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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公司产权制度亟待完善
摘要:当今世界经济已是一个国际经济的大舞台,纵观当今世界五百强公司当中,我国公司寥寥无几,这与我国这要一个大国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适应的,更何况我国已加入了世贸组织,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公司如不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效率,那是非常危险的。而产权制度的创新是提高公司效率的主线之所在。因此,探索一条适合迅速提高中国公司效率,符合中国国情的产权制度创新之路是当务之急。总体上讲,本文试图从产权理论的角度,通过借鉴和吸取国外公司治理的丰富经验,探讨中国国有公司产权制度创新的实践。
中国国有公司通过二十数年的改革,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就。然而公司效率低下问题却一直尚未得到解决,这种效率低下的直接表现是国有公司的亏损情况连续恶化,通过度析研究,其重要因素是产权结构的不相应性,它是中国国有公司的基本问题。
一、产权的定义及其特性
产权是基于法学和经济学融合交叉而产生的关于财产的一组权能,是指不同主体对其资产投资于公司而形成的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它是决定公司采用何种治理结构,及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在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如何进行有效配置的前提与基础。
产权具有以下特性:1、它是一组权利,涉及了财产权与非财产权;2、人力资本出资者是产权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3、产权决定公司治理结构,其本质是将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在股东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有效的配置,提高公司效率。
二、产权制度对提高公司效率的作用
公司同市场同样是一种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公司之所以能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是基于公司通过层级决策制并实行了对资源配置的对的决策。决策作为智力范畴,属于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司资源配置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投入品,由于生产是实时进行的,有关事件(如机器故障、技术创新或市场条件的变化)无法在订立初始生产协议时被预测到。有人将这种“有关事件”称之为“不拟定性”(奈特,1921),有人将此又解释为“协议不完全性”(哈特,1995)。由于这种“不拟定性”或协议的“不完全性”的存在,致使我们无法事先对资源配置做出完全有效对的的决策。对资源配置的决策是否对的,这关系到公司的效率与市场的竞争能力,乃至公司生死存亡之主线。
在古典制公司中,这种对资源配置的决策权是由公司的所有者实行的,因在这种公司中,所有者就是经营者,因此,所有权结构是单一的,即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安排是相应的。这种所有权结构应当说是比较有效率的。由于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都由一个人—业主来实行,因此,他有追求公司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动力与积极性并为之而努力拼搏。但在现代制公司中,公司的产权结构为多元的权利结构;所有者享有股权;公司法人(事实上是由董事长、总经理等代表)享有法人财产权。这种产权结构在西方经济学中被称为“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这种产权结构的设计,为那些具有公司家才干但不富有与那些富有但不具有公司家才干的人的合作奠定了基础。我们可以认为,现代股份公司是能力与财力之间的一种合作,这种合作为那些有能力无财力的人提供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机会,同时为那些有财力无能力的人发明了赚取“利润”的机会。应当说,这种由公司家与资本家合二为一的模式是一种较好的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这种公司产权制度,不仅解除了资本所有者因公司经营不善,殃及其所有财产的后顾之忧,同时,为职业经理登上公司的经营管理舞台铺平了道路,有效地调动了股东与经营者的积极性,从而为扩大公司规模与提高公司效率,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中国国有公司产权结构呈不相应性状态
国有公司的经营者没有参与分享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国有公司的经营者重要通过控制权来实现在职消费、成就感、权利欲的满足等收益。由于这种控制权收益具有不可有偿转让性和不可补偿性,一旦失去控制权自身就意味着失去一切相应的收益,这就规定经营者必须长期持有控制权(长期“在位”)。[1] 事实上,这是很难做到的,即使可以做到,也不能保证公司经营者的经营才干不弱化甚至消失。[2] 这种通过控制权而实现的收益,导致了经营者由于胆怯失去它而反对公司被兼并,并把大量精力用于内部权力斗争而不是生产经营;同时有也许采用不惜代价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行贿等做法,来保住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这将导致腐败问题的产生。因此,仅靠控制权提供激励是主线不够的,虽然它在一定限度上对经营者具有激励作用,但它是导致国有经济中存在大量无效率现象的重要因素。[3] 这种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处在一种分离或不相应状态,因此将其称之为“产权结构的不相应性”。在我国,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合理配置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产权结构的不相应性导致公司效率低下问题十分突出。
四、中国国有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思考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一个外来语,又可译作公司治理机制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直译,之所以在其后面加上“结构”或“机制”之类的词汇,也许是“公司治理”作为一个名词不大符合汉语表述习惯。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条件下的现代公司中,通过对股东与经营者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合理配置,提高公司效率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本质是如何通过一种财产(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权利的安排实现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相应配置,提高公司的效率与效益。
(一)公司治理结构演理的思考
从现有理论与实践看,公司治理结构大体有传统的“股权至上”模式、传统的“劳动控制”模式、欧洲的“共同决定”模式、日本的“经理协调”模式、“社会责任”模式及“共同治理”模式。[4] 这些模式所依据的体制背景不同,法律和经济权利分派也不同,因此,公司具体的制度安排也有很大差异。上述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综合起来大体可分为两大类:“股权至上”模式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模式。
1、对“股权至上”治理模式的评析。“股权至上”理论已贯串于公司治理结构安排的公司立法之中,具体表现为:第一、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经营决策。股东大会在行使权力时,遵循资本平等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每个股东对公司决策事项的影响力取决于其所持股份数额的多寡。第二,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与董事会成员之间构成信托或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选择经理人员,再由CEO任命一般的管理人员,互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当董事违反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行使对董事的罢免权。第三,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监事会,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行为监督权。我国《公司法》基本采用了“股权至上”模式,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立上明确规定了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经理违法、违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2、对“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评析。由于“股权至上”模式强调公司要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忽略了经营者、雇员的人力资本在公司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及其利益的有效配置,在一定限度上导致了劳资矛盾及贫富差距的扩大化。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与问题,逐渐发展形成了一种新的公司治理结构。