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 租 方:李波
承 租 方:
签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出租方:李波 身份证号: 5101236
承租方: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1.1 本协议租赁标的物是指出租方将其拥有产权的[商铺]房屋。
1.2 该房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江浦路267号28栋1单元1层267号,建筑面积为:381.81平方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江浦路269号28栋1单元2层269号,建筑面积为:395.53平方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江浦路271号28栋1单元3层271号,建筑面积为:201.56平方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江浦路273号28栋1单元4层273号、建筑面积为:94.84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1073.74平方米。
1.3 该租赁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良好,符合承租方的使用用途。
1.4 出租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等文献,承租方应提供身份证明的文献。双方验看后可复印对方文献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1.5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主张。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承租方向出租方承诺,该租赁房屋承租方用于办公及房屋销售等商业用途。
2.2 承租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标的物租期自[ 2023 ]年[03 ]月[16]日起至[2023]年[ 04]月[15]日止(其中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为免租期)。出租方应于[2023]年[ 03 ]月[ 16]日将租赁标的物交付给承租方。
3.2 租赁期届满,出租方无条件收回租赁标的物,承租方应如期返还租赁标的物。
3.3 租期届满,如承租方需继续租赁该标的物,则应于协议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出租方提出续约的书面申请,经出租人批准并对租金重新核定后,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协议。承租方对本租赁标的物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 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4.1 双方约定,租赁标的物的按年缴纳租金,年租金为600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4.2 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年租金承租方应于[ 2023 ]年[03]月[16 ]日前一次性所有支付。
4.3 承租方以[转账](出租方指定的帐户)方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户名:李波 卡号:6221 5348 3000 0089 822
开户行:成都银行成都温江支行
第五条 保证金
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为房屋保证金,保证金在第一次支付房租时一并支付。在合约的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在承租方结清所有租赁费用,并验收房屋结构完好后,出租方立即退还承租方保证金。
第六条 税费的承担
6.1 双方按照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因出租该房屋的租金为税费后的净租金,也即,出租方因出租该房屋而产生的所有税费及该物业在租赁期间的物业税等将所有由承租方承担并由其自行缴纳。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7.1对于承租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出租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7.2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7.3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承租方不承担责任;承租期内该房屋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所有由承租人承担。
7.4承租方可以将租赁标的物的户外墙体和玻璃墙体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承租方自行对其安全性负责,并由承租人自行依法办理发布广告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装修和改造
8.1 假如承租方需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出租方对此表达批准。但是,承租方的装修和改造不得改变、损坏租赁房屋的主体建筑结构。
8.2 承租方装修及添附设备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添附设备的产权属承租方所有。租赁期届满、或终止本租赁协议时,承租方在退还租赁的房屋时,承租方添附的设备可以拆除而不损坏原建筑结构的,承租方可以拆除。
第九条 所有权变动
9.1 如出租方转让房屋的,应提前告知承租方,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9.2 出租方转让房屋后,本协议在租赁期内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新的产权人承继本协议出租方权利义务,出租方应向新的产权人如实告知租赁标的情况和作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
第十条 双方义务
10.1 出租方义务
10.1.1 出租方保证,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10.1.2 出租方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将本协议项下的租赁标的物交付承租方使用。
10.1.3 出租方就现状提供水、电等基本设施,水、电等使用费由承租方自付。
10.1.4 本租赁协议生效后,出租方应当保证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的合法使用权,不得再出租该标的物。
10.2 承租方义务
10.2.1 承租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标的物。
10.2.2 承租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10.2.3 未经出租方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标的物转租、转让、转借。
10.2.4 承租方不得运用租赁标的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10.2.5 承租方承诺准时申报和缴纳上述税费,并将从相关部门开据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转给出租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第10.1.2条规定,每逾期交付一日,应当按年租金的[2倍]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11.2 出租方擅自终止协议,应当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承租方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出租方还应就超过部分向承租方补偿。
11.3 出租方违反其它约定或法定的义务的,出租方应当补偿承租方因此所受到的所有损失。
11.4 承租方违反本协议第10.2.2条规定,每逾期支付一日,应当按年租金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11.5 承租方违反本协议第10.2.1、10.2.3、10.2.4条规定,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承租方应当补偿出租方的实际损失。
11.6 承租方在本租赁期内,不得擅自终止本协议。若承租方擅自终止协议,应向出租方支付等同当年年租金额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2.1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2.1 租赁标的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12.2.2 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租赁标的物毁损、灭失或导致其他损失的。
12.3 出租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规定出租方补偿损失:
12.3.1 不能提供租赁标的物或所提供租赁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12.3.2 出租方未尽租赁标的物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12.4 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租赁标的物:
12.4.1 未经出租方批准,转租、转借租赁标的物。
12.4.2 未经出租方批准,拆改变动租赁标的物主体结构。
12.4.3 损坏租赁标的物,在出租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12.4.4 未经出租方书面批准,改变本协议约定的租赁用途。
12.4.5 运用租赁标的物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2.4.6 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出租方导致严重损失的。
12.4.7 逾期支付房租累计满[2]个月时。
12.5 租赁期满前,承租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出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12.6 租赁期满协议自然终止。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涉及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决定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况。
13.2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3.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终止。出租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5日内返还承租方多支付的租金。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2 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3 本协议一式[贰]份,出租方持一份,承租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1、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电话: 电话: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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