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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中的标准工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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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协议中的标准工资 【篇一:劳动协议法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的明确规定】 劳动协议法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的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 【现实困惑】 星星玩具厂今日接到一笔数额较大的订单,由于时间紧迫,该厂负责人遂规定全厂职工不分昼夜地加班,采用轮休制度。该厂职工表达乐意接受厂里的决定,但规定支付加班费。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 【法律王说法】 加班要支付加班费。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在立法时,并不支持用人单位为了业绩而安排职工长时间地从事超过既定期间的工作,由于这在实质上是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事实上,超时工作的现象不可避免,对此,只能采用一些补偿的措施,例如,给加班的职工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星星玩具厂为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毕订单,而规定职工们加班加点,这本也是无可奈何的事。但职工们加班加点付出的劳动,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支付职工加班费。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毕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协议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协议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协议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毕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期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吗? 【现实困惑】 某玩具加工厂经常不定期接到订单,也就意味着职工要经常加班,可是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厂领导为了减少成本,就令所有的职工与玩具厂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工作时间延长为 天天12小时,假如不签协议就辞职。玩具厂可以这样做吗? 【法律王说法】 玩具厂不能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天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是强制性规定,任何协议的签订都不能违反该规定,否则协议视为无效。本案中,玩具厂逼迫职工签订旨在延长工作时间的协议,这项协议的内容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告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协议的; (二)用人单位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协议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获补偿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为了发明更好的效益,决定扩大规模。但是,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公司领导层于是决定暂时扣押职工的工资,用于公司资金周转。结果,公司连续扣押了一个季度的职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作出相应的补偿。职工们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法律王说法】 职工们的规定是合理的,公司应当就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补偿。我国实行按劳分派的原则,付出多少劳动,就应当得到多少回报,这是法定的权利。对于被拖欠的工资,按数支付,这是自然的。但是,劳动者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按规定也应当支付补偿。 本案中,该公司扣押了职工一个季度的工资,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也是不能免责的。 除了将拖欠的工资原数发放外,还应当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职工们作出一定的补偿。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协议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端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补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 【现实困惑】 小晴从老家出来到南京一家制药厂打工,签订了协议。不久,小晴认为自己的工资太少,就向厂里面提出来规定涨工资。厂里认为协议中双方已明确规定工资数额,且厂里给她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合计已超过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拒绝了小晴的请求。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 【法律王说法】 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不能算在最低工资里。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有几项不能涉及在最低工资里,倒如,加班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津贴,再有就是劳动者福利待遇。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使劳动者所得工资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用约定的形式来抗辩,否则就是无效协议。本案中,制药厂与小晴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此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发条链接】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立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提出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因素导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协议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合用于本条规定。 5、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吗? 【现实困惑】 小何与小静相恋三年后终于喜结连理,两人婚后到巴厘岛度了7天假,回来后公司告知 他们休婚假的7天工资不予发放,两人很是气愤,休婚假期间不发工资吗? 【法律王说法】 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受婚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结婚时,用人单位一般给予一至三天的带薪假期。为了鼓励晚婚晚育,对于晚婚的青年,有的地方除了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外,会另给10天左右的带薪假。本案中,依照国家法律休婚假,工资应当照常结算,该公司不能将婚假算作旷工。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协议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公司停工期间职工们领不到工资吗? 【现实困惑】 某机械模具厂决定检修全厂机械设备,全厂职工停工半个月。厂里同时宣布,停工期间,由于全厂职工都没有参与劳动,因此所有扣除半个月的工资。该机械模具厂的行为合法吗? 【法律王说法】 该机械模具厂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因素造 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协议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这里所说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是指前后两个工资发放日之间的时间。本案中,该机械模具厂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机械模具厂的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由于检修设备,全厂停工半个月,不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并非劳动者的因素所致,因此,机械模具厂要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发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因素导致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协议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女性职工流产可以享受休假的待遇吗? 【现实困惑】 小刘因不慎摔跤导致胎儿流产,经受身心打击的小刘住院接受治疗,小刘随后向公司请半个月的假,以此恢复遭受创伤的身体,然而公司却以种种借口不予批准,小刘考虑到自身健康状况,遂自行休假了半个月。半个月后,小刘被公司告知因某无端旷工半个月,公司决定对其作出扣除所有工资的决定。公司扣除小刘工资的行为是合理的吗?在怀孕期间流产的女职工不能休假吗? 【法律王说法】 公司扣除刘某工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女职工怀孕时不慎流产,依照规定,应当休假。流产同样会给女职工的身体导致严重影响,女职工应当勇敢地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期间的产假,休产假期间,薪金照发。本案中,小刘意外流产,公司应当让其休假,并按正常情况支付工资。但是,该公司不仅不批假,反而扣除刘某一个月的工资,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作出经济补偿。 【发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期间的产假。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告知》 第一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8、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协议吗? 