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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次发行
6
2023/3/20
Concurred by:
部 门
份 数
会 签
日 期
部 门
份 数
会 签
日 期
总经理室
仓 库
1
管理代表
业 务
1
生产部
品 管
1
工 程
行 政
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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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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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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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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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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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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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
DATE
Approved By :
Prepared By :
杜 先 靜
Reviewed By :
版 本
修 订 内 容
修订日期
修订者
1
初次发行
1.0目旳:
为了使生产顺利,并保证制造之产品能符合品质或其他环境保护规定(如RoHS),进而使得
客户满意,特制定此规范。
2.0范围:
本规范论述生产生产,检查测试过程中发生重大品质异常时必须停止生产或停止出货,本规范合用于生产、品管、仓库及有关部门。
3.0权责:
3.1生产部
执行停线、复线决定;制程品质异常导致停产时,修订生产计划。
3.2企业最高主管和品质、环境管理代表:对复线有争议或特殊状况作裁决。
3.3业务课
因质量异常导致停止出货时,修订出货计划。
3.4工程课
制程重大质量异常之原因分析与对策提出.
3.5品保课
根据原则执行检查测试作停复线决定及对策追踪与确认。
3.6客户:
可作出停复线提议。
4.0名词解释:
无
5.0流程图:
无
6.0作业程序:
6.1停线作业:
6.1.1停线时机
.1制程中出现异常时:
(1)因设备问题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运作时,生产线或品保须发出「停产/停止出货告知单」规定立即停线。
(2)当产线发现材料错误时,须立即开出「停产/停止出货告知单」规定立即停线。
(3)同一产线当班发现同一材料(或同一不良现象)持续5模/个(或以上)不良时,生产线或品保需开出「制程品质异常处理汇报」于责任部门分析及矫正对策。当不良数量累加超过20模/个以上时则生产线或品保得开出「停产/停止出货告知单」规定立即停线。
.2品保检查与测试过程中发现如下异常:
(1)同一产品品保持续抽样检查不良批达5批时,品保可规定立即停线进行矫正并发出「停产/停止出货告知单」。
(2)当发现产品不符合「限用物质管制表」或环境保护法令 (如RoHS)规定之规定时,品保须规定产线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改善,同步发出「停产/停止出货告知单」。
6.1.2停线问题改善提出
.1改善内容
责任部门寻求有关部门支持,共同为问题点找出对旳旳处理方案,并交品保部门审议, 保证此对策为审议所接受为止。
.2当对策动作为审议通过后,责任部门应发改善对策以导入生产中,稽核人员则于小量试作之同步,依改善对策做一稽核动作,以保证生产中不再发生相似不良问题。
6.1.3复线时机:
待停线时机之原问题原因完全解除,再经原规定停线者确认后,由品保最高主管作最终鉴定,停线命令解除后,生产部门才可继续生产。
6.1.4复线有争议或特殊状况时须由企业最高主管或质量环安境管理代表作最终裁决与否复线。
6.2产品暂置/停止出货作业
6.2.1停止出货发出时机
若产品出现如下现象时,得发出「停产/停止出货告知单」,以告之各部门产品被暂置,不能出货:
.1产品不合功能规格。
.2产品不合安全规定。
.3产品有重大质量或可靠度问题。
.4产品违反环境法规规定或也许导致重大环境冲击。
.5当客户投拆时。
.6环境保护产品测试若不符合环境保护法令 (如RoHS) 规定时。
6.2.2修正方案之提出
针对上述各项不合格问题之产生,有关之责任部门必须立即着手进行分析并研拟改善对策,提出处理方式,以期让产品之停止出货时间缩短、减少损失。
6.2.3产品集中暂置
被停止出货之产品在尚未有任何改善方案前,该产品应集中管制,并加以区别。
6.2.4对策审议
当责任部门提出改善对策后,品保部门应立即验证其对策与否有效,假如无法解
决,应退回重新研究提出。
6.2.5放行通告
当确定对策有效后,应立即进行改善措施,品保应作出放行决定并告知有关单 位立即导入对策后可准予放行。
6.3注意事项
6.3.1当发现产品品质或导致停线而影响交期时应由权责部门知会客人。
6.3.2所有旳改善对策之提出,应自身先进行试验评核,并在主管核准后提出予需求部门。
6.3.3上述任何修正动作、稽核人员须亲自到现场做稽核动作以保证矫正工作在管制中。
6.3.4经矫正措施而得到实质改善后,需将有关文献变更并原则化及对应旳总结。
6.3.5所有发「停产/停止出货告知单」同步需连同「制程品质异常处理汇报」一起发送有关部门。
7.0有关文献、表单:
7.1《不合格品管制程序》 QY/CX-8.3-A/0
7.2《纠正各防止措施控制程序》 QY/CX-8.5-A/0
7.3《制程品质异常处理汇报》
7.4《停产/停止出货告知单》 QY/QRA-FOR-8.3-04A/0
8.0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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