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_____________
网络游戏代理联运协议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络人: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络人:
鉴于:
1. 甲方是[某网络游戏]的唯一设计、开发、制作人,完全拥有[ 网络游戏]的所有版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涉及但不限于该款游戏的相关商标注册申请权、商标使用权、软件著作权等,甲方有权授权乙方非独家代理运营本协议约定之《 网络游戏》网页游戏。
2. 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和存续的、重要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的公司,重要为用户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网络游戏娱乐服务,乙方具有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代理运营本协议约定之《 网络游戏》网页游戏所需的所有资质。
3. 甲乙双方批准运用其各自的人力、技术和信息等优势,在本协议期间内,就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的运营进行合作。
基于以上情形,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和谐协商,就双方代理合作《 网络游戏》网页游戏之事宜达成下列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 定义和解释
1.1 除有特别说明者外,本协议中用语的相关定义与释义如下:
[ 网络游戏]
指甲方作为产品的开发商或合法授权运营商的网络游戏(下称 “[ 网游]”),涉及[ 网络游戏]的现有版本、未来的升级版本。
甲方网站
指甲方负责建设、维护的网址为: 和 等相关互联网网站。
乙方网站
指甲方拥有并有权经营的、用于向最终用户提供内容服务的、网址中包含 和 的互联网网站。
运营
运营是指向最终用户提供游戏使用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涉及但不限于:安装、运营和使用游戏的服务器端软件,并授权用户运营和使用游戏软件,向用户提供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发行并销售游戏相关产品等。
游戏服务产品
指最终用户可以用来获取游戏服务的各种形式的游戏卡(例如某网游)。
月平均同时在线人数
双方将在每小时的固定期间记录一次当时在甲方为本合作专设的服务器上的[最高]在线人数,将每小时在线人数相加再除以24小时,得到天天平均在线人数,再将一个月内的天天平均在线人数相加除以当月天数,得到每月平均在线人数。但产品例行维护日的同时在线人数不计入月平均同时在线人数的记录。
游戏BUG
指游戏系统自身产生的BUG,导致超过30%的用户不能正常进行游戏过程,或者登陆游戏的,会导致玩家大量投诉的,会影响到游戏收入的。
运营收入
指运用乙方网站及推广/渠道,通过向其最终用户提供获取本协议向下约定的服务而获得的所有游戏收入,涉及但不限于乙方最终用户使用乙方虚拟货币兑换成甲方游戏虚拟货币等方式转化为游戏账号的游戏时间或其他增值服务。但无论如何,该收入不涉及非游戏使用收入。
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将依据双方虚拟货币兑换数量及第2.7条约定之内容,计算运营收入进行提成。
1.2 本协议各条的标题和目录仅为方便阅读而设,无意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2 代理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批准,就[ 网游]游戏开展运营代理合作。合作方式为:乙方负责通过其推广[ 网游]并为其平台用户提供、登陆[ 网游]及兑换[ 网游]虚拟货币服务。甲方负责[ 网游]的运营、研发、技术支持与客户服务。甲乙双方共同就本协议合作内容所产生的运营收入进行提成。
2.1 代理合作的研发及相关技术支持
2.1.1 甲方将负责[ 网游]游戏软件的研发、改善、升级和技术维护,并为乙方提供[ 网游]游戏软件服务器版本的升级服务,服务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1.1 协助乙方防止针对[ 网游]游戏服务的黑客袭击和非法的修改或操控。
2.1.1.2 修正[ 网游]的漏洞(bug)、缺陷。
2.1.1.3 提供所有对于[ 网游]游戏/产品的补丁以及更新程序,并提前 个自然日告知乙方。
2.1.1.4 提供用于乙方平台的合作服务器人数显示技术接口。
2.1.1.5 提供合作服务器的公告发放、游戏物品赠与等工具。
2.1.1.6 在公共测试完毕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出的游戏软件故障报告起24小时之内,明确回复乙方解决故障的方案和计划,并在 个工作日内解决相应故障。假如上述故障未能按照本款约定及时解决,由此给乙方导致的损失,甲方应当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拟定。
2.1.2 乙方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接口,以使得双方可以共同完毕对[ 网游]游戏的代理合作,乙方的技术支持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2.1 提供登录及充值技术对接的文档及改造方案。
2.1.2.2 针对[ 网游]做质量测试,保证[ 网游]可以在乙方平台上顺利运营。
2.1.3 方将负责提供[ 网游]在本协议运营范围内所需服务器和带宽,并且完毕所需服务器软件的安装、调试并由甲方维护,乙方不保存合作服务器任何登录权限。
2.1.4 甲乙双方将积极推动[ 网游]的研发和改善工作,以使得本合作可以按照如下时间安排该游戏的运营:
1) 在协议签署完毕后的 个月内,完毕代理合作之用户登陆、计费接口的技术准备和对接工作。
2) 在 年 月 日前完毕双方所有合作技术准备工作,代理合作正式开始,并进入收费阶段。
3) 双方可根据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协商后提早或延后正式合作运营时间,但正式合作运营时间从本协议生效后开始计算总共不超过 个月。
2.2 代理合作的知识产权及运营资质
2.2.1 甲方保证和承诺其[ 网游]游戏软件及相关内容的合法性,保证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关主管机构的规定。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传输包含病毒、木马,或其它有害程序和代码的文献。
