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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一期工程配套及辅助设施(先行实施部分)港池工程 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
项目名称: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一期工程配套及辅助设施(先行实施部分)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
委 托 人:广州中船船用柴油机有限公司
咨 询 人:北京德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 2010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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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池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业主修改稿
第一部分 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
委托人: 广州中船船用柴油机有限公司
咨询人: 北京德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服务”有关事项签约如下:
一、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服务:
1、 项目名称: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一期工程配套及辅助设施(先行实施部分)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
2、 服务内容:见专用主要条款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二、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标准主要条款;
2、 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专用条款;
3、 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三、 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主要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
四、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五、 本合同的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自2010年08月11日开始实施,至委托人双方完成履行完本合作合同权利内容义务签约工作终结。
六、 本合同一式陆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二份。
委托人:广州中船船用柴油机有限公司 咨询人:北京德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26号八楼 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航丰路9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科技园区支行
账 号: 账 号:814813841108091001
电 话:84278843、84278069(传真) 电 话:010-83682860,83682127-200
第二部分 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
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标准主要条款
一、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外与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计价依据中议定的部门规章、造价咨询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计价依据:
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项目适用的行业及地方法律、法规及审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投资与工程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宏观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各种投资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42号文《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S 271—2008);交通部2004年《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交通部交基发[1998]112号文《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交通部交基发[1997]246号文《疏浚工程预算定额》;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广州省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国家和地方有关中介造价咨询业务收费规定等。
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范围:
咨询范围: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出具工程量清单及标底成果文件
二、 咨询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在委托的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的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第四条2、咨询人的义务如下:
(1)向委托人提供与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审价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价咨询业务。
(第五条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第六条3)、在履行合同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咨询人责任期即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 天以上,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5)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6)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当承担责任。
(7)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三、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1、委托人在委托的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的范围内,被赋予以下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价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如下:
(1)委托人应负责与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前期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四、 (5)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的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五、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价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责任期即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建议将约定的具体日期明确
,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七、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6)、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7) 委托人应提供的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材料:工程图纸、材料、设备的暂估项目及暂列金额、招标文件、地勘资料(如果有)。委托人应及时提供咨询资料,如因咨询资料提供不及时,从而导致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时间延期,咨询人提交成果日期相应顺延。
委托人应在1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八、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2、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5 %工作量以上或延长持续时间 天以上,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确认。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二次进场?
4、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的,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九、 咨询业务的酬金
1、咨询服务酬金:
(1)港池工程按工程量清单标底编制工程造价的0.2%计收。
(2)后续工程指跟港池工程相关工程还是跟港池工程不相关的工程?
按工程量清单标底编制工程造价的0.2%计收。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2、咨询服务酬金的支付办法:
(1)合同签订后支付50%的咨询服务酬金合同酬金多少?
,提交工程预算造价报告支付咨询服务酬金尾款。
(2)委托人付款前,咨询人必须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
(3)双方同意以人民币作为付款币种。
3、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按未付酬金的当期利率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酬金利息。
第二十六条4、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 建议延长为5-10天
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5、支付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十、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其所需费用由咨询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出聘请专家协助,在委托的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十一、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专用条款
十二、 计价依据:
十三、 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项目适用的行业及地方法律、法规及审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投资与工程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宏观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各种投资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42号文《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S 271—2008);交通部2004年《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交通部交基发[1998]112号文《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交通部交基发[1997]246号文《疏浚工程预算定额》;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广州省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国家和地方有关中介造价咨询业务收费规定等。
十四、 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范围:
咨询范围: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出具工程量清单及标底成果文件。
十五、 委托人的职责:
委托人应提供的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材料:工程图纸、材料、设备的暂估项目及暂列金额、招标文件、地勘资料(如果有)。委托人应及时提供咨询资料,如因咨询资料提供不及时,从而导致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时间延期,咨询人提交成果日期相应顺延。
委托人应在1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十六、 编制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标底质量、时间的承诺:
1、通常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工作都处于招标工作的关键线路上,而且直接关系到工程开工的时间,所以,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时间也将非常紧迫,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成果质量,满足本项工作的时间要求。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说明的编写工作和工程量计算必须同时启动进行,争取合同签订后七天时间内完成初步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成果。
2、对编制好的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初稿提交委托人进行审查,根据提出的调整意见,咨询人在 天内对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进行补充和修改。
3、依据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进行工程量清单标底及说明编制。经审查后出具完整的成果文件。
4、咨询人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的,应当减收报酬,并根据该条第二、三款规定进行整改;咨询人逾期超过 天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无参考价值,应当返还报酬,并支付数额为 的违约金。
十七、 咨询服务酬金标准及支付办法
咨询服务酬金:
(1)港池工程按工程量清单标底编制工程造价的0.2%计收。
(2)后续工程指跟港池工程相关工程还是跟港池工程不相关的工程?
按工程量清单标底编制工程造价的0.2%计收。
2、 咨询服务酬金的支付办法:
(1)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50%的咨询服务酬金合同酬金多少?
,提交工程预算造价报告支付咨询服务酬金尾款。
(2)上述委托人付款的同时,咨询人必须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
(3)双方同意以人民币作为付款币种。
十八、 违约责任
在履约期间,如属于委托人原因导致终止协议,咨询人除不退还已收咨询服务费外,委托人还必须按照第五条咨询服务酬金标准及支付办法的规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如属于咨询人原因导致终止协议,咨询人应向委托人退还己收的咨询服务费;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总额(除去税金)。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费用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
其他
1、因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其所需费用由咨询人负责。
2、咨询人如需外出聘请专家协助,在委托的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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