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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麦期货合约相关细则修改内容及说明.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9648266 上传时间:2025-04-02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95.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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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麦期货合约、相关细则修改内容及说明 一、强麦期货合约修改前后对比 交易品种 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 交易单位 502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 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4%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2个交易日 交割品级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麦》(GB 1351-2023)的三等及以上小麦,且稳定期间、湿面筋等指标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规定规定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QMWH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说明:以上合约文本中带黑底文字为新加入内容,带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二、强麦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修改说明 1、交易单位由50吨/手改为20吨/手 修改强麦合约交易单位有以下因素:一是强麦50吨合约公布后,会员和投资者认为,强麦合约单位与可供交割的强麦数量不匹配。普麦可供交割量有7000多万吨,一般的现货贸易量也比较大,一次性购买1000-10000吨都是常有的,因此50吨的交易单位影响不大。强麦目前只有1000万吨的交割标的,对比50吨/手的交易单位来说,与其可供交割量不匹配;二是从普麦合约运营情况来看,强麦大合约影响流动性,不利于套期保值。PM301合约为普麦第一个合约,于2023年1月17日挂牌交易运营, 截至5月9日,普麦共运营69个交易日,其中,PM301成交4156手,PM303至今无成交数据,普麦日均成交约60手,与去年同期的WT201上市69个交易日已成交12330手,日均178手,WT203同期成交1212手,两个合约合计成交13542手,远大于普麦4156手的成交量。投资者普遍认为,本次普麦修改的其他方面与现货市场贴近,特别是引入车船板交割制度后,交割成本大幅度减少,修改后应较活跃。综合考虑,导致普麦成交量与先前相比略有萎缩的因素,一是普麦新合约刚刚上市,投资者对其结识局限性;二是交易单位变大,影响活跃;三是现货贸易中,普麦重要用于普通面粉的生产,强麦重要用于优质面粉的加工。普麦的消费量远远大于强麦。 根据普麦、强麦合约修改对市场公布后,市场反映强烈,均建议将强麦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缩小,与其现货市场规模一致。 2、修改合约交易代码 本次合约修改将强麦合约交易代码一并修改,强麦合约交易代码由WS改为WH(QM合约自动废止),为其英文WHEAT的前两个字母。 三、强麦期货合约相关业务细则修改及说明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改内容 第二章 期货交割标准 第二节 强麦 第八条 交割单位:50 20吨。 【修改说明】与交易单位一致。 (二)《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第六条 一般月份普麦、强麦、早籼稻、菜油期货合约的保证金为5%,甲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6%。 其他品种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合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N≤70 70<N≤90 90<N≤100 N>100 白糖、PTA 6% 8% 10% 12%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N≤40 40<N≤50 50<N≤60 N>60 菜油 5% 7% 10% 12%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N≤30 30<N≤40 40<N≤50 N>50 一号棉、早籼稻 5% 7% 10% 12% 注:N表达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 第七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合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品种 交割月前一个月 上旬 中旬 下旬 一号棉、早籼稻、菜籽油、白糖、PTA 8% 15% 25% 硬麦 5% 10% 15% 强麦、早籼稻、菜油 5% 15% 25% 甲醇 6% 15% 25% 【修改说明】减少交割月前一个上旬保证金,有助于近期月份活跃,有助于套期保值者参与,更好地发挥市场功能。郑商所品种自甲醇后,交割月前一个月上旬所有品种保证金标准改为与一般月份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合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当持有普麦、强麦、早籼稻、菜油、甲醇期货合约各期间单边持仓量大于或者等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大于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小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受限制。的期货公司在三个期间期货合约持仓统一规定如下: 某一期货合约市场单边持仓量(N) 期货公司该合约单边总持仓比例(M) 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菜油 N≥10万手 M<25% N<10万手 不限仓 【修改说明】郑商所品种自甲醇后,对新上市品种或修改合约品种的期货公司会员持仓予以放大,有助于期货公司做大做强。 第三十条 一般月份甲醇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1000手(含跨期套利持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下列品种持仓规定如下: 持仓 品种 一般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最大单边持仓 (含跨期套利持仓)(手) 普麦 2023 甲醇 1000 菜油 10000 早籼稻 7500 强麦 10002500 其他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持仓限制(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品种 期货合约月份单边持仓量(N) 一般月份最大单边持仓 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量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早籼稻 N≥20万 15% 10% 5% N<20万 30000 20230 10000 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TA N≥30万 15% 10% 5% N<30万 45000 30000 15000 【修改说明】 1.菜油合约单位由5吨改为10吨后,持仓减少一半取整为8000手; 2.早籼稻期货合约单位由10吨改为20吨后,持仓减少一半取整为5000手,但考虑到本次早籼稻修改后交割更加顺畅,有助于控制市场风险,因而本次修改后比实际略大,扩至7500手; 3.强麦合约单位由50吨改为20吨后,持仓应扩大至本来的2.5倍,即由1000手改为2500手。 