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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与基坑支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9615689 上传时间:2025-04-0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6.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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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与基坑支护工程监理实行细则 一、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地质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二、编写引用名录 1、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重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 2、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建筑地基解决技术规程》JGJ7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3、协议:  本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协议、建筑工程施工协议。 4、 设计文献:  本工程的地质勘测资料、经批准的设计文献(图纸、设计说明、设计指定的标准图集、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文献、经设计确认的工程变更文献等)。 5、施工及监理文献:  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规划。 三、监理控制要点:  (一)土方与基坑支护工程事前监理控制要点与方法: 1、 土方工程 1.1 土方工程开工前应具有下列资料: 1 实测地形图(涉及测量成果),比例为1:500或1:1000; 2 原有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的竣工图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基础竣工图; 3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和气象资料; 4 平面控制桩和水准点; 5 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 需办理施工前安全、环境评估的,应提供相应的安全、环境评估资料。 1.2 土方工程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拆除障碍物。在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原有建(构)筑物、道路、沟渠、管线、坟墓、树木等地上、地下障碍物应得到建设单位批准后予以拆除或搬迁,因拆除遗留的坑槽宜回填夯实; 2 设立防洪排水设施。在施工区域内设立临时或永久性排水沟,或在场地周边地段修筑挡水坎,阻止地面雨水流入施工区域内; 3 修建临时设施。临时设施与建筑材料的间距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现场使用的组装是活动房屋应有产品合格证,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4 进行设备试运转。对拟进场的挖土机械、运送车辆及各种辅助设备进行维修检查、试运转,并运往现场; 5 修建场内外临时道路。 1.3 土方工程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场地条件,合理选择施工方案,采用机械化施工。 1.4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献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操作人员接受技术交底。交底时,应重点交清以下各项内容: 1 施工平面布置图、方格网图、涉及挖填分区界线、挖填深度和高度、工程量、土方平衡调配计划、施工方法、机械行驶路线、作业程序及现场清理情况; 2 质量标准根据设计规定和土壤实验结果,拟定填方应达成的密实度规定、测定方法和保证达成质量规定应采用的相应技术措施; 3 安全技术措施涉及各类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冬、雨期及夜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 各工种、单位之间协作配合和交叉作业的部位、解决方法和注意事项; 5 现场交清实地设立的各种测量标记,如控制点、水准点及桩号; 6 施工计划、劳动定额、机械台班、材料消耗、进度控制等。 2、 基坑支护 2.1 基坑支护工程的岩土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工程勘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的规定进行原位测试和室内实验并提出各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和参数。对重要土层和厚度大于3m的素填土,应进行抗剪强度实验并提出相应的抗剪强度指标; 2 当有地下水时,应查明各含水层的埋深、厚度和分布,判断地下水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有承压水时,应分层测量其水头高度; 3 应对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进行分析; 4 基坑需要降水时,宜采用抽水实验测定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与影响半径。勘察报告中应提出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 2.2 基坑支护设计前,应查明下列基坑周边环境条件: 1 既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位置、基础形式和尺寸、埋深、使用年限、用途等; 2 各既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类型、位置、尺寸、埋深等,对既有供水、污水、雨水等地下输水管线,尚应涉及其使用状况及渗漏状况; 3 道路的类型、位置、宽度、道路行驶情况、最大车辆荷载等; 4 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等临时荷载规定; 5 雨季场地周边地表水汇流和排泄条件。 2.3 支护结构选型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基坑深度; 2 土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 3 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载能力及支护结构失效的后果; 4 拟建工程地下结构和基础形式及施工方法、基坑平面尺寸及形状; 5 支护结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 6 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 7 经济指标、环保措施和施工工期。 3、 测量放线及场地平整 3.1 施工区域测量控制网涉及控制基线、轴线和水平基准点,应根据国家永久控制坐标和水准点,按总平面图设计规定引测到现场。施工区域测量控制网要避开建(构)筑物、土方机械操作及运送路线,并有保护措施及明显标记。 3.2 场地平整标高和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设计无规定,宜按挖填平衡、运量最小、减少反复、与城市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并考虑土的可松性、压缩率、沉降量等因素拟定场地标高和土方调配方案。场地的表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 (二)土方与基坑支护工程事中监理控制要点与方法: 1、土方工程 1.1 土方工程应优先采用机械化施工,对不具有机械施工条件的土方工程,可采用人工施工。