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股权转让协议
(标的公司:河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鉴于:
1.甲方为河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合法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甲方应已告知其他合法的出资人,并已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了合作人会议或股东会,其他合作人或股东已批准转让;
2.本协议所涉及之标的公司河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实际控制其100%股权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资格,注册证号: ;
3.乙方为 ;身份证号: ;
4.甲方转让其实际控制的标的公司的100%股权;乙方收购上述标的公司的100%股权。
根据《公司法》、《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和谐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河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约定,本协议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 ,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 ,即乙方。
1.3股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实际控制的标的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乙方。
1.4转让价款,是指本协议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乙方获得的该股权的对价。
1.5登记机关,指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授权机关,以及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或备案机关。
1.6收款凭据:指甲方就股权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白股权转让完毕的收款凭据。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协议中,应合用如下解释规则:
1.7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
1.8涉及:指涉及但不限于。
第二条 股权转让标的
2.1本协议转让标的为甲方所实际控制的标的公司的100%股权,以下均称股权。
2.2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涉及在该股权上设立抵押、质押、或任何影响股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用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条 标的公司
3.1 本协议所涉及之标的公司(河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实际控制所有出资人权益的公司,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资格。
3.2标的公司拥有在经营范围内的、合法的批准文献或资质证书:
3.3标的公司已将所有的资产、权属证书、批准文献、营业资质手续、印章印鉴和档案资料等编制《资产及资料交割清单》。(见附件一)
第四条 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4.1乙方依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转让标的事项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五条 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5.1转让价格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结果,甲方将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即:¥ 元〗的价格(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5.2计价货币
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5.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以货币形式分次支付转让价款,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转让价款人民币 万元,待甲方将资质等有关资料(按3.3项规定)移交给乙方后,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万元;法人和股权转让等变更登记后,支付所有剩余价款 万 元。
第六条 股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6.1甲方自收到乙方支付的每笔转让价款,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据。
6.2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后的5日内,甲方需向乙方办理资产及资料交割手续,甲方在对乙方交接手续前,必须办理标的公司的工商年检、资质年检、注册会计师师年检、代码证年检等相关证照继续存续的前置手续,必须保证其有效性,且有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3 甲、乙双方应依据本协议第3.3条约定的《资产和资料交割清单》,对标的公司的权属证书、批准文献、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印章印鉴和档案资料等,进行交接手续,由乙方核验查收。
6.4在第6.3条规定手续交接完毕之日后,乙方根据需要在60日内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标的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资质变更等手续,乙方在办理标的公司相关证书等的过户或变更手续的,甲方必须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5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产及资料交割清单》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所提供《资产及资料交割清单》与标的公司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 标的公司债务与其他事项
7.1乙方受让股权后,标的公司法人资格继续存续,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前产生的标的公司的债务(涉及协议签订之日前的潜在负债)由甲方承担。
7.2标的公司在签订协议之日前从事的业务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因此形成的诉讼或其他因素而损害了乙方利益的,甲方应给予乙方补偿。
第八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8.1甲方对本协议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8.2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献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8.3 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承诺所控制的标的公司不存在空白业务约定书或协议,不存在经加盖公章或公司其他印章的的空白用印件。
8.4本协议成立和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8.5转让标的未设立任何也许影响股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等事项,或就转让标的设立的也许影响股权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等事项,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批准或认可。
第九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9.1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9.2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甲方提交的各项身份证明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无端提出终止协议,应按照本协议转让价款的2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导致损失的,还应承担补偿责任。
10.2 由于甲方因素,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交割转让标的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交割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交割期间本协议转让价款的每日3‰计算。逾期交割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规定甲方按照本协议转让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1.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因素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协议第十条所述终止或解除协议之违约情形的。
11.3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2.1 本协议及股权转让中的行为均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1)提交 郑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乙方住所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13.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的签字并加盖公章(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
14.1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
第十五条 协议附件
附件一:《资产及资料交割清单》;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
资产及资料交割清单
1. 营业执照正副本;
2.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 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4. 公司章程及设立和变更时的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
5. 最近年度的资质和营业执照年检纸质资料和电子版资料;
6. 公司设立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
7.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
8. 省级部门批准设立和变更的文献;
9. 在该公司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后续教育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人事档案存放卡(或管理手册)原件和注师照片等;
10. 法人身份证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11. 公司入围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的有关文献或资料;
12. 公司财务资料、完税资料(含地税通卡)、业务档案清单和档案资料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文献;
13. 公司公章(含公司为开展异地业务刻制的公司报告专用章)、法人印章、印鉴卡印章、财务专用章、协议专用章(或业务约定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印章;
14. 银行印鉴卡、银行一卡通、未使用的空白支票、发票领用簿、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和未使用的发票;
15. 银行开户许可证(按开立账户个数);
16. 公司简介等有关档案资料的电子版;
17. 甲乙双方认为需要交割的其他资料。
注:凡未注明复印件的均应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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