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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心怡民诉法每日知识点总结1-10
【知识点1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本部分考点:民事诉讼与其他诉外解纷机制的关系;民事诉讼的性质和效力
1、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关系
【常设陷阱】通过比较民诉与仲裁在受案范围、回避、合议、调节与和解、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异同点,给出混淆选项,误导考生。
【对策】梳理民诉与仲裁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异同,准确记忆。
(1) 受案范围:民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限于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人身权益纠纷。
(2) 回避:回避的决定主体不同
(3) 合议:虽然均采取少数服从多数,但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的处理方式不同,且不同意见是否必须计入笔录、是否必须签名等不同。
(4) 调解与和解:文书转化形式不同
(5) 法律效力不同:民诉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常设陷阱】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混淆分类结果,误导考生。
【对策】这部分其实就是个记忆,确保记忆的准确性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
内容——程序法
公私法划分——公法
3、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常考点: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无论是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均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但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既可以选择外国的实体法,也可以选择外国的程序法。
【知识点2 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
1、 处分原则
(1) 专属性: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不享有处分权。
(2) 适用范围: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执行和解)
(3) 处分内容:实体性处分+程序性处分
(4) 处分权的相对性、有限性: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辩论原则
(1) 适用范围:贯穿于诉讼程序全过程,但在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想想为什么呢?)
(2) 专属性: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
(3) 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口头辩论+书面辩论
例子: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就属于书面辩论的具体方式
(4) 辩论内容: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
3、 常考点: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
【小窍门】处分原则对性的是诉讼请求;辩论原则对应的是事实和证据
【示例1】法院超出诉讼请求或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如当事人只要求返还本金,法院擅自判了利息or当事人只要求损害赔偿,法院擅自判了赔礼道歉等),则直接违背了处分原则,但也可能间接违背辩论原则。此时需要根据题干要求以及题型来判断——单选题时,需要选出直接违反的原则即处分原则;多选题时,可将直接违反的处分原则和间接违反的辩论原则均选。
【示例2】法院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or违法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此时违反的是辩论原则。
【知识点3 其他几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VS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1)平等原则: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
(2)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3)区分窍门:平等原则规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地位关系;同等和对等原则退订的事中国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关系
2、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1) 诚信原则的适用对象: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即所有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均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2) 常考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例如: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和证据失权制度;对恶意诉讼、恶意调解等行为的规制措施;第三人撤销之诉;撤回自认的严格限制;法官在各类诉讼程序、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遵守审限的职责;证人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鉴定人在法定情形下的出庭义务;二审中的禁反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权的诚信义务等。
3、民事监督检查原则
(1)监督对象
A.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两类)的监督
B.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C.对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
注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
(2) 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其他检查建议)
(3) 辅助性手段: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4、 支持起诉原则
(1)支持起诉的主体: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
(2)支持起诉者不是当事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易错点:支持起诉VS公益诉讼
【知识点4 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的范围:开庭审理的过程+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裁判文书
提示: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2、【常考点】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1)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离婚案件
3、公开审理与其他具体制度的关系
(1)公开审理VS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2)法定不公开审理 VS 法定不公开质证
4、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
《民诉法》第156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
注意:申请查阅文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易错点提示】涉及商业秘密时的特殊性——依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定不公开质证;公众裁判文书查阅权受限
【知识点5 回避制度】
1、回避的适用对象
(1)证人不适用回避: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2)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自然具有偏向性
(3)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
2、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依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开始审理时,回避的事由在此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指令回避
【规律】不同的回避事由对应不同的回避方式
3、回避的法定事由
(1)法条索引:《民事诉讼法》第44条+2015年《民诉解释》第43至46条
(2)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注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限制
4、回避的决定权:不同的回避对象、对应不同的决定主体
(1)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法院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4)检察人员的回避: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易混淆点提示】民诉中的回避决定权 VS 仲裁中的回避决定权 VS 刑诉中的回避决定权
5、回避决定的救济机制
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6、回避的法律效力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法院作出回避的决定后,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
【比较】因回避而重新选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已经进行过的仲裁程序。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进行。
【知识点6 合议制度】
1、合议制:混合制合议庭(陪审制)+单一制合议庭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
【注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独任制,但适用独任制的案件不一定是简易程序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注意】二审程序中一律不能适用独任制;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
3、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
4、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提示】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第一审案件
(4)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在简易程序中担任独任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从中院、高院、最高院所在的基层法院名单中随机抽取,仅在基层法院有陪审员名单。
5、合议庭的评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审判人员需要在裁判书上签字。
【常考点提示】诉讼中合议庭的评议原则不同于仲裁庭的评议原则,后者在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首席仲裁员享有决定权,且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字。
【知识点7 两审终审制度】
本部分常考点: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易错点提示】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VS 与婚姻关系有关的案件。离婚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一审终审
【提示】小额诉讼中作出的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6、小额诉讼程序
【知识点8 网购合同的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一、网购合同的地域管辖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网购合同:买受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例子:在淘宝/京东充话费、支付宝买电、爱奇艺会员看宋仲基
2、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网购合同:收货地+被告住所地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约定优先
二、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易错点提示(1)】并非所有与不动产沾边儿的诉讼均属于此处的“不动产纠纷”,而仅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易错点提示(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注意:并非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是限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易错点提示(1)】如果遗产散在不同地区,则依据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易错点提示(2)】死亡地≠死亡时住所地≠死亡时经常居住地