【现实困惑】 小红与单位之间的协议即将到期,单位告知小红,不再续订劳动协议。此时,小红已经怀孕一个多月,小红向单位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规定继续劳动协议关系。单位则认为,协议期满属于自然终止,单位只是不再续订。这种情况下,公司终止协议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法律王说法】 公司终止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原本,协议自然到期后,解除劳动协议关系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对于特珠情况还是要特别对待。例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即使协议自然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协议,必须等到孕期结束。本案中,小红在协议即将到期时怀孕了,用人单位如想解除协议,必须等到小红孕期乃至产期结束。同样道理,女职工在产期和哺乳期内也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仅不能解除劳动协议,并且还要对其采用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条链接】 《关干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协议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9、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现实困惑】 任某突发重病,由于本地的医疗水平有限,任某决定到外地接受更好的治疗,由于时间匆忙没来得及向公司请假。等到任某病情稳定后,任某立即向公司报告了自己的情况。由于任某未请假,致使公司没有及时安排人手,导致任某负责的公司网络被病毒入侵,给公司导致严重损失,公司领导大发雷霆,决定与任某解除劳动协议。任某该怎么办呢? 【篇二:劳动协议中工资】 篇一:劳动协议法中关于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劳动法中工资问题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涉及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贴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发明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善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涉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协议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相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协议制度尚处在推动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献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毕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纯熟、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8、公司下岗待工人员,由公司依据本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公司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与生育保险的公司,由公司照发原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0、实行天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公司,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协议制度的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期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1、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 行每周40小时制的为21.16天,施行每周44小时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司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三)有关公司工资支付的政策 63、公司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协议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解决办法》 第六条予以解决。 64、经济困难的公司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公司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告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公司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2)《关于国有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告知》(银传[1994]3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公司主管部门有也许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3)《国有公司富余职工安顿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公司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公司发给生活费。”什么是工资制度?工资制度是指与工资决定和工资分派相关的一系列原则、标准和方法。它涉及工资原则、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工资发放等内容。 【查看全文】 1、加班工资不含超时劳动所得 根据《办法》,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因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明确,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这里界定了两点,一点是月平均工资平均的是单位发放3倍工资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第二点是月工资不涉及超时劳动所得,但涉及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与劳动协议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相比,它缺少了一块超时劳动所得。 【查看全文】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篇二:劳动协议及工资,明细表 公司档案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 民族:________ 户籍所在地 文化限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_ 一、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应认真阅读本协议。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签订劳动协议,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别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协议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拟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一并履行。 五、本协议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笔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六、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劳动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一)试用期 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内,且由于本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二)劳动协议期 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任务需要及乙方岗位意向,安排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按照甲方对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规定,完毕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第三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1的规定),甲方根据单位有关规定及乙方实际情况安排工作时间(具体见第五条)。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根据需要,组织乙方参与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爱惜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甲方安排乙方天天工作量不超过8小时,如超过8小时需加班部分根据加班时间予以补休。每周工作五天半,按工作需要实行单双休。月休假保证在6天以上(涉及六天)。 具体安排为: 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2、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5天/年;工作年限每增长一年、年休假增长一天;以15天为上限)、婚假(15天)、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假期时长均遵照《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 3、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逼迫或者变相逼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因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4、假如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天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5、当执行不定期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毕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 第六条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及乙方工作岗位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2、工资构成方式为:基本工资+项目提成工资+年终奖。