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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9611727 上传时间:2025-04-0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3.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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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为做好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有关厅局、地方(市、地、县级,以下同)人民政府根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贯彻应急处置的职责,按照事故的严重限度和影响范围,建立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四级响应机制。     1.2.2互相协调、快速反映     省建设厅要与有关厅局、地方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劫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方案。     1.2.3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要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用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4合用范围     本预案合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一次导致3人及以上死亡的事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导致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合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因素发生坍塌,导致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虽未导致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导致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涉及因工程地基基础(涉及地基不均匀沉降、边坡失稳)、主体结构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内外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破坏主体结构及加装设备,任意加层超过设计荷载等因素导致建筑物坍塌的事故;因高切坡及其它人工修建的边坡崩塌,导致建筑物倒塌的事故等。     2  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重要职责如下: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     成员:省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指挥部成员未在哈市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重要职责:     (1)拟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2)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政府、建设部报告事故情况;     (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     (5)为地方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1.2 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省建设厅主管厅长     副主任: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要领导。     联络员:省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同志。     重要职责:     受理事故报告,负责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传达指挥部正、副指挥长的指示。  2.1.3抢险救援组    组 长: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省公安厅、安全监督局    成 员:上述单位派员参与、事件发生单位抢险人员及相应部门的工作人员。    职 责:负责事故的紧急处置、抢险救援、现场警戒、调动救援物资等工作。    工作规定:    (1)参与抢险救援的人员要掌握自身安全防护、救护伤员、抢险、抢修的有关规程、标准、规定和相关知识,纯熟使用各种防护设备、抢险工具、设备和消防设备。    (2)进入现场后,应立即划定监控范围,封闭现场,清除无关人员,维持现场治安和秩序,保护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取证,疏导交通,保证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3)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分析事件发生因素,拟定抢险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避免事件的扩大。     2.1.4 疏散救援组    组 长:省卫生厅    副组长:省公安厅、安全监督局    成 员:以上各单位派人参与、事件发生单位相应部门人员。    职 责: 负责疏散群众、抢救伤员及国家财产、协助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工作规定:    (1)工作人员要掌握自身安全防护知识和救护伤员有关常识,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抢救伤员、疏散群众。    (2)疏散群众时要做具体准确的记录,保证无人员漏掉。     2.1.5市、县级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组成、职责,可以参照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1.6建筑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由本公司、单位制订,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督促。     2.2指挥体系     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政府、市(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以及各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指挥部组成。     3  预警防止机制     3.1工作准备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燃。     3.2应急演练     建筑施工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贯彻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维护。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解决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限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     全事故分为Ⅰ、Ⅱ、Ⅲ、Ⅸ四级。     Ⅰ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因素发生坍塌,导致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Ⅱ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因素发生坍塌,导致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事故。     Ⅲ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因素发生坍塌,导致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5000万元的事故。     Ⅸ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一次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因素发生坍塌,导致一次死亡2人及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一次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     本预案的响应级别为Ⅲ级。  4.2响应程序     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解决工作。     (2)地(市)、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本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解决有关情况向本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省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接到告知后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市政府(行署)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调动各救援工作组和有关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并告知有关领导;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省政府应急委员会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工作;建设厅或市政府(行署)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4)指挥部各工作组在接到告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各工作组要紧密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4.3事故报告     4.3.1报告程序     (1)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其它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公司及各级地方部门可直接报至建设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各级应急指挥部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通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4)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5)事故因素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用的措施等;     (7)其它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具体记录。     4.4新闻报道     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准确、客观、全面。省政府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4.5善后解决     事故发生地建筑工程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补偿及其他善后工作,保证社会稳定。     5  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告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5.2事故调查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5.2.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解决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涉及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因素分析及重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导致的后果(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用的重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负责人及其解决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保证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行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征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解决,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互换。     6.2.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必须保证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应。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宣传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止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解决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映能力。     6.3.2培训     (1)采用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立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3.3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查、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  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7.1.1本预案中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涉及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涉及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涉及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长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重要生产场合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工程重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是指不增长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善产品质量,或改建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公司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长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4)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7.1.2本预案中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是指省建设厅、各市(地)、县级建设局(建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负责管理与更新,由省建设厅召集有关部门、各地(市)建设局(建委)应急指挥部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各地市建设局(建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调整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省建设厅及时组织修订。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7.4实行或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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