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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洋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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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n 在资源能源方面,陆地主要矿产资源的可开采年限大多在3080年之内,目前探明的石油储量和天然气储量在2020年前将基本开采殆尽,个别地区至多延续到2060年;储量丰富的煤炭开采二三百年后也将所剩无几;已探明的铀储量也将在2030年前采净挖绝。在耕地方面,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供的资料证明,全世界人均牧场1950年为0.24公顷,而35年后就已缩小了一半。据人口专家预测,世界人口到2030年将会增到84亿左右。与此相反,全世界的耕地面积则在以每年2100万公顷的速度递减。到时,仅凭陆上的资源难以填饱84亿张嘴。第1页/共113页n 科学家预计,下一个世纪人类所需的食物蛋白质将有70%是来自海洋。

2、陆上化学元素种类的80%可在海水中找到,海水中含有的40多亿吨铀是陆地储量的4000倍。海洋中蕴藏的能量是巨大的,其中仅潮汐能发电量就可达12400亿千瓦时。铜的储量达50亿吨,可供人类使用700年;数百万亿的铁矿石、1.4万亿吨的石油和天然气,可供人类开发数万年之久。世界上不少科学家预言,到2000年,世界海洋经济产值将达到33.6万亿美元,占当时世界总产值的1416%。第2页/共113页 1996年开始不久,韩国政府宣布将在其实际占领的独岛修建一座能停泊500吨级船舶的码头,以解决其驻军的轮换及食品供应。韩国政府的这一举动实际上是针对日本即将公开的200海里排他性经济水域计划,并认为独岛、

3、日本人称为竹岛的小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国与国之间为一个小到只有0.186平方千米及32块礁石的小岛展开了一场外交战。第3页/共113页n n本章重点本章重点n n1.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及法律制度。n n2.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及群岛的海道通过制度的区别。第4页/共113页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说说n n一、海洋法的概念一、海洋法的概念n n 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n n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

4、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海域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第5页/共113页n n二、海洋法的发展二、海洋法的发展n n(一)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大家共有之物”,而不属于任何人所有。n n(二)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向海洋方面扩展。n n(三)海洋的垄断和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后起的海洋国家纷纷反对少数国家对海洋的分割和垄断,展开了海洋垄断与反垄断的斗争。第6页/共113页n n1、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一书,提出了海洋自由理论。认为海洋不能成为任何人独占的对象。n n2、塞尔顿于1618年发表闭海论一书,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5、n n3、意大利法学家贞提利斯提出了国家领土包括毗连海域的主张,产生了最初的领海概念。n n4、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在1702年发表的海洋领土论一书中把海洋区域划分为公海和领海两部分,并提出了确定领海宽度的“大炮射程说”。n n 第7页/共113页n n1782年意大利法学家加赖尼根据当时的大炮射程,提出3海里为领海的宽度。n n1793年,美国第一个提出3海里的领海。以后英、法也规定了3海里的宽度。n n1852年,英俄条约规定了公海自由的原则。n n193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在海牙召开了国际法编纂会议,就领海的性质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但关于领海宽度问题则发生了激烈的争论。第8页/共113

6、页n n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海洋法发生了重大变化。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宣布了关于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底的自然资源的政策的总统公告,提出了沿海国对其大陆架权利的主张;许多国家纷纷主张更宽的领海。n n1982年制定海洋法公约,解决了海洋法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第9页/共113页n n三、海洋法的编纂三、海洋法的编纂n n(一)在中世纪,为了适应航海和贸易的需要,对有关海洋活动的惯例进行了编纂。n n(二)19世纪后,若干海洋法规则和制度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n n(三)1930年国际联盟召开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政府间国际组织开始对海洋法进行编纂的最初尝试。第10页/共113页n n(四)在联合国

