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反担保抵押协议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贵州锐鑫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根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字 年第 号总第 号《委托担保服务协议》(下称委托协议)和借款人与 (以下简称:借款银行)签订的编号:B[ ] 字[ ] [ ]年[ ]号的《个人借款/担保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项下额度内个人或者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为了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委托并自愿为甲方的担保债权提供抵押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具体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见附件)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物账面价值为 元,评估值为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
抵押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 本协议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间,该抵押房地产的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交由甲方保管。
3.2 本协议签订后两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将反担保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献的正本原件及其他相关权利证书交甲方保管。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所有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 以甲方与借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协议》为准,涉及但不限于《借款协议/担保协议》等主协议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主协议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协议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等;
4.2 上述《委托担保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 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抵押担保期间
以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为限。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乙方应将反担保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甲方保管。
6.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因其他因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补偿金或损害补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6.4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称的担保。
6.5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移、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不得实行减少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6.6 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6.7 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
6.8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6.9 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违反本协议6.5条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规定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7.2 乙方违反本协议6.6条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规定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规定其按抵押物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补偿由此给甲方导致的一切损失。
7.4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本协议反担保本金20%的违约责任,给甲方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补偿:
(1)隐瞒反担保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的。
(2)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擅自解决反担保抵押物的。
(3)抵押物也许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不积极采用措施的。
(4)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第八条 费用承担
本协议项下反担保抵押物的鉴定、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之日起五日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局限性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局限性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上述“期限届满”涉及甲方依照主协议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协议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十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献、协议而免去;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去。若本协议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协议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告知
10.1 甲方对乙方的任何告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邮寄送达或乙方下列的传真号码传真发送,邮寄日或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 传真:
10.2 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10.3 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告知甲方,致使甲方发送信件被退回或无法发送传真的,则甲方发送告知之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批准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
13.2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在登记备案机关留存一份。
13.3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不管甲方因主协议与别人(涉及但不限于乙方及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协议仍然有效。
13.5 即使主协议被撤消、变更、解除或被确认所有或部份无效,但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抵押担保责任不能免去。
重要提醒:甲方已提请乙方及借款人对本协议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及借款人的规定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结识一致。
抵押权人(公章):贵州锐鑫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公章): 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安顺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抵押物清单
房产
序号
位置
购买
时间
面
积
㎡
购买
金额
万元
产权状态
抵押人
1
2
3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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