【知识点9 协议管辖】
一、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提示】限于因上述身份关系引发的财产争议
二、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易错点提示】口头协议管辖无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限于第一审案件的非专属地域管辖
4、选择明确:允许多选(《民诉解释》第30条)
(1)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2)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此时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协议不必然无效。
三、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主张协议无效的权利由消费者享有
【知识点10 移送管辖 VS 管辖权转移】
一、移送管辖
【口诀】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1、移送管辖的条件:(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该案;(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
【注意】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移送只能进行一次,受移送的法院若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能再次移送。
3、不发生移送管辖的情形
(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2)适用管辖恒定的情形
(3)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1、下向上移
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但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里。
2、上向下移
(1)上向下移的条件: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用裁定);
(2)【重点】可以上向下移的具体情形: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例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
三、移送管辖 VS 管辖权转移
1、功能差异:纠错 VS 微调和变通管辖权
2、条件差异
3、方向差异
4、主体差异
5、共性:均属于裁定管辖的具体类型
韩心怡民诉法每日知识点总结11-20
【知识点11 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
一、管辖权异议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注意(1)】在反诉中,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有权针对反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注意(2)】所有的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例外:(1)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金额,被告可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2)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的原因,被告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注意】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3、异议的对象:(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三)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形
1、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当依法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2、《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因违约行为侵犯人身、财产权益,有权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3、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且针对该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二、应诉管辖
成立应诉管辖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且(2)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且(3)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注意(1)】如果被告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注意(2)】无论是否成立应诉管辖,管辖错误都不是申请再审或抗诉的法定事由。
【知识点12 民事公益诉讼】
1、适用范围: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除了案件类型的要求外,还需满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根本要件——公益诉讼区别于普通侵权诉讼的本质特点之一
(2)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条
2、原告的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实体法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47条;《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第58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
(1)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2)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3、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民诉解释》第284条)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提示】起诉时仅要求初步证据即可,而不要求提供足以胜诉的充足证据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4、管辖
(1)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例外】(管辖权转移):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
(2)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法院的告知和释明
(1)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6、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诉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7、证据与证明
(1)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时的推定
(2)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3)对自认的限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8、诉讼程序和制度的特殊规定
(1)调解、和解: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
【注意】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反之,则不用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2)申请撤诉: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3)与私诉权的关系: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诉法第11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4)与其他民事公益公诉主体的关系: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参诉的,列为共同原告。
【注意】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点13 第三人撤销之诉】
1、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须同时满足)
(1)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3)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
(4)结果条件: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时间条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2、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97条)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诉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事项
(1)管辖: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
(2)审查起诉与受理: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4)诉讼地位: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5)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不必然中止执行
4、法院审理后的处理方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力。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实体处理)。
注意:对上述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5、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2015年《民诉解释》第301条)
(1)三撤通常需并入再审:在审理三撤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三撤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2)例外情形下中止再审: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6、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民诉解释》第303条)
(1)三撤先、执行异议后: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2)不得先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小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主体特定,属于形成之诉,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可上诉。
【知识点14】 委托诉讼代理人
1、 委托代理人的特点:基于意思表示;须商定权限;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开庭审理前)
【书面委托的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
2、 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民诉法》第58条第2款+《民诉解释》第84-87条)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自然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法人)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注意】a.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得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C. 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了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该按照《民诉解释》第88条的规定,向法院提交相应种类的关系或身份证明材料。
3、 【常考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 一般授权:限于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
【例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出庭和辩论等。
(2) 特别授权: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提起上诉等。
【注意】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四个大字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4、 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
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
【易错点提醒】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注意:“本人不能表达意志”VS“特殊情况”。
大家务必要留心离婚案件在各个方面的特殊性!