7、主持下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n n1.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2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n n2.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3月17日在日内瓦召开,但此次会议以未获任何结果而告终。第11页/共113页n n3.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隆重开幕,到1982年12月10日海洋法公约正式签字,历时9年,共开11期16次会议。最后,包括中国在内的117个国家和两个实体(库克群岛和联合国纳米比亚委员会)在公约上签了字。这次会议还通过了包括决议一和决议二的最后文件,

8、决定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页/共113页n n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海洋法几乎所有方面的问题,由一个序言和十七个部分组成,共320条,另有9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区域”、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第13页/共113页第二节第二节 内内 水水n n一、概述一、概述n n(一)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一国的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

9、的海域。n n法律地位:与国家陆地领土的法律地位相同,处于沿海国排他的主权管辖之下。n n(二)如果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时,外国船舶在此种水域内应有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14页/共113页n n二、港口二、港口n n(一)港口: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港口。n n(二)在实践中,各国有权制定外国船舶入港规则和制度,通常也由双边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来规定。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对外国籍船舶的进出港和航行、停泊作了具体规定。第15页/共113页n n(三)依据领土主权原则,沿

10、岸国对其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n n 在实践中,除下列情况外,一般都不行使该管辖权:扰乱港口安宁,案情重大,沿岸国为受害者或应船旗国请求管辖等。对于船舶内部纪律问题一般不予干涉。n n(四)对于停泊在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一般民事案件,如果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或涉及个人的财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都不行使管辖权。第16页/共113页n n三、海湾三、海湾n n(一)国际法的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只有该水曲面积大于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时,才能视为海湾。n n(二)历史性海湾:n n是指沿岸领土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24海

11、里、由沿岸国长时间的有效控制、在历史上一向被其他国家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n n历史性海湾完全处于沿岸国排他性主权管辖之下。第17页/共113页第18页/共113页第19页/共113页n n四、海峡四、海峡n n(一)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的水道,分为内海峡、领峡和非领峡三类。n n(二)内海峡是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是内水的一部分,国家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其法律制度由该国国内法规定,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驶入。第20页/共113页第21页/共113页n n(三)海峡的宽度不超过沿海国领海宽度的一倍,即两岸加起来等于或不够领海的宽度(24海里)叫做领海海峡。如果海峡分属两个国家,

12、而且宽度不超过两国领海宽度之和者,则该海峡分属两国的领海,通常以海峡的中间线为界。第22页/共113页第23页/共113页n n(四)非领峡是海峡宽度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峡。一个海峡的宽度超过了两岸领海加起来的宽度,中间水域就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其他各国船舶可以自由航行,飞机也可以在其上空自由飞越。中国的台湾海峡就是如此。第24页/共113页第25页/共113页第三节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领海与毗连区n n一、领海一、领海n n(一)领海的概念n n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n n(二)领海的宽度与界限n

13、n1.领海的宽度 领海宽度是指领海基线与领海外部界限之间的垂直距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第26页/共113页n n2.领海宽度的测算。n n(1)领海基线是陆地和内水同领海的分界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划定基线的两种方法。n n正常基线。也叫低潮线,是落潮时海水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n n直线基线。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上的最外缘的各适当点的直线,是由各条直线基线构成的沿着海岸的折线。第27页/共113页领领领领海海海海基基基基线线线线内海领海1212海里海里海里海里1212海里海里海里海里毗邻区专 属 经

14、济 区联合国海洋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公约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家规定了沿海国家有权建立不超过有权建立不超过1212海里的海里的领海领海,在该区域内享有主,在该区域内享有主权。规定沿海国有权建立权。规定沿海国有权建立与领海宽度相等的毗连区,与领海宽度相等的毗连区,并有权在在此海域内行使并有权在在此海域内行使必要的管制。必要的管制。规定了规定了200200海里专属经海里专属经济区济区制度。在此区域内,制度。在此区域内,沿海国家有勘探、开发、沿海国家有勘探、开发、养护、管理其自然资源为养护、管理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和其他管目的的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辖权。领海200200海里海里海里海里第28页/共1

