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混凝土供应合同定稿
成 都 市
预拌混凝土加工供应合同
合同编号:
成都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一年 月
成都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加工供应合同
甲 方:成都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金都华府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四川宝创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建设工程的具体要求,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金都华府(一期)工程所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预拌(商品)混凝土: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成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2、本工程:指本合同中使用乙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所有工程部位。
3、本合同:指甲乙两方签署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包括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合同。
4、货物:指本合同中甲方向乙方购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或委托乙方购买的材料。
5、货款:根据本合同约定单价和数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货物款项。
第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金都华府(一期)工程
2.2工程地址:成都市金堂县
2.3供货起止时间: 2012 年 2 月至工程完工之日。
第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供应要求及价格
3.1基本单价:
浇筑主要部位
混凝土标号
塌落度(mm)
数量(m3)
基本单价(元/m3)
备注
C10
-
-
285
C15
-
295
C20
-
-
305
C25
-
315
C30
-
325
C35
-
335
C40
-
345
C45
-
360
C50
-
375
C55
-
395
C60
-
420
M15砂浆
-
-
275
合计方量(暂定): 6.1 万方,
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合同金额(暂定): 2100 万元,
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该基本单价包含:砂、石、水泥、搅拌、运输、电动泵送费用及竣工资料的完善;不含施工配合费,配合费指:在砼浇筑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砼运输车辆与砼泵送的占道费,现场正常的泵管架设、拆卸的人工费(因砼供应不足,配合比质量或其他砼问题造成的堵管等原因除外),冲洗运输车辆(轮胎)个砼施工中所发生的人工费,该费用由甲方提供。不论非泵送与电动泵送,均按上述单价执行。如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堵管,乙方负责相关架管与拆卸费用、造成的砼浪费费用及因此引起的相关误工费。
若甲方需用乙方汽柴泵泵送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则单价在砼标号混凝土基础上加25元/m3,单次汽柴泵泵送不足80m3按80m3计算汽车泵送费。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5%时(参照当月成都信息价格金堂县砼价格并以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出版的《工程造价信息》第2011年 期为基准),乙方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通过材料部市场调查后由项目部预算人员核实价格签字,最后以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为准。
3.2甲方需用细石砼,则单价在同标号基础上增加10元/m3;若甲方需用早强砼,则单价在同标号基础上增加20元/m3。(防水剂及抗裂纤维由甲方自行采购)。同等级砂浆在相关等级砼单价上加20元/m3.
第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方量结算方式、期限和资金支付条款
4.1乙方须提供每次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开盘时混凝土泵及泵管所需的砂浆和浇筑完毕后清洗混凝土泵及泵管所需的水源。
4.2预拌混凝土的方量结算方式按下列方式结算:
预拌(商品)混凝土应直接以甲方签收确认的运输车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之和计算。
4.3合同执行完毕,甲乙双方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结算,并由都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内控预算审核签字盖章后生效。
4.4乙方供应砼8000m3后甲方开始按照75%进行付款,付款时间为产值核定后的次月。以后每月按照月供货量的75%进行付款。乙方每月22日前上报产值到甲方材料部门,并由甲方项目执行经理签字后到甲方项目财务部门对账,每月产值必须由公司预算部审核确定。如因乙方原因未按时上报产值到甲方材料部门的或未对账的,甲方将推迟结算至次月。付款时间为每次核定产值后的次月。若遇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延期,则甲方拨付给乙方的款项顺延。单栋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支付至总价款的 90 %,此时乙方必须将全套砼资料移交给甲方后才能付款。之后3个月内支付至总价款的95%。剩于尾款在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后支付。
4.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款项,应承担约定应支付款项额度的银行同期贷款年利息的1.5倍。合同期间若不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停建、缓建(间隔30天甲方没有使用乙方预拌(商品)混凝土)原因,乙方有权中止合同。甲方在60个日历天完成全部货款支付(若此问题造成的货款支付依据:按合同4.3预拌(商品)混凝土合同发生时结算办理)。
4.6合同期间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工程进度所需的砼,造成的工程材料、人工费及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4.7 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需要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后,乙方不得延迟甲方所定的浇筑时间,如延迟时间超过2个小时,乙方赔偿甲方砼工浇筑所有工人一天的人工费。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中途如因乙方原因供应不足连续延迟砼浇筑时间2个小时以上的,乙方赔偿甲方砼工浇筑所有工人一天的人工费。
4.8甲方有权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对乙方运输车的装载立方米数进行过磅抽样检查,如抽查砼小票工程量与车辆实际运载工程量不符合时,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在结算时扣除。并按照实际抽查的砼数量与随车所带票据数量进行百分比计算,当次浇筑的所有砼按照此比例换算后进行计量(如实际运载20 m3,小票数量为25m3,计算所得百分比为20/25*100%=80%,故本次浇筑的所有砼数量按照小票总量*80%进行计量。)。其中砼的密度按照2.4t/m3计算,误差不大于正负2%。
4.9所有小票必须由甲方指定的管理人员与材料员两人以上签字才能生效。
4.10 乙方必须给甲方提供正式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发票(必须机打发票)后才能转账付款。
4.11若遇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延期,则甲方拨付给乙方的款项顺延.