这种理论认为,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由于这些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绩效都做出了奉献,那么公司治理理所当然要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合理配置其权益,股东仅仅是其中之一。“利益相关者”模式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方面,何谓“利益相关者”?这个概念尚不拟定,缺少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让经营者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负责任,等于他们对谁都不负责,或者就是让他们以整个联盟的利益为借口、为约束,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再次,以利益相关者为克制恶意收购,有也许导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助长经营者的败德行为,最终使社会受损。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安排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模式,究竟采用何种形式,与各国的文化根基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二,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立从强调“股东利益至上”逐渐转化为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表白,在现代公司中,人力资本作为一种资本形成已被人们所认可;第三,公司治理结构安排是否有效率取决于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或剩余控制权)的配置能否相应,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中,对经营者与员工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让他们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公司剩余索取权,是实现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相应、从而有效地解决两权分离导致的内部控制而导致对股东与公司利益损害的有效措施。
(二)中国国有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基本思绪
“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虽然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毕竟是此后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我们应借鉴共同治理模式的有效经验,对中国国有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其基本思绪为:对中国国有中小公司实行“MWS型”共同治理模式;对中国国有大型公司及上市公司实行“SM型”共同治理模式。
1、国有中小公司应实行“MWS型”共同治理模式。“MWS型”共同治理模式是指工人与经营者及投资者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享公司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实质是要将公司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在股东、经营者及员工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以调动各方当事人的积极性,提高公司效率。要想实现这个目的,实行员工持股制是一种较为有效的举措。应当说,现阶段,采用员工持股制对我国国有中小公司进行改革,是一种成本较低,又相对行之有效的措施。其目的是想通过产权改革,使广大员工与其他所有者结合成利益共同体,通过让广大员工分享公司剩余索取权的制度,增长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从而形成公司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国有大型公司应实行“SM型”共同治理模式。“SM型”共同治理是指公司的经营者与股东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享公司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实质就是要将公司的剩余索取与控制权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公司效率。中国大型国有公司是中国国有公司起主导作用的关键部分。这类公司不仅资产规模大,并且技术含量高,采用职工持股的方式难以行之有效,否则就如同杯水车薪,不也许改变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且国有大型公司大多属于技术密集型公司,需要有专业化和规范化的人者进行科学管理。因此,对这类公司的治理,关键在于如何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而将公司剩余索取权配置给经营者分享、让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尽也许地相相应,这是提高中国国有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公司效率的十分有效的措施。
五、建立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中国国有公司产权制度创新法律研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国国有公司基本上进行了公司制改造。改制后的国有公司可以分为两大类: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对国有公司的经营者实行股票或股份期权激励,这是将公司剩余索取权配置给经营者十分有效的措施,也是中国国有公司产权制度的创新。
(一)中国引入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必要性
1、有助于与国际薪酬制度接轨;
2、有助于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与完善;
3、有助于缓解并解决中国公司家危机问题
(二)关于中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若干问题的立法思考
1、如何拟定受权人。谁是股票期权的受权人,这是实行股票期权一方面要解决的问题。从国外的实践看,股票期权受权人重要是公司的关键人。在我国公司中,关键人应重要涉及公司的经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等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和业务骨干。 2、如何解决对股票期权实行的有效监管。实行股票期权的目的是为了激励经营者更好地为公司与股东利益服务,根据国外的经验,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3、关于对股票期权所得的征税问题。中国引入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制定税收政策与规定期,应将受权人在行权日股票市场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价作为资本所得纳税(要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并且应延迟到出售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
(三)修改《公司法》若干条款,为中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1、中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存在的法律障碍。一方面,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与7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的实缴的出资额与实收股本总额。这表白我国公司的设立采用的是实缴资本制。这种制度排除了公司在股票发行时预留一部分股份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股票的也许性。并且《公司法》明确地告示公司不得回购股票,假如回购必须予以注销回购部分的股份。这事实上明确地否认了公司回购股票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股票的也许性;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经营者所持股票不能转让,股票期权难以产生激励作用。
2、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几点建议。由于我国《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使中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存在许多障碍,因此,适当修改《公司法》,从而推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中国的早日实行,是极其必要的:一方面,将实缴资本制改为折衷的授权资本制;另一方面,允许公司回购股份不减资;再次,允许受权人对其持有的股票期权在达成约定的时间后的任职期间每年可以适当比例售出。
六、结论
中国国有公司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通过二十数年的改革与制度创新,它们已从本来的作为政府附庸的国有国营公司逐渐转变为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提高中国国有公司的效率,我们有必要将剩余索取权配置给经营者和员工分享,使其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相应,而员工持股与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行,是将剩余索取权配置给经营者和员工的极为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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