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在招聘、面试中对学生权益的典型侵害重要有:
一、歧视行为。其中常见的是性别歧视。一些公司在招聘中不招收女生或提高同一岗位女生的学历、技能等方面的规定,变相对女同学设立就业障碍。劳动法规定,女性劳动者和男性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此外,尚有形象歧视、身高歧视等。
二、虚假广告。一些公司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情况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况。假如在这种公司上浪费了时间,也许会错失良机,错过真正适合自己的好的公司或岗位。假如你看中一家公司,事先对其进行调查和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尽量避免上当被骗。
三、侵害应聘学生的知情权。面试时公司会向学生提出各种问题了解学生的情况,而当学生提出问题询问公司情况的时候,公司就会回避问题甚至迁怒于学生,这些都是违反《上海市劳动协议条例》中“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协议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的条款的。
四、运用招聘、面试等侵犯学生、特别是女学生的隐私权。少数公司会在面试时向女学生提出“有没有男朋友?”、“是否有未婚同居行为?”等过度、无礼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学生有权拒绝回答,甚至向司法部门举报。
签订协议阶段
在学生和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之前,也许会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是学校、学生、公司三方的协议书,应当是教委规定的统一格式的文本,属意向性协议。应当注意的是,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协议,但也牵涉违约金的问题,所以在签订协议之前也要三思而后行。建议学生假如不是很拟定会留在此家公司,在签协议前先与公司探讨违约金的问题,争取把违约金降到最低。
正式的劳动协议也许是学生毕业前签订、毕业后生效的,也也许是毕业后签订、立即生效的。劳动协议绝不是“走形式”,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本。假如对协议条款有任何疑问,一定要拟定后再签字, 不要怕提出协议条款不妥而失去工作,否则也许给日后留下隐患。协议条款并非不能更改,要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签字生效。有些公司的协议是“统一格式”,无法更改的说法是不对的的。
协议、协议具体条款上几个常见的问题
1、试用期过长。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互相考察、了解对方当事人而约定的期限。《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的大原则,即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上海市劳动协议条例》中规定劳动协议期限不满半年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此外,劳动协议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协议期限。
2、协议必备条款缺失。劳动协议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和以完毕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协议,其中至少应具有以下7种条款: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协议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协议的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条款。一些公司提供的协议上规定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这事实上等于没做任何规定。此外,岗位是劳动协议的重要内容,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注意避免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协议”的条款。
3、违反协议或协议的违约金。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协议或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还要注意的是,劳动协议中只规定单方违约是不公平的,公司违约同样要负责任。
4、协议文本中有违法条款。有些公司规定“女工3年内不得结婚”,这显然是违反婚姻法的。有些公司声明给予高工资,但是以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为条件,这也是违法的。假如出现违法条款,虽该条款无效,但是容易导致与公司间的纠纷。
5、其它。有些公司怕学生签订协议后反悔,收取抵押金或扣留学生有效证件的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公司签订协议的形式应当规范,即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还要加盖公司公章,其缺一不可。
求职小心三类权益侵害
综观毕业生求职所碰到的权益受侵害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协议或协议只对公司单方面有利,比如条款中只规定了求职方违约的处罚措施。这样就会导致假如求职的毕业生违约会承担违约责任(如被罚款等),而公司违约则以协议或协议条款中未规定相关处罚措施而逃避责任。
2、不签协议或语焉不详有些公司在试用毕业生时开空头支票,“先试用,后签约”是他们挂在嘴边常说的话;或者不签劳动协议,只签劳务协议,从而拒绝履行对毕业生的各项劳动保障义务。
3、不妥收费一些公司在招聘毕业生时收取报名费,“决定录用”以后向学生收取风险抵押金、服装费、培训费等费用。这些都是不合理的收费,毕业生求职的时候应当拒绝。有些公司主线就是非法的,招聘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只是为了骗取报名费等费用。对此同学们一定要提高警惕。
求职时碰到问题后可以找的求助机构
(1)尽量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按照国家规定,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征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2) 要尽也许与用人单位面谈。接到录用告知后,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要留意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周边的环境以及工作现场是否安全卫生、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可以自由出入等基本情况。
(3) 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假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解决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假如碰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可以到本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6)假如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碰到具体问题需要征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征询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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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协议的关系
就业协议与劳动协议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互相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协议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协议的见证方,劳动协议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重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达乐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达乐意接受毕业生,学校批准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协议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协议订立在后,假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协议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协议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批准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也许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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