第五条 质量标准和验收
5.1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判定,按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0-2002)及《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03]339号)规定,在交货地点随机抽样制作试件。试件在标准条件下养护至28天,其抗压强度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50107-2010)进行评定,作为交货检验的依据。
5.2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应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
5.3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使用过程及质量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5.4用于交货检验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试样,是在交货地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卸料口由甲乙双方及监理方共同认可所采取的有效试样。经标准养护的交货检验试样,是判断混凝土强度的依据;同时现场回弹也应满足检验要求。
5.5如因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6.1根据施工进度,甲方提前1天向乙方提供浇筑时间、数量、浇筑部位、强度等级及其他技术要求的书面通知。如因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
6.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需的预拌混凝土供应保障条件。做到施工现场运输车的进出道路硬化、坚实、平整、畅通、有电力、照明、水源等设施。
6.3甲方应委派专人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和负责验收签字工作;应负责组织人员铺设、迁移管道,保证混凝土顺利浇筑作业。现场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噪音问题和周边城管、交通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双方协调解决。
6.4乙方按合同要求将预拌(商品)混凝土运到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及时按规范要求组织浇筑并养护。由于甲方施工组织、浇筑技术和保障条件等原因未能在4小时内完毕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以及因施工组织、生产工艺或养护不当而造成的混凝土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6.5预拌(商品)混凝土运到指定地点后,乙方技术人员应对甲方指定的塌落度进行现场测定。
6.6在政府规定不得进行夜间施工时,甲方须保证未乙方预留足够的施工时间,以确保乙方浇筑完毕。
6.7施工过程中因乙方以外原因造成乙方人员在现场的伤害、设备的损坏,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7.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满足竣工验收。
7.2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中,乙方应出具发货单(一车一单)。发货单应标明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技术数据、工程名称、发出时间、数量等,由该车驾驶员随车携带,进入工地时由甲方指定的专人(必须是甲方指定管理人员)签字;进入施工现场的每车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挂强度等级标识牌。
7.3乙方对外发货,应按批次填写《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场产品合格证》,保证产品质量;应根据施工要求进行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筑需要,因乙方供应了不合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或供应不及时导致中断连续浇筑及其他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同时应承担给甲方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7.4乙方应遵守施工工地有关的规章制度,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戴安全帽,遵守国家及成都市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7.5乙方应派专人到施工现场与甲方共同协调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事宜。
7.6如果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所用的模板平整,浇筑振捣方式、养护情况等满足规范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砼28天强度到达到设计及GB/T50107-2010标准,否则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7运输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应遵守甲方文明施工,安全环保规定,进出场车辆不得超速(≤5公里/小时),以及鸣笛产生噪音。
7.8积极主动地与甲方办理结算,积极配合甲方审核。
7.9 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后,如甲方发现预拌(商品)混凝土表面、初凝时间及3天强度、7天强度、28天强度、回弹值等等指标有问题时,乙方必须请相关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甲乙双方其他约定条款
8.1乙方将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至本工程工地后,甲方应及时指引乙方将预拌(商品)混凝土卸到事先清理准备完毕的地点,除另有双方约定外,乙方负责不包括安装责任。
8.2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中,如需更改约定的重要技术数据,要求更改的一方必须出具有效的书面凭证,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8.3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甲方若发现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4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停工或更改合同已明确的内容,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与另一方协商并书面确定新的供应计划.
8.5采取来料加工的方法时,协议由甲方供应的原材料应在预拌(商品)混凝土开打前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由乙方负责验收。若因材料供应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导致乙方不能按合同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6凡不属于乙方原因影响,造成超过供应终止时限以后,还需继续供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其基本单价另行商议。在本供应合同期限内不得和第三方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方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使用第三方预拌(商品)混凝土。
8.7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正常覆行合同时,免除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8.8甲方认可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验收签字和办理结算的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8.9其它约定:
第九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9.1双方协商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条款,变更后的协议以附件形式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9.2在一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由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能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所需的基本条件和人员配合,经乙方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2)乙方不能按时保量的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经甲方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3)合同已无法覆行(包括资金不到位)。
(4)双方协议同意停止供应。
(5)法院要求停止供应,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
因以上原因解除合同时货款支付依据:以预拌(商品)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之和办理。
第十条 违约与索赔和争议解决条款
10.1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覆行相应的义务,一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另一方承担合同金额 1% 的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2如甲乙双方中有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而另一方具有正当理由或能出具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据,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违约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5天内应答复索赔方或要求索赔方补充索赔理由及证据。
10.3因覆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
10.4如不能调解的可依法向成都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不得涂改,未尽事项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3本合同附以下附件:
合同订立日期:2011年 月 日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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