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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更新日期:2012-5-8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 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铜、铝、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X≤14万
6.5%
14万<X≤16万
8%
X>16万
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 铅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X≤4万
8%
4万<X≤6万
10%
X>6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 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X≤75万
7%
75万<X≤90万
8%
90万<X≤105万
10%
X>105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 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X≤45万
7%
45万<X≤60万
8%
60万<X≤75万
10%
X>75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五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
7%
16万<X≤20万
8%
20万<X≤24万
10%
X>24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六 白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X≤30万
7%
30万<X≤60万
10%
X>60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七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5万
5%
5万<X≤7万
8%
7万<X≤9万
10%
X>9万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八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X≤10万
8%
10万<X≤15万
10%
15万<X≤20万
12%
X>20万
15%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九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30%
表十 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一 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二 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8%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2%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30%
表十三 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8%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30%
表十四 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8%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30%
表十五 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六 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七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40%
表十八 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8%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40%
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三)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如Cu0305,其运行阶段是从2002年5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其中: 2002年5月16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03年5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2003年5月14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年5月13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3年5月为交割月份、2003年4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年3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年2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示意图如下:
合约新上市
挂牌当月
…………
交割月前
第三月
交割月前
第二月
交割月前
第一月
交割月份
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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