15、13页第29页/共113页第30页/共113页n n(2)领海的外部界限。n n领海的外部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一般用以下方法划定这一外部界线:n n 第31页/共113页:(:(1 1)平行线法平行线法;(;(2 2)共同正切线法共同正切线法。当沿海。当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时,以每一基点为中心,以领国采用直线基线时,以每一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的半圆,然后划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的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为领海的外出每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为领海的外部界线;(部界线;(3 3)交圆法交圆法。在沿海国

16、采用正常基。在沿海国采用正常基线时,在基线上选出某些点为中心,以领海宽线时,在基线上选出某些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的半圆,然后将各交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的半圆,然后将各交点之间的弧连接成一条弧线,即为领海的外部点之间的弧连接成一条弧线,即为领海的外部界线。界线。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划出的外部界线实际上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划出的外部界线实际上都是与领海基线基本平行的一条线。都是与领海基线基本平行的一条线。第32页/共113页n n(3)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确定n n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

17、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 第33页/共113页n n 当相向国家间的海域的宽度小于两个领海宽度之和时,或相邻国家的海岸是共处于一条海岸上而相毗连时,两国领海就出现了重叠,于是就产生了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确定问题。相向国家之间,中间海域宽度不够两国领海的,一般本着互相谅解原则,协商划定。在没有划定界限的情况下,双方都无权把自己的领海宽度划到等距离的中间线以外。如有历史性的规定或特殊情况,另当别论。至于海岸相邻的国家,则采用等距离线。第34页/共113页n n(三)领海的法律地位与制度n n1.沿岸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n n开发和利用领海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

18、的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专属权利;n n对领海上空的管辖权;n n沿海航行权;n n制定有关领海的法律、法令并采取措施的权利;n n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n n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拿捕商船等。第35页/共113页n n2.领海的法律制度。n n(1)外国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制度。n n无害通过是指外国非军用船舶为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情况下,继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一国的领海。n n下列行为视为非无害通过:n n对沿海国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第36页/共11

19、3页n n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n n为损害沿海国防务与安全目的搜集情报或宣传;n n在船上起落或接载或发射任何飞机或军事装置;n n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第37页/共113页n n严重的污染行为;n n任何进行捕鱼、研究或测量活动;n n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n n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第38页/共113页n n(2)外国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n n关于无害通过权是否适用于外国军用船舶问题,理论与实践都存在分歧。n n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外国潜水艇或其他潜

20、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n n3.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第39页/共113页在领海内,潜水艇或者其他潜水器,必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国旗。第40页/共113页n n4.国家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n n(1)刑事管辖权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n n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n n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良好秩序的性质;n n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n n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第41页/共113页n n(2)沿海国通常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民事案件采取不干涉态度。第42页/共113页n n二、

21、毗连区二、毗连区n n(一)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个海域。n n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n n(二)沿海国在该区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第43页/共113页n n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n n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第44页/共113页n n三、中国的领海与毗连区三、中国的领海与毗连区n n(一)领海n n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确定了我国领海制度。其主要内容:n n1、领海宽度为12海里。n n2、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

22、空、领海的海床和底土。第45页/共113页n n3、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划定。n n4、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n n5、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n n6、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第46页/共113页n n7、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件,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n n8、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n n9、外国船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n n10、为维护航行安

23、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行制航行。第47页/共113页n n(二)毗连区n n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辖权。第48页/共113页第四节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n n一、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区n n(一)概念 n n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区域。第49页/共113页n n(二)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n n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

24、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n n2.沿海国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享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n n3.沿海国有权制定法律和法规以防止、减少和控制在专属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第50页/共113页n n(三)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n n1、所有国家都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n n2、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海洋法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

25、海国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第51页/共113页n n(四)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n n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海洋法公约规定的解决争端的程序。在达成协议之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与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第52页/共113页专属经济区的重叠问题A国专属经济区B国专属经济区重叠区第53页/共113页第54页/共113页n n二、大陆架二、大陆架n n(一)概念:n n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

26、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宽大陆架国家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第55页/共113页n n(二)大陆架界限的划定n n1.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n n2.宽大陆架国家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n n3.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第56页/共113页冲之

