的关税法和税则,并据以征收的关税。 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某些特定的受惠国的进口货品合用比普通税率交底的优惠税率征收的关税。 特惠关税:特惠关税简称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指进口国对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所有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税或减免税待遇。 关税的特性:1、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关境或国境的有形货品和物品。2、关税的课征范围以关境为界,而不是以国境为标准。3、关税的课税环节是进出口环节。4、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完税价格。5、关税的征税主体是海关。6、关税具有较强的调解功能。7、关税法规相对独立并自称体系。 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是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法定的立法程序对进出境货品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税目税率表,以及对分类总规则和税目税率表的运用进行规定和说明的法律规则。 简述贸易性商品关税的纳税人:1、进口货品的收货人。2、出口货品的发货人。3、接受委托办理有关货品进出口手续的代理人。 非贸易性物品的纳税人: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2、各种运送工具上的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的自用物品的持有人。3、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物品的所有人。4、进口个人邮件的收货人。 我国进出口货品原产地认定标准: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是拟定货品原产地的判断标准。 1.判断进出口货品原产地,以货品是否具有非本国原产的原材料、半成品和零部件为标准分两种情形: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品,以该国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品,以最后完毕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2.在判断进出口货品原产地时,应优先合用在一国领域内完全获得的规定;假如货品不能满足完全原产标准的规定,就要合用实质性改变标准,看是否对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充足的加工和解决。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财产税的特点:1、以财产为征税对象。2、是直接税。3、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财产额为计税依据。4、财产税可以与所得税、消费税配合,相辅相成,发挥多方面的调解作用。 行为税:亦称特定行为税,是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印花税:是指国家对纳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行为而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哪些权利、许可证照应当征收印花税:1.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2.工商营业执照;3.商标注册证;4.专利证;5.土地使用证。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是国家对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运用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生产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特点:1、征税目的重要在于因资源差别而形成的级差收入。2、采用差别税额,实现从量定额征收。3、征税的范围较窄。4、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税务登记:也称纳税登记,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就其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在法定期间内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的作用:1、产生税收法律关系,明确税收主体的作用。2、设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作用。3、作为征纳双方存在税收法律关系的书面证据,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基础。 帐薄:又称账册,它是由帐页组成的用于全面、连续、系统记录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簿籍。凭证:又称会计凭证,是指纳税人记载生产经营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一项征管制度。 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核算填写缴款书后,由纳税人向金库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的课税对象金额,核定其应纳税额,填发缴款书交纳税人限期缴入国库,或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直接征收的一种组合方式。 查验征收:是指对经营不固定、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公司和从事临时经营的工商业户,以及从事连续性经营业务的纳税人采用的一种征收方式。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带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应纳税额的核定: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当期或以前纳税期应纳税额的核算与拟定。 应纳税额核定的合用情形: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立帐薄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立帐薄但未设立的。3、擅自销毁帐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立帐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语气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合法理由的。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1、参照本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好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纳税担保:是指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蔽期应纳税的商品、货品以及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时,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以其未设立抵押的财产作为对国家税收的担保或者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担保。 纳税担保的合用范围: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若期应纳税商品、货品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2、欠缴税款、迟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纳税担保的类型: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 税收保全的措施:一、《税收征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纳税人不能提供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告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称于应纳税额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称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品或者其他财产。 二、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款后 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告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品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采用税收保全措施不妥,或者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税收优先:是指特定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税收优先权:是一种一般优先权,即当税收债券与其他债券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 税收优先权合用的情况: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后的担保债权。3、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的审查监督活动的过程。 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的特性:1、主体资格的特定性。2、法律约束性。3、收税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4、有偿服务性。 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代理原则。2、自愿有偿原则。3、独立公正原则。4、保守秘密原则。5、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税收行政复议:又称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税收行政复议的特点:1、税收行政复议以税务争议为对象。2、税收行政复议遵循“不告不理”原则。3、税收行政复议具有前置程序的特点。4、税收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税收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全面审查原则。2、一级复议原则。3、合法、公正、公平、便民原则。4、不合用调解原则。5、不断止执行的原则。 税收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 税收行政诉讼的特性:1、税收行政诉讼的前提性。2税收行政诉讼主体的恒定性。3、税收行政诉讼内容的限定性。 税收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审查原则。2、不合用调解原则。3、不合用处分原则。4、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5、不断止执行原则。 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税收行政补偿的构成要件:1、税务行政补偿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收和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的行为违法。3、才在损害事实,且所损害的必须是税收相对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4、税务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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