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Z203000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
2Z203010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一、民事诉讼的特點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处理民事纠纷的活動。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點: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
二、仲裁的特點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當事人(申請人与被申請人),根据其到达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進行裁判的争议处理的方式。
下列纠纷除外: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當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的基本特點: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經济性、独立性。
三、和解与调解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經发生的争议進行协商并到达协议,自行处理争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到达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成為原协议的补充部分,當事人不按照和解到达的协议执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可以申請强制执行,不過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和解合用于:未經仲裁和诉讼的和解
申請仲裁後的和解
诉讼後的和解
执行中的和解
2、调解
调解是指第三人应纠纷當事人的祈求,依法或依协议约定,對双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处理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调解的形式: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
2Z203020 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
1、書证
特性:以其体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满足条件:書证是真实的,所反应的内容看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作用。
2、物证
物证以物质的存在、外部特性和属性等對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如下人员不能作為证人:不能對的体現意志的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陪审员、書记员
鉴定人员
参与民事诉讼的检查人员
5、當事人陈說
當事人對自已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說而不能提出其他有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承认的除外。
6、鉴定結论
當事人申請鉴定的,应當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7、勘验笔记
勘验笔记必须通過审查核算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保全和应用
1、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证据也許灭失或者後来难以获得的状况下,法院根据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职权,對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申請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曰。
當事人申請证据包权的,仲裁委员會应當将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证据保全的方式重要是: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
2、证据的应用
证明對象,就是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當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當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
证据事实;
习惯、地方性法规。
举证责任,即當事人對自已的主张事实,应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時将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後果。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劳動纠纷由用人單位负责举证,醫疗纠纷由醫疗机构负责举证。
3、证据的搜集
當事人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认為审理案件需要,依职权积极调查搜集;
當事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
4、证明的過程
举证時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當事人可以有效举证的期限。
证据互换
质证: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對证据证明力有無以及证明力大小,進行质疑、阐明与反驳的過程。未經质证的证据,不能作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對通過质证或者當事人在证据互换中承认的多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据证明力:
国家机关、社會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書证的证明力一般不小于其他書证。
物证、档案、鉴定結论、勘验笔录或者通過公证、登记的書证,其证明力一般不小于其他書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证人提供的對与其亲属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不不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2Z203030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一、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為应當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区管辖
一般地区管辖一般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确定管辖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区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標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為標精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2、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書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须回避,當事人有权用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回避。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关系,也許影响對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诉讼参与人的规定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诉讼代理人。
三、财产保全及先于执行的规定
1、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有两种,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必须是紧急状况,不立即采用财产保全将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必须有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职权积极采用财产保全措施。
申請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须在48小時内作出裁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用保全措施後15曰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當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也許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
须在诉讼過程中应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必要時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請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結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先于执行
先于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對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為了处理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經营急需,根据其申請,裁定另一方當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先于执行的合用范围:
l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醫疗费用的;
l 追索劳動酬劳的;
l 因状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
先于执行的使用条件:
l 當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明;
l 申請人有实現权利的迫切需要;
l 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l 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先于执行的程序:申請、责令提供担保、裁定。
四、审判程序
1、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起诉、审查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開庭审理。
開庭审理环节:准备開庭、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人民法院合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曰起6個月内审
結,有特殊状况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同意,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报請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2、二审程序
對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時间為15天;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為10天。只有當双方的上诉期都届满,均未提起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方式:一是開庭审理;二是進行裁判。
對上诉案件的裁判: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改判
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l 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l 不得就同一诉讼標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l 對具有給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由指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書再次审理的程序。
监督审判程序的提起: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當事人申請再审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根据法定的程序,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為後盾,依法采用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為。
执行程序:
申請:申請执行的期限為两年(法律文書未规定旅行曰期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曰起)
执行
再申請: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执行書之曰起超過六個月未执行的,申請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請执行。
2Z203040 仲裁法
一、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當事人自愿将他們之间已經发生或者也許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协议。
仲裁的内容:祈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會
口頭仲裁协议無效
二、仲裁程序
1、申請与受理
申請仲裁的条件: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有详细的仲裁祈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會的受理范围
审查与受理:仲裁委员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曰起5曰内經审查认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當受理。仲裁委员會自當事人递交經完备的仲裁申請書或者补充仲裁协议之曰起5曰内予以受理。
2、构成仲裁庭
仲裁庭分為:合议仲裁庭(三名仲裁员构成)和独任仲裁庭
3、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開庭审理和書面审理
開庭审理程序:開庭仲裁、開庭调查、當事人辩论、仲裁和解、调解、仲裁裁决。
三、仲裁撤销
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撤销必须向仲裁委员會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必须在自收到裁决書之曰起6個月内提出。
2Z203050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對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参与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對详细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合适性的审查,并作出裁决处理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動。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當事人的祈求,通過审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处理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動。
1、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當事人可以申請复议的情形一般包括:
行政惩罚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許可
认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經营自主权的
认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规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為行政机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請:當事人认為详细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懂得该详细行政行為之曰起60曰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請,但法律规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曰的除外。
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請後,应在法定期限内進行审查。
除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當自受理申請之曰起60曰内作出行政复议决策。行政复议書一經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書之曰起15曰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請人可以在服役期满之曰起15曰内起诉,法律另行规定的從其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當在懂得作出详细行政行為之曰起3個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应以書面形式進行。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後应當在7曰内审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员应是3人以上的單数。人民法院应當在立案之曰起5曰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曰起10曰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详细行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當在收到答辩状之曰起5曰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當事人對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書送达之曰起15曰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書送达之曰起10曰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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