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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洞口临边防护门制作合同
电梯洞口临边防护门制作合同
合同编号:
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象山兰园一期高层区
工程地点: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山路以北,东谷路以西
合同签订地: 象山兰园一期高层区项目部
甲方将象山兰园一期高层区电梯门防护制作发包给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
1、甲方提供场地及施工用电,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精心、合理、高效地安排生产。
2、乙方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乙方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3、乙方包制作,制作工具、技术、人员、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
4、工程完工后,所有产品应经甲方技术人员验收,验收标准: 合格 。
5、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作人员的宿舍、就餐场地。工人食宿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其他约定: 甲方提供施工场地为天安老厂区原车间内 。
第二条 内容、单价及金额
序号
内容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1
电梯洞口防护门制作(含刷漆)
1.2m*1.5m
个
361
120
43320
2
电梯洞口防护门制作(含刷漆)
1.4m*1.5m
个
361
140
50540
3
4
合计
金额(大写RMB): 玖万叁仟捌佰陆拾 (¥: 93860 )
以上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不含税),包含但不限于乙方材料费、加工费用、刷漆费用、人员工资、保险、保养维修费、市场风险、耗材费等所有费用在内,除此之外甲方再无其他支付义务。且以上合计金额及数量为暂估,制作产品验收合格后,按甲方审核确认的实际制作数量予以结算。
第三条 工期要求
本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 30天,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 结算、付款方式及期限
1、结算方式:自乙方完成承包甲方的全部工作内容后,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由乙方报送已完工作内容的结算书;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结算书后 15 日内审核确认结束。
2、付款方式:
乙方全部工作内容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结算书审核结束后,甲方支付工程结算金额的 50%。
乙方全部工作内容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结算书审核结束之日起,甲方在2个月内无息支付工程结算金额的 70%。
乙方全部工作内容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结算书审核结束之日起,甲方在6个月内无息支付工程结算金额的 90% 。
3、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10% ,质量保修期截止主体结构完工且经质量监督部分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乙方认真履行保修义务且乙方加工的产品无质量缺陷的,质量保修金无息支付。
4、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与甲方确认结算金额等额的有效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但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条 技术及施工图纸等要求
1、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后 1 日内提供技术资料、图纸或其他资料。
2、乙方在制作过程中若发现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修改或复核确认;甲方应在 3 日内及时回复,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七日内未得到答复乙方有权停止制作。
3、因乙方采购的原材料质量、规格、数量、图纸有误造成制作错误,由此造成的材料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未能按照图纸及甲方要求制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质量要求
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及甲方要求并确保通过质量验收,当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规范发生矛盾时,以较高要求为准。因产品制作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无法通过工程验收或承担其他责任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导致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工程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成品保护
1、乙方完成所有工程内容后,应于 2 日内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收到乙方的报验申请后, 于 2 日内对工程进行验收审核。
2、乙方交货时甲方对外观初验只作为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并不能免除乙方加工产品的质量保证责任。初验后,货物由甲方负责保管,因甲方人员原因导致的损坏和丢失由甲方承担。
3、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甲方要求进行最终验收,由甲方现场管理负责人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授权代表签字作为结算依据。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乙方协助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的原因未能达到质量要求的,由乙方进行返工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
1、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3、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
4、乙方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人走场清、不留杂物,否则,视其情节程度给予经济处罚。乙方管理人员必须在工作前对工人班前技术交底及安全施工交底教育,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设备及工具操作管理,人员离开机具时应拉断电源,并定时检修机械确保机械使用性能良好;各项明火作业(如电焊或氧割)必须做好四周边的防火措施。
5、乙方设立专职质量、安全员每天对上班工人进行安全检查,对违章工人给予处罚、矫正。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逾期付款的,按拖延支付货款期间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按照双方明确的工期计划按期制作,以满足工程整体进度为原则。未按计划生产完毕影响进度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承担 1000 元违约金。因乙方逾期完工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违约金的由乙方承担。
3、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质量不合格或未采取成品保护外观损坏严重的,乙方应当立即维修或更换以达到合格标准,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逾期的还应承担逾期责任。
4、乙方应当认真履行本合同义务。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或向第三方支付费用的,均由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其承揽甲方工程转包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及赔偿甲方因此而导致的所有损失。
6、甲乙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生产经营信息、客户信息、技术信息等有价值的重要信息,双方都应严格保守相对方商业秘密,若任何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相对方商业秘密,守约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30% 的违约金及甲方所有损失。
第十条 联络方式
甲方负责人: 于涛 职务: 材料员 手机: 17757033177 ;
乙方负责人: 孙福森 职务: 总经理 手机: 18002028333 。
本合同内相关技术性文件、工作联系单、变更通知及其他相关工作资料,均应以书面方式经双方负责签字或公司盖章后生效并以传真、扫描图片、信函等告之对方。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合同自然中止,相关后续工作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总部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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