采用机械施工时,必要的边坡修整、清底和基坑边角的挖、填土等宜采用人工或小型机具配合进行。 1.2 除开工前测量放线外,施工过程中还应对排水降水系统平面位置(涉及控制边界线、分界线、边坡的上口线和底口线等)、边坡坡度(涉及放坡线、变坡等)和标高等经常进行测量,校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施工测量的基准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定期进行复测检测。每完毕一个开挖层,应测量检查至少一次。 1.3 基坑(槽)开挖应防止对地基的扰动。人工开挖机坑,假如不能立即进行下道工序,应预留厚度15cm~30cm的土层,待下道工序开始前挖至设计标高。采用机械开挖,应在基底设计标高以上预留土层人工清理。采用反铲挖土机宜预留土层厚度30cm。 1.4 挖土区域距离原有建构筑物过近时,应防止原有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沉降或位移。开挖安全距离,应满足原有基础与新基础底标高之差(△H)与相邻距离(L)之比应小于或等于0.5(淤泥土质除外),若不能满足此规定,应采用可靠的支护措施。开挖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1.5 土方开挖顺序、方法与设计工况一致,开挖前做好挖土方案,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分块、对称、均匀和严禁超挖”的原则。 1.6 不具有放坡施工条件时,土方开挖前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拟定支护方法,没有支护方案不得破土开挖。 1.7 基坑(槽)开挖应采用措施,有效保护支护结构、排水降水系统、工程桩等设施。 1.8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基坑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 1.9 土方开挖过程中,碰到下列情况应暂停施工,并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解决办法: 1) 文物、古墓、古河或暗河; 2) 测量永久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立的长期观测标记; 3) 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电线; 4) 土质类别与地质勘察资料不符; 5) 降水、排水、基坑支护、边坡稳定、周边道路、管沟、建筑物等位移、沉降变形监测数据不能满足设计或规范规定; 1) 出现忽然渗水、管涌等危及施工安全的现象; 1.10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混凝土防水层的保护层在满足设计规定、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土中不得具有石块、碎砖及有机土。回填土施工应防止损坏防水层。 2、基坑支护 2.1 当基坑、基槽开挖深度超过下表允许值,且不具有放坡施工条件时,应有支护措施。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 无支撑直立边坡开挖允许深度 土的类别 允许最大挖深(M) 密实、中密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1.00 硬塑、可塑粉土及粉质黏土 1.25 硬塑、可塑黏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黏土性) 1.50 坚硬的黏土性 2.00 2.2 采用顺作法施工,有支护结构基坑土方开挖应待支护结构的挡墙、排桩和支撑(拉锚)系统施工完毕,并达成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与土方开挖交叉施工的支护结构,上层支护结构未达成设计强度时,严禁开挖下层土。 2.3 土方开挖、回填及支撑的拆除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顺序规定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2.4 土方开挖、运送和回填不得触碰支护结构,不得借助支护结构的支撑体系进行土方或其他物料的垂直运送。 2.5 支护结构外露部件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记或色彩,夜间施工应保证施工现场有全方位的照明。 2.6 施工时基坑土方开挖应分段、分层、均衡进行。开挖的顺序及方法应满足支护设计工况规定。 2.7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维护支护结构构件、节点,如有损毁、变形、发生异常声响、坑壁开裂变形、坑内涌水骤增等异常现象,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判明因素,并采用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2.8 逆作法施工操作方法如下: 1) 逆作法施工开挖必须待地下连续墙及中间支撑柱的混凝土强度达成设计规定后方能施工。挖土时可根据工程特点采用人工或机械开挖。运土可在坑内搭马道或留坡道,用人力或机动翻斗车运至地面。也可集中后,用起重机或抓铲装车外运,或用龙门吊配合电动抓斗提高至地面后有由转载机装车外运。 2) 当采用封闭式逆作法施工时,地下室负二层及其以下各层的基坑开挖,必须待其上层的柱、墙、顶板等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达成设计规定后方可施工; 3) 人工挖土是,挖出的土用手推车集中后装入吊斗,再由起重机从楼板预留的垂直运送通道中提高至地面装车外运; 4) 采用逆作法施工多层地下室应加强监测,防止因挖土卸荷引起坑底土的回弹,导致中间竖向构件的抬升或因施工机械、推土等因素导致附加沉降; 5) 采用封闭式逆作法施工时,应加强通风。随着挖土工作面推动送风,经地下施工操作取土口流出排风。同时应定期测定操作层空气质量,保证安全; 6) 地下施工临时动力、照明线路应采用防水电路,并预先按图布置随地下挖土工作面推动,及时布线设立控制电箱。 (三)土方与基坑支护工程事后监理控制要点与方法: 土方开挖根据《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建筑结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相关内容及规定,做好工程测量记录、土方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基坑支护变形监测记录。 土方与基坑支护的施工监测 1、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图方案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行监测。 2、 监测数据必须可靠真实且及时,监测数据需在现场及时计算解决,发现问题及时复测,做到当天测当天反馈。 3、 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位控制方法,选择基坑监测项目,并应根据支护结构的具体形式、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拟定监测点位置及数量。选用的监测项目及监测部位应可以反映支护结构安全状态和基坑周边环境受影响的限度。 4、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基坑的支护解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5、对坑边地面沉降、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锚杆拉力、立柱沉降、挡土构件沉降进行监测时,监测点应布设在支护结构受力较大、相邻建筑距离较近及地质条件较差的部位,每种监测项目监测点或监测面不宜少于3个。 6、 基坑检测项目采用的检测仪器精度、分辨率及测量精度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情况。 7、 各监测项目应在基坑开挖前或测点安装后测得稳定的初始值,且次数不少于2次。 8、 各类水平位移观测、沉降观测的基准点应设在变形变形影响范围外,且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 9、 对基坑监测有特殊规定期,各监测项目的测点布置、测量精度、监测频度等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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