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事故上报和分析处理规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及时汇报、统计、调查和处理重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发〔2014〕3号《**有限公司事故上报和分析处理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重要设备损坏及生产大范围降量的事故。
二、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国家已有规定的除外。
三、 事故的汇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
四、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五、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 立即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理,同时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2、事故得到妥善控制或处理完毕后应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
六、 事故汇报程序的规定
1、 事故汇报程序
(1) 各单位任何地点发生人身或非人身事故时,事故发生地所属部门或现场值班人员及第一发现的有关人员都要以最快速度报告本单位调度和安监部门。汇报力求准确、迅速、简单明了,能够全面反映或基本反映事故现场的真实情况。
(2) 单位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应逐级汇报有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并由调度及时上报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向公司领导或鲁泰煤业公司汇报。
(3) 生产部门负责人、公司各级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应视事故性质、类别及时制定安全措施,并立即深入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汇报的内容事故汇报形式分口头汇报和书面汇报两种形式,事故汇报的内容是:发生事故的单位 、时间、地点、人员姓名、伤害部位、伤害程度、事故类别、初步原因、初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急救措施等。
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重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八、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
4、 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九、 责任追究和考核
1、 对各类事故的责任处理,按《》?执行。
2、 对于瞒报、漏报、迟报、谎报各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罚款;给予负有责任的车间管理人员、有关部室负责人给予500—1000元罚款;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3000—5000元罚款。
十、 工作要求
1、 切实提高对事故上报和分析处理重要性的认识。各单位要坚决克服遮丑心理和护短思想,及时、准确、科学、公正完成事故上报工作。
2、 严格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以安全标准化要求建立事故台账,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可靠防范措施,杜绝发生同类和重复性事故。
3、 本规定未尽事宜事宜仍执行原《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和《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附件
1、 事故种类及分级
2、 事故分析报告表
附件1
事故种类分级
一、 侥幸事故
1、 一般侥幸事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2、 重大侥幸事故: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 人身伤害事故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对人身伤害事故分类如下:
1、轻微伤事故: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 轻伤事故:受伤后需要休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
3、 重伤事故:受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废、可能成为残废、或者不致残但伤势严重的伤害。
4、 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造成职工死亡或受伤后1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三、 非人身事故
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根据事故影响时间、范围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将非人身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1、 一级非人身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1) 分(子)公司厂用电丢失,停电1小时以上;
2) 10kV级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
3) 气瓶、储罐及压力容器爆炸;
4) 生产事故造成主要设备、生产装置、设施及厂房损坏;
5) 发生火灾,汽轮机油、危化品泄漏等事故;
6) 运输设备(车辆)撞车、追尾造成设备(车辆)严重损坏;
7) 造成生产负荷降量50%以上的事故;
8) 其他严重危及多人安全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非人身事故。
2、 二级非人身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
1) 分(子)公司厂用电丢失,停电2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
2) 供用电系统及线路无计划停电,影响供用电2小时以上;
3) 锅炉、聚合釜、压力容器超温、超压造成设备设施损坏;
4) 造成生产负荷降量30%以上,持续时间4小时以上的事故;
5) 其他危及人身安全及主要生产系统的事故。
三、 三级非人身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
1) 分(子)公司厂用电丢失,停电不足20分钟的事故;
2) 分(子)公司供用电系统及线路无计划停电,影响供用电30分钟以上、2小时以下的事故;
3) 发生局部火灾、泄漏等事故但未造成停产;
4) 热电公司发生单炉(单机)停运,化工分公司发生两电解槽停运,聚氯乙烯停车的事故;
5) 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对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附件2
事故分析报告表
事故单位
事故性质
事故时间
事故类别
事故经过及损失:
防范措施:
处理意见:
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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