27、鸟礁位置图第57页/共113页n n 20092009年年8 8月月2828日,日,针对日本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申请的南太平针对日本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申请的南太平洋大陆架延伸,中国以冲之鸟礁洋大陆架延伸,中国以冲之鸟礁“是岩礁,无权设定大陆架是岩礁,无权设定大陆架”为由正式为由正式提出反对。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国政府在此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提出反对。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中国政府在此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的。n n中国外交部中国外交部2727日下午提出,对于日本的申请,中国以日下午提出,对于日本的申请,中国以“冲之鸟是岩冲之鸟是岩礁无权设定大陆架礁无权设定大陆架”为由,正式提出了反

28、对。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对中央为由,正式提出了反对。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对中央电视台表示,中国政府在此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电视台表示,中国政府在此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n n姜瑜姜瑜2727下午对中央电视台表示,日本以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和自身经下午对中央电视台表示,日本以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和自身经济生活的礁岩为基点,济生活的礁岩为基点,提出其大陆架划界主张,此事已引起国际社会广提出其大陆架划界主张,此事已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中国政府在此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也是符合泛关注。中国政府在此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也是符合联合国海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法公约规定的。规定的。n n据了解,日本去年据了解,日本去年1

29、111月提出太平洋南部及东南部海域大陆架延伸申月提出太平洋南部及东南部海域大陆架延伸申请,而冲之鸟礁是南部海域的重要申请理由之一。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请,而冲之鸟礁是南部海域的重要申请理由之一。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计划于今年九月审理日本的申请。员会计划于今年九月审理日本的申请。n n中方指出,冲之鸟礁不能供人类居住,也无法维持经济生活,设定中方指出,冲之鸟礁不能供人类居住,也无法维持经济生活,设定大陆架没有任何根据,许多国家也持同样的质疑。委员会不应受理日本大陆架没有任何根据,许多国家也持同样的质疑。委员会不应受理日本的申请。的申请。第58页/共113页n n 早在2007年6月19日,中国外

30、交部发言人秦刚就表示,冲之鸟礁不是一个岛,而是一个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它不具有日方所要求主张的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日本以该礁为基础主张大面积管辖该海域,并且希望通过人为的做法来支持或推动他们的主张的做法不符合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也影响了国际社会的利益。第59页/共113页冲鸟礁俯览第60页/共113页n n 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1111日说,该委员会下属的一个工日说,该委员会下属的一个工作小组已经着手处理日本提出的南太平洋大陆架延伸申请。作小组已经着手处理日本提出的南太平洋大陆架延伸申请。中中国已向联合国正式提交反对意见国已向联合国正式提交反对意见。n

31、n日本去年日本去年1111月以日本最南端的冲鸟礁月以日本最南端的冲鸟礁(日方称冲之鸟岛日方称冲之鸟岛)为为由,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南太平洋大陆架延伸申请。由,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南太平洋大陆架延伸申请。冲鸟礁位于日本以南冲鸟礁位于日本以南10001000多公里,退潮时东西长多公里,退潮时东西长4.54.5公里、南公里、南北长北长1.71.7公里、周长公里、周长1111公里。涨潮时,冲鸟礁基本淹没在海水公里。涨潮时,冲鸟礁基本淹没在海水中,只有两块礁石露出水面,面积不到中,只有两块礁石露出水面,面积不到1010平方米。一旦申请获平方米。一旦申请获准,日本将获得冲鸟礁周边准,日本将

32、获得冲鸟礁周边7474万平方公里的海底大陆架,这一万平方公里的海底大陆架,这一数字是日本陆地面积的两倍;日本同时还将获得超过数字是日本陆地面积的两倍;日本同时还将获得超过4040万平方万平方公里的海洋专属经济区,享有海洋资源开采权。公里的海洋专属经济区,享有海洋资源开采权。n n中国一贯认为,冲鸟礁是中国一贯认为,冲鸟礁是“礁礁”,而非日本辩称的,而非日本辩称的“岛岛”,不能供人类居住,也无法维持经济生活,日本无权以此设定,不能供人类居住,也无法维持经济生活,日本无权以此设定大陆架。大陆架。第61页/共113页n n(三)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和制度n n1.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沿海国