2.2.2 为实现本协议约定代理合作的目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授予乙方非独家的、不可转让的、无需缴纳许可费用的许可:
1)使用甲方及[ 网游]游戏的名称、商标、标记、图标、虚拟人物形象等。
2.2.3 乙方承诺其拥有国家相关主管机构规定的,进行本协议项下合作所需的合法有效的资质及许可。
2.2.4 对于双方各自拥有的网站及/或游戏名称、商标、标记、图标、虚拟人物形象等,双方各自享有所有权及或相关的知识产权。双方之间虽存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但是并不由此视为双方互相将上述权利的所有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本协议所涉及对双方各自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使用的约定,仅为以履行本协议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知识产权使用授权。并且对于上述知识产权的使用,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目的和范围。
2.3 代理合作运营的客户服务
2.3.1 甲乙双方在合约签订同时,建立客户服务沟通机制,应约方在收到邀约方技术和客服的故障报告起 小时之内,明确回复故障解决方案,并在 个工作日内解决相应故障。
2.3.2 甲方将负责[ 网游]的游戏内容相关的所有客户服务工作并承担因此所需的成本。
2.3.3 乙方负责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客户注册、充值问题的客服服务,且必须提供与乙方自营游戏相同的客服内容及品质,按照相同的服务标准与服务强度执行各类客户服务工作与流程。
2.3.4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负责本协议范围内[ 网游]运营相关的游戏充值服务工作并承担因此所需的成本,即其用户账号与[ 网游]充值相关的服务。
2.3.5 甲方应就[ 网游]运营相关的客服工作向乙方提供充足、合理的支持,并在用户就[ 网游]游戏问题向乙方规定客服或征询的,乙方及时向用户提供甲方的客服联络方式或协助用户与甲方客服人员取得联系。
2.4 合作专题网站及论坛
乙方将负责建立和维护[ 网游]的专题网站及论坛。专题网站和论坛的内容更新管理由乙方来负责。甲方拥有上述网站和论坛的内容进行必要审核的权利,如甲方认为专题网站和论坛的内容不符合甲方规定,经双方协商后有权向乙方提出建议更改或者删除。
2.5 代理合作的宣传
2.5.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承诺充足运用其网站、平台及其他所掌握的资源,对[ 网游]的合作运营进行积极和有效地推广。同时乙方保证不使用投放百度关键字的手段对游戏进行推广。
2.5.2 乙方将无偿开放其现有的平台作为[ 网游]的游戏链接入口。
2.5.3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宣传的内容支持,涉及但不限于新闻,游戏资料,专题资料等。
2.5.4 乙方保证每月的广告支出不得低于从本协议约定之代理合作的网络游戏的乙方月收入的 %。上述广告支出涉及在乙方自有媒体资源、媒体平台上投放的广告而计算的费用。
2.5.5 乙方保证《 网游》在乙方平台初次开服宣传期间(开服前后 个月内),其就《 网游》游戏的广告投入不得低于 万人民币(上述广告投入不涉及乙方自营业的广告推广平台)。
2.6 代理合作的计费及渠道销售
2.6.1 由乙方运用乙方的收费渠道向本协议范围内使用[ 网游]在线游戏服务的用户收取费用,在每月甲乙双方按照下述2.6.4条款核对收入后,按协议条约2.7中约定提成比例支付给甲方相应款项。
2.6.2 [ 网游]在代理合作收费之日起,乙方应当每月前 个自然日内甲方根据下列约定提供上月的书面报告:涉及但不仅限于[人民币]兑换[ ]记录,双方关于合作提成的数据记录,双方核对数据误差比例在 %以内时,以甲方数据为准,超过 %,以双方协商结果为依据。上述所有信息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并同时交递书面副本。
2.6.3 双方应建立必要的虚拟货币兑换和计费接口,并给予双方管理人员访问权限或技术途径,以便查询双方虚拟货币兑换纪录。
2.6.4 甲乙双方应在每个自然日根据兑换接口产生的兑换记录进行核对,双方核对数据误差比例在 %以内时,以甲方数据为准,超过 %,以双方协商结果为依据。
2.6.5 甲乙双方应当对的记录数据记录,涉及但不限于发生事件、解决日期、解决结果,并允许对方在提出书面请求五日内访问使用该日记。
2.7 费用计算及支付
2.7.1 自[ 网游]正式在乙方网站推广后(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认),作为获得上述条款描述的权利以及甲方提供的支持与维护的代价。即[ 网游]在合作运营收费后,乙方将[ 网游]当月运营收入(税前)的约定比例支付给甲方,具体比例如下:
月度运营收入(RMB)
甲方收益(%)
乙方收益(%)
50万以下(含50万)部分
50万以上、100万以下(含100万)部分
100万以上150万以下(含150万)部分
150万以上部分
2.7.2 玩家使用[人民币]通过支付页面购买[ 网游]通用虚拟货币[ ]进行消费。兑换比例为: 元[人民币]兑换 个[ ]。
2.7.3 计算运营收入时,以[人民币]为标准,每 个“[ ]”相称于 元人民币,即月度运营收入=“[ ]”数乘以 。本协议乙方将根据第2.7.1条的约定就运营收入进行提成。
2.7.4 正式提成开始后,以自然月为财务结算周期。每个公历月结束后 个自然日内由甲乙双方对上一个结算周期的推广收入进行记录并确认。双方确认后,甲方应在 个自然日内向 乙方开具正式的商业发票,乙方应在收到发票的 个自然日内将甲方提成金额汇到甲方指定的专用帐户。
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2.7.5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税金。
2.7.6 所有应当支付给甲方的提成金额应当由乙方汇出到甲方指定专用账户,甲方在每次收到款项后与乙方书面确认。
2.7.7 假如游戏出现影响游戏进程,影响玩家正常进行游戏,由于[ 网游]程序问题影响玩家正常登陆或者购买道具、付费等重大BUG时,甲方在解决此类BUG的时间,不计算入2.7.1中保底提成的 个月时间内。
2.8 延迟交付和滞纳金
2.8.1 自[ 网游]开始本协议合作运营正式运营后,除甲方因素导致的延误外,假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2.7条的规定而延迟支付提成金额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当期应付金额的千分之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达 个自然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规定乙方支付相关提成金额及滞纳金。
