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流运送服务协议
甲 方:
住所:
乙 方:
住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送条例》、《道路货品运送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和谐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运送服务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本协议到期双方故意续约,乙方和甲方应重新签订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新协议为准。协议期届满后,不影响双方在协议存续期间所承担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条:委托服务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托运品为: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负责将货品完好无缺地从甲方指定接货点运送至甲方指定目的地(门到门服务)。
2、乙方在与甲方业务交往中所有单据、函件应表白乙方身份,乙方使用的托运单及物流凭证等单证应加盖乙方公章或者营业站点的业务章。
3、乙方提货时经核对无误后须在甲方仓库送货单上签字,自签字之时起视为乙方已接到该笔货品。
第三条:保密条款
1、为完毕本协议委托事项,甲乙双方从对方获取的资料和相关的商业秘密,双方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应采用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
2、双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规定其参与本协议工作之雇员遵守本条款。
第四条:费用与结算
1、委托费用涉及货品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的运送费、保险费、送货费。
2、乙方按照经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内容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按照经双方盖章的《物流配送价格表》之规定执行(详见协议附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单方提高价格。
3、每月的物流费乙方于次月3号提供上月物流费用明细报表,甲方需5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乙方次月10号前开具上月物流费用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付款到乙方指定帐户。对于双方确认的差异,双方约定可以在后续月份的物流费用中进行相应调整。
4、双方互相确认的对账清单须经指定业务联系人签字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方可作为结算依据,乙方在结算时应提供全国统一可以抵扣的运送业发票(一式两联),否则甲方可以拒绝付款。
5、假如甲方在乙方的发票中发现错误和不妥之处,应在收到发票后10日内告知乙方进行发票修改,付款期限顺延。
6、费用结算方式
甲方按客户签收的合格回单给乙方结算运费。
甲方应采用支票或汇款方式付款,乙方指定付款账号为: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五条:运送责任
1、乙方负责提供自从托运人处接受货品开始至将货品交付收货人为止的全程运送服务,对于该运送过程中发生的货品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损害及风险,由乙方负责并按实际损失予以补偿,但乙方能证明货品的毁损、灭失是因货品自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导致的除外。
2、货品实际损失的拟定以货品到达目的地当时的市场统一零售价计算。乙方应在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关索赔单据后20个工作日内赔付甲方,如届时乙方未支付,甲方有权在运费中予以扣除。乙方向承保公司索赔成功与否不影响甲方向乙方的索赔或运费抵扣等主张。
3、如乙方接受货品后另行称重或测量与甲方所注明的数据不相符的,乙方应在发货前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甲方,由双方共同测量以实际重量或体积为准(重新测量的数据应经双方签字确认);乙方怠于告知甲方的,则结算费用的重量或体积以甲方测量为准。
4、乙方负责承运甲方自到货地运往甲方工厂仓库的退货及物料、包材等,退货运费与送货费同等计算,退货地提供退货明细,甲方仓管签收视为收到该批退货。
第六条:货品保险
1、为了避免运送途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意外事件也许带来的风险,乙方应根据甲方申报的货品实际价值购买运送保险,保险承保范围自货品由甲方交接给乙方签收起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客户签收为止。
2、货品出险后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甲方应出具索赔函、有效货品价值证明、装箱清单等,以保证乙方可以顺利向承保公司进行索赔。甲方出具了合格的保险赔付单证给乙方后,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算确认赔付款额,并且在20个工作日内赔付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未对赔付款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甲方的索赔金额。如届时乙方未支付赔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解决。如乙方准时支付赔款,甲方应出具正式有效赔款发票。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批准由乙方为其提供国内运送服务,并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给乙方相关委托费用,除此之外乙方在运送过程中所发生的其它任何费用均与甲方无关。
2、甲方有权获知货品在运送途中的情况和预计到货时间。
3、甲方在货品送达收货人之前,有权书面变更或取消委托内容,但应当支付因此增长的有关费用。
4、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规定改善。
5、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上门接货事宜时,应告知乙方货品的名称、数量(件数)、接货时间、地点,并准确核算乙方填写的《货品托运单》。
6、甲方保证交接前货品内外包装完好,有条件可加封标志清楚之封条。
7、甲方不得以隐瞒的形式委托乙方托运限运、禁运物品。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从甲方指定地点接货并办理相关委托事宜,提供自接货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的全程运送服务,并且按照协议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乙方应在甲方告知接货时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接货并办理托运手续,乙方接受货品后应准确填写《货品托运单》交甲方留底。
3、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的包装标准,对于零散货品,乙方应根据甲方规定或者符合货运的包装标准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必要工作。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运送方式托运,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运送方式。
5、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货品出港、到港等物流情况,发生突发意外时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货品到达指定目的地后,乙方应当及时告知收货人。
6、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在指定地点保质保量的将货品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并经收货人对托运单上的货品的品名、数量、包装物有无被变更、拆封、货品包装有无变更、损坏、货品有无损坏等情况进行验收。
7、乙方有责任规定收货人以书面形式签收货品。
8、货品签收后,乙方应在 3 天内将签收回单拍照给甲方核查。乙方应对签收单原件进行妥善保管,作为运费结算的依据。
9、若由于天气或特殊路况因素延误到货,乙方应于及时告知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按照到货时间表承运甲方货品,除遇天气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外,但乙方应及时将延误情况告知甲方并且在前述事由消除后毫不延迟的完毕运送或者听从甲方其他安排,否则仍然视为乙方延期交货。其他非甲方因素导致延误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延误到达的违约责任,其货品延误1天(延误24小时以内的以1天计),扣除该单委托费用的 5 %, 延误1天以上不超过3天的,扣除该单委托费用的15 %,延误4天或以上(指超过72小时)该单所有费用的50%,但不得影响其他业务款项的正常结算。到货时效以乙方接受货品的次日零时起算,以收货人收货之时截止。
2、乙方将货品运错目的地或收货人的,应负责无偿将货品运至协议规定地点或收货人,并按照协议第九条第1款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3、因货品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性质变化,乙方不承担责任。
4、对于甲方自行包装的货品并且对该货品属性、运送及保管方式没有特殊规定的,在交接时货品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品毁损、短少或灭失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其他
1、除本协议有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以外,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确有特殊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一方必须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经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协议解除后如尚有待结算费用,一方须在15日内向另一方发出《结算告知书》并附有效单证及全国可统一抵扣的运送专用发票,另一方须按照本协议有关结算的约定核对后付款。
2、协议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它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协议履行时,应采用电话、电报或传真等形式及时告知另一方,并提供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相关证明。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协议正常履行。
3、甲乙双方若有需要改变公司名称、联系方式或需搬迁离开原所在地以及其它也许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变更时,均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须由变更方承担给对方导致损失的责任。
4、乙方向甲方提供并且经甲方确认的《物流配送价格表》(内含物流配送价格及到货时限)作为本协议附件。乙方使用的单证所列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本协议对于从临海发货以及从外地退货到临海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等合用。
5、签定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已盖公章的业务代表(及营业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应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
负 责 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字日期:2023年 月 日 签字日期: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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