33、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n n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第62页/共113页n n3.沿海国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管理局应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将其分配给海洋法公约各缔约国。第63页/共113页n n三、中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三、中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n n(一)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概念和划界n n1.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的区域。n n2.大陆架:中华

34、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第64页/共113页n n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第65页/共113页n n(二)中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和义务n n1.中国在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的权利。n n2.中国在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权利。n n3.中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权利 第66页/共113页n n(三)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专属经

35、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和义务n nCASE:n n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中日东海划界问题第67页/共113页第五节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n n一、概述一、概述 n n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国际航道的海峡,故又称国际海峡。n n 适用的航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和过境通行制度。n n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和制度n n 第68页/共113页n n(一)过境通行制度n n1.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过境通行适用于在公海

36、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69页/共113页n n2.公约规定了海峡沿岸国和过境者的权利和义务。n n(1)海峡沿岸国的权利和义务。n n权利:海峡沿岸国可制定关于通过海峡的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规范以下行为:n n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n n使有关国际规章有效,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第70页/共113页n n防止捕鱼;n n违反海峡沿岸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n n义务:沿岸国制定的这种法律和规章不应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在外国船舶间有所歧视;或在其适用上有否定或损害过境通行权的实际后果。沿岸国不应妨碍

37、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第71页/共113页n n(2)海峡过境者的权利和义务。n n权利:在适用过境通行的海峡中,所有外国船舶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不应受阻碍。n n义务:外国船舶和飞机在行使过境通行权时应:n n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n n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第72页/共113页n n(二)海峡的无害通过制度n n1.下列两种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n n(1)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

38、区的航道。n n(2)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第73页/共113页n n2.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后,主要有三种新的发展趋向:n n(1)美国在“911”以后倡议建立的“防扩散安全倡议”(PSI)。n n(2)指定“特别敏感区域”建立强制引航制度作为辅助性保护措施的建议。n n(3)运载核废料的船舶的通行。n n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是指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国际航道的海峡,故又称国际海峡。第74页/共113页第六节第六节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n n一、概述一、概述n n(一)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

39、干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n n(二)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第75页/共113页第76页/共113页n n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其通过制度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其通过制度n n(一)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n n(二)公约规定了两种通过制度:无害通过和海道通过制度。n n1.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n n 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如为保护国家安全所必要,群岛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的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的情况下,暂时停止外

40、国船舶在其群岛水域特定区域内的无害通过。第77页/共113页n n2.群岛海道的通过。n n 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群岛海道时有遵守群岛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的义务。第78页/共113页第七节第七节 公公 海海n n一、概述一、概述 n n1、1958年公海公约:n n“公海”一词是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域。n n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n n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41、。第79页/共113页n n二、公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二、公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n n(一)公海的法律地位:n n1、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n n2、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第80页/共113页n n(二)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公海自由制度n n1.航行制度n n(1)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称为“航行权”。n n(2)船舶在公海航行只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管辖。第81页/共113页n n(3)在一般情况下,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只能悬挂一国国旗。

42、n n(4)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视为无国籍船舶,不受国际法的保护。第82页/共113页n n(5)军舰和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他国管辖豁免权。n n(6)船旗国应对船舶的构造、船员的配备、信号、通信设备及防止碰撞等方面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n n(7)海上航行的船舶负有救助的义务。n n(8)船旗国对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发生其他航行事故享有专属管辖权。n n(9)各国有权对公海上的一些违反国际法的活动进行干涉:贩运奴隶、海盗行为、非法贩运毒品、非法广播。第83页/共113页n n(10)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遇到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

