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张家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张家口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方案。
法律、法规、规章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县(区)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及以上驻张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负责组织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工作和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 政府类安全生产总预案、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或部门预案的编制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根据相应的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该类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概念与分级、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包括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组织体系、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及相应的工作职责等;
(三)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测预警行动、应急处置等运行机制等,并应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预警级别,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响应程序、指挥与协调、现场紧急处理、信息发布和应急结束的程序和措施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理赔、事故调查和总结等;
(六)保障机制。包括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监督检查等;
(七)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与更新、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时间等;
(八)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有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表等。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按照上级预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各类预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事故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存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专门的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市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互相衔接,并与所涉及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抽调专门的技术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成立专门的预案编制机构,提倡、鼓励和支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编制,或者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协助完成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可采取会商、会签、协调会等方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评审会由预案编制责任单位(部门、企业)或由其委托其他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参加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备案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产工艺技术等方面的专家。
专家应从本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的数量一般地应按照:市属及以上、中等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5人;县区属、中等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评审包括要素评审、形式评审两个部分:
要素评审主要是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在具体评审过程中,通过专家对预案要素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主要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形式评审主要是针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即要求,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预案评审的重点是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相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重新组织新修订预案的评审。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我市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抄送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省及以上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省以上备案规定,报省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驻我市的省以上总公司的分支企业、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市属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企业的专项应急预案暂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并抄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属以下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未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上述条款规定的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外,还应抄报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6);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书面报告;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应急预案文本应使用A4纸单独装订成册。
第二十七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7);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分别建立部门、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编制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指挥人员等的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与预案相关的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掌握事故扑救基本常识和技能。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级、分类建立应急预案培训档案,并严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书面评估报告,总结演练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于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预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对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或通报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备案。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及时将物资装备配备情况报同级安监部门,并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和实施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省和市有关规定评审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对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练、评审备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事故救援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及备案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的表格统一实行。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本级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的编制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封 面
1. 对应急预案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2.
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针对危险源和事故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能力,掌握可利用的社会应急资源情况。7. 必要时与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8. 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
9. 重新修订后评审的,一并注明。
附件 2
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编制目的
*
3.
*
注:“*”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
附件 3
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3.
2. 能够体现事故紧急和危害程度。
注:“*”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如果专项应急预案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综合应急预案已经明确的要素,专项应急预案可省略。
附件 4
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注:“*”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现场处置方案落实到岗位每个人,可以只保留应急处置。
附件 5
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注:附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而设置,部分项目可省略。
附件6:
备案编号:
提交日期: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从业人员
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资本
万元
传 真
电子信箱
编制日期
版本号
报
备
预
案
根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现将以下应急预案上报备案:
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报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申请书的“备案编号”和“提交日期”由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单位填写,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字迹要求清晰、工整。
附件7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备
案
意
见
你单位上报的:
1、 ;
2、 ;
3、……
符合备案条件,特此证明。
受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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