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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部分.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9645503 上传时间:2025-04-0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0.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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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和人员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减少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甘肃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 3.合用范围 本制度合用于集团公司职工体检管理工作。 4. 职责 4.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及女职工专项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 4.2根据《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规定的在岗职工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 4.3拟招录人员入职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4.4公司职工医院为职工体检定点医院,具体负责各类体检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体检范围 5.1.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 5.1.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规定的在岗职工; 5.1.3集团公司离休人员; 5.1.4集团公司拟招录人员; 5.2体检周期 5.2.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2年一次。 5.2.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规定的在岗职工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5.2.3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年一次。 5.2.4在职女职工(含内退人员)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5.2.5拟招录人员面试合格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常规体检。 5.3体检项目 5.3.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拟招录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内容: 5.3.1.1五官科:眼、耳、鼻、口腔 5.3.1.2外科:淋巴、脊柱、四肢、疝 5.3.1.3内科:血压、精神及神经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发现异常时做心电图确诊)、腹腔疾病(B超),发现异常时可进行胸透检查予以确诊。 5.3.1.4化验:表抗、生化全项、血液分析全项 5.3.2在职女职工(含内退人员)专项体检内容: 5.3.2.1妇女乳腺常规检查 5.3.2.2妇科常规检查 5.3.3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规定的在岗职工体检项目,按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执行。 5.4体检程序 5.4.1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在每年终将次年度体检计划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内。 5.4.2根据年度综合计划,工会、安全环保部在体检周期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与职工医院协商拟定体检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予以约定,并按规定规定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5.4.3集团公司各单位按照体检组织部门的告知规定,做好本单位体检人员的组织和安排。 5.4.4入职体检:拟招录人员面试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告知本人并由专人陪同到职工医院进行体检。 5.5体检结果解决 5.5.1职工医院应建立健全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在每次体检结束后,如实出具书面体检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公司存档,一份职工本人保存),并进行整理归档,集团公司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5.5.2体检结果由职工本人到职工医院进行查询。 5.5.3对在体检中查出对健康有影响,存在较大疾病隐患的职工,在做好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由医院告知当事人复查,复查如有问题,告知本人进行治疗,并提出治疗建议与治疗方案,以防延误和错失治疗时机。 5.5.4体检中发现群体反映的,也许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时,体检组织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并提出相关评价报告。 5.5.5 入职体检:体检合格的拟招录人员,体检报告与入职材料一并归入个人档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公司录用后,转职工医院建立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体检不合格的拟招录人员,告知本人体检结果,不予录用。 5.6体检费用 5.6.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拟招录人员体检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 5.6.2亿诚公司、千帆公司、社区中心、职工医院的职工体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5.7体检规定 5.7.1公司工会、安全环保监察部对体检过程全程跟踪,及时协调解决体检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5.7.2职工医院按体检规定认真进行检查,不得缺项或擅自更改检查内容,体检结束后,及时出具个人体检报告。负责体检工作的医生要以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态度对待体检工作,并如实填写体检结果,不得弄虚作假。 5.7.3因公不能准时参与体检的,由体检组织部门协调进行补检。 5.7.4无端不参与体检的, 将视为自动放弃,体检组织部门不再安排补检。 5.7.5拟招录人员无端不参与综合管理部安排的体检,公司不予录用。 5.7.6体检所有结束后,体检组织部门与职工医院共同对职工的健康状况做出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由体检组织部门向集团公司提交体检分析报告。 5.7.7国家/行业规定必须到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的项目,按国家/行业规定执行。 6.本制度由公司管理部解释。 岗位(工种)保健管理规定 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的辅助性保护措施,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消除跑、冒、滴、漏,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健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划分保健等级,重要根据生产现场各类有毒有害因素性质,监测浓度(强度)、接触时间和方式,按四个等级划分,一等:10元/日、二等:9元/日、三等:7元/日、四等:5元/日。劳务公司保健不做调整。 2.实行细则 2.1因技术改造、工艺、原材料、产品发生变化,需调整保健等级时,必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2.2因公外出、外勤(如兰州办事处、河口南货运站等),已支付差旅费补贴的不再支付保健。 2.3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仍在公司者,如:文体活动、脱产学习等按四等保健发放。 2.4不出勤(病假、事假、公休假、产假、探亲等)从离开岗位之日起停发保健。 2.5生产车间因故停产后继续按原保健等级发给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根据实际情况,由系统领导认可,降1—2个等级;中小实验结束后或中断时,继续按原保健等级发给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一律降一个等级发放。 2.6借调到其它车间、部门工作,由借调单位考勤,按借调单位保健等级发放。 2.7干部参与化工岗位倒班者,按该岗位保健等级发放。干部值班不提高保健等级。 2.8二十四小时以内的加班加点,不另发保健。 2.9除生产部、机械工程部、安全环保监察部、技改办、建安公司、电气车间、仪表车间、质检中心及各生产车间外,其它单位和部门在双休日加班不支付保健(经公司批准的法定节假日出勤除外)。 2.10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在住院期间,支付伙食补贴费的不支付保健,无伙食补贴费的支付保健,在家休息期间,按原保健等级发放。急性中毒与工伤患者,在住院期间,支付伙食补贴费的不支付保健,无伙食补贴费的支付保健,出院后凭出院证(告知书)准许的休息天数发给保健,急性中毒未住院者,按第一张诊断书准许的休息天数发给保健。 2.11专职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在调整或停止工作后,按原保健等级发给三个月,三个月后按所调岗位保健等级发放,休假局限性三个月的按正常出勤发放保健,超过三个月停发保健。 3.各级领导根据本规定严格管理,不得任意改变,如发现弄虚作假,违犯本规定者,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4.各单位应责成专人负责享受保健岗位人员、天数的考勤,保健发放电子版报安环部留存,并经安环部审核认可后报资产运营部。 5.独立法人的子分公司参照此规定及等级标准调整本单位岗位(工种)保健等级,并报安环部审核、备案后执行。 6.保健费不得与其他津贴、奖金捆在一起再行分派。 7.本规定自七月一日之日起执行,原有的保健制度同时废止。 8、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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