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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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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群众举报 审查立案 经手人上报主管科长,主管科长上报主管局长,经主管局长形成决议后书面上报局领导。 投诉发现 诉 诉 日常检查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报告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调查取证 至少二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制作询问或检查笔录。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调查终结 上报调查结果,局领导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的,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 事实不成立 行政处罚 事实成立 行政处罚程序终结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行政事业性收费) 执收单位向缴费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缴费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手续 通过现金方式缴款的,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通过转账方式缴款的,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缴款人开户行办理转账手续,将应缴款转入非税代收银行指定账户 非税局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缴入国库 缴款人执第三联(回执联)到执收单位 换取第一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办结缴费业务 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流程 (罚没收入) 执法单位向被违法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缴款手续 通过现金方式缴款的,违法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 通过转账或网银方式缴款的,违法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行政服务中心非税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非税局将罚没收入缴入国库 代收银行向违法当事人开具“河北省代收罚款收据” 违法当事人执“河北省代收罚款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三联(回执联)到执法单位办理销案手续 资金到账后,违法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行政服务中心非税局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流程图 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对答复满意 对答复不满意 供应商 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 不符合投诉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关部门 对财政部门处理决定认可的 投诉处理结束 对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行政事业性收费) 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流程 (罚没收入)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送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 结 束 受理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之修改。 结 束 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会计法》执行监督流程图 下发《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通知 各单位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 各单位向所属财政部门上交自查报告 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单位 重点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检查通知书》 进驻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工作并形成初步检查意见 与被检查单位就检查情况交换意见并达成一致 完成重点检查阶段检查报告 对存在问题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 单位根据存在问题情况进行整改 整改完毕后财政部门检查单位是否还存在问题 是 继续整改 结 束 否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流程图 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根据年初工作计划或领导批示,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或者群众举报,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及人员,进行检查培训。 检查准备 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到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检查时,应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的要求,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 实施检查 检查组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再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等相关材料,形成财政检查报告。 形成检查报告告 将检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厅领导审批后,形成财政票据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 对财政票据监督检查结论中提出的整改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对拒不落实整改建议的,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跟踪落实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整理装订检查相关资料,集中归档留存备查。 整理归档 区级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审核流程图 预算草案经财经委初审后,调整政府预算草案,提交人代会批准(二上)。 审核汇总形成省本级政府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二上)。 区 直 预 算 部 门 部署预算编制工作(一下) 编制预算建议计划,由财政厅开展审核(一上)。 下达部门预算建议审核意见(二下)。 编报预算文本(二上)。 批复省直各部门预算(三下)。 区 财 政 局 区 政 府 区 人 大 企业财务管理监督流程图 主管局长 (批准检查报告) 科长 (审定检查报告) 1、检查财务资料、填写工作底稿、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出具检查报告。 2、检查报告经批准后,向被检查单位送达处罚决定,同时通过外网向社会公开。 检查责任人 (调查取证) (10日内完成) 主管局长 (分批) 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部署自查自纠。 岗位责任人 (登记) 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提供资料: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监督流程图 检查前准备 实施检查 初审 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 复核 初步拟写小组检查报告 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审核 根据上级通知精神或工作安排制定检查计划,并组成检查组; 通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联系人及电话等 1、检查方式:现场检查、调账检查 2、检查内容:⑴项目目标实现情况;⑵项目财务管理与财务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⑶贷(赠)款资金的报账支付与使用情况(支付进度,拨付及时与使用正确与否,专用账户的管理等);⑷各级贷(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⑸贷款本金、利息和承诺费的偿还情况;⑹采购进度与计划完成情况,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⑺技术援助资金使用情况及问题;⑻ 项目内容调整情况;⑼ 项目有关环境行动计划、移民安置计划的执行情况;⑽项目整体执行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情况及其原因;⑾项目还贷准备金建立和使用管理情况;⑿ 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⒀其他需要关注的内容。 征求意见函编制完成后,检查小组成审理组进行初步审核 书面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进一步核查,形成书面意见。 1、集中审核各小组资料; 2、形成检查组总报告和调研报告; 3、代拟处罚告知书、整改通知书。 整理报局领导 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监督基金预算的审批 各保险经办机构 批准 下达执行 编制年度 基金预算 审核 区财政局 区政府 罚 没 财 物 管 理 流 程 图 执法单位收缴罚没物资后告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物资性质和用途确定处理意见 有价值可流通的物资全部由财政部门统一公开拍卖 无价值或不便流通物资先保留在原执法单位,由财政部门监督销毁 罚没物资拍卖或变价的款项直接上缴财政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流程图 采购人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否 合格 送达年检不予通过决定书 结 束 办结 结 束 是否按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提供全部补充材料 没有补充或隐瞒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送达或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不合格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通过 对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核 办理审核相关手续,加盖财政部门公章 材料符合要求 材料不齐备 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受理后进行形式审查 填写盖章 申请单位准备有关年检材料及财政票据 区法制办、区财政局联合下发年检通知 配合法制办罚没许可证年检流程图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图 申请单位 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 财政局国资科受理审核 办理产权登记 申请单位 不予受理或补充资料(一次性告知)。 申请单位未按规定取得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1、对申请单位的各种资料以及主管部门审查后的产权登记表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合格后的产权登记表签署意见,加盖产权登记专用章,确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 2、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流程图 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 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 报废资产按评估报告结果进行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对单位改制、对外投资、合作(联营)等资产评估项目(重大的、复杂的资产评估项目,需专家评审),形成核准意见 。 报区政府审批 1.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或经批准; 2.提交的资料、报表是否真实、符合要求。 申请单位 单位改制、合作联营、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评估项目,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图 30万以下 30万以上 或大件 数据核销 报废资产 资料归档 提出意见、报批 批复 残值3万以上 残值3万以下 监督单位落实 其它处置形式 竞价处置 协议处置 竞价处置 评估 拍卖处置 单位申报 资料、数据审核 实物核实 主管部门审核 桥西区财政局国资科 20 / 20 石家庄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承 办 单 位 法制审核范围:根据《石家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厅对下列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财政政策实施和执行中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的; (五)财政涉法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承 办 单 位 采纳:承办单位应当充分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 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单位提交集体讨论。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局领导裁决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单位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备案:按照《石家庄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承办单位主管局领导审批 报法制机构主管局领导审批 审核时间:根据《石家庄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此期限不含补充材料、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提请解释等期间。 送审时间:根据《石家庄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规定,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局领导签发前,承办单位应当送条法处法制审核。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将征求意见,意见采纳和协调情况在送审前予以说明。 法制机构 提交相关材料及重大行政执法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决定 决定意见建议及情况说明 审查意见反馈以及执法建议 审核方式: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承办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补充材料:根据《石家庄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审核过程中,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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