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甲方: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工程承包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依照自愿平等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海西供电公司农网工程(傲包图村、智尕日村、哈图村、诺木洪村、河东村)海北供电公司农网工程(伊克乌兰乡亚秀村、泉吉乡年乃索麻村)。
1.2工程地点:刚查县、都兰县
1.3工程建设单位:海西供电公司、海北供电公司(以下称建设单位)。
第二条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达成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评估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
第三条 承包价款
以省公司最终批复的作为承包协议价款。
第四条 工程期限
4.1所有工程自2023年4月26日开工,至2023年8月10日竣工。
4.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协商,按协商后的进度完毕施工任务。
4.2.1建设单位不能按期提供图纸、设备材料,或提供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规定规定,而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
4.2.2建设单位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
4.2.3施工现场无法按计划停电;
4.2.4现场施工受到外部严重干扰,被迫停工或不能继续施工。
第五条 工程承包方式
5.1工程承包方式为:全权负责施工现场的一切工作。
5.2甲方收取协议价款的 %的管理费(不含税);乙方承担前期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和相关责任(人身、交通、放火、意外伤害、违反建设单位的协议条款规定等费用),并负责上缴相应的税金。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6.1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由建设单位按照审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提供,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相关检查报告及产品合格证明。如材料、设备等与现场规定不符时,乙方立即与建设单位沟通。
6.2乙方按照建设单位开列的材料、设备计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对送达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填写现场收货清单,并由现场监理人员签字后及时反馈建设单位备查。
6.3任何一方认为提供的材料、设备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以复验符合质量规定,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用由规定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规定的,应协议约定解决,,其复验费用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6.4所有主材、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并运至施工现场,耗材级水泥、沙石由乙方负责采购,采购单价不能超过地方实际价。
第七条 施工图及技术资料管理
7.1乙方需对建设单位技术资料保密并妥善保存。
7.2工程竣工后2天内,乙方提供5套竣工图于甲方,第3天提交4套给建设单位,逾期一天罚仅1000元。
第八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8.1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图施工,下列情况可予以改变:
8.1.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乙方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献,经建设单位与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施工。
8.1.2建设单位若需要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修改或补充、停建、项目调整时乙方不得拒绝,如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的设计变更,按变更后的标准和规模施工。
第九条 双方职责
9.1甲方职责
9.1.1根据建设单位的规定,负责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民工工资等事宜的监督。
9.1.2根据建设单位的规定,及时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证件、资料的盖章、签字等事宜。
9.2乙方职责
9.2.1组织有关人员编制组织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财务用款计划,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9.2.2按照协议的约定,做好材料的接受、管理、回收、移交等工作。
9.2.3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设计规定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接受加方人员、监理的监督。
9.2.4在施工中如碰到设计变更后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需建设单位和乙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乙方不得施工。
9.2.5在施工中如遇半途停建、缓建,乙方对在建工程应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9.2.6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自身因素导致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厂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2.7按有关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与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在递交建设单位的同时,另交一分给甲方。
9.2.8乙方在工程竣工前,应清除施工后所遗留的废物,完毕施工现场卫生清理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按规定清理施工现场卫生,建设单位在结算时扣回相应款项,委托别人代为清理。乙方在清除废物中违反地方环保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自行负责。施工中乙方应负责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保护工作并承担施工不妥导致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9.2.9必须做到文明施工,遵守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对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费用。
9.2.10办理按本协议和有关规定的规定应由乙方负责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安全责任
由乙方负责承担一下各项文献中规定的责任:
《海北供电公司户户通电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海北供电公司施工单位施工承诺书》、《海北供电公司户户通电工程施工单位施工综合治理责任书》、《海西供电公司户户通电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海西供电公司施工单位施工承诺书》、《海西供电公司户户通电工程施工单位施工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1.1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竣工图为依据。
11.2为保证本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定,隐蔽工程等单项工程在下一工序组装或覆盖之前,乙方应自检后并会同建设单位验收,办理有关隐蔽验收签证手续,如乙方不履行此项验收程序擅自继续施工,建设单位对此单项工程作不合格解决时,乙方承担一切责任。隐蔽签证应记录,作为验收及办理决算的依据。
11.3某项工程中单项工程,如需单独移交建设单位,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罢手续,作为该项竣工工程验收的依据。
11.4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导致工程延期交付的,乙方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11.5已竣工工程未验收送电前,乙方负责已竣工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负。
11.6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2天内告知建设单位验收。
第十二条 质量保修
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保修期为12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发生由乙方负责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并承担由此给建设单位导致的损失(或双方另行签订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十三条 协议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13.1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根据建设单位的每次支付的金额,甲方扣除10%的管理费后,应在5天内全额一次性以钞票的方式支付给一方。但乙方在验收后15日内不能提交所有资料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逾期一天,由乙方偿付建设单位规定的逾期违约金。
13.2协议价款的结算按建设单位资金支付办法执行。
13.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乙方将拆除的就材料及多领材料为及时办理退料时,应根据建设单位的规定,按逾期违约金进行扣除,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乙方应偿付建设单位逾期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诉讼。
本协议一式二份,效力均等,自签订之日起有效。(以下无正文,近供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盖章: 盖章:
2023年 月 日 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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