3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3.1 本协定自协定签署之日起生效,自[ 网游]正式开始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运营之日起 个月止。本协定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对无异议或未通过书面方式知会另一方,则自动顺延 个月。
3.2 在乙方向乙方推广用户正式提供标的物在线游戏服务之前,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本协议义务,并在收到未违约一方书面告知后 天内不予补救的,另一方可终止本协议。
3.3 对于因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义务而导致的协议终止均不得影响守约方一方规定补偿损失的权利。
3.4 在双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假如发生以下情况,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结算,互不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某网游]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运营正式开始后,连续两个个结算月内所有合作服务器最高同时在线人数少于 人(假如因甲方的游戏问题,甲方无权提出终止协议)。
3.5 任何一方出现破产、清算、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情况,另一方有权利终止本协议。
3.6 正式运营后,无论何种情况导致本协议终止或提前终止、解除,甲方均应当向乙方提供至少
个月( 天)的运营缓冲期。以便完毕合作范围内用户交接,用户交接涉及但不仅限于:用户注册信息交接、用户游戏数据的交接、合作服务器的数据清理等。在运营缓冲期内,乙方有权向其合作的服务器全服发出公告,说明即将停运的情况,并对用户采用一定的手段,一切相关责任及后果由乙方单方面承担。
3.7 乙方合作服务器的运营最终结束后,甲方应当保证乙方运营的服务器内用户的所有数据维持原样的转移到甲方的其他服务器中,甲方不得更改、删除或调整位于乙方服务器内用户的任何游戏数据(涉及但不限于用户等级、装备、道具),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假如由此给乙方导致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补偿。
3.8 无论何种情况导致本协议终止、提前终止或解除,在进入运营缓冲期后,乙方均暂停向甲方结算月度提成费,直至运营缓冲期结束、双方之间的用户交接所有完毕、用户和乙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其他问题。此时乙方才根据缓冲期以及乙方服务器运营结束后的实际情况,向甲方结算相关费用。
3.9 本协议约定的合作终止、提前终止或解除后,对于用户未消耗完毕(未能转化为【 网游】游戏道具或其他游戏内增值部分,仍维持为“ ”状态的虚拟货币),由甲方负责退还,与乙方无关。假如乙方为此先行承担了退还责任,乙方有权从应付给甲方的提成款中直接扣除该部分款项。假如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提成款为此消耗完毕、影响到乙方利益的,则甲方应当予以补偿。
4 声明、陈述与保证
4.1 甲乙双方互相向对方不可撤消地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4.1.1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代理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4.1.2其签订、履行本协议不构成对第三方的违约或对第三方任何权利的侵犯,且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献的限制。
4.2 甲方保证:
4.2.1 甲方是[ 网游]的唯一设计、开发、制作人,完全拥有[ 网络游戏]的所有版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涉及但不限于该款游戏的相关商标注册申请权、商标使用权、软件著作权等。
4.2.2 完整、统一和准确地提供游戏软件、文档、技术资料及相关文献,可以满足[ 网游]网站建设,软件服务器安装、验收、运营和维护的规定,[ 网游]软件的运营将符合该软件相关技术资料的指标规定。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软件程序、文档、技术资料、相关文献等运营[ 网游]网络游戏,不会对乙方的软硬件系统、程序导致任何不利影响。
4.2.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对[ 网游]拥有并将继续拥有的权利(涉及但不限于所有版权、商标、所有权及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和专有权利)足以让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授予乙方许可。否则导致第三方规定乙方承担侵权或其他相应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
4.2.4 甲方根据前述第二条所授予的[ 网游]软件、文档和许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版权、中国专利或商标或其他权利(涉及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游戏软件不构成对第三方任何权利的侵犯。否则导致第三方规定乙方承担侵权或其他相应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
4.2.5 [ 网游]及其文档的内容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电子出版物有关规定的内容以及任何其他应予合用的法律规范。否则由此导致第三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假如由此给乙方导致不利影响的,甲方负责消除。
4.2.6 [ 网游]的其他任何权利人(如有)批准其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并且不规定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4.2.7 全力协助乙方就[ 网游]的相关推广工作,涉及但不限于提供运营建议、草拟活动策划方案、网站宣传品制作等。
