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
武汉市 宣传手册
武汉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什么是房屋市场租赁行为?
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了《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14号),于2011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对房屋租赁条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内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哪些人应当申办武汉市居住证?
年满16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按照《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居住证。来本市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医的,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办理了住宿、住院登记的,不办理居住证。
四、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实行市场化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社区流管站(住宅)或房地产管理部门(非住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并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的,视为非市场租赁行为,不需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五、哪些房屋法律规定不能出租?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危措施确保住房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六、实行房屋租赁备案管理的意义?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可以有效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双方权益,保障房屋租赁市场有序。使用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可有效规范房屋租赁民事行为,减少租赁纠纷发生。《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是房管部门审核办理享受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计生、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居住、经营场所的证明资料。同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利于政府及时了解社会经济状况,对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进行有效监测和科学决策。
七、取得居住证的人员享有哪些权益和公共服务?
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在我市享有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居住地教育部门按照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就读;
(三)在居住地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享受居住地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五)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
(六)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参加就业单位、居住地社区组织的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待遇;
(七)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八)持有居住证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市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
(九)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十)享有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八、居住证的“武汉通”电子钱包功能有哪些适用范围?
居住证是带有“武汉通”电子钱包功能的IC卡,具有武汉城市一卡通系统电子支付功能。目前在市内公交、轨道交通、轮渡等公共交通领域,贴有“武汉通”标识的便民超市、仓储、百货、影城、药房等小额消费领域,均可使用居住证的“武汉通”电子钱包功能,并按各运营商制定的政策享受费用优惠。详情请咨询“武汉通”客户服务热线027-81886666或登录武汉城市一卡通公司网址 查询。
九、房屋出租人应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规定义务:
(一)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配合社区流管站采集房屋和人口信息;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并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承租人及租住人应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及租住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社区流管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属于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房屋后24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住宿登记;
(二)如实向出租人和有关管理部门说明租住人员情况,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
(五)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六)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七)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在实施居住证制度中有哪些义务?
根据《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督促居住人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3日仍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报告居住人员的情况。
十二、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类:
(一)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流管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区房管部门自接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直接到社区流管站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合同签订日起30天内,持规定资料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自接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当事人可向区房管部门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流程示意图
租赁双方签订合同
申领人向社区服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社区服务机构受理并收取相关费用
区房管站核实备案
区房管站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非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流程示意图
租赁双方签订合同
申领人向区房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区房管部门受理审核备案
区房管部门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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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收取规定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77号)规定,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缴纳房屋租赁手续费。标准如下:
1、住宅
(1)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
每套每次50元
(2)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
每套每次80元
(3)房屋中有几间房分别出租的,应分别计算
2、非住宅
(1)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
每套每次200元
(2)1000平方米以上的
每套每次300元
下列情形免收房屋租赁手续费:(1)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或一户多残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2)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低保二年(含)以上的低保户。
十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哪些资料?
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证件(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涉及到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书。
十五、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证件样式
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当事人可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下载市房管部门和市工商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参照使用。对于房屋权属清晰,有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有房屋合法来源证明的租赁行为,向出租人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于无有效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但存在事实租赁行为的,采集房屋和人口信息,发放《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
《武汉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式样
《武汉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式样
十六、如何办理居住证?
根据《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事人可到居住地所属管辖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进行居住登记和申办《武汉市居住证》。
武汉市居住证办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申领人到居住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或派出所登记填表
申领人递交相关证明 材 料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录入基本信息
用二代证阅读器采集申领人照片,受理办证申请
申领人领取领证回执
按预约时间或之后在指定地点领取证件
十七、《武汉市居住证》办理收费规定?
居住证一人一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对丢失补领、污损换领居住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提请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准。
十八、办理武汉市居住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办《武汉市居住证》时应当交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相关住址证明等材料,填写《武汉市居住证申领表》。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应提供户主的户口簿;
(二)居住在房屋出租屋的应提供与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业主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
(三)与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身份证明;
(四)与非武汉市户籍的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应当交验承租人的居住证。
十九、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管理职责有哪些?
(一)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出租屋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二)受理《武汉市居住证》申领、发放和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三)组织落实流动人口、出租屋的动态管理,做好重点人员管控和安全防范工作;
(四)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协管员的动态管理和工作考核;
(五)开展法制宣传,调解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提供相关服务;
(六)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协管员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一)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动态维护工作,配合社区民警采集、核对寄住人口、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二)督促流动人口及用工单位、出租屋业主按规定办理有关流动人口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协助检查登记、备案情况;
(三)受理《武汉市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注销手续;
(四)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日常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并报告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线索、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和出租屋违法违规情况,督促整改出租屋安全隐患;
(五)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矛盾纠纷,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业主提供相关服务;
(六)完成其它与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相关的工作任务。
二十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服务机构配合租赁管理应尽哪些责任?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社区流管站可以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了解房屋租赁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协管员入户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二十二、违反《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出租人将不具备租赁条件的房屋出租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出租人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危险房屋出租、有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出租、违法建筑出租、不符合消防规定的房屋出租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出租人将房屋分隔出租,或将厨房、地下室等出租供人居住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出租人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对不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义务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住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租人未及时告知管理服务站租住人员变更、租赁当事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三、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办居住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按照未申办人数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数额处以罚款。
二〇一二年四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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