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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协议印花税
【篇一:技术服务协议印花税】
篇一:印花税中的技术服务协议征税范围涉及哪些?
印花税中的技术服务协议征税范围涉及哪些?
“ 印花税中的技术服务协议征税范围涉及哪些?”
根据《关于对技术协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告知》((89)国税地第034号)的规定,技术服务协议的征税范围涉及:技术服务协议、技术培训协议和技术中介协议。
技术服务协议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善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行方案,进行实行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协议。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验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协议,不属于技术服务协议。
技术培训协议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书立的技术协议。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协议不属于技术培训协议,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协议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协议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协议。
征询台
1.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分派给股东,公司此行为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7]3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拥有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派给股东,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分派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2.在建设工地上临时搭建的棚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告知》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管是施工公司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公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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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假如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公司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 / 2 中公会计给你改变未来的力量篇二:技术协议印花税认定参考
国税地字(1989)34号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技术协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告知
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协议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协议的合用税目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行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合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协议,合用“技术协议”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行许可所书立的协议、书据,合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二、关于技术征询协议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征询协议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协议。有关项目涉及: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协议,均应按照“技术协议”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征询不属于技术征询,其所立协议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协议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协议的征税范围涉及:技术服务协议、技
术培训协议和技术中介协议。 技术服务协议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善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行方案,进行实行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协议。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协议,不属于技术服务协议。 技术培训协议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协议。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协议,不属于技术培训协议,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协议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协议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协议。
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技术协议,应当按协议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协议,只就协议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协议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五、关于加强对技术协议征税的管理问题 为加强对技术协议缴纳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取得科委和技术协议登记、管理机构的支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印花税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建立监督纳税、代征税款、代售印花等管理制度。
技术协议认定规则
国科发政字【2023】253号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行,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协议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协议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协议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协议登记机构对技术协议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协议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协议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协议是否属于技术协议及属于何种技术协议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 技术协议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贯彻。
第四条 本规则合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征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协议:
(一)技术开发协议
1. 委托开发技术协议
2. 合作开发技术协议
(二)技术转让协议
1. 专利权转让协议
2. 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
3. 专利实行许可协议
4. 技术秘密转让协议
(三)技术征询协议
(四)技术服务协议
1. 技术服务协议
2. 技术培训协议
3. 技术中介协议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协议,不得按技术协议登记。但其协议标的中明显具有技术开发、转让、征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协议当事人单独订立协议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协议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协议,可按技术转让协议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征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协议,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拟定协议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协议,应当向技术协议登记机构提交协议的书面文本。技术协议登记机构可以规定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协议有关的证明文献。
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协议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协议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协议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协议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协议。当事人以协议书形式订立的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专利权转让协议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协议,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协议上署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协议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协议,应当有其本人在协议上署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协议,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协议上署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协议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协议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献的,技术协议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协议,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协议,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 技术协议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协议文本及有关批准文献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协议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涉及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协议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规定。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规定,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协议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协议登记机构应当积极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协议下列重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协议主体不明确的;
(二)协议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协议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协议成立条件的技术协议,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协议,协议名称与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协议登记机构应当规定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协议,其协议条款具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
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协议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二)一方强制性规定另一方在协议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取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行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协议,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过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献(涉及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实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涉及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实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实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 技术开发协议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协议。
技术开发协议涉及委托开发协议和合作开发协议。委托开发协议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协议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的;
(二)协议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性为目的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协议,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协议,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协议: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实验装置的技术改善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取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涉及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运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不属于技术开发协议。
第二十四条 下列协议不属于技术开发协议:
(一)协议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涉及已完毕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协议标的为通过简朴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协议标的为一般检查、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 技术转让协议篇三:22种协议不用交印花税
22种协议不用交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协议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协议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协议,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协议性质,需按照规定
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协议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协议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公司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协议无需贴花公司所签订的已贴花协议到期,但因协议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协议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协议,只要该协议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长,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假如协议所载内容和金额增长,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协议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5.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公司和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和开出的货品运送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货运代理公司开给委托方的货品运送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 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品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协议