43、外的外国船舶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卖、非法广播,无国籍或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时,有权登临检查。n n(11)紧追权。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但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第84页/共113页行使紧追权必须具有下列条件:行使紧追权必须具有下列条件:n nA.A.紧追须在沿海国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开紧追须在沿海国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违反沿海国有关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违反沿海国有关

44、规章时,紧追也可以在该海域开始。规章时,紧追也可以在该海域开始。n nB.B.紧追不能中断,须继续进行,如该外国船舶进入其紧追不能中断,须继续进行,如该外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n nC.C.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第85页/共113页n n2.飞越自由。n n公海上空飞越自由是指各国的航空器(包括军用和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均有飞行

45、自由,除受国籍国管辖外,任何国家对于这种自由不得加以限制或妨碍。n n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n n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大陆架以外的公海海底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这种铺设不影响国际海底的法律地位,也不构成对海底的占有和支配。各国在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时,应顾及已铺设的海底电缆和管道,不使其受到损坏或影响其修理。第86页/共113页n n4.捕鱼制度n n公海捕鱼自由是指:在国际法的限制下,任何国家或其国民都有权在公海上自由捕鱼,而不受其他国家的阻碍。同时,各国也应履行依条约所产生的义务,尊重沿海国的权益。n n5.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n n各国均享有在公海上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

46、其他设施的自由。所谓“容许”是指其建造的目的是专为和平目的,其建造的位置应当合理,其建造应当符合主管国际组织制定的为一般所接受的国际标准。第87页/共113页n n6.海洋科学研究自由。n n沿海国在行使其主权时,有规定、准许和进行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利。外国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并在沿海国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第88页/共113页第八节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n n一、概念一、概念n n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n n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n n海底资源:n n多金属

47、结核(锰金属核)第89页/共113页第90页/共113页n n富钴结壳 第91页/共113页n n热液硫化物 第92页/共113页第93页/共113页n n生物资源第94页/共113页n n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n n(一)“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n n(二)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n n(三)对“区域”内的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n n(四)“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区域”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第95页/共113页n n(五)“区域”应对所有国家开放,不加歧视地

48、专为和平目的利用。n n(六)“区域”内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第96页/共113页n n三、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三、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n n(一)平行开发制度n n1.某一区域勘探后,开发申请者须向管理局同时提出两块商业价值相等的矿址,并提交关于两个矿址的制图、试验、锰矿核丰度及其金属含量的资料。n n2.管理局在45天内应指定一个矿址作为保留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者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个矿址为合同区,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进行开发。第97页/共113页n n3.取得核准只进行勘探的工作计划的经营者,就同一区域和资源在各申请者中应有取得开发工作计划的优惠和优先

49、。第98页/共113页n n(二)生产政策n n1、每年度最低限额是一个固定量加上一个变量。n n2、固定量是到海底最早商业生产前一年为止的连续5年的世界镍消费累计增长量。n n3、变量是申请生产许可那一年到最高商业生产前一年这个期间世界镍消费累计增长量的60%。第99页/共113页n n(三)技术转让促进和鼓励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这种技术和科学知识。n n(四)合同的财政条件承包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承诺向管理局交纳税款的义务。n n(五)反垄断条款n n1.避免使一缔约国在非保留区中总面积超过40万平方公里圆形面积的3%;第100页/共113页n n2.一缔约国在非保留区的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区域”中

50、未予保留和不准开发区域的总面积的2%;n n3.对尚未取得开发合同和生产许可的缔约国以优先照顾。第101页/共113页n n(六)审查制度发展中国家接受平行开发制度的一个条件。n n(七)先驱投资者拥有其工作计划被核准的优先权。第102页/共113页n n四、国际海底管理局四、国际海底管理局n n(一)国际海底管理局是根据公约所成立的国际机构。n n公约所有缔约国均是管理局的当然成员。总部设在牙买加金斯敦。第103页/共113页n n(二)管理局的主要职能n n1.处理请求核准勘探工作计划的申请并监督已核准勘探工作计划的履行。n n2.推行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所作出的关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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