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保 证 合 同
**银行字【 【※字※】第 【※号※】
保 证 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证件号码※】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营业执照号码※】
地 址 / 住 址
【※居住地址※】
通 讯 地 址
【※通讯地址※】
电 话 / 传 真
【※电话或传真※】
债 权 人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人※】
地 址
【※债权人地址※】
电 话 / 传 真
【※电话或传真1※】
鉴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即借款人【※借款人※】)于 【※签年※】年【※签月※】月【※签日※】日签订了编号【※主协议编号※】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为了保障债权人在主协议项下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乐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保证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
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协议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贷款金额※】元;期限为 【※期限※】个月,以放款日(贷款拨付至借款人或者其他指定账户之日)为起算日。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协议的保证范围涉及:主协议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所有费用(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协议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协议项下任何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按债权人所规定的金额和指定的时间将应付款项付至债权人指定账户。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协议保证期间从主协议生效之日起到主协议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
第五条 独立性
5.1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无效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及补偿金等条款的效力。
5.2 本协议的效力独立于主协议;主协议的无效(部分或所有)、撤消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第六条 权利保存
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和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协议和法律所赋予权利和利益的放弃;债权人一次或多次免于追究保证人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或不履行,不应视为对任何随后的违反或不履行不予追究。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所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之争议,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以划“√”表达,择其一):
□依法向**银行总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依法向**银行【※分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八条 协议组成
8.1 本协议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或盖章后生效。
8.2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对协议内容或解释有任何影响或限制。
8.3 本协议一式二份,债权人与保证人各执一份。
8.4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约定详见本协议第九至十二条。下述材料及经双方确认的其它内容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对相关方具有约束力:(1) 保证人所提交材料原件/复印件; (2)【※其他※】。
第九条 保证期间内的变更
9.1 在主协议贷款期限内对还贷计划表的内容进行变更的,无须征得保证人批准。保证人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重新拟定的还贷计划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9.2 债务人申请提前还款的,无须征得保证人批准。保证人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重新拟定的还贷计划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9.3 对主协议贷款期限予以延长的,须征得保证人批准,保证人对延长后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批准进行展期的,保证人只对变更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条 承诺与保证
除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外,保证人在此进一步向债权人作如下承诺与保证:
(1) 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协议内容,并自愿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
(2) 保证人具有完整的、合法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资格;
(3) 保证人向债权人所做陈述和提供材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4)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保证人未涉及任何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对保证人签订或履行本协议产生或也许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争议;在保证期间,假如这些情况或其他也许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况发生,如:保证人丧失部分或所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发生停产、合并、分立、清算、注销、破产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债权人;
(5) 保证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或本协议及附件所记载信息变更的,应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债权人;
(6) 在未取得债权人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为其它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7) 当债务人未按照主协议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其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规定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所有保证责任;
(8) 保证人批准、接受并配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其财产及经营状况进行调查,涉及电话、现场或通过到其他信息查询机构进行查询等方式;
(9) 保证人应承担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发生之相关费用, 涉及但不限于公证费, 以及因其违约所发生之费用, 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评估费、律师见证费、拍卖费等;
(10) 债权人有权随时从保证人在其营业机构及同一银行的其他营业机构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债务人任何应付款项用以偿还债务或补偿损失。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构成保证人违约:
(1) 保证人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承诺与保证;
(2) 保证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债权人规定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11.2 当上述任何违约行为发生时,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支付主协议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
11.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或其他事项导致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规定保证人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告知
12.1协议各方发出的告知或文献应投递至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假如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变更地址,则投递至变更后的地址。假如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或同城(涉及市区与郊区)挂号邮件等邮递方式,则以邮件寄出之日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如保证人变更任何与本协议相关信息而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债权人按照本协议记载信息所发出的任何告知或文献,无论是否最终为保证人收悉,一经发出即应视为已送达并为其所知悉。
12.2 保证人变更姓名、名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或其他与本协议相关的个人信息时,应提前或最迟于变更后5日内告知债权人。
第十三条 特别提醒
保证人在此确认:其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及借款协议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债权人已经就本协议及借款协议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向保证人作出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且保证人完全理解其所载内容。
保证人(签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日 期:
债权人(签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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