第三十一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各品种持仓规定如下: 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和菜油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含跨期套利持仓)如下表: 品种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手) 上旬 中旬 下旬 甲醇 300 300 300 普麦 600 600 600 强麦 300 1500 300 1200 300 600 早籼稻 2023 1600 800 菜油 5000 3000 2023 其他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照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仓(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品种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早籼稻 18000 10000 6000 4800 3600 2400 2400 1800 1000 一号棉、菜籽油 27000 18000 9000 15000 7500 3800 6000 4500 2023 白糖 30000 20230 10000 20230 10000 5000 8000 6000 3000 PTA 30000 25000 20230 20230 10000 8000 10000 8000 3000 【修改说明】甲醇合约以及甲醇之后的普麦、强麦合约均按三级限仓进行管理,即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交割月。在实际运营中,会员普遍反映,由一般月份降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梯度太陡,如甲醇即从1000手忽然降至300手,有也许导致客户无法平仓而被动违约,不利于风险控制。会员认为,本来交割月前一个月设计的三级的限仓制度更有助于风险管理,本次在修改菜油、早籼稻、强麦三个品种时,我们吸取了这种管理思绪,设计了交割月前一个月分三级限仓,按梯度进行调整,交割月前一个月上旬、中旬、下旬持仓分别为交割月持仓一定倍数。 第三十二条 交割月份下列品种持仓规定如下: 持仓 品种 交割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最大单边持仓 (含跨期套利持仓)(手)(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 甲醇 100 普麦 200 强麦 100300 早籼稻 400 菜油 1000 其他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制(不含跨期套利持仓)(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品 种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早籼稻 3000 1000 500 一号棉 2023 800 400 白糖 2023 1000 500 PTA 4000 2023 1000 菜籽油 6000 3000 2023 自进入交割月起,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和菜油以外的其他品种,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所拥有的投机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各品种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的最大限仓量。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交割月最大限仓量。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四条规定。 【修改说明】根据合约交易单位变化情况相应扩/缩。原早籼稻客户和非期货公司按一个标准限仓后,两者平均值为750手,10吨改为20吨后,应当为375手。考虑到本次将不完善粒放开后,交割标的既扩大又方便,成本还低,因此调整为400手。强麦50吨的100手,改为20吨后应当为250手,但考虑到数字的敏感性,改为300手。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行。 上述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合用于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和菜油以外的其他品种。 第四十条 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和菜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会员达成或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 其他品种:会员或者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第四十八条 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一律为开市后至10时15分之前。会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平仓完毕的,交易所强制执行。 由会员自行平仓的,属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由会员自行拟定,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属前条第(四)、(五)、(六)项情形的,由交易所拟定。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按以下程序实行: (一)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二)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一)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期货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期货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期货合约,再按照该会员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拟定。多个会员均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强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三)甲醇、普麦、强麦、早籼稻和菜油品种属前条第(二)项的,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进行强行平仓。其他品种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属前条第(二)项的,按照先强平客户超仓后强平会员超仓的原则进行。客户超仓的,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强行平仓;多个会员超仓的,按照会员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对具体会员的强行平仓,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拟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并对客户按持仓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四)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三)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自然人期货合约持仓由大到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五)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四)、(五)、(六)项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拟定。 (六)会员同时满足属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三)项情况拟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拟定强行平仓头寸。 由于市场因素无法满足上述原则和程序的,交易所有权择机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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