5、 诉讼代理人VS诉讼代表人
【知识点15】 送达
(一)直接送达
1、法院直接送达的地点不限于当事人住所: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
2、离婚诉讼中不能交给受送达人的配偶。
【注意】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二)留置送达
1、适用条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
2、留置送达的实现方式:见证人见证+电子见证
(1)传统方式: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2)2012年新增方式-电子送达: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注意】(1)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但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2)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三)电子送达(2012年新增)
1、电子送达适用的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其他诉讼文书
2、适用前提:受送达人同意
【注意】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均不可适用电子送达。
3、电子送达时送达回证的取得和送达日期的确定: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四)委托送达
受委托主体只能是法院,而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
(五)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通过邮局以挂号信
(六)转交送达
三种情形——军人、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七)公告送达
1、适用条件:(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2)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
【注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2、自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3、支付令不可公告送达
【小结】调解书不可留置送达,但可由本人或者代收人签收;支付令不可公告送达,但是可以留置送达;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知识点 16】期间
1、 不变期间(2015年《民诉解释》第127条)
上诉期、再审申请期,保全中的期间(紧急情况下做出保全裁定的期间、诉前保全后的起诉期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限(6个月)、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的期限(1年)、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以及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提出异议的期限(6个月)、未参加必要共同诉讼的人申请再审的期限(6个月)等。
2、 可变期间
举证时限、执行申请期、一审程序的审限、二审判决和裁定的审限。
【注意】 依据2015年《民诉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的审限、二审裁定的审限均变为可变期间,而不再是不可变期间。
3、 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
公告、鉴定、管辖权争议、管辖权异议、庭外和解。
【提示】2012年修改后,涉外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的期限缩短为3个月(国内为60日);统一了诉前或仲裁前保全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均为30日;缩短了申请再审的期限(6个月)。
【知识点17】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诉前调解、审前调解、庭审调解
(一)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注意】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所有与婚姻等身份关系相关的案件。
3、 执行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
(二)应当调解的情形
1、离婚案件:但不应久调不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3、起诉后、受理前的先行调解/诉前调解(《民诉法》第122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4、审理前通过调解分流案件:对于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法院应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纷。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
1、调解的方式(《民诉解释》第146条)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程序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注意】不公开调解为原则,公开调解为例外
(2)对席调解为原则、单方调解为例外
(3)主席调解以及参与调节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调解的范围: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3、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例外: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4、规制恶意调解: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三、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注意】仅调解案件的一审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四、其他常考点和易错点
1、一审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得上诉,但违反合法原则或自愿原则时可申请再审。
2、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例外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2)涉外案件中的调解: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民诉解释》第530条)。
3、担保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生效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准许。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4、 需要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享有拒签权(《民诉解释》第150条)
【知识点18】证人证言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注意】(1)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直接关系,判断有无证人能力的标准是能否正确表达意思。
(2)证人的类型:民诉中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作为证人;而刑诉中仅自然人能作为证人。
2、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且角色冲突时证人地位优先,因为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4、证人的作证方式
(1)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替代性作证方式)为例外。
①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②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证人不出庭的条件:法院许可+符合法定情形
①法定情形:证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因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不能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注意:仅仅路途遥远,不是证人不出庭的法定情形,须同时满足交通不便这一要素。
②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证人不出庭还须获得法院的许可。
(3)证人出庭作证的替代性方式: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
5、证人作证费用的承担
(1)费用范围: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2)费用承担方式: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
①当事人申请作证时:申请方现行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
【提示】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②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作证时:法院先行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
【知识点 19】 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
一、 鉴定意见
1.鉴定的程序
(1)启动方式
①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申请
②法院依职权启动: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
(2)鉴定人的选定方式
①依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②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2.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注意】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强化
①鉴定人应当出庭的两种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②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履行作证义务的双重法律后果:第一,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二,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享有鉴定费用返还请求权。
二、专家辅助人(民诉法第79条+民诉解释第122条)
(1)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2)能够成为专家辅助人的条件时具备专门知识,而不要求具有鉴定人资质
(3)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是依当事人申请,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4)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帮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5)法院可以询问出庭的专家辅助人。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注意】鉴定人VS专家辅助人VS证人
【知识点20】证据的学理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1、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2、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旨在推翻对方提出的事实。
【小窍门】判断本证与反证的“三步法”
第一步:该证据的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什么→第二步:谁应当对该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第三步:该证据是由谁提出来的。若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则是本证;若由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则是反证。
3、反证VS反驳:反证是通过提出证据来否定对方的事实主张,即以事实主张为反对的对象,而不是对诉讼请求的反对;反驳则并非提出新证据,其反对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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