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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病历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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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病历委托书   篇一:复印病历委托书   复印病历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患者本人): 性别 年龄   有效证件号码:住址:   受托人: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有效证件号码:住址: 与患者关系: □配偶 □子女 □父母□其他近亲属 □同事 □朋友 □其他   本人于本人郑重委托由作为我的   代理人复印本人住院病历,全权代表本人签字,被委托人的签字视同本人的签字。   委托人签署批准书后所产生的后果,由患者本人承担。   患者署名: (手印)年 月 日   受托人署名:(手印)年 月 日   篇二:复印病历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XX医院:   本人***(身份证号码******)于****年   **月**日—****年**月**日在你院住院,现因   ******需复印病历及办理相关事宜,本人因   ******无法到你院直接办理,特授权委托我的   ***(姓名***身份证号码******)全权负责办   理此事,如有虚假,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授权委托。   授权委托人:署名及盖章   ****年**月**日   篇三:医院复印病历资料委托书   请仔细阅读本页反面说明后填写,并带齐所需要证明、证件办理审批手续。   复印病历资料委托书   榕江县中医院:   现全权委托 (系我的 )前来贵院复印本人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住院号 ,请予办理,由此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我本人负责。   委 托 人 签 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病历复印申请书   榕江县中医院:   患者 ,于年 月日在你院 科住院治疗,住院号印内容如下(申请复印的项目请在方框中打“√”):   □1、门(急)诊病历□2、入院记录□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查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治疗)批准书□8、手术批准书 □9、手术及麻醉记录   □ 10、病理报告□11、护理记录 □12、出院记录   申 请 人 签 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科主任及管床医师意见(住院期间由管位医师签署)   医务科:   所需复印资料已准备妥当,请予办理病历复印手续。   科主任或床位医师署名:   年 月日    医务科审批意见   批准复印上述病历资料,请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审批人署名:盖 章   年月 日   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XX版)部分条例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规定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认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批准书、麻醉批准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批准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批准书、病理报告、检查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行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规定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所有病历:(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规定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协议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批准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协议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批准的法定证明材料。协议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尚未完毕,申请人规定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毕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毕病历后,再对新完毕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告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期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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