基本工资分为实习工资,合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三种。 试用期基本工资为元/月;正式聘用的基本工资为元/月。个人当年所得基本工资+提成局限性元时发放保底工资,保底工资元/年。 乙方项目提成工资计算方式:单个项目提成x完毕项目数量。单个项目提成比例为该项目签订资金总额的3%-6%。个人所得提成根据实际工作量、工作完毕质量等因素在项目组内分派。每个项目完毕后,需结算该项目个人所得提成额,由公司存档并通报个人。 3、甲方每月25日支付乙方(上月)基本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当年的保底工资及提成在农历春节前一次性发放。4、如乙方在协议期内因故离职,需提前结束协议,乙方当年个人应得保底工资扣除20%,余下金额离职当月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保险福利 1、甲方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准时以本地最低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涉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 2、乙方应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必需的真实资料。 3、甲方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行细则。乙方有权依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4、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协议时,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工资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甲方规定执行。 6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协议: 1、双方协商批准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协议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重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3、由于通货膨胀、物价指数上涨,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变更,甲乙双方每年就工资部分进行协商一次。双方达成一致时,变更本协议;如最终无法达成一致,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第九条协议的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应即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乙方达成法定退休条件的; 3、第八条第3款所述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条协议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 (1)在实习期或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协议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协议。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 4、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款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五年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如因乙方个人因素需要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如甲方认可,可以解除本协议。如甲方不认可,乙方仍要解除本协议的,则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为月工资额。如乙方未交接离职或旷工超过15天,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月工资额的二倍,并且甲方有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担任重要职务或执行关键任务并经双方约定乙方不得解除本协议的除外。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 (1)、未按照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的; (3)、在试用期内乙方解除劳动协议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告知甲方; (4)、《劳动协议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本协议终止或解除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端迟延或拒绝。因乙方因素导致不能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协议的续订 1、本协议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本协议可以续订。 第十三条商业秘密 1、乙方为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时,甲乙双方终止协议或乙方解除协议前一个月内,乙方批准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标准随岗位变动而调整。 2、掌握商业秘密的乙方离职后,须在半年内不到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不得使用在甲方工作时的保密资料或成果。假如乙方未按此约定执行,甲方将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补偿责任。 【篇三:劳动协议法中关于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劳动法中工资问题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涉及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贴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发明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善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涉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协议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相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协议制度尚处在推动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献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毕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纯熟、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8、公司下岗待工人员,由公司依据本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公司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与生育保险的公司,由公司照发原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0、实行天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公司,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协议制度的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期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1、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行每周40小时制的为21.16天,施行每周44小时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司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三)有关公司工资支付的政策 63、公司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协议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解决办法》第六条予以解决。 64、经济困难的公司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公司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告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公司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2)《关于国有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告知》(银传[1994]3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公司主管部门有也许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3)《国有公司富余职工安顿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公司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公司发给生活费。”什么是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是指与工资决定和工资分派相关的一系列原则、标准和方法。它涉及工资原则、工资水平、工资形式、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工资发放等内容。 【查看全文】 1、加班工资不含超时劳动所得 根据《办法》,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因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明确,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这里界定了两点,一点是月平均工资平均的是单位发放3倍工资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第二点是月工资不涉及超时劳动所得,但涉及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与劳动协议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相比,它缺少了一块超时劳动所得。 【查看全文】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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