4.2.8 如有后续开发的产品,在双方合作良好情况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签署代理合作协议。
4.2.9 假如甲方违反上述保证,给乙方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假如由此给乙方导致损失,甲方应当所有补偿,假如上述损失无法准确计量,则最低补偿金为人民币 元。假如甲方违反上述保证,给乙方导致不利影响的,甲方应当予以消除。
4.3 乙方保证:
4.3.1 乙方具有合法资格运营[ 网游],获得有关游戏运营的所有政府审批、批准、许可、授权、声明、备案和注册登记,以全面维持其有效性,并具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及人员配备。具有运营、推广产品的丰富经验。
4.3.2 乙方保证所获得的甲方所有程序及资料,仅限用于[ 网游]的运营项目,否则甲方有权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若由于乙方疏忽或故意,导致甲方产品的程序及资料向第三方泄露,甲方有权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
4.3.3 乙方无权对服务器端程序及文档做任意修改,而应向甲方提出修改意见,经甲方批准确认后,由甲方协助修改。因乙方的擅自改动导致程序或文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4.3.4 乙方保证由甲方资料中衍生出的作品、文字、图案,在制作时事先征得甲方书面批准。
4.3.5 乙方必须保证制作衍生作品时,维护甲方声誉及公司形象,不得制作有损于甲方的任何作品、文字、图案。谨慎使用甲方许可的公司名称、商标及[ 网游]名称等,为保持连贯性,乙方不得对甲方商标、[ 网游]名称进行改动。
4.3.6 乙方制作的衍生作品不得侵害到除甲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利益,否则导致第三方规定甲方承担侵权或其他相应责任,由乙方负责解决。假如由此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3.7 乙方用于获得运营收入的所有销售形式,涉及但不限乙方向用户销售游戏点卡或游戏虚拟道具、虚拟形象等,以及所有销售定价需事先告知甲方知晓,并获得甲方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销售。
4.3.8 假如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甲方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假如由此给甲方导致损失,乙方应当所有补偿,假如上述损失无法准确计量,则最低补偿金为人民币 元。假如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甲方导致不利影响的,乙方应当予以消除。
5 协议的转让及可分割性
5.1 除非本协议有明确规定或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以担保方式提供其在本协议项下所处的地位或权利义务。
5.2 若甲方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对[ 网游]的权利,甲方需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并保证乙方无需此外支付费用可以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继续合理地使用[ 网游],并向乙方网站的用户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规定甲方补偿由此而给乙方导致的所有损失。若甲方股权被第三方收购导致甲方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则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无权因此终止协议,但甲方需在变更之日起 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6 保密
6.1 任何一方均不得以非合法方式获取与本协议项下工作无关的保密信息。各方应以对待自己同等重要的保密文献同样的谨慎限度(不得低于正常合理的谨慎限度)对从另一方接受到的所有保密信息加以保密。未经本协议明确许可或经另一方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技术或经营信息,不得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且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各方应采用合理措施,防止保密信息被泄露以及使用未经授权的保密信息。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对方报告。
6.2 接受方保证只向那些为履行其身为接受方雇员的职责,需要接触保密信息和资料的接受方人员提供保密信息。接受方应使接触保密信息和资料的雇员通过书面形式批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且除非是为根据接受方的指示履行雇员的职责之目的外,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6.3 例外情况。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本条款不合用以下信息:
6.3.1. 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合法接受不受保密限制的信息。
6.3.2. 披露方披露给不受保密协议限制的第三方的信息。
6.3.3. 收到披露方信息之前即由接受方合法拥有的信息。
6.3.4. 先获得披露方书面批准而由接受方披露的信息。
6.3.5. 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即已公开或可以公开获得的信息。
6.3.6. 法律法规所规定披露的信息。
6.3.7. 据人民法院、有权的行政机关的命令或规定而透露的信息。然而条件是接受方须及时告知另一方,且尽其最大努力获得保护性命令或以其它方式防止此信息的公开。
6.4 本协议如有任何部分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7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足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告知规定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用充足、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告知后 个自然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在做出书面告知情况下提前解除本协议。
