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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版工程合同本专用合同条款填写范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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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协议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协议 1.1.1.10其他协议文献涉及: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1.1.1.10条。 1.1.2 协议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合涉及: / 。 1.1.3.9 永久占地涉及: / 。 1.1.3.10 临时占地涉及: / 。 1.3法律 合用于协议的其他规范性文献:《建筑法》、《协议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法律及自治区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合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涉及:《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规定的特殊规定: / 。 1.5 协议文献的优先顺序 协议文献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招标文献;②招标补充文献;③中标告知书;④本协议协议书;⑤本协议专用条款及补充协议(含附件);⑥投标文献;⑦本协议通用条款;⑧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⑨图纸。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献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进场3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献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献,涉及: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1.6.4条; 承包人提供的文献的期限为:提前3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献的数量为:一式2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献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献的期限:接到文献7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1.6.5条。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2天内将与协议有关的告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规定、请求、批准、意见、拟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受文献的地点:乌鲁木齐; 发包人指定的接受人为:    。 承包人接受文献的地点:  ; 承包人指定的接受人为:  。 监理人接受文献的地点: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受人为:   。 1.10 交通运送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1.10.1条。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执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可以免费使用场内现有道路,但导致损坏的,承包人应当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除场内道路以外的其他交通设施。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送 运送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应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行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协议规定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献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1.11.1条。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献的使用限制的规定: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1.11.1条。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行工程所编制文献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1.11.2条。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献的使用限制的规定: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1.11.2条。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1.11.4条。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协议价格:否。 允许调整协议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无。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共同签署的文献资料才有效(共同签署的文献资料在结算时仅对其事项予以认可)。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规定: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2.4.1条。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涉及:三通一平,承包人每月底向发包人缴纳水电费(具体由发包人另行规定)。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规定: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执行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2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8日内移交。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规定:装订成套。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3.1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3.2.1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规定: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3.2.1条。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协议,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处以3万元罚款并限期改正,并由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导致的一切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对承包人处以5万元罚款并由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导致的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处以10万元罚款并由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导致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合法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处以10万元罚款并由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导致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3.3.1条。 3.3.3 承包人无合法理由拒绝撤换重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处以3万元罚款并由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导致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重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规定: 由总监理工程师和1名甲方代表共同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重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处以3万元罚款并由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导致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重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罚款并由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导致的一切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严禁分包的工程涉及:本工程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无。 3.5.2分包的拟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涉及: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5.4 分包协议价款 关于分包协议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进场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毕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协议价款的百分之十,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协议。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协议。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合、生活场合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协议。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监理协议。 4.4 商定或拟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拟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规定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规定: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告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5.3.2条,且隐蔽工程由甲方代表(二人共同)和监理人共同检查。 监理人不能准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规定。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的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6.1.1条,达成《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3)。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文明施工 协议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规定: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6.1.5条,达成《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23)。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无安全文明施工费。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协议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涉及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具体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7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文献7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文献7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协议签订后,开工7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毕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毕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告知 因发包人因素导致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告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规定,或者解除协议。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7日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7.5.2 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误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协议价款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本协议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批准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无; (2)无; (3)无。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规定:按管理部门和发包人需求拟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建并承担所有费用。 9. 实验与检查 9.1实验设备与实验人员 9.1.2 实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实验场合:无。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实验设备: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有的其他实验条件:无。 9.4 现场工艺实验 现场工艺实验的有关约定:无。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日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减少了协议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用第 / 种方式拟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用第 / 种方式拟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行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行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8 暂列金额 协议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无。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协议价格的约定:不予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协议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协议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协议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协议条款协议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协议条款协议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协议条款协议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协议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协议价格形式 1、单价协议。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协议。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施工图、招标文献、本协议内所有事项;②市场价格波动;③天气气候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百分之三十。 预付款支付期限:人员、设备到场30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阶段计量。 12.3.3 单价协议的计量 关于单价协议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协议的计量 关于总价协议计量的约定:按阶段计量。 12.3.5总价协议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合用第12.3.4 项〔总价协议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协议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阶段进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见附件12。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协议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协议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进度提交。 (3)其他价格形式协议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日内。 发包人完毕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见附件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协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协议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准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规定。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13.2.2条,但不执行该条第1款第(5)项、第2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算违约金。 13.2.5移交、接受所有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后7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接受所有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准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超过约定期间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协议价款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毕竣工退场的期限:根据发包人规定。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整套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涉及的内容: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14.1条。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毕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承包人收款账户的约定:执行本协议协议书中相关约定。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毕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毕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涉及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2年。 15.4.3 修复告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告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因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告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因素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协议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行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别人实行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或因发包人因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协议约定导致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合法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协议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协议。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本协议约定应当由承包人履行的协议事项而承包人没有履行的,均视为违约。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因违约给发包人导致损失的,一并补偿。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协议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协议的特别约定: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16.2.3条。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献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献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约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协议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协议 协议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拟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80天内完毕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18.1条。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无。 18.7 告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协议时的告知义务的约定:执行本协议通用条款18.7条。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协议当事人是否批准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拟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拟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协议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协议及协议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2: 补充条款 1、经济签证和施工日记。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必须及时填制《经济技术签证》,并经有关人员(发包方派驻代表签字)确认,工程结算审计时承包人必须如实提供所有《经济技术签证》,特别是工程减少的变更签证。在结算审计时一旦发现有减少工程内容而无(未提供则视为无)相应的工程内容减少《经济技术签证》时,审计部门按双倍扣缴所缺少的变更中关于减少工程内容所涉及的所有金额。承包人于每周五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签证送发包人备案。承包人未送或与逾期送发包人备案的经济签证不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承包人每月随工程进度将施工日记送发包人备案。送发包人备案的承包人施工日记、监理日记与发包人施工记录中,有两项与经济签证内容不一致的,该经济签证视为无效签证;经济签证与本协议专业条款不一致的,该经济签证无效。无效的经济签证不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交接资料时应履行相关手续。涉及单价、金额的经济签证,必须经消防总队机关基建领导小组或总队相关领导书面确认(含会议纪要),否则结算时不予认可。发包人内部流转文献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2、付款。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款项,承包人应当优先用于工人工资。承包人在《付款申请》中应当注明“工程款(进度款)将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等字样。 补充本协议专用条款第12.4.2条内容: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阶段完毕工程量须经监理及发包方派驻代表(二人共同)共同签字确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有关文献规定执行。 补充本协议专用条款第12.4.4条第(2)款内容:支付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阶段支付进度款,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协议价的70%暂停支付;待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使用后,支付至协议价的80%;承包人竣工结算资料提供齐全后且结算书经审计部门审核(结果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支付至协议价的95%;留结5%作为工程保修金。(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工人工资) 3、夜间施工费、冬季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配合费。夜间施工费、冬季施工费和文明施工费在结算时应当以有效的经济签证为结算依据,否则不予认可。非发包人因素赶工期产生的夜间施工费等则不予计取。配合费不予计取。 4、政策解释。建设主管部门就本工程作出的解释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文献精神不一致或有失公允(偏向一方)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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