根据财税 [2023]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1988)776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协议不涉及供水、供电、供气(汽)协议,这些协议不贴花。9.会计、审计协议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征询不属于技术征询,其所立协议不贴印花。10.工程监理协议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献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行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征询协议,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协议。因此,工程监理协议并不属于 “技术协议”税目中的技术征询协议,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 [2023]91 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协议”不属于“技术协议”,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协议不征印花税。
11.三方协议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协议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协议、借款协议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协议,虽然购销协议、借款协议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协议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协议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十五条
【篇二:22大类不缴纳印花税的协议】
发自我的 ipad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拟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协议或具有协议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工作中常见的不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协议进行归纳总结(来源:天财会计网)。
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协议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协议,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协议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协议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协议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公司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协议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公司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公司向股东贷款是公司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假如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 继续使用已到期协议无需贴花
公司所签订的已贴花协议到期,但因协议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协议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协议,只要该协议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长,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假如协议所载内容和金额增长,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协议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 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 货运代理公司和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和开出的货品运送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货运代理公司开给委托方的货品运送代理业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 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品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 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协议
根据财税 [2023]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 (1988)776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协议不涉及供水、供电、供气(汽)协议,这些协议不贴花。
9. 会计、审计协议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征询不属于技术征询,其所立协议不贴印花。
10. 工程监理协议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献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行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征询协议,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协议。因此,工程监理协议并不属于“技术协议”税目中的技术征询协议,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 [2023]91 号文规定, “工程监理协议”不属于“技术协议”,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协议不征印花税。
连接:
工程监理协议是否属印花税缴纳的范围
2023-9-5 16:36 互联网
【问】工程监理协议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印花税税目中对于技术协议中只有技术转让、征询、服务协议征收,但是只是一些定义式的描述,请问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判断和理解?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品运送、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协议或者具有协议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拟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拟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印花税属对正列举式凭证征税的税种,对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协议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我们理解不缴纳印花税。
除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协议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政三[1999]18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监理协议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23]91号)明确,“工程监理协议”不属于“技术协议”,对工程监理协议不征印花税,其他地区没有明确规定。
印花税属地方税种,建议公司实际解决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拟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公司所辖地税务机关鉴别。
11. 三方协议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协议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协议、借款协议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协议,虽然购销协议、借款协议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协议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协议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涉及保人、证人、鉴定人。
12. 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协议,或者具有协议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 1997) 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 商业票据贴现
公司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钞票,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 公司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23〕9号、国税发
[1991]155 号、国税函 [1997]505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2023]749 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15. 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协议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协议,征税依据是协议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假如已按规定贴花的协议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协议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 培训协议
公司签订的各类培训协议,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协议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协议”贴花,其他的培训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协议?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协议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协议。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协议,不属于技术培训协议,不贴印花。
17. 公司改制
根据财税[2023]183 号文规定,公司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公司改制之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协议,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没有变动,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
18. 资金账簿
1) 合并、分立、联营、兼并公司的资金账簿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联营等变更,若不需要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公司原有的已贴花资金账簿,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贴花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贴花。公司发生兼并,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并入单位的资产已按规定贴花的,接受单位无需对并入资产补贴花。
2)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的资金账簿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假如由总机构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金属于分支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支机构需就记载所拨付资金的营业账簿按照资金总额贴花,其他营业账簿则按件贴花。总机构只需就扣除所拨付资金后的余额贴花。假如总机构不拨付资金给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需就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3)公司改制
公司实行公司制改造,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成立新公司,或者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新公司,其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根据财税[2023]183 号文规定,只需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长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4)根据(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帐簿,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长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9. 土地租赁协议
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协议”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此土地租赁协议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20. 承包经营协议
承包经营协议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司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以及公司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协议,不属于财产租赁协议,无需贴花。
【篇三:印花税中的技术服务协议征税范围涉及哪些?】
印花税中的技术服务协议征税范围涉及哪些?
“ 印花税中的技术服务协议征税范围涉及哪些?”
根据《关于对技术协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告知》((89)国税地第034号)的规定,技术服务协议的征税范围涉及:技术服务协议、技术培训协议和技术中介协议。
技术服务协议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善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行方案,进行实行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协议。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验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协议,不属于技术服务协议。
技术培训协议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书立的技术协议。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协议不属于技术培训协议,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协议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协议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协议。
征询台
1.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分派给股东,公司此行为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拥有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派给股东,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分派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2.在建设工地上临时搭建的棚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告知》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管是施工公司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公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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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假如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公司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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