7.2 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导致守约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实现从主线上成为不也许,则守约方有权在做出书面告知情况下提前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所有直接损失。
7.3 乙方保证其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与甲方代理合作运营【 网游】游戏,有足够的资质可以合法的与甲方合作该游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导致的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由此给甲方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同时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假如上述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补全。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是指任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所有或部分义务。该事件涉及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8.2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足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告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也许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8.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所有免去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去责任。
9 告知
9.1 双方之间的任何告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涉及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
除非事先以书面告知更改,所有告知及函件均应发往下列恰当之通讯地址: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件:
收件人 :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件:
收件人 :
9.2 告知及函件之送达为传真形式的,则送达日期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 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自然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自然日。
若为电子邮件形式的,则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已送达。
若为专人派送时(涉及特快专递)的,送达日期以收件一方签收之日期为准。
若以挂号邮件发送的,以邮局所出具之收据为凭,送达日期为自寄发日起计的第 个自然日。
10 争议解决与合用法律
10.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因解释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一方面通过和谐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假如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规定协商解决的书面告知后 天之内争议仍然得不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应将有关争议提交给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10.3 因解释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协商或裁决时,除争议的事项外,甲方仍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11 其它条款
11.1 不弃权原则。除非得到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形式证明,否则,不得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修订或放弃。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行使权力或进行补救或延误进行,不得视为该方放弃行使该种权力,除非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
11.2 独立立约人。各方均为独立的立约人。不得将一方视为另一方的雇员、代理、合作人或代表,同时没有权利代表另一方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11.3 可分割性。假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法,该条款将被修改和解释,以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最佳地实现原条款的目的,同时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将继续保存其所有效力。
11.4 本协议为打印文本,除本协议扉页及签署页外正文条款出现手写或其他形式修改内容,未经双方盖章确认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双方由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昭信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